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炉线圈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50
决定日:2009-04-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6568.9
申请日:2007-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佐臣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F24C 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解决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时熟知和常用的,并且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且产生的技术效果预期相同,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磁炉线圈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66568.9,申请日是2007年1月23日,专利权人是上海奔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磁炉线圈盘,包括漆包线绕制的线圈、至少三块软磁条和线盘支架,软磁条设在线盘支架内,其特征在于,软磁条是扇形或梯形的,线盘支架内设有和软磁条相应的容置空间;线圈设在线盘支架上;电流通过线圈产生交变磁力线,磁力线在电磁炉的锅具及软磁条形成电磁回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炉线圈盘,其特征是,线圈由漆包铜线、漆包铜包铝线或漆包铝线在同一平面内环绕而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炉线圈盘,其特征是,软磁条为六块,线盘支架内设有六个和软磁条相应的容置空间。”
针对本专利,徐佐臣(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6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25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公告号为CN28941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申请日为2006年7月6日,公开日为2007年7月11日,申请人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公开号为CN199724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0页;
附件3:本专利说明书首页,共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2是本专利申请日前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他人申请,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1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1行至第6页以及图1、2公开了一种加热装置的线圈盘,包括线圈盘支架、铁芯磁条和加热线圈,线圈盘支架具有内壁和外壁,该内壁和外壁之间挖空设有若干槽,铁芯磁条置于相对应的槽内,加热线圈覆盖在铁芯磁条上,所述铁芯磁条的宽度由内向外逐渐增大。所述铁芯磁条的形状为扇形、梯形或三角形。所述铁芯磁条的数量为6个或6个以上。附件1的铁芯磁条5、加热线圈6、线圈盘支架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软磁条、线圈和线盘支架,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已被附件1公开,它们的安装方式、安装位置相同,而所述的漆包线绕制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被附件2公开了,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针对无效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以及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权利要求3、6、7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中的线圈盘支架4、铁芯磁条5、加热线圈6、等腰三角形槽4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线盘支架、软磁条、线圈和容置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提到软磁条通常指的是铁芯磁条。漆包线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电流通过线圈产生交变磁力线,磁力线在电磁炉的锅具及软磁条形成电磁回路”则属于附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图1、2中可以看出线圈6是平面绕成的,漆包铜线、漆包铝线、漆包铜包铝线是惯用手段的置换。对于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权利要求6、7也公开了软磁条是6块,且槽的个数与磁条一一对应。另外,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权利要求3、6、7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 3的技术特征,至于磁力线、磁力回路、线圈的材质以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意见同附件1。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7日将口头审理通知书记录表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和2,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附件1是申请日为2006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25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2是申请日为2006年7月6日、公开日为2007年7月11日、申请人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它们均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因此它们公开的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关于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解决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时熟知和常用的,并且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且产生的技术效果预期相同,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磁线圈盘,附件1(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2)公开了一种加热装置的线圈盘,包括线圈盘支架、铁芯磁条和加热线圈,线圈盘支架具有内壁和外壁,该内壁和外壁之间挖空设有若干槽,铁芯磁条置于相应的槽内,加热线圈用铜绞线顺时针或逆时针绕制并覆盖在铁芯磁条上,铁芯磁条的形状为扇形、梯形或三角形,铁芯磁条的数量为6个或6个以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1的加热线圈、线圈盘支架和槽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线圈、线盘支架和容置空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线圈是漆包线,附件1的加热线圈是铜绞线;(2)附件1没有明确记载“电流通过线圈产生交变磁力线,磁力线在电磁炉的锅具及软磁条形成电磁回路”;(3)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软磁条,附件1相应的是铁芯磁条。
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铜线由于其良好的传热性能是电磁炉加热线圈常用的材质,而为了绝缘和安全,通常会将其涂上绝缘漆制成漆包线的形式后用作电磁炉线圈等。也就是说,采用漆包线作为电磁炉的加热线圈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电磁炉的工作原理在于电流通过线圈产生磁场,通过锅具和铁芯磁条形成电磁回路,达到加热的目的。附件1虽然没有明确记载“电流通过线圈产生交变磁力线,磁力线在电磁炉的锅具及软磁条形成电磁回路”的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是实现电磁炉功能必须具有的。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磁炉的工作原理和应用需求可知,附件1所述的铁芯磁条是软磁条的一种。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线圈由漆包铜线、漆包铜包铝线或漆包铝线在同一平面内环绕而成”。附件1公开了其加热线圈是用铜绞线绕制而成,而从其附图2中可以看出,线圈绕制在一个平面内。至于线圈采用漆包铜线、漆包铜包铝线或漆包铝线,则是本领域为了解决绝缘和安全问题时熟知和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无论是采用漆包铜线还是漆包铜包铝线或漆包铝线,产生的预期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软磁条为六块,线盘支架内设有六个和软磁条相应的容置空间”。附件1还公开了铁芯磁条的数量为6个或6个以上,槽的数量与铁芯磁条的数量相同,槽与铁芯磁条一一对应。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6656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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