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气动流化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290
决定日:2009-04-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01771.X
申请日:2001-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邵阳市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德宝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B01J8/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且与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气动流化塔”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201771.X,申请日是2001年1月21日,专利权人为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气动流化塔内的塔盘为锥形。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锥形塔盘上分布有筛孔。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锥形塔盘的中心有固体物料通道。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锥形塔盘是固定在塔壁上的环状窄边上。”
针对本专利权,邵阳市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3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1256C(专利号为92108224.X)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22672Y(专利号为97245409.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4:《化工容器及设备》,余国琮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1980年11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第47、48、372-391页,复印件,共25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2公开了一种连续生产锰酸钾的设备,其是多层流化床连续氧化反应塔,并公开了反应段均布多层锥形中空筛板,说明书附图2给出了锥形中空筛板的具体形状,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中公开,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在意见陈述中,请求人进一步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附件2和4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均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附件2和4的结合或者相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8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于2008年8月1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的复印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带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文件复制证明及附件4提交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各页上均盖有骑缝章,以证明附件4的真实性。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附件2和4或者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3公开,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3或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和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2和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附件2和3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为高等学校试用教材部分页的复印件,为证明附件4的真实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带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文件复制证明及附件4提交页的复印件,复印件各页上均盖有骑缝章,经审查,合议组对附件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附件4为公开出版物,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且与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动流化塔,附件2公开了一种连续氧化生产锰酸钾的反应塔,并公开了反应段均布多层锥形中空筛板(参见权利要求5,附图II及相关说明),附件2用于生产锰酸钾的设备中存在固、气、液三相,其中记载了“反应生成并逐步长大的锰酸盐产物由筛板中心通道沉降入下层”。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塔盘为锥形,而附件2的塔盘为具有上端面的中空锥形。
(1)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附件2和本专利均涉及气-液-固三相反应传质设备,但附件2中的塔盘为具有上端面和锥面的锥形中空筛板,由于其具有上端面,气-液-固三相化学反应产生的固体物料容易使塔盘堵塞。本专利正是为了解决平面塔盘在反应中容易造成固体物料堵塞筛孔的技术问题,而将塔盘设计为锥形,其不具有如附件2中所述塔盘的上端面(参见本专利的附图1和2);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采用锥形塔盘还可省去筛板塔塔盘的溢流管,使固体物料不易堵塞;并能改变塔内各种物料的流动状况,使反应更充分和便于混合物料的固、液分离。即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筛板塔盘(包括附件2中具有端面的锥形塔盘)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虽然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取消附件2中塔盘的端面,但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附件2中也没有给出可以取消所述上端面的技术启示;在附件2的文字部分(参见权利要求5)明确表述了“锥形中空筛板(1)的上端面和锥面都均布有筛孔”,从附件2的附图中并不能看出锥形中空筛板没有端面。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不成立。
(2)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附件2和本专利涉及的是有气体参与反应的气-液-固三相反应传质设备,在设备中进行化学反应;而附件3公开了一种压力流体立式除污器,属于流体除污技术领域,与附件2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附件3中的分离筛斗所起的作用仅是为了实现固体污物与流体的物理分离,在分离筛斗上不存在气-液-固三相化学反应,且其存在具有筛孔的底部平面,并不是中空锥形。可见,附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附件3亦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3)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经审理后认为,附件4为高等学校试用教材,虽然其记载的填料塔为化工生产中广泛应用的填料设备,但其与板式塔的区别之一在于,填料塔中的气-液接触反应主要发生在填料上,而不是发生在液体再分配器或填料的支承结构上。附件4的图10-27以及图10-36(a)和图10-36(b)所示的分配锥为填料塔中使用的一种液体再分布器,其作用是能够解决液体流经填料层后出现的流向器壁的“壁流”倾向,使液体进行再分布,以便在整个高度内的填料都得到均匀喷淋(参见附件4的第389页),由此可知,附件4中的分配锥不同于附件2和本专利中的塔盘,两者的作用完全不同;而附件4中图10-38所示的栅板结构为填料的支承结构,为带有格栅的板状结构,并不是中空锥形。况且附件2和本专利的反应过程中有固体产生,如果采用填料塔会很容易产生堵塞。可见,附件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附件4亦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2.2 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20177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