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43
决定日:2009-04-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4849.9
申请日:2007-08-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6-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明理工大学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杨凤云
国际分类号:B03B5/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所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8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11日、名称为“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的200720104849.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昆明理工大学。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其特征在于:其由上部箱体(1)和下部箱体(2)组成,上部箱体(1)为带倾角的长方形或正方形焊接箱体,其包括给料箱(3),分级核心组件(4),溢流汇总槽(5),溢流收集槽(6),下部箱体(2)为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方锥斗焊接件,其包括上升水冲洗水管(10),粗砂排放管(11),装流量控制阀(12),给料箱(3)焊接在箱体的中上部,箱体内设置分级组件(4),在箱体给料箱对面的边 侧部焊接溢流汇总槽(5),在分级组件的侧部和两个分级组件之间安装溢流收集槽(6),上、下箱体用螺钉(8)连接,中间用油绳(9)密封,箱体(1)和箱体(2)整体由支架(13)支承,所述分级组件包括边侧板(4-1)、倾斜板(4?2)和分隔条(4?3),由紧固支架(4?4)通过紧固件(4?5)将分级组件紧固,斜板(4?2)的两边插入到两块侧板(4?1)的沟槽内,依次插入斜板,则两块倾斜板之间构成一个分级单元,在分级单元的中部插入分隔条(4?3),用铆钉与斜板固定,用钢架对由侧板、倾斜板和分隔条组成的分级组合体进行紧固,通过紧固件(4?5)调节张紧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边侧板为无静电吸附的高分子材料塑料板,厚度为15?25mm,高度为1200~2300mm,宽度为600~1000mm,在边侧板上沿30~60°倾角开宽度为4~9mm、深度为8~10mm的沟槽,各沟槽之间的中心距为40~80mm,在边侧板的下部开设2~3个宽度为20~50mm、长度为80~120mm的长方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板为无静电吸附的高分子材料塑料板,倾斜板厚度3~8mm,长度1400?2500mm,宽度500?1000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隔条为无静电吸附的高分子材料塑料板,加工成“工”字型或“凹”字型,分隔条的长度与斜板的高度相同,宽度与边侧板沟槽的中心距相同,厚度为10~20mm。”
针对本专利,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2257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2005年2月出版的《矿冶工程》第25卷第1期上登载的文章《国内外水力重力分级设备研究应用进展》复印件,共5页;
证据3:2002年12月出版的《云南冶金》第31卷第6期上登载的文章《KMLF-63/150型斜窄流分级箱在攀钢选钛厂的应用》复印件,共4页;
证据4:收录于“第四届全国选矿设备学术会议论文集”《中国矿业》中的《单元集成式斜窄流分级斗及其应用》复印件,共6页;
证据5:2005年9月出版的《矿冶》第14卷第3期上登载的文章《矿浆斜窄上升流的固粒沉降与分级过程研究与应用》复印件,共5页;
证据6;2003年9月出版的《金属矿山》第327期上登载的文章《闭路湿磨中斜窄流分级设备研发与应用》复印件,共4页;
证据7:2003年10月出版的《云南冶金》第32卷增刊上登载的文章《斜窄流沉降分离装备技术新发展》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中公开的设备整体由上部箱体和下部箱体构成,通过螺栓或螺钉联接并密封,内部安置分级组合体,其中分级组合体由三种单元件斜板、边侧条(边侧板)及工字型断面的中隔条(工字条)组成,另有给料箱、溢流收集槽、溢流汇总槽,下部箱体上有上升水冲洗水管,粗砂排放管,装流量控制阀等部件。因此,证据1公开的设备整体机构以及所含部件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设备相同,并且部件彼此之间位置关系也完全一致,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公开的边侧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边侧板的功能、结构均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中公开的倾斜板的长、宽、厚参数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公开的倾斜板的长、宽和厚有较多重叠和交叉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中公开的分隔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分隔条形状、长度和作用均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2)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边侧板的材料,证据1公开的边侧条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边侧板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其边侧条下部也设有平行四边形进料孔,与本专利的长方孔进料孔相比仅仅只是形状不一致。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斜板的材料,证据1公开的倾斜板的长、宽、厚尺寸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公开的尺寸涉及和重叠,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分隔条的材料,证据1公开的工字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公开的分隔条的形状和作用均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没有结合证据3-7具体说明其无效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3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该《意见陈述书》附页中附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授权文本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将从属权利要求2变更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和3合并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将权利要求2和4合并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其特征在于:其由上部箱体(1)和下部箱体(2)组成,上部箱体(1)为带倾角的长方形或正方形焊接箱体,其包括给料箱(3),分级核心组件(4),溢流汇总槽(5),溢流收集槽(6),下部箱体(2)为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方锥斗焊接件,其包括上升水冲洗水管(10),粗砂排放管(11),装流量控制阀(12),给料箱(3)焊接在箱体的中上部,箱体内设置分级组件(4),在箱体给料箱对面的边 侧部焊接溢流汇总槽(5),在分级组件的侧部和两个分级组件之间安装溢流收集槽(6),上、下箱体用螺钉(8)连接,中间用油绳(9)密封,箱体(1)和箱体(2)整体由支架(13)支承,所述分级组件包括边侧板(4-1)、倾斜板(4?2)和分隔条(4?3),由紧固支架(4?4)通过紧固件(4?5)将分级组件紧固,斜板(4?2)的两边插入到两块侧板(4?1)的沟槽内,依次插入斜板,则两块倾斜板之间构成一个分级单元,在分级单元的中部插入分隔条(4?3),用铆钉与斜板固定,用钢架对由侧板、倾斜板和分隔条组成的分级组合体进行紧固,通过紧固件(4?5)调节张紧度;
所述边侧板为无静电吸附的高分子材料塑料板,厚度为15?25mm,高度为1200~2300mm,宽度为600~1000mm,在边侧板上沿30~60°倾角开宽度为4~9mm、深度为8~10mm的沟槽,各沟槽之间的中心距为40~80mm,在边侧板的下部开设2~3个宽度为20~50mm、长度为80~120mm的长方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板为无静电吸附的高分子材料塑料板,倾斜板厚度3~8mm,长度1400?2500mm,宽度500?1000m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隔条为无静电吸附的高分子材料塑料板,加工成“工”字型或“凹”字型,分隔条的长度与斜板的高度相同,宽度与边侧板沟槽的中心距相同,厚度为10~20mm。”
同时专利权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证据1-7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具体为:修改后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边侧板是对无静电吸附的高分子材料塑料板进行简单加工而成的,不是像证据1的边侧条那样采用挤压特制成形,因此,其长、宽、高可在一定范围内容易地进行调整,同时其上开有沟槽的宽度、深度和中心距也可在一定范围内容易地调整,而证据2-7也均未就上述区别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7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9年2月16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09年3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15日在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3月18日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
合议组于2009年3月30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方式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请求人当庭明确本专利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2)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并具体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与证据1公开的单元集成斜浅层水力分级设备的结构相同,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尺寸范围与证据1中公开的边侧板的尺寸范围有重叠,证据1中虽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长方孔的尺寸和数目,但这不是区别,证据1中没有公开边侧板的材料特征,证据2中公开了该特征,权利要求2和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同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修改前的权利要求3、4的意见,同时明确放弃证据3-7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是“边侧条”,而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边侧板”,而本专利的“边侧板”具有容易根据需要变型、其上沟槽尺寸容易调整以及强度大大增强的优点,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在此基础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和3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本案的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3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授权文本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将从属权利要求2变更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和3合并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将权利要求2和4合并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3。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并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和附图可以作为本案审查的基础。
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和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变形式斜板浓密分级机与证据1公开的单元集成斜浅层水力分级设备的结构相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尺寸范围与证据1中公开的边侧板的尺寸范围互相有重叠,证据1中虽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长方孔的尺寸和数目,但这不是区别,证据1中没有公开边侧板的材料特征,证据2中公开了该特征。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单元集成斜浅层水力分级设备,该设备包括上部箱体和下部箱体,其中上部箱体为给料箱C和分级组合体B构成,下部箱体为集砂斗D,上部箱体和下部箱体可采用钢板制成,采用螺栓连接并密封,分级组合体B为斜方体形,相邻两个组合体共用一条较宽的斜底溢流槽F,靠边的两个组合体的边侧各有一条较窄的溢流槽k,各分级单元的溢流越过各自的平行四边形的侧向溢口g,自流入斜底汇集槽F,集中于总槽H由出口J外排,集砂斗D包含方柱体和下部的方锥体内腔,下部方锥体上安装冲洗水管n,沉砂排放部分E包括:内衬耐磨材料的钢质底锥b和排管p以及阀门e,上下箱体整体由支架支承;分级组合体B包括边侧条6、平板5以及工字条,组合体B由单独的钢结构框架a紧固和支承,自成一体,便于运输和安装,其中边侧条采用专门设计的模具工程塑料挤压而成,沿着每个边侧条的全长,不但有一条供插入和支承平板的缝隙,而且有榫槽供边侧条彼此插接,互相插接的相邻两个边侧条的缝隙之间的中心距,就是斜浅层分级单元集成的板间距,在边侧条的下端留有平行四边形的进料口1,板材及厚度与使用条件有关,通常用厚2至5mm的工程塑料平板,这些平板以α角斜置,该α角30°至60°范围内取值,板宽为600mm左右,分级区间距d在20至60mm之间选取,板长在1.5至3m之间选值,在每个单元内插入一根工字条,将每一分级单元沿宽度一分为二,其长度与斜板相同,高度等于板间距(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3页第4和5段、第4页第4段、第5页第8段至第7页第1段以及附图1-6)。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单元集成式斜窄流分级设备,并具体披露了其斜板、边侧条和工字条均使用以近代高分子复合材料为基础的抗静电、表面光滑、耐磨损的塑料制造(参见证据2的第26页第2.3节)。
由上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专利上下箱体之间采用油绳密封,本专利的上下部箱体为焊接箱体,上箱体为带倾角的长方形或正方形,分级组件由紧固支架通过紧固件将其固定;2)本专利采用的是边侧板,且该边侧板的材料为无静电吸附的高分子材料塑料板,并具体公开了其厚度、高度和宽度的具体取值范围,以及其上开有的沟槽的中心距的取值范围,本专利还公开了其边侧板下部开设的长方孔的数目和长度。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本案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中公开了其上下部箱体采用钢板制成用螺栓连接并密封、其上部箱体的边壁也为倾斜状以及组合体B由单独的钢结构框架a紧固和支承的情况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一种利用常规技术手段而进行的改型,并且没有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本案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2中已公开了本专利中边侧板所用到的材料,其次,证据1公开的边侧条上设有供平板插入的缝隙,边侧条的侧部设有榫槽,边侧条通过该榫槽相互插接后,形成为的“侧板”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边侧板,虽然本专利的一整块边侧板相较于证据1公开的由边侧条形成的“侧板”而言,具有结构简单、强度加强,毋需插接的特点,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边侧条所形成的“侧板”的强度、消除插接所带来的不便,将由边侧条插接而成的“侧板”设计成一整块边侧板属于一种常规范畴内的设计方案,同时在证据1已公开了边侧条形成为“侧板”、“侧板”上设有缝隙、“侧板”上开有进料口的具体结构以及有关边侧条的尺寸参数的基础上,本专利公开的关于边侧板、其上开设的沟槽以及长方孔的具体尺寸等参数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级组合体应用的实际工况,例如所选矿物颗粒大小、多少等因素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也未就其公开的技术参数具体说明其会给本专利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上述参数的选择依据。
因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的常规设计或选择,其并没有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是“边侧条”,而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边侧板”,而本专利的“边侧板”上设有沟槽,而证据1公开的边侧条上设有的是缝隙,本专利的边侧板相较于证据1的边侧条而言具有容易根据需要变型、加工简单、其上沟槽尺寸的容易调整以及强度大大增强的优点,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本案合议组认为,就证据1公开的边侧条而言,其上的缝隙即相当于本专利边侧板上的沟槽,目的均是为了插入平板,由于边侧条的侧部开有榫槽,因此可根据需要插接形成为不同尺寸的“侧板”。由于证据1的边侧条上具有缝隙和榫槽,形状相对复杂,需要通过专用挤出模具挤压而成;本专利的边侧板形状简单,可通过压制而成(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第4行),无需专门的塑料挤出模具,但证据1的边侧条一次挤压成型,无需后续的加工,而本专利的边侧板还需采用专门工具开槽,并且本专利的边侧板一旦压制成型,无法扩大整体尺寸,而证据1的边侧条可以通过单元集成而改变整体尺寸。由此可见,这两种加工方式各有优缺点,虽然本专利形成为一整体的边侧板相较于证据1中由边侧条插接而成的“边侧板”具有可将板厚增加(可使强度提高)、其上沟槽尺寸容易调整的优点,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些优点是可以预期的,这两种加工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替换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边侧板与证据1公开的边侧条的区别并不能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因而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3.2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插入到边侧条缝隙内的平板的具体尺寸参数,包括:其厚度为2至5mm,板宽为600mm左右,板长在1.5至3m之间选值,同时证据2公开了其单元集成式斜窄流分级设备的斜板使用近代高分子复合材料为基础的抗静电、表面光滑、耐磨损的塑料制造。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已公开了相当于本专利斜板的平板的具体结构和有关尺寸参数的前提下,本专利公开的关于斜板的具体尺寸的取值范围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分级组合体应用的实际工况,例如所选矿物颗粒大小、多少等因素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设计或选择,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也未就其公开的技术参数具体说明其会给本专利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上述参数的选择依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证据1的工字条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分隔条,显然其呈“工”字型,工字条的长度与平板的长度也相同,宽度与边侧板沟槽的中心距相同,证据2公开了其工字条使用近代高分子复合材料为基础的抗静电、表面光滑、耐磨损的塑料制造,虽然证据1或2均未披露工字条的厚度以及其形状还可呈“凹”字型,但是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相当于本专利的分隔条的工字条的具体结构的基础上,工字条厚度以及将其形状选择为“凹”字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一种常规设计,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也未公开当分隔条的厚度选择为10~20mm并且将其形状选择为“凹”字型后其会给本专利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上述参数和形状的选择依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0484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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