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51
决定日:2009-05-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8362.X
申请日:2003-05-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邱则有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E04B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由他人在某一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破坏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18362.X,申请日是2003年5月12日,专利权人是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6、23、25、26如下:
“l、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包括管体(1)、堵头(2),两堵头(2)将管体(1)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心管至少一端堵头(2)沉入管体(1)空腔内形成管端盆腔(3)。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体(1)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加强构件(7),加强构件(7)为加劲肋或加劲杆或加强筋或加强索中的至少一个。
23、根据权利要求l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体(1)为圆管、多边形管、弧角多边形管或其它异形管。
25、根据权利要求l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体(1)的表面为平面或曲面或弧面或波纹面或台阶面或凹凸面或糙面或其组合。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体(1)为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或金属螺旋管。”
针对本专??,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56288Y、申请日为2002年7月9日、专利权人为李长忠(专利号为0224129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25、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还认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2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11月6日、公开号为CN13780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1年7月18日、公开号为CN13039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5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49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6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850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6:公开日为2001年5月30日、公开号为CN12970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23、25、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的证据为附件3单独或其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4单独或其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5单独或结合附件2或3。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3、4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2、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6仅用于对附件5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附件6并不作为证据使用,只用作合议组参考。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3)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关于请求人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相关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7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2、5,专利权人对附件1、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2、5的真实性,其中,附件1是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因此附件1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2、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2、5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由他人在某一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破坏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现有技术给出了上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3、25、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16、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中的“弧角多边形管”、权利要求25中的“或波纹面”、“或台阶面”、“或凹凸面”、“或糙面”、“或其组合”没有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26中限定的是具体材料和形状的空心管管体。附件1与本专利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均不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管端盆腔、权利要求16的附加特征没有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23中的弧角多边形没有被公开,权利要求25中的台阶面、凹凸面、糙面没有被公开,权利要求26中的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金属螺旋管没有被公开,由附件2、5的取材思路可得出附件5和附件2不能结合,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6、23、25、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核查请求人主张使用的附件相应内容,查明以下事实:
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定位高强薄壁管,包括有一圆形硬质薄壁管1,在该硬质薄壁管1的两端头各自内嵌设有一圆形堵头2,在该硬质薄壁管1内与两堵头2的内侧形成有一封闭空腔3,同时,在该硬质薄壁管1的两端与堵头2的外侧各形成有一敞开的凹陷空间4(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23-26行,图1)。该薄壁管是现浇钢筋砼的填充构件(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在使用该可定位高强薄壁管时,由于砼可以进入到在硬质薄壁管1端部与堵头2外形成的凹陷空间4内,并在施工时对可定位高强薄壁管进行定位,从而可以确保该可定位高强薄壁管在施工时不会发生任何移位,同时还可减少砼给可定位高强薄壁管的力,并增加砼与该可定位高强薄壁管的连接强度(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4-9行)。
附件2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专用成孔空心管,该空心管以无机胶凝材料、粉煤灰、高分子聚合物、纤维增强材料为原料,通过成型工艺混合而成,具体配方包括高强低碱水泥、粉煤灰、植物纤维等(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15-19行)。附件2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还记载了“利用成孔空心管制成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板,是在混凝土浇筑前预先埋设特制的非抽芯成孔空心管,然后与混凝土浇筑为一体,从而形成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常用的现浇混凝土空心板的成孔空心管主要有波纹薄钢管、纸管、硬塑管等,上述产品使用价格比较昂贵,难以在工程上得到推广使用,影响了该项技术的应用。”(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6-11行)。
附件5公开了一种现浇空心板,其中公开了一种现浇混凝土板的内部含有的空心胎模,所说的空心胎模的截面形状可为梯形、方形、圆形或其他形状;可由廉价材料制得,如由硬纸板、硬质泡沫塑料或陶土等制得(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1页第10-14行)。附件5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还记载了“现浇混凝土板1的内部含有由硬纸板制得的空心胎模2。空心胎模2由外围硬纸板3和其内的纸板撑4组成,截面为梯形(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第7-10行,图1-3)。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中的硬质薄壁管1、两堵头2、凹陷空间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管体(1)、两堵头(2)、管端盆腔(3),附件1所述的硬质薄壁管是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堵头(1)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以及“所述的空心管至少一端堵头(2)沉入管体(1)空腔内形成管端盆腔(3)”。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同。同时,在使用附件1所述的硬质薄壁管时,砼可以进入到所述凹陷空间内,从而形成横向的与堵头复合的加劲肋,客观上能够减少楼盖的纵横向刚度差异,提高抗震性能。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专利权人强调附件1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施工时填充材料易发生移位等问题”,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客观上能够减少楼盖的纵横向刚度差异,提高抗震性能,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前述附件5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确定,附件5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的空心胎模,包括外围硬纸板和其内的纸板撑,其还可由硬质泡沫塑料或陶土制得,附件5说明书附图2示出了一种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两个纸板撑分别位于外围硬纸板两端部并沉入外围纸板空腔内,将空心胎模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胎模。其中,所述纸板撑客观上起到了堵头的作用。而且,显然在纸板撑外、外围硬纸板内形成两端的未封闭空间。
通过比较,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这一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得到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中设置有至少一个加强构件(7),加强构件(7)为加劲肋或加劲杆或加强筋或加强索中的至少一个。”
但是,由附件5中所述的“纸板撑”中的“撑”字本身的含义,以及所述纸板撑与外围纸板的结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纸板撑同时还能够起到对外围纸板进行支撑的作用。因此,为了提高空心胎膜的强度,除在外围纸板两端设置沉入其端部的两个纸板撑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增强外围纸板强度的需要想到在外围纸板内再设置有至少一个纸板撑。并且,所述纸板撑属于加劲肋这种形式的加强构件,而加劲杆、加强筋、加强索这些形式的加强构件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加强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强空心胎模的强度,除了选用加劲肋作为加强构件之外,可以想到选择其它常用的加强构件。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得到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均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下述四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为圆管”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1),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为多边形管”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为弧角多边形管”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为其它异形管”的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4)。
关于上述技术方案1、2、4,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中“所述硬质薄壁管横截面头的形状可以是圆形、三角形、棱形或其他形状”公开了权利要求23附加特征中的“所述的管体(1)为圆管、多边形管、或其它异形管”,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上述技术方案1、2、4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上述技术方案3,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的这一技术方案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上述技术方案3与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这一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为弧角多边形”。但是,附件5同时公开了所述空心胎模的截面形状可为梯形、方形、圆形或其他形状,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管体的横截面形状为弧角多边形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技术方案3相对于附件5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下述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包含特征“管体(1)的表面为平面或曲面或弧面”的多个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A),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除前述技术方案A之外的多个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B)。
关于上述技术方案A,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中“所述硬质薄壁管横截面头的形状可以是圆形、三角形、棱形或其他形状”公开了权利要求25附加特征中的“所述的管体(1)为平面或曲面或弧面”,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上述技术方案A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上述技术方案B,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的这一技术方案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上述技术方案B与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这一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的表面为波纹面或台阶面或凹凸面或糙面或其组合”,前句中“或其组合”中的“其”是指“平面、曲面、弧面、波纹面、台阶面、凹凸面、糙面”。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在于使管体设计与生产方便、降低成本,以满足不同场合的需要,同时改善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但是,附件5同时也指出空心胎模的截面形状可为梯形、方形、圆形或其他形状,而且由附件2前述公开的内容可得,附件2公开了采用波纹薄钢管制造成孔空心管,其也是一种用于砼填充用的空心管,且波纹薄钢管的表面为波纹形。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管体设计与生产方便、降低成本以及改善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的需要,能够想到采用台阶面、凹凸面、糙面,以及由平面、曲面、弧面、波纹面、台阶面、凹凸面、糙面组合形成管体的表面。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技术方案B相对于附件5、2的结合均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的这一技术方案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5中公开的“具有两个纸板撑的空心胎模”的这一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所述的管体(1)为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或金属螺旋管”。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在于降低生产与施工成本以及改善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但是,第一,由前述附件2公开的内容可得,附件2公开了采用波纹薄钢管、硬塑管制造所述成孔空心管,还公开了高强低碱水泥、植物纤维等组分构成的混合物制造所述成孔空心管。其中波纹薄钢管是金属波纹管的一种,硬塑管是塑料管的一种,高强低碱水泥、植物纤维等组分构成的混合物制成的空心管与水泥纤维管的材质实质上相同。第二,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金属螺旋管均是建筑领域常用的建筑材料。第三,金属波纹管的波纹面以及金属螺旋管的螺旋面均可提高空心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生产与施工成本以及改善管体与现浇砼之间的结合力的需要,能够想到采用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或金属螺旋管制造附件5所述的空心胎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2中各自选材的要求导致两者不能进行结合。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2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由波纹薄钢管、纸管、硬塑管制成的空心管价格比较昂贵,但是,这不能改变采用波纹薄钢管、纸管、硬塑管制造空心管是现有技术的客观事实,也并不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满足强度、质量等方面要求从而采用由波纹薄钢管、纸管、硬塑管来制造空心管。并且,附件5中记载的是“可由廉价材料制得”,附件5中并没有给出不能采用金属波纹管、塑料波纹管、水泥纤维管、金属螺旋管等材料制造所述空心胎模的教导,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专利权人还认为请求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6、23、25、26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进行具体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受理处理。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已经明确附件5和附件2结合的方式仅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得到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并且,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此已经进行了具体说明(参见请求人于2009年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正文第1页第10行-第2页第3行以及第2页第16-23行),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以上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得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得到的技术方案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18362.X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所得到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15、17-22、24、27、28,以及权利要求16、23、25、26分别择一引用权利要求2-15所得到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