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79
决定日:2009-05-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96773.0
申请日:2005-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俊
授权公告日:2006-07-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世民
主审员:孙俐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尹昕
国际分类号:C12M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26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的第20052009677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6月16日,专利权人为姜世民。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它包括采集管和培养室,其特征是:它由两个通过导管相互联通的培养室组成,其中一个培养室内插有采集管;另一个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培养室内还装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插有采集管的培养室的底部是一个倾斜面,其上设有向上凸出的部分。

3、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采集管设有一个盖,盖底装有一个采集样本的刮勺。

4、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装有培养板的培养室还包括一个阀,阀与培养室的顶部啮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

6、根据权利要求1或4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阀为一个圆柱型封盖,圆柱型封盖的底边缘与培养室上端连接,圆柱型封盖的底部中间连接有一个长方形的培养板,此培养板插入培养室的底端。

7、根据权利要求1或4的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装有培养板的培养室的上边缘设有一个搭扣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生物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在样本采集管内还设有一个磁铁块。”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俊(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扉页及以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 5420018 A的授权公告文本,颁布日为1995年5月30日,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微生物分离培养装置,其中包括至少两个相互独立又连通的培养室、设有至少一个固体培养基的第一装置以及用于容纳样本和培养液或培养基的第二容器,第一装置可插入第一培养室,第二容器可插入第二培养室,设于第一培养室的接种器呈叉状,每一个接种臂包括至少一个接种端,接种端能将第一培养室中的样本液接种到固体培养基上(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5页,图1-4)。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技术领域、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图1公开了“设在第二培养室底座上的斜面…..第二培养室的底座上设有至少一个凸起”的技术特征,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图4公开了“第二容器包括一个盖,盖底设有至少一个采集样本组件的技术特征,以及“……还包括一个塞子,塞子与第一培养室啮合,且与第一装置和接种器相配合”的技术特征,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图5公开了“第二容器5的底部放有磁性搅拌块28”的技术特征,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8也不具备新颖性。(3)证据1中文译文第6-7页、图2和6公开了“接种器呈叉状,每个接种臂包括至少一个接种端……接种器包括一操作臂、一横梁,操作臂通过横梁与数个接种臂相连,塞子上设有供接种臂穿过的插孔”的技术特征,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图1、2和6中公开了技术特征“塞子6包括相互连接的塞体16和组件7,塞体16呈圆柱形且其底边16A与培养室2自由边2A密合(图1),塞子6包括呈狭长的平行六面体的组件7……组件7较宽的两平面上各设有凹陷的基座20,基座20能装载各种已知的常用固体培养基(图中未绘出)”,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图1、2和6公开了“培养室2的上边缘设有紧扣塞子6的构件8,在如图的实施例中构件8为槽,其形状正好与塞子6侧面的凸起9(图2中仅绘出一个)相啮合”的技术特征,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新颖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声明放弃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陈述意见的机会。

2009年2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6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放弃陈述意见的机会。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双方确认并认可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3-5段中接种器的附图标记应为19,第3页第4段中操作臂的附图标记应为24,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中文译文其他部分的准确性没有异议;(2)双方都表示无需在庭后提交补充答辩意见。

2009年4月7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声明根据专利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放弃本专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尽管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7日提交了放弃本专利的声明,但无论专利权人的该声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本专利依然是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摘要。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及其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证据及其译文

证据1是美国专利US 5420018 A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经与原文核对,双方一致同意证据1译文第3页第3段第1行和第6行及第5段第2行中的“接种器9”应为“接种器19”,第4段所述“横梁21上还设有操作臂21”应为“横梁21上还设有操作臂24”,其他部分均以请求人提供的译文为准。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微生物分离培养装置,其中包括至少两个相互独立又连通的培养室、设有至少一个固体培养基的第一装置以及用于容纳样本和培养液或培养基的第二容器,第一装置可插入第一培养室,第二容器可插入第二培养室,设于第一培养室的接种器呈叉状,每一个接种臂包括至少一个接种端,接种端能将第一培养室中的样本液接种到固体培养基上(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权利要求1,第6页权利要求3,图1-4)。其中所述的“第二容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采集管,“第一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所述的接种端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种环,因此证据1实际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技术领域、预期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插有采集管的培养室的底部是一个倾斜面,其上设有向上凸出的部分。证据1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第二培养室底座上设有斜面,可用于导流和防止回流(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权利要求10,图1),第二培养室的底座上设有至少一个凸起”(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权利要求1,图1中的附图标记14),因此证据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采集管设有一个盖,盖底装有一个采集样本的刮勺。证据1中公开了“第二容器包括一个封盖,盖底设有至少一个采集样本组件(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权利要求7,图3、4),图4中显示的样本采集组件即为一个刮勺。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装有培养板的培养室还包括一个阀,阀与培养室的顶部啮合。证据1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所述设备还包括一个塞子,塞子与第一培养室啮合,且与第一装置和接种器相配合”(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权利要求2,图2中的附图标记6),因此证据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和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证据1中公开了如下特征:所述接种器呈叉状,每个接种臂包括至少一个接种端;接种器包括一操作臂、一横梁,操作臂通过横梁与数个接种臂相连,操作臂、接种臂分别被置于第一培养室的外部、内部;塞子上设有供接种臂穿过的插孔(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6页权利要求3和第7页权利要求14、15,图2、6中的附图标记18、21和24),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和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阀为一个圆柱型封盖,圆柱型封盖的底边缘与培养室上端连接,圆柱型封盖的底部中间连接有一个长方形的培养板,此培养板插入培养室的底端。证据1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培养室2的内侧面上设有从底座11向上延伸的导条即导向组件12,导向组件12对组件7的末端7A起导向作用,使组件7的面板7B正对着培养室2的平面10;塞子6包括相互连接的塞体16和组件7,塞体16呈圆柱形且其底边16A与培养室2自由边2A密合(图1),组件7为狭长的平行六面体;组件7较宽的两平面上各设有凹陷的基座20,基座20能装载各种已知的常用固体培养基(图中未绘出)”(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21-23行、第3页第2-6行、图1、2、4和6),其中图4中的附图标记25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圆柱型封盖,图1中的导向组件12起导向作用,基座20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培养板,且组件7插入培养室的底端。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和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装有培养板的培养室的上边缘设有一个搭扣装置。证据1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培养室2的上边缘设有紧扣塞子6的构件8,在如图的实施例中构件8为槽,其形状正好与塞子6侧面的凸起9(图2中仅绘出一个)相啮合(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18-19行,图2、6),因此证据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样本采集管内还设有一个磁铁块。证据1中也公开了“第二容器5的底部放有磁性搅拌块28”的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22-23行,图5),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9677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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