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380
决定日:2009-05-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3467.2
申请日:2007-02-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俊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世民
主审员:孙俐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尹昕
国际分类号:C12M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在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基础上,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解决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当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同一份对比文件的其它部分或其它对比文件均未给出将
全文:
案由

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6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的第20072008346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2月5日,专利权人为姜世民。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它包括采集管和管盖,其特征是:在管盖下部的管塞上设有取样勺,采集管的底部开有十字凹槽,管盖上部中央设有凹槽,凹槽由一圆形盖片密封,圆形盖片的两侧开有通气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其特征是:所述的采集管开口处内侧设有固定卡,管塞的侧面下端设有卡槽,采集管与管盖通过固定卡和卡槽卡紧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其特征是:所述的采集管与管塞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其特征是:所述的管盖顶部中间位置设有顶杆,顶杆穿过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与取样勺连接,顶杆与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紧密结合。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其特征是:所述的顶杆在管盖上部中央凹槽的底部与管盖衔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俊(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扉页及以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 5420018 A的授权公告文本,公开日为1995年5月30日,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与细菌分离培养装置配套使用的样本采集管,其中第二容器用于容纳样本和培养液或培养基,第二容器包括一个封盖,盖底设有至少一个采集样本组件(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6页,图3-5)。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增加了一个两侧开有通气孔的圆形盖片。但利用盖片上的开孔使容器内外的空气流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包含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利用卡槽连接采集管和管盖,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螺纹连接的方式(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图3-6),利用卡和卡槽来紧固两个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卡槽连接方式仅仅是螺纹连接方式的简单替换。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中利用密封圈来防止两个组件接合部泄漏、从属权利要求4中利用顶杆来连接两个组件以及从属权利要求5中利用连接件与某组件的衔接的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均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可知,为解决该专利中提到的技术问题,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采集管、管盖、取样勺以及各个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但是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采集管与管盖之间的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当从属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1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也是不完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它包括采集管和管盖,在管盖下部的管塞上设有取样勺,采集管的底部开有十字凹槽,其特征是:管盖上部中央设有凹槽,凹槽由一圆形盖片密封,圆形盖片的两侧开有通气孔,管盖顶部中间位置设有顶杆,顶杆穿过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与取样勺连接,顶杆与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紧密结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其特征是:所述的采集管开口处内侧设有固定卡,管塞的侧面下端设有卡槽,采集管与管盖通过固定卡和卡槽卡紧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其特征是:所述的采集管与管塞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其特征是:所述的顶杆在管盖上部中央凹槽的底部与管盖衔接。”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管盖上部中央设有凹槽,凹槽由一圆形盖片密封,圆形盖片的两侧开有通气孔,管盖顶部中间位置设有顶杆,顶杆穿过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与取样勺连接,顶杆与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紧密结合”。该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并结合现有技术不能得到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的技术内容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在实施例中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它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清楚、完整了记载了实现本发明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是完整、清楚的。而且本专利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09年2月17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答复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09年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8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因故,口头审理于2009年3月17日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对于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4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应接受。专利权人认为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因此确定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本案审查的基础。(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依据证据1,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双方确认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3-5段中接种器的附图标记应为19,第3页第4段中操作臂的附图标记应为24,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中文译文其他部分的翻译准确性没有异议;(4)双方都表示无需在庭后提交补充答辩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此,合议组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4中引用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部分的技术方案;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4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8行、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第4页第5行的描述结合附图1-4都有明确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请求人对本专利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权利要求4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3、5的序号分别调整为新的权利要求2-4,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4删除了引用修改前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2和4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3和4的合并或权利要求2-4的合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相当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5和4的合并或权利要求2、4、5的合并,权利要求1-4的修改符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改变主题名称、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技术特征,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摘要。并且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2节的规定,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及其范围是:针对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证据1,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证据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1是美国专利US 5420018 A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证据1公开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经与原文核对,双方一致同意证据1译文第3页第3段第1行和第6行及第5段第2行中的“接种器9”应为“接种器19”,第4段所述“横梁21上还设有操作臂21”应为“横梁21上还设有操作臂24”,其他部分均以请求人提供的译文为准。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本专利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现有技术手工分离培养细菌样本的过程中,操作人员直接接触样本易造成感染,同时繁琐的手工分离培养过程影响培养质量,工作量大时难以随到随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产品存在的缺陷,通过提供一种生物样本采集管,实现可以取代手工分离培养(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25行)。与传统方法和装置相比,本专利具有较好的分离培养效果,操作人员不与样本接触,避免被样本传染的危险;同时采集管中可根据样本种类的不同放置不同的增菌液、消化液或传递基质,对样本进行必要的前期处理,提高培养效果;此外还节约了繁杂的手工程序,使分离培养更随机、快捷和方便(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18行)。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4的生物样本采集管的结构特征及使用方法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4),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将会认识到,本专利的采集管有助于代替传统的手工分离培养方式,免除操作人员与样本的接触,减少传染危险性,实现细菌的自动分离培养,同时提高分离培养的效率,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达到所述的发明目的,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盖片两侧开有通气孔,因此采集管中的样本与大气相连,不能实现减少操作人员受传染的几率的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清楚地描述采集管与管盖的关系,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采集管管盖上部设有凹槽,凹槽由一圆形盖片密封,圆形盖片的两侧开有通气孔。在使用时,顶杆受压后与管塞的连接部分断裂,顶杆连同取样勺一同与管盖分离,使大气通过圆形盖片两侧的通气孔进入采集管的内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5行,第3页第9-12行)。可见,在使用机械装置压迫顶杆之前,由于管盖以及管盖下部管塞的存在,采集管内的样本并非与大气直接相通,不会导致操作人员的感染。当与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相结合使用时,机械手压迫顶杆导致顶杆与管塞的连接部分断裂后,大气通过圆形盖片两侧的通气孔进入采集管内部,此时采集管内外气压平衡,从而使样本液可以从采集管底部的破裂处流入培养室内进行划线培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本专利的采集管可达到发明目的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至于采集管与管盖之间的连接方式,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6行的记载,采集管与管盖之间通过固定卡和卡槽卡紧连接,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清楚两者之间可通过卡槽连接。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充分,合议组不予支持。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依据该款规定,在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基础上,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解决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其中记载了所述采集管的具体结构和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如前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产品存在的缺陷,提供一种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25行)。因此,在说明书公开的整体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当权利要求1的采集管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配套使用时,可以取代手工划线分离培养,减少操作人员与样本接触和受感染的危险,同时可节约繁杂的手工程序,使分离培养过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并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前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产生预期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未记载采集管和管盖的连接关系;(2)管塞内部结构不清楚;(3)盖片下凹槽与管塞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4)根据说明书第3页第9-12行的记载,管塞与顶杆的连接方式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必要的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中对此并未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6行的记载,采集管与管盖之间通过固定卡和卡槽卡紧连接,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这一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培养细菌的容器与封闭容器的塞子或盖子可以采用多种连接方式,例如螺纹连接、卡槽连接或塞子直接塞住容器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采集管和管盖之间的连接方式进行常规选择,这一技术特征并非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在管盖下部的管塞上设有取样勺”,说明书附图1、3显示管塞位于管盖的下部,其上连接有取样勺(附图标记2、5、6)。因此,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记载了管塞的位置和与相邻部件的关系,而管塞的具体内部结构并非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管盖上部中央设有凹槽,凹槽由一圆形盖片密封”的技术特征,可见凹槽位于管盖上部,而管塞位于管盖的下部,二者均为管盖的一部分,但二者之间的连接关系并非实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由于未清楚记载两者连接关系而导致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4)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在管盖下部的管塞上设有取样勺”,“管盖顶部中间位置设有顶杆,顶杆穿过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与取样勺连接,顶杆与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紧密结合”。结合说明书附图1和3中的描绘,顶杆穿过圆形盖片、管盖、以及管塞的中央,并与取样勺连接(附图标记2、4、5、1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判断出顶杆与管塞的位置关系和连接方式。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当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同一份对比文件的其它部分或其它对比文件均未给出将该区别技?ˉ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所述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专用于自动化细菌分离培养装置的生物样本采集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细菌检测、微生物分离、菌落培养设备,其包括用于容纳样本和培养液或培养基的第二容器(相当于本专利的采集管),第二容器的底部设有至少一个易被刺穿的薄弱部位(相当于本专利的十字凹槽),第二容器可插入第二培养室中,第二培养室的底座上设有至少一个凸起,当第二容器插入第二培养室时,凸起可刺穿第二容器底部至少一个薄弱部位,所述第二容器包括一个封盖(相当于本专利的管盖),管盖下部塞于第二容器内,并设有取样勺,管盖顶部设有凹槽(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倒数第1-2行,第6页权利要求7,附图3-5)。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采集管管盖上部的凹槽由一圆形盖片密封,圆形盖片的两侧开有通气孔,管盖顶部中间位置设有顶杆,顶杆穿过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与取样勺连接,顶杆与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紧密结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的采集管在使用时,顶杆受压后与管塞的连接部分断裂,顶杆连同取样勺一同与管盖分离,使大气通过圆形盖片两侧的通气孔进入采集管的内部。同时由于顶杆与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紧密结合,即使顶杆与管盖脱离后也不至于掉入采集管的底部。随着机械手的进一步下压,机械手接触管盖,管盖受压后,采集管的底部十字凹槽被钉状物刺破,这样采集管内的生物样本将流到分离培养装置的培养室内进行划线培养(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5行,第3页第9-16行)。可见,当权利要求1的采集管与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相结合使用时,机械手压迫其顶杆导致顶杆与管塞的连接部分断裂后,圆形盖片两侧的通气孔的作用在于使大气进入采集管内部,此时采集管内外气压平衡,从而使样本液可以从采集管底部的破裂处流入培养室内进行划线培养。圆形盖片的作用在于顶杆受压后与管塞的连接部分断裂,顶杆连同取样勺一同与管盖分离,由于顶杆与圆形盖片的中央小孔紧密结合,即使顶杆与管盖脱离后也不至于掉入采集管的底部,这样可以防止管盖受压后取样勺、管盖和管塞掉入采集管底部,导致采集管底部的破裂口堵塞,阻碍样本液经通道流入培养室。但是证据1没有给出在所述的设备中进一步加入顶杆、圆形盖片及通气孔等组件或结构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在生物样本采集管中应用顶杆与圆形盖片的结合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采集管具有防止顶杆掉入采集管底部且利于样本液快速流入培养室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也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根据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12-14行的记载,化验员将第二容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采集管)插入培养室并且挤压第二容器,凸起将其底部刺穿,于是培养液经管道流入培养室并与接种环末端接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的启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当挤压证据1中的第二容器时,培养室底部的凸起将第二容器底部刺穿,此时第二容器底部仍与培养室底部紧密接触,而第二容器管盖顶部并没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通气孔的圆形盖片,仍处于密闭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由于第二容器不与大气相通,容器内气压偏低,可能导致样本液不易流出或流出较慢。但证据1中对此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给出任何可能的技术方案,更没有公开前述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的基础上,维持第20072008346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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