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增压断水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16
决定日:2009-05-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0342.4
申请日:2007-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彭哗庭
授权公告日:2008-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文庆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F04D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一项技术改进,只要它能达到预期的发明目的,则不应因其尚存在需改进之处而否定其进步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200720080342.4、名称为“增压断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7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25日,专利权人为刘文庆。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增压断水泵,包括其内具有高压腔(113)、低压腔(114)的泵头(102),出水管(117)延伸入高压腔(113)内,低压腔(114)与进水口(101)连通,出水管(117)与出水口(112)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117)的内口外设置有前、后端面分别受高压腔(113)、低压腔(114)水压作用的密封膜片(103),密封膜片(103)后端面与泵头(102)之间设置有弹性构件(106),出水管(117)内口处还设有封水座(116),封水座(116)具有至少一个通水孔(109),所述密封膜片(103)的周边压紧固定于泵头(102)上,密封膜片(103)中心处固定于封水座(116)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压断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膜片(103)后端面设有中空弹簧卡件(105),弹性构件(106)一端与中空弹簧卡件(105)连接,另一端作用于与弹簧卡件(105)相对的泵头(102)内壁。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增压断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膜片(103)与封水座(116)中心轴线重合,封水座(116)中心处设有定位孔(108),密封膜片(103)中心处由定位螺钉(107) 固定于封水座(116)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增压断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水孔(109)沿封水座(116)中心处呈辐射状分布。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增压断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膜片(103)与封水座(116)中央超过通水口(109)所处的部分密封吻合,密封膜片(103)为碟形或曲面状。”
彭哗庭(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公告号为465678、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1日的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3、4、5的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故权利要求3、4、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09年4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到庭出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可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封水座及相关特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封水座虽然减少了震动,但也减少了出水量。请求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附件1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如下特征:“出水管(117)内口处还设有封水座(116),封水座(116)具有至少一个通水孔(109)”和“密封膜片(103)中心处固定于封水座(116)上”。但本专利采用封水座在减少震动的同时也减少了出水量。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自动断水之压力泵浦上盖结构”,其中上盖10两侧设置进水管座11及出水管座12,两进水管座11和出水管座12中间处设置水路连通之容置室20,容置室20中设置膜片30、抵压片33及弹簧37。当动力装置启动时,从进水管座端流入的水可由流道50向上增压推动,使得膜片30、抵压片33可向上压缩弹簧37,而开启膜片对于通口21的封闭,此时水可经由通口21并由出水管座12流出。当动力装置关闭时,由流道50而向上增压推动的水瞬间降压,使得膜片30及抵压片33顶端的弹簧37可以压缩之回复力向下推动抵压片及膜片,加上抵压片33顶端的水压而迅速下推抵压片33及膜片30,使通口21顶端被膜片30关闭。(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6页及附图1-3)
其中,附件1公开的上盖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泵头,流道50及其下方的腔室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高压腔和低压腔,进水管座11、出水管座1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口、出水口,通口21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水管内口,膜片30和抵压片33组成的密封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膜片,弹簧37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构件。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出水管(117)内口处还设有封水座(116),封水座(116)具有至少一个通水孔(109)”、“密封膜片(103)中心处固定于封水座(116)上”。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二段),由于密封膜片中心处固定于封水座上,因此在水泵开启时密封膜片由周边向中心处逐渐打开通水孔,在水泵关闭时密封膜片从中心到周边逐渐密封通水孔,因此本专利的密封膜片结构在开启和关闭时对水压具有缓冲的作用,与直接完全打开或完全密封的膜片相比,水泵不易产生震动。由此可见采用封水座使本专利具有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相对于附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采用封水座虽然减少了震动,但也减少了出水量。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一项技术改进,只要它能达到预期的发明目的,则不应因其尚存在需改进之处而否定其进步性。就本专利而言,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水泵开停机时的震动,通过设置封水座并将密封膜片中心处固定于封水座上,使得开停机时密封膜片逐渐打开或关闭,与直接完全打开或关闭的密封膜片相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震动。对此效果请求人也予以认可。即使如请求人所述本专利存在出水量少的缺陷,但在减少震动方面具有积极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其具有进步。故请求人的主张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08034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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