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切丝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简易切丝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36
决定日:2009-05-2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0353.3
申请日:2005-06-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瑞安市简创汽摩配有限公司2.黄险峰3.张建周
授权公告日:2006-08-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少兴
主审员:张娅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A24B7/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200520110353.3、名称为“简易切丝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6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日,专利权人为蔡少兴。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简易切丝器,用于切割烟丝等,其特征在于:其为一圆柱形盒体,包括顶盖和主体,顶盖与主体扣合且松配合,顶盖内设有数个向下的切刀,主体设有底板,底板上设有数个向上的切刀,该些向上的切刀和向下的切刀交错排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简易切丝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底盒,螺纹连接在主体的下侧,主体的底板设有孔洞。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简易切丝器,其特征在于:在螺纹连接处设置有筛网。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简易切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刀呈环行排列,每个切刀的切刃均呈圆柱同心圆的切线方向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简易切丝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设置两排环行排列的切刀,主体设置三排环行排列的切刀。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简易切丝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储存盒,该储存盒亦为圆柱形盒体,螺纹连接到底盒的下侧,用于临时储存切好的丝。 ”

   

(一)瑞安市简创汽摩配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8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5无效,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主编的《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2005上册部分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广州市惠多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刊证明复印件,共1页。

第一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中涉及磨烟器系列中的PL-02、PL-03、PL-04、PL-05等产品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4、5的特征“切刀呈环行排列”也在上述附件1的图片中公开,其余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惯常设计,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8年11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附件3:公开日为1905年7月25日、公开号为US79574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8日、公告号为US6834817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及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4页。  

第一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见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5日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针对第一请求人补充的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下称修改文本1)如下:

“1.一种简易切丝器,用于切割烟丝等,其特征在于:其为一圆柱形盒体,包括顶盖和主体,顶盖与主体扣合且松配合,顶盖内设有数个向下的切刀,主体设有底板,底板上设有数个向上的切刀,该些向上的切刀和向下的切刀交错排列,该切丝器还包括底盒,螺纹连接在主体的下侧,主体的底板设有孔洞,在螺纹连接处设置有筛网,所述切刀呈环行排列,每个切刀的切刃均呈圆柱同心圆的切线方向设置,所述顶盖设置两排环形排列的切刀,主体设置三排环形的切刀,该切丝器还包括储存盒,该储存盒亦为圆柱形盒体,螺纹连接到底盒的下侧,用于临时储存切好的丝。”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附件1《中国打火机行业采购大全》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因此无法证明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第一请求人没有结合附件4具体说明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应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并告知其可在口头审理时针对所转送的文件进行意见陈述。



(二)黄险峰(下称第二请求人)针对本专利于2008年1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05年7月25日、公开号为US79574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3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33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5页。

第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8年11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1’:证据1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5页。

第二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1公开的储物罐C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储存盒,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在底盒的下侧连接储存盒,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2月16日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前述修改文本1相同。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证据1公开的底盒与底板的连接方式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不同。(2)证据1没有公开筛网及其安装位置。证据2虽然公开了筛网,也未公开筛网的安装位置,且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3)证据1没有公开切刀的排数,具体排数的选择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4)证据1没有公开储存盒,储存盒解决了烟丝携带方便等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二请求人,并告知其可在口头审理时针对所转送的文件进行意见陈述。



(三)张建周(下称第三请求人)针对本专利于200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相同

证据2: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相同

第三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与第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观点相同。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8年1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第三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1’: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相同

第三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与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22日将第三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2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告知专利权人可在口头审理时针对所转送的文件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19日针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文本相同。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5节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决定对上述的三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当事人均到庭出席。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针对第三请求人于2009年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第三请求人,第三请求人要求口审后一个月内答辩,合议组同意其在口审后提交书面意见。第一请求人表示放弃附件1、2作为证据使用。第二、三请求人对证据1’的译文作了部分修改。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4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第二、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和修改后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第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二、三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特征“螺纹连接”、“筛网”、“切刀数量”、“储存盒”在第一、二、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未公开。各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第三请求人在答复期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修改文本1是专利权人针对第一请求人的补充证据在一个月内作出的,其修改方式是删除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2,合并权利要求3-6。经审查,其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应予接受。第一、二、三请求人对以该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均无异议。

2.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提供的附件3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有效性无异议,对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附件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附件3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授权公告的原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中附件3公开了原权利要求1、2、4的技术特征,附件4也公开了原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筛网是公知常识,附件3公开的储存罐给出了本专利的储存盒的技术启示。

经查,附件3公开了一种烟草的存放盒和切丝器。它为一个圆柱形盒子,包括一个上部件A和一个下部件B,二部件合拢后可以互相相对转动,上部件有向下突出的齿刀系列A2,下部件有底板,底板上设有向上突出的齿刀系列B2,两套齿刀互相穿插排列。它还有一个储存罐C旋入或铰接在下部件上,下部件B以下的空间C2可以任意加大或缩小,下部件设有孔B3接收从下部件B来的烟草。齿刀呈环形排列,齿刀的切刃呈圆柱同心圆的切线方向设置。(参见附件3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3)

由此可见,附件3公开的上部件A、下部件B、齿刀系列A2、齿刀系列B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的顶盖、主体、向下的切刀、向上的切刀。附件3公开的储存罐C、孔B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底盒、孔洞。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切丝器在螺纹连接处设有筛网,附件3未公开筛网。(2)本专利的切丝器所述顶盖设置两排环形排列的切刀,主体设置三排环形排列的切刀,附件3未公开齿刀的具体数量。(3)本专利的切丝器还包括储存盒,附件3未公开储存盒。

专利权人认为:除了上述三个区别外,还存在区别(4)本专利的底盒螺纹连接在主体下侧,附件3是采用卡口接合。专利权人强调区别(2)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区别(3)是将额外的储存盒与切丝器作为一体,解决了烟丝携带不方便的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1)筛网作为一种筛选部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筛网用于筛除灰尘和碎屑,可见本专利采用筛网只是利用了这一常规技术手段的公知用途,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切丝器和切刀的体积大小、烟丝的加工要求等因素可以自行确定切刀的数量,无需任何创造性劳动。(3)为了储存烟丝必然需要储存盒。至于将储存盒与切丝器作成一体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常规的设计选择,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证据1公开的储存罐C即是一个与切丝器作成一体的储存烟丝的容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从证据1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4)附件3公开的储存罐C除了通过卡口接头连接在下部件上,也可以旋入方式连接在下部件上,根据本领域的常识结合附件3原文可知旋入方式即为螺纹连接。因此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之(4)并不成立。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理由成立,可以得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对于第二、三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11035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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