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43
决定日:2009-05-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13704.1
申请日:2003-11-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金龙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禾昌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栩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田宁
国际分类号:H01R12/24,H01R13/6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的200310113704.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申请日为2003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为禾昌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供可挠式软性排线(10)插接于一讯号座(30),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具有第一表面(11)及第二表面(12),所述第一表面(11)的端部设有多个接点(13),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20)接设于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所述第二表面(12),且通过所述连接座(20)使插接模组自所述讯号座(30)的插接口(31)进入,使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接点(13)受所述讯号座(30)的讯号端子(32)压接而处于导通状态,以使插接模组与所述讯号座(30)形成插接定位及电信导通状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20)与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接合面定义为第一面(21),背面则为第二面(22),且所述连接座(20)位于所述接点(13)的位置定义为第一区域(221),其余接合面则为第二区域(222),所述第一区域(221)与所述第二区域(222)之间在所述第二面(22)具有一阶部(2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20)的二侧还延伸有施力耳(24)。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20)的二侧具有接合部(25),并在所述连接座(20)上配置有一补强件(26),所述补强件(26)的二侧具有对应组接所述接合部(25)的定位部(26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20)还具有一中空部(27),所述中空部(27)配置有一传导件(28)。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20)的二侧具有接合部(25),并在所述连接座(20)上配置有一补强件(26),所述补强件(26)的二侧具有对应组接所述接合部(25)的定位部(261),且所述传导件(28)对应所述定位部(261)设有二组接部(283)。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导件(28)上设有触接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导接部(281),且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上设有导电层(14)。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接部(281)是由所述传导件(28)一体冲压形成,且在所述连接座(20)上对应设有穿孔(201)。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导件(28)还反向冲压有定位部(282),所述定位部(282)接合于所述连接座(20)的接设孔(202)。”
2008年12月17日浙江金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的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即本专利):中国200310113704.1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日本特开平7-288041A号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第0013段中文译文,共5页,公开日期为1995年10月31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台湾533629号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3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中,讯号座具有讯号端子的技术特征己是一种公知的公开技术,其他技术特征都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中,“通过所述连接座(20)使插接模组自所述讯号座(30)的插接口(31)进入,使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接点(13)受所述讯号座(30)的讯号端子(32)压接而处于导通状态,以使插接模组与所述讯号座(30)形成插接定位及电信导通状态”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2的结合披露,其他技术特征都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连接座的二侧还延伸有施力耳”被对比文件2披露,且本专利本身(背景技术部分、附图1)也认可设置施力耳是一种公知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披露,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9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9年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1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1)对比文件1未揭示权利要求1所述的“且通过所述的连接座则使插接的模块自所述讯号座30的插接口进入,使所述可挠性软性排线10的接点13受所述讯号座30的讯号端子压接而处于导通状态”,因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揭示低电压差动讯号传输技术的讯号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2)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器11的构造与权利要求1中的讯号座31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补强板6也不是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座20,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对比文件1、2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补强板6不是权利要求2中的连接座20,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阶部不是权利要求2中的阶部23,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中的绝缘体8不是权利要求3中的连接器20,二者有本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7)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2、3都没有揭示其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9也具备创造性;8)对比文件1的FFC1不是权利要求1中的可挠性软性排线10、对比文件1未揭示权利要求1中的讯号座30及讯号座的插接口31以及讯号端子32、也未揭示“且通过所述连接座20使插接模组自所述讯号座30的插接口31进入,使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接点13受所述讯号座30的讯号端子32压接而处于导通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与其在2009年3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相同。
合议组于2009年3月12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日、以及2009年3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9年4月1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请求人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红章的对比文件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以及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同时增加如下无效理由: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9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还明确在评述创造性时,使用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当庭增加的无效理由属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考虑。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之间在所述第二面具有一个阶部,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9行明确了阶部的作用是为了在插入方向上进行定位,防止过度插入,而对比文件2绝缘体8上半部分起到了与本专利相同的功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参照对比文件2的情况下,把这个部分设置在绝缘体8的下表面上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同时也揭示了具有阶部的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连接器在说明书里面并没有明确说明要制作一个阶部,而权利要求2中的阶部是特意形成的一个台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属于专利文献,为公开出版物,经合议组核实,其公开日期分别为1995年10月31日和2003年5月21日,两篇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2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可挠式软性排线插接的连接座,供可挠式软性排线(10)插接于一讯号座(30),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具有第一表面(11)及第二表面(12),所述第一表面(11)的端部设有多个接点(13),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20)接设于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所述第二表面(12),且通过所述连接座(20)使插接模组自所述讯号座(30)的插接口(31)进入,使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接点(13)受所述讯号座(30)的讯号端子(32)压接而处于导通状态,以使插接模组与所述讯号座(30)形成插接定位及电信导通状态。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挠性连接器1(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第9页第4段、附图3-7C),该可挠性连接器1包含一可挠性高速传输线2(相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可挠性软性排线)和绝缘体8,其中绝缘体8是由整体模制或者插入而接合到可挠性高速传输线2长度方向两端(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第7页第1段、图2A、2B),该可挠性连接器通过插入到相对的连接器11内,实现高速传输线2与连接器11的电性导通(图7B、8A-8C)。所述高速传输线2包含一导体3、一上绝缘片4和一中绝缘片5(图3A),所述上绝缘片4接合至导体3的表面(该上绝缘片4的上表面对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第一表面),所述中绝缘片5接合至导体3的后表面(该中绝缘片5的下表面对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第二表面),在上绝缘片4的端部露出有包含多个接点的导电线路31(图4B-5B)。如图7A、7B所示,所述绝缘体8分为上下两个部分,其下半部分(相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连接座)接设于高速传输线2的中绝缘片5的下表面下,绝缘体8相对的连接器11包含一绝缘体12、多个信号接触件13,所述信号接触件13对准于绝缘体12上用以压迫啮合,当绝缘体8插入到对应的连接器11内时,连接器11的多个信号接触件13与所述高速传输线2的导电线路端点31接触而处于导通状态,以使高速传输线2通过信号接触件13与所述连接器11形成插接定位及电信导通状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连接座设置在所述可挠性软性排线的一侧,而对比文件2中绝缘体8还包括一上半部分,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分别设置在高速传输线的上下两面,一起插入到连接器11内。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设置连接座的安装位置达到简化结构方便安装的目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挠性排线FFC1(第0013段、附图1-4),该FFC1(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可挠性软性排线)用于连接设置在印刷电路板8上的两个连接器9,如图2所示,分离的FFC1各自形成折迭状态,即使FFC1的表面与平面成扭曲状,也能满足扭曲的连接状态。如图1所示,FFC1包括上面绝缘层4、导体3、下面绝缘层5、以及补强板6,所述上面绝缘层设置在导体3的上部,其上表面上构成FFC1的第一表面,所述下面绝缘层设置在导体3的下部,其下表面上构成FFC1的第二表面,在第一表面的端部露出的导体露出部包含多个导体接点,所述补强板6贴设在FFC1的第二表面下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为了使用FFC1来连接两个连接器9,FFC1必然通过其端部的插接模组插入到对应连接器9的插接口内,使导体3接触连接座9内的插接端子来实现插接定位和电信导通状态。由于在FFC1的第二表面下部设置了补强板6,能够增加FFC1插接模组的硬度,同时还提高了插接部位的厚度,从而达到便于插接的目的,因此该补强板6实质上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座,并且该补强板6同样设置在可挠性排线的第二表面下侧,结构简单,即方便组装,又方便插接,其安装位置的设置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连接座设置在可挠性排线单侧来简化结构便于安装的技术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连接座(20)与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接合面定义为第一面(21),背面则为第二面(22),且所述连接座(20)位于所述接点(13)的位置定义为第一区域(221),其余接合面则为第二区域(222),所述第一区域(221)与所述第二区域(222)之间在所述第二面(22)具有一阶部(23)”。
从对比文件2图7A、7B可以看到,所述绝缘体的下半部分的上表面(相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面)与高速传输线2的中绝缘片5的下表面接合,其背面(相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面)与高速传输线2的金属板层的上表面接合,且所述绝缘体的下半部分与高速传输线2的中绝缘片5接合面包含露出导线图案31的部分和不露出导线图案的部分,在所述绝缘体8的上半部分,本体部分81与装配部分82之间存在一个阶部,当绝缘体8插入到对应的连接器11时,该阶部顶靠在与连接器11的插入口端部,能够避免导体图案31的过度插入。
合议组认为: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权利要求2中的阶部是特意形成的,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要制作一个阶部,但无论是否特意说明,对比文件2绝缘体8的上半部分中本体部分81与装配部分82之间存在一个阶部,并且当绝缘体8插入到对应的连接器11时,该阶部顶靠在与连接器11的插入口端部,能够避免导体图案31的过度插入,即对比文件2中阶部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阶部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阶部设置在连接座的第二面上,位于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之间。但是无论该阶部设置在绝缘体上半部分还是下半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限定端子的合适插入长度避免端子的过度插入,这种位置的简单变化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通过设置阶部来防止端子过度插入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将该阶部设置在连接座的第二面上、第一区域与第二区域之间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连接座(20)的二侧还延伸有施力耳(24)”。
对比文件2中(图2A、2B、3A、5B、6A、6B),绝缘体8的宽度大于高速传输线2的宽度,超出的部分在插接时便于手持施力,该超出的部分即相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施力耳,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因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连接座(20)的二侧具有接合部(25),并在所述连接座(20)上配置有一补强件(26),所述补强件(26)的二侧具有对应组接所述接合部(25)的定位部(261)”。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2-3段、第9页第2-3段、附图3A、3B、7A、7B)中,高速传输线2还包括一薄金属板6,金属板6如同一可挠性强化构件而接合至中间绝缘片5的后表面,金属板6的两端于一预定方向或纵向具有接触部分61(相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补强件),每一接触部分61包含一充当第二啮合装置的啮合部分62(相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定位部),每一啮合部分62内形成一对L状孔63,每一绝缘体8的宽度的两端具有一对夹爪83(相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接合部),以充当第一啮合部分,当高速传输线2与绝缘体8组装时,啮合部分62的L状孔63啮合于绝缘体8的夹爪83。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中的补强板放在具有端点的一面,而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板覆盖在高速传输线的下部,是对高速传输线的补强;2)对比文件2说明书指出金属板6是一个薄金属板,但是,薄金属板6覆盖整个高速传输线2下方,而且高速传输线2是可挠的,因此金属板6不过是一个很软的屏蔽层,不具有任何刚性作用。
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薄金属板6覆盖在高速传输线2的下部,对高速传输线具有补强作用,但是金属板6的两端于一预定方向或纵向还设置有接触部分61,该接触部分61设置在绝缘体8的下半部分下方,由于该接触部分61属于金属板6的一部分,因此同样具有一定的强度,在充当接地部件的同时能够起到“可挠性强化构件”的作用对绝缘体8的下半部分补强;2)虽然对比文件2说明书指出金属板6是一个薄金属板,但是同时也指出“金属板6如同一可挠性强化构件”,虽然该金属板是可挠的,但是仍然具有补强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连接座(20)还具有一中空部(27),所述中空部(27)配置有一传导件(28)”。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2-3段、第9页第2-3段、附图3A、3B、7A、7B)中,高速传输线2还包括一薄金属板6,金属板6如同一可挠性强化构件而接合至中间绝缘片5的后表面,金属板6端部设置有接触部分61,其充当接地部件,且接触于一配对连接器之复数接地接触件,高速传输线2部分还包括下绝缘片7,如图7A、7B可知,下绝缘片覆盖在在高速传输线2的金属板6下表面上。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在连接座上设置传导件的目的在于削减部分电磁信号的干扰,通过银浆涂布形成在排线下表面的导电层14接触传导件实现屏蔽,导电层不是独立的,是涂在排线下表面形成的,而对比文件2中薄金属层6是一个独立的金属板,也没有单独的对应于传导件的构件。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中并不涉及与传导件协作实现电磁屏蔽的导电层14,并且从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导电层14是通过银浆涂布形成在排线下表面形成的,其实质上仍然是覆盖在排线下表面的一层薄的金属层,该层导电层14与传导件28相接触从而实现屏蔽减少电磁干扰,而对比文件2中的薄金属板6延伸至整个中间绝缘片5的后表面,端部还延伸设置有充当接地部件的接触部分61,接触部分61与配对连接器之复数接地接触件接触,由于接触部分61覆盖在绝缘体8的下表面上并且接地,必然有防护电磁干扰的作用,其实质上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传导件。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下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述传导件设置在连接座的中空部内。因此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传导件的位置避免外界损伤。对比文件2中,高速传输线2在金属层6的下方已经设置了一层绝缘层7对其进行保护,避免其裸露在外,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金属接地层/传导层外部包覆绝缘层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包覆绝缘层来避免裸露的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将下绝缘层7一直延伸到覆盖金属板的接触部分61的下方是容易想到的,此时下绝缘层7与绝缘体8之间就构成了一中空的结构来放置金属板的接触部分61。因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连接座(20)的二侧具有接合部(25),并在所述连接座(20)上配置有一补强件(26),所述补强件(26)的二侧具有对应组接所述接合部(25)的定位部(261),且所述传导件(28)对应所述定位部(261)设有二组接部(283)”。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2-3段、第9页第2-3段、附图3A、3B、7A、7B)中,高速传输线2还包括一薄金属板6,金属板6(相应于权利要求6中补强件与传导件的组合)如同一可挠性强化构件而接合至中间绝缘片5的后表面,金属板6端部设置有接触部分61,其充当接地部件,且接触于一配对连接器之复数接地接触件,高速传输线2部分还包括下绝缘片7,如图7A、7B可知,下绝缘片覆盖在在高速传输线2的金属板6下表面上。每一接触部分61包含一充当第二啮合装置的啮合部分62(相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定位部),每一啮合部分62内形成一对L状孔63,每一绝缘体8的宽度的两端具有一对夹爪83(相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接合部),以充当第一啮合部分,当高速传输线2与绝缘体8组装时,啮合部分62的L状孔63啮合于绝缘体8的夹爪83。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中包含了两个补强件和传导件两个部件,该两个部件之间通过定位部和组接部组接。而对比文件2中金属板6同时具有补强和减少电磁干扰的作用,其相应于权利要求6中补强件和传导件二者的组合,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需要,将其设置为两个分离的部件时,使用相互配合的定位装置和组接装置将其装配在一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传导件(28)上设有触接可挠式软性排线(10)的导接部(281),且所述可挠式软性排线(10)上设有导电层(14)”。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页第2-3段、第9页第2-3段、附图3A、3B、7A、7B)中,高速传输线2还包括一薄金属板6,金属板6(相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导电层)接合至中间绝缘片5的后表面,金属板6端部设置有接触部分61(相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传导件),其充当接地部件,且接触于一配对连接器之复数接地接触件实现接地。
专利权人认为:传导件上设有触接可挠式软性排线的导接部,能够保持良好的信号传输。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通过金属传导件的导接部触碰软性排线的导电层来消减部分电磁讯号干扰来保持良好的信号传输,而对比文件2中通过金属板6的接触部分61接地同样能够实现消减部分电磁讯号干扰来保持良好的信号传输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7中通过导接部来实现两个传导部件的连接,而对比文件2中金属板6的接触部分61是金属板6的一部分,二者一体形成。但是无论是通过导接部连接还是一体形成都是防止电磁干扰时本领域公知的连接方法之一,并且都能达到防止电磁干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仅仅是从多个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一种,并且选出的方案也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8)关于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导接部(281)是由所述传导件(28)一体冲压形成,且在所述连接座(20)上对应设有穿孔(201)”。
合议组认为:在工业化生产中,为了配合自动化生产作业、降低生产成本、简化加工和施工的步骤、降低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往往使用一体冲压的方法对零件进行加工,该技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且在使用一体冲压形成导接部后,由于该导接部设置在连接座的中空部内,为了使导接部与设置在连接座上部的可挠性软性排线相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连接座上穿孔,从而使导接部通过穿孔与软性排线相接触,这种设置穿孔的技术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9)关于权利要求9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传导件(28)还反向冲压有定位部(282),所述定位部(282)接合于所述连接座(20)的接设孔(202)”。
合议组认为:首先使用冲压的方法对零件进行加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详细内容可参考第8)点意见;此外为了保证两个彼此接合的部件的稳固结合,在相应位置设置对应的定位孔和定位部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请求的上述无效理由成立,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310113704.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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