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87
决定日:2009-06-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02648.3
申请日:2007-0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杜绍聪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钱亦俊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1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的“汕工商支处字【200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标有“Amway”标识的洗发护发系列产品与安利公司“Amway”注册商标相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专利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瓶”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是200730002648.3,申请日是2007年1月29日,专利权人是杜绍聪。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请求人在先获得的商标权相冲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的“汕工商支处字【200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照片复印件,共4页;
附件2: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投诉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共6页;
附件3:侵权人的答辩文件(含本专利申请文件)复印件,共14页;
附件4: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材料清单第24号及扣押物品照片复印件,共5页;
附件5:汕头市龙湖区吟风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登记资料复印件,共1页;
附件6: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附件7:第627578号商标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复印件,共4页;
附件8:第3242951号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至附件4为请求人提出对汕头市龙湖区吟风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查处时的工商行政查处的相关文件;附件3至附件5证实专利权人与汕头市龙湖区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附件7和附件8证明请求人在先获得商标注册权的法律状态;附件9证明本专利主视图突出标识为“Amway”和“OLIVEOIL”,其中“OLIVEOIL”为橄榄油英文名称,“Amway”与第627578号注册商标及附件4实物照片相比,二者完全相同,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书及证据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壹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及所提交的附件,专利权人始终未答复。
2009年3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1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日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回避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到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本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提交了附件1经汕头市工商局确认的确认件;附件2经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确认的确认件;附件4中第2页经汕头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确认的确认件及第3和第4页彩色照片;附件5经汕头工商信息服务中心确认的确认件;附件6至附件9经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确认的确认件,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的附图页;放弃附件7;放弃本专利与第627578号商标相冲突的理由,以生效的处罚决定中涉及的第3242951号商标作为相冲突的依据,请求人认为,在行政处罚决定第2页第2段6-8行作出了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认定,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对公众利益也是一种损害,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在以上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的“汕工商支处字【200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4是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第24号及所附现场被查扣产品的照片;附件8是第3242951号商标注册证书(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4年4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止)。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提交了上述附件的确认件及现场查扣产品的彩色照片。经查证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6月29日作出的“汕工商支处字【200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是:投诉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Amway”商标系美国安利有限公司2004年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并许可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号第3242951号,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洗发水等商品上。认定标注有“Amway”标识的洗发护发系列产品与安利公司的“Amway”注册商标相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附件4第2页照片中所示产品为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6月29日作出“汕工商支处字【2007】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指的商品。参照2001年6月1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据。
?本专利包装瓶正面,主要部位的矩形框内上方为“Amway”文字设计,其与附件4现场被查扣产品外观设计相同,由于本专利与在先注册商标均用于洗涤用品上,在先生效处理决定已经认定与本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在先的第3242951号注册商标权,故应当认定本专利与在先第3242951号商标权相冲突,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详见本专利及附件4和附件8附图)
3.综上所述,本专利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在冲突,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
宣告200730002648.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附件4附图
附件8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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