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热合板(六边形立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469
决定日:2009-06-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36348.5
申请日:2005-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进
授权公告日:2006-11-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成全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仅由图案构成的平面产品,二者单元图案及其连续排列的方式均相同,在此情况下仅连续数量的差异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易被觉察到,容易导致误认和混同,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的200530136348.5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热合板(六边形立体)”,申请日是2005年12月20日,专利权人是张成全。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王进(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与请求人在2005年11月29日申请的200530166792.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200530166792.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打印件2页;
附件2: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打印件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2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9年2月5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均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1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200530166792.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打印件,其所示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8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装饰板(方形花纹)”,申请人为王进;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所示内容属实,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之后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可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作为本案证据。
附件2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的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外观设计图片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可以证明本专利相关内容。
3.附件1所示为“装饰板”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热合板”均为装饰用板材,二者用途相同,属相同种类的产品。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所示热合板为长方形,其正反两面的图案相同,均为以带有立体效果的六边形单元图案作四方连续拼接排列。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括主视图,简要说明记载: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所示装饰板为长方形,其正反两面的图案对称,均为以带有立体效果的六边形单元图案作四方连续拼接排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所示板材均为仅由图案构成的平面产品,其正反两面的图案均为以带有立体效果的六边形单元图案作四方连续拼接排列,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其每行、列的六边形单元图案数量不完全相同。合议组认为,在二者所示单元图案及连续排列的方式均相同的情况下,仅连续数量的差异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不易被觉察到,容易导致误认和混同,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他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并在之后被授予专利权,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时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530136348.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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