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56
决定日:2009-06-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27868.3
申请日:2007-07-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典洋针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仁惠 陈佩莹 陈伯霖
主审员:姚卫华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D04B 15/5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所述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的200720127868.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7月26日,专利权人是陈仁惠,陈佩莹,陈伯霖。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导纱装置包括:
一具有中空容室的本体,该中空容室于连接端处设有一加强固结机构,该加强固结机构设有贯穿该本体的螺孔;
一连动机构,包括设置于该中空容室内且相齿接的第一齿轮件及第二齿轮件;
一导纱臂机构,包括呈曲杆状的第一导纱臂及第二导纱臂,该第一导纱臂及第二导纱臂的一端分别设有导纱眼,该第一导纱臂及第二导纱臂的另一端分别传动连接该第一齿轮件及第二齿轮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加强固结机构包括二用以延伸该螺孔的固定座,并包括一铁片,该铁片嵌设于该本体的一壁嵌槽,该铁片相对该螺孔设有螺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齿轮件及第二齿轮件分别设有凸伸出该本体一面的轴杆,该本体包括有相互连接的上壳及下壳,该上壳内设有一用以承设该第一齿轮件及第二齿轮件的该轴杆的凹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上壳的前端两侧设有一扩形抵板,该上壳内设有一杆柱,该第一齿轮件设有一勾杆,该杆柱与该勾杆间连接有一弹簧,而该下壳相对该上壳的一面且邻近该轴孔处则设有一弧凹面。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动机构进一步包括设于该上壳上方的第一连结件及第二连结件,该第一连结件连接该第一齿轮件的该轴杆与该第一导纱臂,该第二连结件连接该第二齿轮件的该轴杆与该第二导纱臂,该上壳一侧设有一开槽,该开槽设有一调节件,该调节件向内延伸有一勾杆,该第一齿轮件设有一勾杆,该二勾杆间连接有一弹簧,该开槽的底部设有弧齿端,该调节件包括有一外板、用以连接延伸该勾杆的内板及连接该外板、该内板间的连结块,该外板凸设有一拨动部,该连结块底缘设有对应该弧齿端的弧齿端,该连结块两端形成该外板、该内板间的沟槽。
6、一种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导纱装置包括:
一具有中空容室的本体,该中空容室内设有第一轴孔、第二轴孔及第三轴孔;
一连动机构,包括有相齿接的第一齿轮件及第二齿轮件,该第一齿轮件枢设于该第一轴孔,该第二齿轮件选择枢设于该第二轴孔或第三轴孔;
一导纱臂机构,包括呈曲杆状的第一导纱臂及第二导纱臂,该第一导纱臂及第二导纱臂的一端分别设有导纱眼,该第一导纱臂及第二导纱臂的另一端分别传动连接该第一齿轮件及第二齿轮件。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本体包括有相互连接的上壳及下壳,该上壳内设有一用以承设该第一轴孔、第二轴孔及第三轴孔的凹面,该第一齿轮件及第二齿轮件分别设有凸伸出该上壳的轴杆,该上壳设有二固定座,该固定座设有贯穿该上壳的螺孔,该上壳又设有一壁嵌槽,该壁嵌槽嵌设有一铁片,该铁片与该上壳分别设有相对的螺孔。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上壳内设有一杆柱,该第一齿轮件设有一勾杆,该杆柱与该勾杆间连接有一弹簧。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连动机构进一步包括有设于该上壳上方的第一连结件及第二连结件,该第一连结件连接该第一齿轮件的该轴杆与该第一导纱臂,该第二连结件连接该第二齿轮件的该轴杆与该第二导纱臂。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针织机的双臂运作导纱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上壳一侧设有一开槽,该开槽设有一调节件,该调节件向内延伸有一勾杆,该第一齿轮件设有一勾杆,该二勾杆间连接有一弹簧,该开槽的底部设有弧齿端,该调节件包括有一外板、用以连接延伸该勾杆的内板及连结该外板、该内板间的连结块,该外板凸设有一拨动部,该连结块底缘设有对应该弧齿端的弧齿端,该连结块两端形成该外板、该内板间的沟槽。”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典洋针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三份证据:
证据1:中国台湾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M305219,公告日:2007年1月21日,共23页;
证据2:中国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I228555,公告日:2005年3月1日,共32页;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号:CN1690282A,公开日:2005年11月2日,共14页。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中空容室于连接端处设有一加强固结机构,该加强固结机构设有贯穿该本体的螺孔”。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证据1所隐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另外,证据2、3也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该权利要求还限定了“该中空容室内设有第一轴孔、第二轴孔及第三轴孔;该第一齿轮件枢设于该第一轴孔,该第二齿轮件选择枢设于该第二轴孔或第三轴孔”,虽然证据1未揭露本专利中空容室内设有第三轴孔,以及第二齿轮件选择枢设于该第二轴孔或第三轴孔的设计,但在证据1的基础上,根据安装位置的需要,将轴孔数量简单增加为三组,使第二齿轮件得以选择枢设于第二轴孔或第三轴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即可以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还认为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以及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在证据2或3中公开,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2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26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证据1、3所属技术领域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效果也不同;(2)、证据2中的“补强夹件314及设有定位孔31、111的固定座”与本专利的“加强固结机构”不同,因为补强件314为U型构造,其在与底座10及盖体30结合时,是将底座10及盖体30的组合体夹置于补强夹件314的两水平部之间,而本专利是藉由上壳11两侧面的扩形板117来增加与入纱板40的接触面积,且固定座116位于上壳11内部,其目的是增加螺杆42的锁合力,该固定座116与上壳11成一体式结构;另外,证据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6中增加的“第三轴孔”可实现第一导纱臂与第二导纱臂相对位置的互换,这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轻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5及7-10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13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10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书面答辩或在口头审理时当庭答辩。
针对上述转文通知书,请求人于2009年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强调了证据2、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加强固结机构”,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6只是简单的增加了第三轴孔54的设计,但将轴孔数量增加为三组,使第二齿轮件得以选择性枢设于第二轴孔或第三轴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想到的。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9年5月22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签字确认,表示将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相关答辩意见。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其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放弃对其它权利要求的无效请求。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两证据为形成于台湾地区的证据,应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盖章的检索本,否则不认可其真实性。请求人表示该两证据能够从专利局获得,请求人可以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由专利局检索中心出具的副本。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31日收到请求人交来的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1、2的副本,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5日对该证据进行了核实,认为证据1、2与上述经过认证的副本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的7日内未收到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5月22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证据1-2已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予以核实,专利权人核实后认为其复印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盖章副本一致,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1和3的结合、或证据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送纱装置,包括配合设置有一大齿轮5及一小齿轮6的送纱轮4,该大齿轮5及小齿轮6可转动的枢设于一固定座12(相当于本专利的本体10)上,该固定座12为一中空状壳体;一连动机构,包括枢设于该中空容室内且相齿接的大齿轮5及小齿轮6;一导纱臂机构,包括呈曲杆状的第一连杆7(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导纱臂)及第二连杆8(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导纱臂),该第一连杆7及第二连杆8的一端分别设有导纱眼71、81,该第一连杆7及第二连杆8的另一端分别连结于该大齿轮5及小齿轮6(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2段,附图2)。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专利中还限定了“该中空容室于连接端处设有一加强固结机构,该加强固结机构设有贯穿该本体的螺孔”。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在针织机领域,具有中空容室的本体必然要在其一个端部固定到送纱器(在本专利中为固定到入纱板40),因此其端部必然存在一个固结机构,且该固结机构具有贯穿本体的螺孔以供连接件,例如螺栓通过(例如证据1中固定座12固定至座体11;在证据3中盖体20的前板23螺接至送纱器90的定位架91)。而为了使纱线在快速运作中,防止呈悬臂梁状态的、螺固于入纱板上的导纱装置产生过度摆动,而将该固结机构设置成加强固结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专利权人辩称,本专利的固结机构设置于中空容室内,其表现形式为固定座116,和固定座116与扩形板117的组合,而这在证据1-3中均没有公开,而且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并未将固结机构限定为本专利附图3所示的结构;其次,由于本体10以悬臂梁形式固结于入纱板40,为了防止由于本体10及其内部部件的重量以及入纱时的振动而引起的本体和入纱板之间的连接出现松动或断裂,设置一个加长的固定座或者由加长固定座和扩形板组成的加强固结机构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对请求人主张的关于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其它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作出评述。
(2)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6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还设有第三轴孔,第二齿轮选择枢设于第二轴孔或第三轴孔”。合议组认为,为了增加导纱臂对不同空间的安装适应性,使其具有调节互换功能,将轴孔数量进行简单增加,使得齿轮可选择安装于其中之一轴孔,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而且作出这样的改进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720127868.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2-5,7-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