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57
决定日:2009-05-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6656.5
申请日:2007-08-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俊
授权公告日:2008-09-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姜世民
主审员:孙俐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尹昕
国际分类号:C12M1/28,C12M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解决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
全文:
案由
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17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的第20072008665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8月23日,专利权人为姜世民。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它包括收集管和培养室,其特征是:收集管和培养室通过倾斜的导管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培养室内还装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培养室还包括一个阀,阀与培养室的顶部啮合。
4、根据权利要求2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
5、根据权利要求3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阀为一个圆柱型封盖,圆柱型封盖的底边缘与培养室上端连接,圆柱型封盖的底部中间连接有一个长方形的培养板,此培养板插入培养室的底部。
6、根据权利要求1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收集管设有管盖,管盖上设有加样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俊(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扉页及以下证据: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0520096773.0的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26日,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可知收集管、分离培养室、接种器、固体培养基及其各个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是实现分离培养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恰恰缺少接种器、固体培养基这两项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的内容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针对权利要求2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5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未对其中所涉及的收集管提供清楚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权利要求拟解决的技术问题与预期的技术效果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它包括收集管和培养室,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培养室内还装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其特征是:收集管和培养室通过倾斜的导管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培养室还包括一个阀,阀与培养室的顶部啮合。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
4、根据权利要求2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阀为一个圆柱型封盖,圆柱型封盖的底部边缘与培养室上端连接,圆柱型封盖的底部中间连接有一个长方形的培养板,此培养板插入培养室的底部。
5、根据权利要求1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收集管设有管盖,管盖上设有加样孔。”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清楚、完整地记载了实现本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是完整、清楚的。而且本专利说明书已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09年2月17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答复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2009年2月2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7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违反《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对此,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了该权利要求。双方一致认可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作为口头审理的基础。(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依据证据1,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4)双方都表示无需在庭后提交补充答辩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5项),并且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放弃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作为口头审理的基础。因此,在本决定中,合议组仅针对权利要求1-4进行审查,并且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张第2.2节的规定,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其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及其范围是:依据证据1,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 200520096773.0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本专利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概括记载了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05年6月16日申请的专利号为200520096773.0、发明名称为“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即证据1)。该专利公开的装置具有一个放置采集管的培养室和一个分离培养室,其缺点是压破采集管需要很大的力量,往往导致驱动机械手的电机烧坏;另外一个缺点是采集管压到培养室的底部后容易堵住连通另一个培养室的导管,使样本液不能顺利地流入另一个培养室的底部进行培养和分析。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产品存在的缺陷,通过提供一种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第2页第5行)。与传统方法和装置相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实现实验员不与样本接触,避免被样本传染的危险,节约了繁杂的手工程序,使分离培养时间更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22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专利的装置包括收集管和培养室,收集管和培养室通过倾斜的导管连接,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培养室内还装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所述的培养室还包括一个阀,阀与培养室的顶部啮合;所述的接种器包括两个成分叉状的臂,两个臂穿过阀,上端通过横梁将两臂连接,两个臂的末端分别连接有接种环,横梁的中部连接有控制杆;所述的阀为一个圆柱型封盖,圆柱型封盖的底边缘与培养室上端连接,圆柱型封盖的底部中间连接有一个长方形的培养板,此培养板插入培养室的底端(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18行以及图1)。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权利要求1-4的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的结构特征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此外,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还描述了所述装置的使用方法和过程(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的内容,将会认识到,本专利的装置采用收集管代替前述现有技术中的采集管室,在使用时将前处理好的生物样本液加入到收集管中,样本液通过倾斜的导管流入到培养室底部的样本池中,这样无需使用和压迫采集管,同时液体可顺利流入培养室底部进行培养和分析,从而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压破采集管容易导致电机被烧毁以及连通培养室的导管容易被堵塞等缺陷。使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仪器机械手钳夹控制接种器的手柄就可实现自动划线接种,因此可代替传统培养皿,实现自动划线接种,免除操作人员与样本的接触,减少传染危险性,并且其具有的双面培养基可节约培养时间,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达到说明书所述的发明目的,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采集管以及倾斜导管进行描述,因此无法实现其预期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压破采集管所存在的缺陷,为此本专利的装置采用收集管代替前述现有技术中的放置采集管的培养室,所述的收集管设有管盖,管盖上设有加样孔,在使用时将前处理好的生物样本液直接加入到收集管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悉采用收集管代替采集管及放置采集管的培养室可以达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2)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9-10行记载了“收集管和培养室通过倾斜的导管连接”,说明书第3页第15-17行记载,使用时“将前处理好的生物样本液加入到收集管1中,生物样本液通过倾斜的导管3流入到培养室2底部的样本池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内容完全可以理解“倾斜的导管”的具体位置和连接方式,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其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充分,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为解决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其中记载了收集管、培养室、培养板、划线接种器、接种环、倾斜导管等部件及其相互连接和位置关系,其总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且如前所述,该装置可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缺乏采集管以及倾斜导管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无法实现该专利的目的,达不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记载了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的组成部件及其相互位置关系,其中包括收集管和培养室,两者通过倾斜的导管连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采用收集管代替现有技术中的采集管和放置采集管的培养室,通过倾斜导管将收集管和培养室连接,并取得了预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倾斜导管,且采集管和放置采集管的培养室并非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生物样本自动化分离培养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它包括收集管和培养室,收集管和培养室通过倾斜的导管连接,培养室内装有两面分别附有固体培养基的培养板,培养室内还装有划线接种器,划线接种器末端连接有接种环,接种环靠近培养板(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12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内容得出,并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其中提到在培养室的底部有突起,采集管底部有薄弱部分;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采集管,需要手工加样,无法实现不与样本接触的目的。此外,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倾斜导管的描述,不知道其能实现怎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采用收集管代替现有技术(证据1)中的采集管和装载采集管的培养室,因此其不需要所述采集管,也无需描述采集管的具体结构。而且没有采集管并非意味着必须采用手工加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常规方式进行,如机械上样,以避免操作人员与样本接触。此外,如前所述,说明书中对“倾斜导管”作了详细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其的具体结构、位置和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整体内容中概括得出,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的基础上,宣告权利要求5无效,维持权利要求1-4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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