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隔断-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
外观设计名称:卫生间隔断
决定号:13545
决定日:2009-06-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23821.8
申请日:2007-05-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健
授权公告日:2008-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东
主审员:刘蕾
合议组组长:石竞
参审员:张梅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2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在先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因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730023821.8、名称为“卫生间隔断”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5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2日,专利权人为罗东。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2009年1月8日王健(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在先设计完全公开了本专利产品的形状,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3485473,名称为“隔断板(外卡封边)”,申请日为2005年1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9日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共1页;

证据2:专利号为200420120078.9,名称为“卡式封边的金属蜂巢卫浴隔断板”,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8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主视图与证据1的主视图对比,两者都为矩形,在靠近四周边缘处都有一直线,两者完全相同,没有任何显著的外观区别;本专利的俯视图与证据1的俯视图对比,两者整体上都为扁平的矩形,在两端都为圆弧,靠近上下两面都分别有一直线,两者完全相同;本专利和证据1的左视图与俯视图旋转90度后完全相同,对比结果同俯视图。(2)证据2虽然没有公开六面图,但是公开了剖面图,其剖面图的外观形状与本专利俯视图完全相同,通过视图投影关系,必然得出本专利主视图,也就是说,虽然本专利的主视图没有明确公开,但从证据2的剖面图完全可以直接、唯一地得出本专利地主视图,因此本专利的主视图实际上已经被证据2公开,本专利的图片与证据2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因故改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9年5月12日收到请求人寄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2009年5月21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未出席。

合议组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分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复印件和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同时,它们的公告日都在本专利?3请日之前,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出版物,可适用于本案。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为一种隔断板,证据2说明书附图示出了一种卫浴隔断板,其两者与本专利均属于卫浴隔断板,用途相同,为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比较。

本专利共有三幅附图,分别是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从主视图可以看出本专利的卫生间隔断,主体形状为矩形板块,沿矩形四周边缘均有直线型边框,在矩形板块外形成立体外框,其俯视图表明矩形板块两端呈圆弧形,矩形板块靠近上下两面各有一直线型边框(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共有四幅图,分别是主视图和俯视图及俯视图的A-A剖视图、B-B剖视图。其示出的隔断板,是矩形板块,矩形四周有边框,依据其俯视图,矩形板块四周端部呈圆弧形(参见证据1附图)。

将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主视图和俯视图相比较,可以看出本专利的卫生间隔断和证据1公开的隔断板外观整体形状均呈矩形,四周均有端部为弧形的边框。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证据1大致呈正方形,本专利呈长方形;2)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主视图看,其隔断板四周边缘直线所表示的框并未明显突出于隔断板板块平面,而本专利卫生间隔断的主体矩形板块四周边缘的直线型边框明显凸出于板块平面,板块平面相对于边框内凹。合议组认为,隔断板采用正方形或者长方形,是该领域公认的惯常设计,因此区别1)的隔断板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出现在两项外观设计隔断的主体形状上的区别2)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不会将两者误认、混同,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的在先设计是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证据2公开的卫浴隔断板,只公开了剖面图,没有公开其主视图,请求人认为该剖视图的外观形状与本专利俯视图完全相同,通过视图投影关系,必然得出本专利主视图。合议组认为,从证据2公开的隔断板的剖面图,不能必然得出其主视图,隔断板的正面可能会有其他无法从剖面图上示出的附加特征。因此,不能得出本专利与证据2相同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与证据1、证据2所示的在先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因此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30023821.8号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俯视图

 本专利附图

左视图

A-A剖视图P2

 B-B剖视图P2



俯视图P1



主视图P2



证据1附图







证据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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