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HDMI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结合HDMI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46
决定日:2009-06-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56930.1
申请日:2007-07-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蔡汉仪
授权公告日:2008-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庄忆芳
主审员:穆丽娟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刘微
国际分类号:H01R27/02H01R13/518H01R13/6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两篇对比文件属于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领域,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14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结合HDMI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7月10日,专利权人为庄忆芳。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榆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端口连接器包括:

组装座,所述组装座设有嵌槽和接合槽;

高清晰度多媒体连接器,配置于所述嵌槽中;以及

USB连接器,配置所述接合槽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合槽为U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组装座的背后设有容置槽,所述容置槽的墙面上设有多个嵌槽。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连接器由绝缘座体、端头组和金属外壳组成。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座体具有主体,所述主体的前端设有封闭墙,所述封闭墙向外延伸有承载片和底盘,所述承载片的表面和底面设有多个凹槽,而对应于所述多个凸槽,所述封闭墙上开设有多个穿孔;在所述主体的两个侧板的后端对称地分别设有凸块和缺口,所述凸块的一端顺着所述侧板的表面延伸有插销;所述本体的内部的所述两个侧壁上具有多个呈凹陷状的组接部。

6.权利要求4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头组由多个接脚组成,所述接脚具有两侧呈齿状的卡掣部,所述卡掣部的前端延伸有前接脚,而其后端延伸有弯折呈90度的后接脚,所述前接脚穿过所述绝缘座体的所述穿孔后固定插接于所述凹槽中,而所述卡掣部则卡掣在所述穿孔中,且所述后接脚嵌入所述组装座背后的所述墙面上的所述多个嵌槽中。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榆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外壳具有外壳主体,所述外壳主体的前端具有插接口,其后端延伸有折板,所述外壳主体的顶面和底面分别设有多个弹片,所述外壳主体的两侧分别弯折有侧板,所述侧板上延伸有多个接脚,所述多个接脚用于嵌入所述组装座的内部,而所述侧板上设有沟槽,所述沟槽与所述侧板和所述折板之间形成的开口相通,用于形成可与所述绝缘座体的所述凸块和所述插销组接的接合空间。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USB连接器具有金属外罩体,所述金属外罩体的内部具有多个对应于所述USB插槽的弹片,在所述金属外罩体的下方延伸有多个接脚。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封闭盖,所述封闭盖组接于所述组装座的背后,且其上设有凸出部,所述封闭盖上还设有墙面,所述墙面上设有多个凸条,所述凸条压掣于所述组装座背后的所述嵌槽中,用于使所述凸条压住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连接器的所述端头组的所述后接脚。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合高清晰度多媒体和USB传输接口的多端口连接器,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中空外壳体,用于套装于所述组装座的外部,所述中空外壳体的前端面上设有第一穿孔和第二穿孔,所述中空外壳体的侧面的底部延伸有多个接脚。”



针对上述专利权,蔡汉仪(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书;

附件2(对比文件1):中国专利文献ZL200520001011.8,公告日:2006年7月5日,复印件,共9页;

附件3:美国专利文献US6540563B1,公告日:2003年4月1日,复印件,共13页;

附件4(对比文件2):附件3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5:美国专利文献US6910917B2,公告日:2005年6月28日,复印件,共10页;

附件6(对比文件3):附件5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7(对比文件4):中国专利文献ZL03208078.6,公告日:2005年1月12日,复印件,共24页;

附件8(公知常识1):《电视原理与接收技术》的扉页、版权页、前言以及128?129页的复印件共5页,赵坚勇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2007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附件9(公知常识2):《计算机硬件技术基础》的扉页和版权页、内容提要页从158?161页的复印件共7页,张晓蕾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2005年2月北京第1次印刷;

附件10: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200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5月1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9年6月15日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均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8、9的原件;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1、2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并且请求人明确其具体对比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

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请求人,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接受任何书面意见或证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做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对对比文件2、3疑问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对比文件2、3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8、9(公知常识1、2)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该原件与请求人所提交复印件一致。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新颖性。

2.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3、4页以及附图1、3)中公开了一种将USB及高密度多媒体接口(HDMI)合而为一的连接器,该连接器包括:(1)一个固物块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组装座),被分隔为上位空间3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接合槽)及下位空间3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嵌槽);(2)高密度多媒体接口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HDMI)合入下位空间32;(3)USB连接器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USB)合入上位空间31。

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也属于USB和HDMI的连接器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此外对比文件1解决了使用空间浪费、组装复杂、输入输出接口位置有限所以不方便使用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解决了主机板连接端口位置有限所以不方便使用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可见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获得的相应效果是相同的,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接合槽为U形。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以及附图1、3)中公开了其固物块3呈H型,被分隔为上位空间31及下位空间3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嵌槽),由此可以得知所述下位空间呈一个倒U型。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组装座的背后设有容置槽,所述容置槽的墙面上设有多个嵌槽。对比文件2(参见译文第1、2页以及附图3、4)中公开了一种层叠式连接器,其包括一个座体1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组装座),其后部设有凹部1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容置槽),并设有多盒内凹槽和外凹槽182、18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嵌槽)。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2同样属于多合一连接器这一技术领域,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容置接线端子,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当前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连接器由绝缘座体、端头组和金属外壳组成。对比文件4(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8页以及附图1、2)中公开了一种HDMI连接器,其包括一个绝缘本体(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绝缘座体)、金属罩壳(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金属外壳)与接触端子组(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端头组)构成。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4属于HDMI连接器这一与本专利相近的技术领域,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实现一种连接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当前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绝缘座体具有主体,所述主体的前端设有封闭墙,所述封闭墙向外延伸有承载片和底盘,所述承载片的表面和底面设有多个凹槽,而对应于所述多个凸槽,所述封闭墙上开设有多个穿孔;在所述主体的两个侧板的后端对称地分别设有凸块和缺口,所述凸块的一端顺着所述侧板的表面延伸有插销;所述本体的内部的所述两个侧壁上具有多个呈凹陷状的组接部。

该权利要求中涉及所述“凸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上下文以及说明书相应部分所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处特征仅有唯一一种可能性,即为“凹槽”,因此此处属于能够辨识出的明显错误。下面对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将基于将上述明显错误修正后的内容。

对比文件4(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8页以及附图1、2)中公开了一种HDMI连接器,其包括一个绝缘本体、金属罩壳与接触端子组构成,所述绝缘本体具有主体部1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主体),主体部10具有前表面10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封闭墙),其前表面设有突出的端子承座10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承载片),并且主体部的底面12前端延伸出一底板12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底盘),所述端子承座的上下面各设有若干导槽10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凹槽),从附图1、2可以明显看出,所述前表面开有多个穿孔(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穿孔),所述主体部的顶面靠近两侧边的后端分别设有凸角(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凸块),和凹槽11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缺口),所述凸角的一端竖着所述侧边的表面设有一个凸块13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插销),所述主体部的两个侧壁上最下端分别具有一个凹槽(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组接部)。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实现一种连接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当前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端头组由多个接脚组成,所述接脚具有两侧呈齿状的卡掣部,所述卡掣部的前端延伸有前接脚,而其后端延伸有弯折呈90度的后接脚,所述前接脚穿过所述绝缘座体的所述穿孔后固定插接于所述凹槽中,而所述卡掣部则卡掣在所述穿孔中,且所述后接脚嵌入所述组装座背后的所述墙面上的所述多个嵌槽中。对比文件4(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1页以及附图1、2)中公开了一种HDMI连接器,其包括一个接触端子组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端头组),其具有多个端子(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接脚),所述端子前端具有接触区部分,在接触区部分的后端设有固定端子的凸刺33(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卡擎部),所述凸刺前端设有固定端子(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前接脚),其后端则弯折90度成焊脚部分(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后接脚),从附图1、2可以看出,所述固定端子穿过所述绝缘本体的所述穿孔后固定插接于所述导槽中,所述凸刺33固定在所述穿孔中,且所述焊脚部分嵌入所述主体部10后面下部的定位道12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嵌槽)中。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实现一种连接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当前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外壳具有外壳主体,所述外壳主体的前端具有插接口,其后端延伸有折板,所述外壳主体的顶面和底面分别设有多个弹片,所述外壳主体的两侧分别弯折有侧板,所述侧板上延伸有多个接脚,所述多个接脚用于嵌入所述组装座的内部,而所述侧板上设有沟槽,所述沟槽与所述侧板和所述折板之间形成的开口相通,用于形成可与所述绝缘座体的所述凸块和所述插销组接的接合空间。对比文件4(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9、10页以及附图1、2)中公开了一种HDMI连接器,其金属罩壳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金属外壳)包括一个主体部分(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外壳主体),主体部分前端为插接口2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插接口),后半部有一个扣合机构,此扣合机构包括上顶面26的折片201与延伸到后端的折板20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折板),所述金属罩壳2的顶面和底面设置有多个夹持弹片24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弹片),所述主体部分两侧有两个侧板,侧板下部设计有焊脚2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接脚),该焊脚必然用于嵌入其应当连接的部位,所述侧板上设有滑槽23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沟槽),该滑槽用于容置凸块132。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于实现一种连接稳固的连接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当前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USB连接器具有金属外罩体,所述金属外罩体的内部具有多个对应于所述USB插槽的弹片,在所述金属外罩体的下方延伸有多个接脚。对比文件2(参见译文第1、2页以及附图3、4)中公开了一种层叠式连接器,其包括一个USB组件2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USB连接器),所述USB组件20包括一个绝缘壳体22还有一个外罩2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金属外罩体),其内部包括弹性臂26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弹片),所述外罩26还包括接地脚26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接脚)。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当前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进一步具有封闭盖,所述封闭盖组接于所述组装座的背后,且其上设有凸出部,所述封闭盖上还设有墙面,所述墙面上设有多个凸条,所述凸条压掣于所述组装座背后的所述嵌槽中,用于使所述凸条压住所述高清晰度多媒体连接器的所述端头组的所述后接脚。对比文件2(参见译文第2、3页以及附图3、4)中公开了一种层叠式连接器,其包括一个第二封闭盖5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封闭盖),用于安装于座体1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组装座)的背后,其上设有多个垂直的凸条51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凸条),该凸条51用于压住端头组的引脚,所述凸条的上方设有一个凸出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凸出部),封闭盖50还设有一个后盖板5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墙面)。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当前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8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进一步具有中空外壳体,用于套装于所述组装座的外部,所述中空外壳体的前端面上设有第一穿孔和第二穿孔,所述中空外壳体的侧面的底部延伸有多个接脚。对比文件2(参见译文第2、3页以及附图3、4)中公开了一种层叠式连接器,其包括一个外壳4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中空外壳体),用于套装于座体10的外面,所述外壳40包括接合空腔110和112、11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第一穿孔和第二穿孔),外壳40的侧壁422向下延伸出接地脚422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接脚。由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而得到当前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10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15693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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