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热线圈盘-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加热线圈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47
决定日:2009-06-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3379.7
申请日:2007-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信宜江东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玉青
主审员:涂洪文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5B 6/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区别,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用于评价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虽然技术领域相同,但是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并且导致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有所不同,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将其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3月19日授权、名称为“加热线圈盘”的第200720143379.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4月20日,专利权人是李玉青。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9为:

“1、一种加热线圈盘,其包含带有绕线部的线圈盘支架,线圈盘支架设有若干磁条,其特征在于:

该绕线部一面设有磁条,另一面固定漆包线,该绕线部固定漆包线一面设有若干线槽,该线槽由若干间隔一定距离的挡板组成,漆包线绕设于该线槽内。

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该磁条为一头宽,另一头窄的结构,靠近线圈盘支架中心的一头窄,而远离线圈盘支架中心的一头宽。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该磁条两端设有弯折部,该线圈支架设有供该弯折部插置的客置口。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该绕线部包含若干绕线架,该绕线架靠近线圈盘支架中心的一头窄,而远离线圈盘支架中心的一头宽;该绕线架于固定漆包线的另一面设有供磁条容置的容置槽;

该磁条设于绕线架的容置槽中,其形状与该绕线架相匹配。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该磁条两端设有弯折部,该线圈支架设有供谊弯折部插置的容置口。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该绕线架设有底扣,底扣扣于绕线架设置磁条一侧,磁条通过该底扣牢固固定于绕线架。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该绕线架侧面设有凸起,该底扣设有弯折部,该弯折部设有开口,该凸起与该开口相匹配,凸起容置于该开口中。

8、如权利要求1、2、3、4、5,6或7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该线槽底部为半圆形或弧形或直角形或圆角形或梯形。

9、如权利要求1、2、3、4、5、6或7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该线盘支架设有出线挂钩。”

2009年3月4日,信宜江东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美国专利说明书US5686006A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为1997年11月11日;

证据2:对比文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公知常识,或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4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调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2009年5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6月1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5月25日,合议组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口头审理回执,其中请求人确认其将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参加了口头审理。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请求人的理由与证据

由于请求人提出的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且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未发表意见,经合议组核实,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认为对比文件1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次审查涉及的内容为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使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区别,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如果用于评价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虽然技术领域相同,但是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并且导致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有所不同,而且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将其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内容:

一种加热线圈盘,其包含带有绕线部的线圈盘支架,线圈盘支架设有若干磁条,其特征在于:该绕线部一面设有磁条,另一面固定漆包线,该绕线部固定漆包线一面设有若干线槽,该线槽由若干间隔一定距离的挡板组成,漆包线绕设于该线槽内。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磁烹饪加热器(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题一种加热线圈盘,参见对比文件1原文第2栏及中文译文及图1、2),该加热器通常具有由导线螺旋绕制的电磁感应线圈(对应权利要求1的带有绕线部的线圈盘支架),电磁感应线圈被放置在平板2的下方。电磁感应线圈优选通过一隔热材料制成的层板2a与平板2相隔离,从而保护电磁感应线圈使其不被容器加热。所述电磁烹饪加热器还包括一感应线圈支架3,所述感应线圈支架3包含有磁性材料,该磁性材料用于集中由电磁感应线圈所产生的磁场使其朝向待加热的容器,所述电磁烹饪加热器还包括一块由非磁性材料制成的保护板,用于保护用来控制该电磁烹饪加热器的电子装置。从图1、2中可明显看出在导线的下部有绕线槽(对应权利要求1的线槽)用于固定导线。

从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1)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其导线为漆包线;(2)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其磁性材料3的形状及数量,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其在截面的中心两侧是磁性材料3,不能得知其具体其磁性材料的具体形状、结构,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通过改变现有技术中所使用的规则形状的磁条,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磁通分布不均匀的问题,两者存在实质区别。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显然其具备新颖性。

关于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来说,使用漆包线作为导线在本领域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使用其作为导线。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其中具有磁性材料3,从对比文件1中无从得知该磁性材料3的数量及形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磁条的数量、大小、形状、结构等,这些特征是本专利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磁通分布不均匀导致受热不均作出的改进,即其发明点内容,并且从对比文件1中也得不到任何技术启示实现上述区别,并且所述区别也带来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技术效果。由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2014337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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