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92
决定日:2009-06-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45154.1
申请日:2001-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太平洋纺织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4-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市志荣建材设备厂,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
主审员:王磊
合议组组长:刘亚
参审员:吴红权
国际分类号:D06C3/06,D06C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于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就是清楚和完整的。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中以解决该实用新型专利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4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夹套式定型辊”的第0124515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7月31日,专利权人为无锡市志荣建材设备厂、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由锡山市东方建材设备厂变更而来)。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由内筒体(5)和外筒体(6)组成的夹套式定型辊,其特征为内筒体(5)上开设有轴向进汽槽(3)和相通的回汽槽(14),内筒体(5)和外筒体(6)的上端面由盖板(2)密封,下端面设有配气盘(7),配汽盘(7)连接空心轴(10),空心轴(10)的轴孔内设有回汽管(9)和密封圈(8),回汽管(9)将轴孔分夹成进汽道(11)和回汽道(12),进汽道(11)经配气盘(7)的进气孔与内筒体(5)上的进汽槽(3)连通,回汽道(12)经配气盘(7)的回汽孔与内筒体上的回汽槽(14)相连通。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套式定型辊,其特征为所说的进汽槽(3)、回汽槽(14)为矩形槽,分别设置六条。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套式定型辊,其特征为盖板(2)下部设有撑板(3)和撑柱(1)。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套定型辊,其特征为外桶体(6)的表面有厚度≥0.08mm的喷砂镀铬层。”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太平洋纺织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材料作为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358181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71年6月1日,复印件5页,以及其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翻译专用章”的中文译文8页。
证据2:专利号为US293615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60年5月10日,复印件4页,以及其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翻译专用章”的中文译文6页。
证据3:《铣工操作技能手册》,陈宏钧、马素敏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出版信息页、前言、目录页和第174-175页,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公章,复印件5页。
请求人同时还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第01245154.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①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涉及一种热交换设备,具体是一种用于拉丝系统和圆筒干燥器的热导丝盘,其包括外套1、内套4、弹簧片6、面5、钻孔8、钻孔9、供汽管线10、闭环管线11等(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择优表现的说明,附图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方案包括“开设进汽槽13和回汽槽14”(下称区别特征1)、“密封圈8”(下称区别特征2)、“进汽道11位于外部,回汽道12位于内部”(下称区别特征3)。证据1则是由弹簧片分成小室,无密封圈8,供汽管线10位于内部,闭环管线11位于外部。区别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一结构更简单的循环通道。在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2页第11~13行以及图1、图4)中提到了“这些通道可以通过在芯体表面加工的槽来形成”,该技术手段也是解决形成一结构更简单的循环通道的技术问题,其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证据3(第174页)中也公开了“铣削一端不通的槽”,该技术手段也是形成一结构简单的槽,其作用与区别特征1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进汽通道的气密性,在证据4(教科书)中公开了该特征,该证据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特征3属于位置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技术效果的改变,也没有解决什么技术问题,这种位置的交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②证据1说明书中译文第3页第2~3行中公开了“内套和外套之间的空间能至少细分成六个小室,最好是12个小室”,结合图1和图3可知进汽6小室,回汽6小室。其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比不同在于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进汽槽、回汽槽为矩形,证据1??1的小室是扇形。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的几何形状变化,并没有起到显著的技术效果,也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3中的“撑板”在证据1中说明书第3页第26~31行公开了,证据1中的“圆盘”和权利要求3中的撑板是相同的技术手段,两者的作用相同,虽然“撑柱”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但是该“撑柱”的增加对于外桶体刚性的增加没有显著的技术效果,反而要增加加工工艺,从而增加成本;该技术手段也是普通的生活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外桶体(6)的表面有厚度?0.08mm的喷砂镀铬层”,其中“?0.08mm的喷砂镀铬层”是技术的倒??,且该数值范围在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5页第1-3行和第3页倒数第3行),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中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必要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2-4中均未记载,无论专利权人如何修改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进汽槽和回汽槽在内筒体上轴向和径向的分布情况,而实际上该两槽在轴向上必须到达内筒体两端,径向上必须均匀分布,才可以解决“加热均匀”的技术问题,因此,进汽槽和回汽槽在内筒体外壁上的轴向和径向上的分布情况是解决“加热均匀”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2-4中均未记载该特征,上述缺陷不能通过修改克服。②密封圈位置关系限定不充分,根据说明书图1可见在密封圈和回汽管之间还有一未命名的零部件,密封圈安装处是容易泄漏的部位,故该三者的位置关系是实现正常通汽功能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缺乏该必要技术特征。③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进汽道与进汽孔之间如何连通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发现密封圈、回汽管、密封圈与回汽管之间的未命名的零部件已经把进汽道堵住,权利要求1中进汽道(11)是怎样经配汽盘的进汽孔与内筒体(5)上的进汽槽(3)连通,这显然是必要技术特征。
(3)权利要求1中“进汽槽”、“回汽槽”中的“槽”概括的上位概念所包含的下位概念例如三角槽不能解决本专利加热均匀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3、4中同样如此,因此权利要求1、3、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密封圈”概括的上位概念所包含的下位概念例如U形密封圈不能解决本专利保证气密性的技术问题,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4同样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由于外筒体的内壁是圆弧状,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矩形槽”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说明书存在如下公开不充分之处:a.从图1看出进汽道11和回汽道12实际上是一个通道,即由回汽管9分割空心轴10所形成的环形管道空间,因而无法实现既进汽又回汽的功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b.由于进汽道被密封圈、回汽管、密封圈与回汽管之间的未命名零件堵住,使得进气道无法经配汽盘的进汽孔与内筒体上的进汽槽连通;c.说明书和附图未清楚记载“撑柱”是如何达到增加外筒体表面的刚性这一功能,且说明书第2页记载“撑柱和撑板与内筒体焊接成一整体,”但撑柱与内筒体如何焊接成一体不清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10月16日和2008年10月20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8年11月14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最新实用机械加工手册》(上册),黎桂英等编,广东科技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出版信息页、目录页和第738、739、744-747页,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公章,复印件7页。
证据5:《现代综合机械设计手册 中》,彭荣济编,北京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册的封面页、扉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和第1381、1382页,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公章,复印件7页。
证据6:《现代综合机械设计手册 下》,彭荣济编,北京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下册的封面页、扉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和第2476、2477页,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公章,复印件7页。
证据7:《密封元件O形密封圈》,近森德重(日)著,机械工业出版社,197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出版信息页、序言、目录页和第1-3页,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公章,复印件5页。
证据8:《表面处理工艺大全》,柳玉波主编,中国计量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和第17、18、240页,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公章,复印件8页。
请求人补充了如下理由:
(1)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请求人有理由怀疑其他形状的槽不能实现加热均匀的目的,例如采用倒T形槽就会导致外筒体表面温度不均匀,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进汽槽”和“回汽槽”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方式是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与证据2、公知常识结合。“开设进汽槽13和回汽槽14”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布置弹簧片形成通道,而“开槽”形成通道在结构上相对简单,通过“铣”的方法获得结构简单的槽明显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3、证据5;“密封圈”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密封圈”获得良好的气密性明显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6、证据8;“进汽道11位于外部,回汽道12位于内部”相比最接近现有技术仅是位置关系的变化,没有导致效果的变化,或者效果的变化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中已经批露镀铬以及镀铬的厚度(见证据1说明书中译文第3页倒数第3行、第5页第2~3行),而?0.08mm的喷砂镀铬相比证据1的70μm(非喷砂)镀铬会增加成本,且要增加喷砂工艺,既没有进步也没有效果上的变化。喷砂工艺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见证据9第18页),用于提高金属制件表层与镀覆层之间的结合力。证据1结合上述公知常识,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即喷砂用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2008年11月28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1月13日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且将请求人于2008年1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8年12月4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已能看出证据1并未披露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请求人主观臆断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增加专利权人的维权成本。
2009年1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并表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12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全文的复印件共2页当庭转送给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请求人表示当庭进行答辩,不需要给予时间在庭后答辩。
(2)请求人当庭确定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2中文译文的原件和证据3-8的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的复印件。专利权人经当庭核实后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对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请求人当庭明确评价权利要求1-4创造性时仅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两种评价方式,其中证据3-8用来证明公知常识。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请求人明确在评价创造性时证据1使用的部分为其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第1段、第4页关于“择优表现”下方的段落结合附图1-3。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证据1-3,并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提交了证据4-8。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1、2中文译文的原件和证据3-9的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红章的复印件。专利权人经当庭核实后,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且,合议组查明,证据1~8均为书证,其中证据1~2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3~8为技术手册类的书籍文献,这些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于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就是清楚和完整的。
就本案而言,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化纤生产的热定型辊,旨在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能耗小、加热均匀、产品质量稳定、成本低的夹套式定型辊。说明书第1页第4段和第5段记载了所述夹套式定型辊的结构、各部件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说明书第1页第6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夹套式定型辊在使用时“热蒸气从进汽道,经进气孔进入进汽槽,再经回汽孔进入回汽槽,以加热外筒体”,达到“桶体外圆加热均匀,热能利用率高,加热速度快,温度调节方便,范围宽,并可使化纤拉丝和加弹同时完成,有利于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的效果。在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还结合附图1-3详细描述了该定型辊各部件的构成、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以及热蒸汽在各部件中运行的次序。
请求人提出,说明书存在如下公开不充分之处:a.从图1看出进汽道11和回汽道12实际上是一个通道,即由回汽管9分割空心轴10所形成的环形管道空间,因而无法实现既进汽又回汽的功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技术方案;b.由于进汽道被密封圈、回汽管、密封圈与回汽管之间的未命名零件堵住,使得进气道无法经配汽盘的进汽孔与内筒体上的进汽槽连通;c.说明书和附图未清楚记载“撑柱”是如何达到增加外筒体表面的刚性这一功能,且说明书第2页记载“撑柱和撑板与内筒体焊接成一整体,”但撑柱与内筒体如何焊接成一体不清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第1页第4~5段和第2页第3段中已经进行了清楚地描述,如“撑柱1和撑板4与内筒体5焊接成一整体……热蒸汽从空心轴10轴孔中的进汽道11,经配汽盘7进入内筒体5,从a1-6六个进汽孔向两边分流至槽尾端……从配汽盘7进入回汽管9返回汽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即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其次,请求人主要认为说明书附图1存在一些不清楚之处,但附图1仅是本专利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夹套式定型辊的结构示意图,即使其中某些部件未具体描述也不会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现。而且,说明书附图2~3示出了本专利夹套式定型辊的汽道走向和单回路运行状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本专利的夹套式定型辊中热蒸气的进汽和回汽是如何运行的。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热蒸汽经由回汽管9返回热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回汽管9内部空间将构成回汽通道,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亦认为附图1中附图标记12位置标记错误,回汽道12实际上是指回汽管9的内部空间,其与进汽道被分隔为两个空间,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同样认为本专利“进汽道11位于外部,回汽道12位于内部”;因此,请求人认为回汽道与进汽道是一个通道以及进汽道无法经配汽盘的进汽孔与内筒体上的进汽槽连通而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现的主张不成立。至于附图1中的“撑柱”是如何与内筒体焊接以增加外筒体表面强度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附图1中所示的结构能够理解撑柱1可以与撑板4一起与内筒体5焊接成一整体来提供定型辊刚性。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故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中以解决该实用新型专利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由内筒体(5)和外筒体(6)组成的夹套式定型辊(其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证据1涉及一种用于拉丝系统和圆筒干燥器的热导丝盘,其具体公开了“本专利的设备器械包括外套1和固定法兰2,钻孔3用于将导丝盘用螺钉拧到支撑轴(未示出)。在距离外套1的某个位置布置一个内套4,它与一个面5相连接。在外套1和内套4之间布置了带角度的弹簧片6,用于将两个套之间的空间细分成小室7。面5上有钻孔8和9。钻孔9与同心供汽管线10相连,钻孔8与闭环管线11相连。液态或蒸汽状态的热载体通过管线10进行提供,流经钻孔9进入某些小室7。这里热载体的流向用箭头表示,流至其他的面和通过开孔12进入附近的小室。在相邻的小室中,热载体以相反的方向流回到布置有轴承的一侧并通过钻孔8进入到闭环管线11,通过管线11冷却下来的热载体被排放掉。这个导丝盘的正面有一个圆盘13布置在内套4中,它最好是焊接到内套上,还有另外一个圆盘或圆环14靠在内套4和外套1上。在这一侧,小室7是关闭的,绝对是汽密封和液态密封的。在图3中,再次用图示说明通过单个小室7的液流方向”(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3)。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各种热交换用途的热交换滚筒,其目标在于“简化并改善进出滚筒的循环流体的流动,并改变在滚筒表面下面的流体速度来均衡或控制热交换而不减少跟滚筒的表面下部分的接触”,“最大的均衡传热是通过在芯体外围的由壳体打底和覆盖的浅循环通道来实现的。在9所标明的这些通道,可以通过在芯体表面加工的槽来形成”(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页第1-4段,第2页第11-13行)。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证据1中的外套1和内套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外筒体6和内筒体5,证据1中的小室对应于本专利的轴向进汽槽13和回汽槽14,证据1中的圆盘或圆环14相当于本专利的盖板2,证据1中的面5相当于本专利的配汽盘7,证据1的供汽管线10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汽道11,证据1的管线11相当于本专利的回汽道12,证据1的钻孔8和9对应于本专利的回汽孔和进汽孔。可见,本专利和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主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内筒上开设有进汽槽和回汽槽,证据1中是以弹簧片6分成的小室作为内套上的汽道;(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空心轴的轴孔内有密封圈,证据1没有提及该部件;(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进汽道位于外部,回汽道位于内部,证据1中正好与之相反。
对于区别特征(1),即本专利在内筒上开设进汽槽和回汽槽,相比证据1中采用弹簧片6分隔成的小室7作为内套上的进汽、回汽通路,该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结构更简单的循环通道,并保证进汽通道的气密性。但是通过开槽形成通道的技术手段在证据2中已有教导,证据2中公开了热交换滚筒中循环流体的通道可以通过在芯体表面加工的槽来形成。也就是说,对于在内筒体上开槽形成通道的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的教导,很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方案中引入上述区别特征(1),以获得结构相对简单、气密性更好的技术效果,而这并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空心轴的轴孔内设置的密封圈,其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提供进汽道与回汽道气密性,保证加热效果。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提及这个部件,但是使用密封圈以提高流体流经部件的密封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证据6第1381页的第1节“密封的主要类型和选择”中公开了可以采用O形密封圈来进行接触式的密封,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方案中引入上述密封圈,其所能达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特征(3),本专利是通过在空心轴10的轴孔内设回汽管9,将轴孔分成进汽道11和回汽道12,进汽道在外,回汽道在内,而证据1中是在空心轴轴孔内设管线,将进汽道10设在管线内部,在其外部形成回汽道11(见证据1图2)。这种区别只是相同部件的位置变换,而所述进汽道、回汽道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无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掌握的常规手段根据具体实践的需要有能力作出类似的简单变换,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看不出进汽道内外位置的差别会使得本专利相比证据1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1)证据1中的圆环14不同于本专利的盖板2,圆环是起密封和增强刚性的作用,本专利的盖板是起支撑作用;(2)本专利是根据实际应用出发,其中密封圈的位置是通过多次实验确定的,便于加工;(3)内筒上开槽起到加工方便、减少加工量、节省成本、发热效果好的作用。且本专利的配汽盘与证据1的面5在结构连接方式上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并没有限定盖板具有除密封之外的其他特殊作用,证据1中的圆盘或圆环14也起到本领域惯常理解的密封和支撑作用,其与本专利的盖板是相同的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仅表示“空心轴10的轴孔内设有回汽管9和密封圈8”,并未记载密封圈的位置有何特殊之处,密封圈所起的作用也是普通的密封作用。对于内筒体开槽能带来的减少加工量、节省成本的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2的教导及普通技术常识能够预期的,并且从权利要求1中对于配汽盘的描述也看不出其与证据1面5在结构连接方式上有何不同。退一步说,即使认为由于进汽管、回汽管的内外差别使得配汽盘的结构连接方式上与证据1面5有所差别,但是这种差别也属于位置关系的简单变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制造中结合其掌握的常规技术手段很容易就能制造出类似结构的配汽盘从而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就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本专利相比现有技术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专利权人也没有陈述出令人信服的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进汽槽、回汽槽为矩形槽,分别设置六条。证据1中公开了“内套和外套之间的空间至少分成六个小室,最好是12个小室”(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2-3行),而矩形槽本身就是常规的几何形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盖板2下部设有撑板3和撑柱1。证据1中公开的圆盘13相当于撑板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没有在证据1中公开的撑柱1,实际是和撑板3一起增加筒体刚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筒体支撑问题时容易想到有多种部件可以增加筒体刚性,比如说用一整块圆盘支撑,或者用带骨架的圆环支撑,或者在圆盘中间用圆柱体焊接来支撑,上述支撑部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想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的基础上结合其掌握的常规技术手段对证据1的圆盘进行简单变换,就能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外桶体6表面有厚度≥0.08mm的喷砂镀铬层。证据1中公开了“可以对导丝盘外套进行回火处理和/或镀铬处理。……采用非回火处理的导丝盘,镀铬层厚度通常需要大约70μm(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20行,第5页第2-3行)。可见,证据1中公开的镀铬层的厚度与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厚度范围非常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镀铬层的厚度本身就是一种常规的技术手段,而喷砂镀铬也是一种常规的镀铬方式,从本申请说明书中看不出权利要求4限定的大于0.08mm的喷砂镀铬层会给所述技术方案带来显著的改进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获得权利要求4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应据此宣告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124515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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