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52
决定日:2009-07-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00943.1
申请日:2001-0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
主审员:徐伟锋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官墨蓝
国际分类号:F23J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1200943.1,申请日是2001年1月10日,专利权人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具有一钢带输送机(3),其特征在于在钢带输送机(3)的上方有一液压碎渣机(1)和隔栅(2),液压碎渣机(1)和隔栅(2)通过箱体(13)支撑,箱体(13)的上部与在锅炉下部的冷灰斗(15)相连,箱体(13)的下部与钢带输送机(3)的上方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隔栅(2)安装在液压碎渣机(1)的下方。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液压碎渣机(1)具有能相对运动的挤压头(7)和与挤压头(7)内的集水管固定连通的若干个连接管(8),连接管(8)的另一端与集水管(10)连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在挤压头(7)和连接管(8)的上方安装有与挤压头同时运动形状相同的防护板(9),液压缸(11)带动集水管(10)、挤压头(7)同时运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隔栅(2)是由若干耐热钢管(16)构成,钢管(16)的两端支承在箱体(13)上,并分别与两冷却水管(12)连通。
6.根据权利要求2或5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液压碎渣机(1)的挤压头(7)以组成隔栅(2)的钢管(16)为导轨运动,挤压头(7)与隔栅(2)接触的部分为波浪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液压碎渣机(1)的挤压头(7)是一对相互啮合的齿形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钢带输送机(3)的下游出渣口安装一粗细渣筛分机构(4),在粗细渣筛分机构(4)的粗渣口下方安装一粗渣碎渣机(5)。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碎渣机(5)将经筛分机构筛分后的粗渣磨碎,进入过渡渣斗(6)进一步冷却,便于下一步的气力输送或皮带输送。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燃煤锅炉高温灰渣干式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连接在碎渣机(5)下面的过渡渣斗(6)收集由筛分机构筛分出的细渣和经碎渣机磨碎后的炉渣,其上端进渣口分两路,分别与筛分机构细渣排出口和碎渣机出渣口连接,其下段出渣口可连接皮带输送机或气力输送管道。”
针对本专利权,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于2009年1月6日做出的(2009)杭证民字第139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2:国家电网关于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网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3:照片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已经在唐山新区热电厂四号锅炉上运行,具体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3中公开,附件2的网页记载了这一事实,网页的真实性由附件1证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的附件如下:
证据1:国家电力公司国电人资[2001]345号文件及其附件,和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国家电网人资[2006]305号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登记内变字[2006]第1318号准予变更通知书及其附件,以及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共11页。
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认为,证据1、2证明原专利权人已经改制、更名;附件2没有提交中文译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附件2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与本专利无关;附件3与附件2中提到的装置无关,也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关,并且附件3的公开时间无法核实,是否为唐山新区热电厂四号锅炉灰渣输送装置也无法核实,并且请求人没有对附件3进行具体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2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2、3不具备新颖性。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请求人解释的附件2的内容有异议,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与本专利无关。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已经在附件3中公开,具体技术特征以请求人当庭提交的经过标注的附件3为准。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认为,无法确定附件3装置的部件具体含义,本专利的装置并没有在附件3中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提交附件1-3作为证据,并认为附件2、3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
合议组认为,附件1为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经审查核实认可其真实性,但是该附件仅说明2009年1月6日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存在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英文网页;附件2是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英文网页,经核实该附件与附件1原件所附文件一致,因此可以认可其真实性。但是,附件2仅标题行为汉字,其它均为外文,而请求人主张使用的部分均为外文部分,该部分属于外文证据,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以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然而请求人并未提供该网页的中文译文,因此附件2的外文部分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而其中文部分仅说明网页上记载了两个公司的名称,未公开任何与本专利使用公开相关的技术内容。附件3为照片的复印件,请求人既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3的照片上均没有出现设备的型号、名称等信息,从而无法确认该设备为何种设备以及与本专利的关联性,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附件3的真实性以及与本专利的关联性。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2、3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120094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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