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氧化沟的叶轮吸气式射流曝气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氧化沟的叶轮吸气式射流曝气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53
决定日:2009-06-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300572.1
申请日:2008-04-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华健环博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李德宝
国际分类号:C02F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权利要求的表述是不清楚的,且结合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也不能清楚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氧化沟的叶轮吸气式射流曝气机”的200820300572.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8年4月16日,专利权人是“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共同专利权人是“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氧化沟的叶轮吸气式射流曝气机,它包括一个固定在氧化沟内混合液面上的浮体(1),其特征在于:在浮体(1)上设有电机(5)和吸气管(2),吸气管(2)的一端没入氧化沟内的混合液,并与设于混合液内的负压进气室(3)连通,在负压进气室的(3)出口连接有斜向下方向设置的射流筒(4),在负压进气室(3)和射流筒(4)内部相交处设有轴流式叶轮(6),轴流式叶轮(6)的电源接口与电机(5)连接。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氧化沟的叶轮吸气式射流曝气机,其特征在于:在浮体(1)上固定有调节手轮(7),且调节手轮(7)套接在吸气管(2)置于混合液面上的一端。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氧化沟的叶轮吸气式射流曝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筒(4)与混合液面的夹角(α)为30°~70°。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氧化沟的叶轮吸气式射流曝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浮体(1)是圆环形浮体。

【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氧化沟的叶轮吸气式射流曝气机,其特征在于:轴流式叶轮(6)的电源接口和电机(5)连接的电源线穿在防水管(8)内,防水管(8)的上方还设有通过螺杆连接的调节手轮(7)。”

针对本专利权,四川华健环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9216Y(专利号为0121073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6440Y(专利号为0223062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对比文件3:邓容森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6年6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氧化沟污水处理理论与技术》版权页、第115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轴流式叶轮的电源接口”和“轴流式叶轮的电源接口与电机连接”不清楚,说明书中也未说明;图1示出轴流式叶轮安装在防水管上,而说明书有“开启电机后,电机带动轴流式叶轮高速旋转”的说法,其含义是叶轮安装在电机轴上,自相矛盾;未清楚描述防水管与负压进气室的连接是连通式还是封闭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

附件1-1:合同编号为“黔科合NY字[2005]3020号”、课题名称为“贵州省小城镇新一代一体化氧化沟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起止年限为“2005年8至2007年7月”的贵州省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1-2: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关于变更项目主持单位的申请及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对该申请的批复复印件,共2页;

附件2:盖有“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查新中心报告专用章”的编号为J20071606、针对项目名称为“贵州省中小城镇新一代一体化氧化沟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的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共11页。

专利权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2均未提及将曝气机30°~70°安装,其目的仅用于生物增氧,而本专利能同时进行沟内增氧和推流;②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所列设备结构明显不同,本专利利用调节手轮可以根据来水水质的不同在曝气机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方便地调节曝气机的倾斜角度,从而灵活分配氧化沟内曝气能量和推流能量以适应实际需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其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此外,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权利要求的表述是不清楚的,且结合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也不能清楚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轴流式叶轮的电源接口”和“轴流式叶轮的电源接口与电机连接”不清楚,说明书中也未作说明,而权利要求2-5均引用权利要求1,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5中轴流式叶轮与电机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记载了“开启电机后,电机5带动轴流式叶轮6高速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知电机和叶轮是轴连接。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虽然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仅提出权利要求1中“轴流式叶轮(6)的电源接口与电机(5)连接”不清楚,但由于权利要求2-5均引用权利要求1,而专利权人已删除权利要求1,因此针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出由于权利要求1中该处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5也不清楚的理由,合议组予以审理。②权利要求2-5均记载有“轴流式叶轮(6)的电源接口与电机(5)连接”,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也记载了相同的内容,而本领域公知,轴流式叶轮本身不具有将电能转化为动能的装置和功能,也不具有电源接口,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轴流式叶轮(6)的电源接口与电机(5)连接”的描述无法清楚确定在叶轮上如何设置电源接口,以及如何使其正常工作。③虽然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开启电机后,电机5带动轴流式叶轮6高速旋转”,但是并不能由此确定专利权人所称的电机与叶轮属于轴连接,而且由于上述内容仅出现在说明书实施例中,发明内容部分则明确记载了与权利要求书相同的技术方案“轴流式叶轮(6)的电源接口与电机(5)连接”,所以更不能据此认定权利要求2-5中所述的“轴流式叶轮(6)的电源接口与电机(5)连接”含义为叶轮与电机属于轴连接。④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只是示意图,因此,依据附图也不能确定叶轮与电机属于轴连接。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内容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均无法清楚确定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针对权利要求2-5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300572.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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