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92
决定日:2009-07-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5156.7
申请日:2007-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特征使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特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18日授权公告的200720045156.7号实用新型专利 (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专利权人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尤指稳固定位于连接器屏蔽壳体上的退卡结构,包括绝缘座体、屏蔽壳体和退卡机件,其中:
所述的绝缘座体为基座上穿设有复数信号端子,并在基座两侧分别同向延设有支臂;
所述的屏蔽壳体罩覆于绝缘座体上方,其两侧分别设有向下延伸且侧边向内弯折的侧臂;
所述的退卡机件扣接于屏蔽壳体的侧臂外侧,具有推杆、连杆以及收纳两者的定位座;
其特征在于:所述侧臂之一的外侧还设有扣接部,并且所述的定位座设有与侧臂外侧的扣接部相固接的嵌合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侧臂外侧的扣接部指的是在侧臂上各特定位置分别设有卡掣凸体、弹性抵持臂和嵌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座的嵌合部对应于侧臂外侧的扣接部,顺次设有卡掣槽口,具有弹臂的定位卡槽和相对式嵌合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座体的一个支臂设有供循环推动的限位座体和滑动杆。
5.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杆一侧连设有延伸入绝缘座体内的推移构件,而该推移构件枢设在与屏蔽壳体单侧相连的基座盖体的底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推移构件一侧设有扳动部,而远离扳动部的另一侧设有顶推部,且使其扳动部、顶推部分别伸出基座盖体两相对侧边所设的镂空孔外部,并从顶推部弯折延伸有推移块。”
针对本专利,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第99226277.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8日,共10页;
对比文件2:第00216222.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17日, 共12页;
对比文件3:第396661号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7月1日,共28页;
对比文件4:第00216857.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31日,共10页。
请求人的理由为:(1)对比文件1中的电子卡连接器1(记忆卡连接器-括弧中为相应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下同)包括绝缘本体(绝缘座体1)、金属构件10(屏蔽壳体2)和退卡机构14(退卡机件3),绝缘座体60(绝缘座体11)内收容有复数信号端子(复数信号端子111)并且具有同向延伸的承接臂602(支臂12),金属构件10(屏蔽壳体2)罩覆于绝缘座体(绝缘座体1)上方,其两侧设有向下延伸且侧边向内弯折的侧壁102(侧臂21),退卡机构14(退卡机件3)扣接于金属构件10(屏蔽壳体2)的侧壁102(侧臂21)外侧,具有推杆18(推杆32)致动杆19(连杆19)以及收纳两者的遮蔽体22(定位座22),金属构件10(遮蔽壳体2)的侧壁102(侧臂21)之一外侧设有嵌槽103、104(扣接部22)并且所述的遮蔽体22(定位座22)设有与侧壁102(侧臂21)外侧的嵌槽103、104(扣接部22)相固接的嵌合件220、221、222(嵌合部315)。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 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构件10(屏蔽壳体2)的侧臂上开设有卡掣突起A(卡掣凸体221a、221b、221c)、弹性抵持臂B(弹性抵持臂222)及嵌槽103、104(嵌槽223),对比文件2公开了屏蔽壳体12(屏蔽壳体2)的侧板121(侧臂21)开设有卡扣122(卡掣凸体221a、221b、221c),可见权利要求2已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故没有创造性。(3)对比文件1公开了遮蔽体22(定位座22)设置有嵌合件220、221、222(嵌合体315),对比文件2公开了垫高装置21(定位座31)上界定设有卡掣槽口C(卡掣槽口314),具有第一支持臂213(弹臂312)的定位卡槽D(定位卡槽313),可见,权利要求3已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因此没有创造性。(4)对比文件1公开了供循环推动的引路径240(限位座体332)和滑块26(滑动杆331),对比文件3公开了框架3(绝缘座体1)的一个支臂(支臂12)设有供循环推动的心型凸轮沟14(限位座体332)和传达针脚12(滑动杆331),权利要求4已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故其不具有创造性。(5) 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构件10(屏蔽壳体2)内延伸有顶出板20(推移构件34),对比文件4公开了推杆40(连杆33)一侧设有延伸入绝缘体10(绝缘座体内1)的转动板30(推移构件34)而该转动板30枢设在侧板15(基座盖体15)的底部;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该转动板30(推移构件34)一侧设有衔接端33(扳动部341),而远离扳动部的另一侧设有端缘32(顶堆部342),且使其衔接端33(扳动部341)、端缘32(顶推部342)分别伸出侧板15(基座盖体15)两相对侧边所设的槽孔14(镂空孔351)外部,并从端缘32(顶推部342)弯折延伸有顶出片31(推移块3421)。可见,权利要求5、6已被对比文件1、4公开,权利要求5、6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24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8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口审期间,请求人:坚持其提出无效请求时的书面意见,并进一步明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具体意见与书面意见相同。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扣接部和嵌合部不是简单部件而是有很多因素整合在一起的,达到很好的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自然也就有创造性;请求人在对比文件1中标记了相应于权利要求2中“弹性抵持臂”的B、相应于权利要求3中“卡掣槽口”的C和“定位卡槽”的D仅是从图中推测的,对比文件1实际并未公开所述特征;权利要求4的限位座体与对比文件3的限位座体有区别;权利要求5没有被对比文件4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一)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4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所述对比文件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2、4的真实性可以被认定。
对比文件3是中国台湾专利公告,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红章的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也没有异议,因此,其真实性也可以被认可。
此外,对比文件1、2、4的授权公告日分别2000年3月8日、2001年1月17日和2001年1月31日,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为 2004年7月1日,可见,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8月20日。基于上述原因,所述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子卡连接器的退卡机构,其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第三页最后一段,图1-4):
电子卡连接器1包括绝缘座体60、金属构件10和退卡机构14,其中退卡机构14固设于金属构件10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卡连接器的退卡结构,尤指稳固定位于连接器屏蔽壳体上的退卡结构,包括绝缘座体、屏蔽壳体和退卡机件”);
绝缘座体60中有横向结构,其上设置有复数个信号端子,所述绝缘座体60两侧连接承接臂60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绝缘座体为基座上穿设有复数信号端子,并在基座两侧分别同向延设有支臂”);
金属构件10罩于绝缘座体60上方,金属构件10两侧设有向下延伸且侧边向内弯折的侧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屏蔽壳体罩覆于绝缘座体上方,其两侧分别设有向下延伸且侧边向内弯折的侧臂”);
退卡机构14固设于金属构件10上,该退卡机构14包括推杆18、致动杆19和收纳两者的遮蔽体2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退卡机件扣接于屏蔽壳体的侧臂外侧,其具有推杆、连杆以及收纳两者的定位座”);
金属构件10的侧臂102上设有若干嵌槽103、104,所述遮蔽体22上设有与嵌槽103、104卡嵌的嵌合件220、221和22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侧臂之一的外侧还设有扣接部,并且所述的定位座设有与侧臂外侧的扣接部相固接的嵌合部”)。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扣接部和嵌合部不是简单部件而是有很多因素整合在一起的,达到很好的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依照权利要求1的当前表述“侧臂之一的外侧还没有扣接部,并且所述的定位座设有与侧臂外侧的扣接部相固接的嵌合部”,无法推导出专利权人所称的“扣接部和嵌合部不是简单部件而是有很多因素整合在一起”,而对比文件1中的嵌槽103、104及与其扣合的嵌合件220、221和222所处的位置及作用均与权利要求1中“扣接部”和“嵌合部”的安放位置和作用相同。故对比文件1中的嵌槽103、104和嵌合件220、221和222可以与权利要求1中扣接部和嵌合部对应。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其与权利要求1的方案皆涉及电子卡连接器的退卡机构,二者都解决了电子卡连接器各部件卡扣嵌合的技术问题,亦达到了所述各部件紧密配合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侧臂外侧的扣接部指的是在侧臂上各特定位置分别设有卡掣凸体、弹性抵持臂和嵌槽。
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第2段、图4):金属构件10侧臂102上设有若干嵌槽103、104。
对比文件2涉及电子卡连接器,包括绝缘本体、若干个导电端子、遮蔽壳体、退卡机构及垫高装置,其中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图2、3、5):遮蔽壳体12侧板121上设置有卡扣122(相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卡掣凸体”)。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金属构件10(屏蔽壳体2-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下同)的侧臂上设有弹性抵持臂B(弹性抵持臂222)及嵌槽103、104(嵌槽223)。对比文件2公开了屏蔽壳体12(屏蔽壳体2)的侧板121(侧臂21)开设有卡扣122(卡掣凸体221a、221b、221c)。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声称的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抵持臂B在对比文件1中并无明确的文字说明和附图标记,从说明书中无法直接、毫无异议地确定该部件的工作原理及功能,因此,不能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弹性抵持臂”;在对比文件1中实行“扣接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功能的部件仅为嵌槽103、104,这点与本专利方案中“扣接部”是由卡掣凸体、弹性抵持臂和嵌槽三个部件共同实现不同,故不能认定对比文件1的嵌槽103、104相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嵌槽”。此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属相同技术领域,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与对比文件1结合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卡扣122与权利要求2中的“卡掣凸体”的功能相同都是为了扣合两个部件之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卡掣凸体”,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弹性抵持臂”和“嵌槽”。所述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退卡机件不稳定、易松动、易脱离”的技术问题,同时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且不能单纯地认定该特征是公知常识,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并非现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定位座的嵌合部对应于侧臂外侧的扣接部,顺次设有卡掣槽口,具有弹臂的定位卡槽和相对式嵌合体。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遮蔽体22(定位座22)设置有嵌合件220、221、222(嵌合体315),对比文件2公开了垫高装置21(定位座31)上设有卡掣槽口C(卡掣槽口314),具有第一支持臂213(弹臂312)的定位卡槽D(定位卡槽313)。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图4):遮蔽体22两侧表面设有嵌合件220、221和222。请求人声称的对比文件2中的卡掣槽口C和定位卡槽D在对比文件2中并无明确的文字说明和附图标记,从说明书中也无法确定所述部件的工作原理及功能,因此不能认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卡掣槽口”和“定位卡槽”;在对比文件1中实现“嵌合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部件功能的部件仅为嵌合件220、221和222,这点与本专利方案中“嵌合部”顺次设有卡掣槽口、定位卡槽和相对式嵌合体三个部件不同,故不能认定对比文件1的嵌合件220、221和222相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相对式嵌合体”。可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3中的“相对式嵌合体”、“卡掣槽口”和“定位卡槽”。所述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退卡机件不稳定、易松动、易脱离”的技术问题,同时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且不能单纯地认定所述特征是公知常识,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并非现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绝缘座体的一个支臂设有供循环推动的限位座体和滑动杆。
对比文件3公开了(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第6页第1段、第10页第2段,图3-7):框架3的外侧面设有心型凸轮沟14,传达针脚12的作动部12a与凸轮沟14卡合并沿着该凸轮沟运动。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限位座体与对比文件3的心型凸轮沟(限位座体)有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传达针脚12沿着心型凸轮沟14移动,所述传达针脚12会驱动驱动体,透过推顶臂而排出IC卡,可见,所述传达针脚12和心型凸轮沟14是为使IC卡脱离连接器而设置的。这与权利要求4中限位座体和滑动杆的设置方式和作用(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行、图2)完全相同。且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装备在插拔IC卡所使用的机器的连接装置,与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完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很容易的,故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连杆一侧连设有延伸入绝缘座体内的推移构件,而该推移构件枢设在与屏蔽壳体单侧相连的基座盖体的底部。
对比文件4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第1段,图1、3-5):推杆40的末端连接有转动板30(相应于权利要求5的“推移构件”),该转动板30横置于侧板15上。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4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中“推移构件枢设在与屏蔽壳体单侧相连的基座盖体的底部”;而对比文件4中的转动板30设于侧板15之上,其上并无其它部件。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退卡组件构造简单的电子卡连接器,其与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且所述对比文件4中的转动板30设置的位置和作用皆与权利要求4中推移构件设置的位置和作用相同,即二者均设在某部件之上、供扳动只用,详言之,对比文件4中转动板30设置在侧板15上,权利要求5中推移构件设置在绝缘座体1上。虽然权利要求5中的推移构件上面还设有两个部件即屏蔽壳体和基座盖体,而对比文件4中的转动板30上面并无部件,但这并不影响转动板30的作用,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根据需要将多个部件层叠设置,这是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的,故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推移构件一侧设有扳动部,而远离扳动部的另一侧设有顶推部,且使其扳动部、顶推部分别伸出基座盖体两相对侧边所设的镂空孔外部,并从顶推部弯折延伸有推移块。
对比文件4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第1段,图1、3-5):转动板30的一侧设有端缘32,端缘32插入一侧导臂12的槽孔14中,相对另一端的衔接端33从另一导臂12的槽孔14穿出该导臂12外,缘端32旁侧垂直设置有顶出片31。
可见,对比文件4中转动板30的结构与权利要求6中推移构件的结构相同,对比文件4已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缺乏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
三 . 决定
宣告20072004515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4-6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其部分有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