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12
决定日:2009-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6589.X
申请日:2006-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熙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F 15/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书证真实性的认定,包含几个方面,其中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证据的关联性、是否有合法的来源,都是判断书证真实性的因素;
对于以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的ZL200620046589.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包括:
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中央处理单元的操作、算术逻辑单元的操作、器件的存储器构成、中断操作和指令集;
外设,包括输入输出端口、三路定时器、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IIC方式、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8位8路模/数转换器、并行从动端口;
特殊功能部件,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欠压复位逻辑、看门狗定时器、休眠模式;
三部分通过系统总线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包括8K×I6位OTP程序存储器和464×8bit的数据寄存器,数据存储器分为两部分,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其中特殊寄存器为96×8bit,通用寄存器368×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提供了TIMER1振荡器,使能TIMER1振荡器时,对应引脚被自动设置为输入模式,此时可外接32KHz~200KHZ晶体振荡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模数转换器的时钟可有如下选择:Fosc、Fosc/4、Fosc/16、来自内部ADC的RC振荡器时钟FRC,可将一个模拟信号转换成相对应的8位数字信号,本芯片共有8路模拟输入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看门狗定时器带有8位预分频器,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其特征还在于采用了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权利要求1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1:编号为07012611-8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共3页;
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000519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2-3:发票号为SLS/2025078,订货日期为1999年6月9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2-4: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复印件,共689页;
附件3-1:附件2-1的中文译文;
附件3-2:附件2-2的中文译文;
附件3-3:附件2-3的中文译文;
附件3-4:附件2-4的中文译文;
附件4:发票号为HKBN-04051401,日期为2004年5月1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5:发票号为700006060007,日期为2006年6月1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6:发票号为700006030117,日期为2006年3月2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7:发票号为HKBN-04122402,日期为2004年12月2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8:发票号为HKBN-04101801,日期为2004年10月18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9:发票号为700005100031,日期为2005年10月13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相对于附件2-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和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已经被附件2-4完全公开。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以列表的方式详细描述了各个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特征在附件2-4被公开的位置。
(2)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8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8年4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窦振中,1998年10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第172、201-204、1、191、41-49、9、10、23、105、196页复印件,共23页;
附件11:第00800648.2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8月1日,共136页。
请求人补充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专利说明书中,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中的“各装置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的表述不准确;②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能相互适应;③说明书中存在多处不清楚、不完整、或不能实现的描述。
(2)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构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范畴,保护的主题不明确;权利要求1-5中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及其结构不清楚,架构结构以及用词等不清楚,“芯片间总线IIC方式”、“通用数据存储器”等用词也分别造成各权利要求1-5不清楚;
(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①缺乏使指令完备的必要技术特征,②缺乏解决相互备份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③缺乏预处理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5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4)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①从属权利要求4只是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限定了“可将一个模拟信号转换成相对应的8位数字信号”,但是没有限定采用什么样的结构特征来实现到8位数字信号的转换。②从属权利要求5只是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限定了“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但是没有限定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来产生溢出复位、采用什么样的结构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权利要求4、5中这样的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①与附件2-4相比,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②与附件10相比,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③与附件11和10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3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附件2-4中任何地方都没有揭示时钟发生器通过总线和中央处理单元相连这样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芯片间总线IIC方式端口,因此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4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附件2-4中也并不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中所记载的许多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2-4也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08年4月2日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人;同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08年5月23日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7月7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中主要提交了附件2-4相关内容的总页码和对应章节页码的对应表。
口头审理于2008年6月10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质疑请求人的委托手续。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后也不能克服这个缺陷;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明确放弃权利要求3、4。
(4)请求人明确所依据的证据与7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的、针对20062004658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证据一样,专利权人明确其质证意见也与上述前案意见一样。
(5)合议组当庭将2008年7月7日收到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2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签名人身份证明书原件5页及译文2页。
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基于上述的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关于附件2-4的公开性及其公开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㈠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㈡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㈢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㈣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㈤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节关于书证的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合议组给出如下审查意见:
请求人主张以两种方式证明附件2-4的公开性及其公开日期。
① 请求人主张用附件2-1、2-2、2-3以及附件4至附件9证明附件2-4的真实性。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1、附件2-2、附件2-4的原件,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没有提交附件2-3、附件4至附件9的原件。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附件2-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附件2-2中国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因此附件2-1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
附件2-1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 Parnell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3023A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Microchip Techology台湾为销售美国微芯科技公司PIC16C73A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六百六十六页至第六百七十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2025078的发票副本,确实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2-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2-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出具证言的证人是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且附件2-1中公证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A,但附件2-3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即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综上所述,附件2-1中存在的多个疑点,附件2-1无法佐证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同理,在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2-3、附件4至附件9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2-1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3的真实性。因此,附件2-3以及附件4至附件9均无法进一步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
② 请求人主张的另一种证明附件2-4的公开性和公开日期的方式是,使用附件2-4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经合议组审查,附件2-4中的下脚标为“(1997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4而言,附件2-4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附件2-4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2-4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附件2-4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无法确认附件2-4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4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
(2)关于附件10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0是《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一书,其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提供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书的出版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使用,下称对比文件2。
(3)关于附件11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是一份中国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专利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使用,下称对比文件3。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共有三方面公开不充分:
① 于“各装置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的表述不清楚,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地理解该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
② 关于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不能相互适应,具体表现为:“各装置互相备份、互相依靠”、“提供大容量的存储器”、“提供较完备的外设”、 “提供大量特殊功能部件”这些技术效果与说明书中提供的技术方案不相适应;
③ 说明书中存在10处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的描述。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①,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所记载的,目前市场上的8位OTP微控制器存在着以下不足:对于两极四段流水结构,各模块间无法相互备份、相互依靠,更不能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和处理,严重影响了该结构的抗干扰能力。本实用新型通过合理的设计,改善了系统架构,增加并调整了外围设备和特殊功能模块,使得传统控制器MCU的不足之处有所改善,通过提供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其中包括内核、外设及特殊功能部件三部分,三部分通过系统总线相连接,以使得指令不仅完备,而且能够相互备份,相互依靠,对数据进行预处理,从而提高整个结构的抗干扰能力。而且,在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还具体记载了,CPU(中央处理单元)和ALU(算术逻辑单元)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哈佛型结构,把16位的程序储存器总线和8位的数据总线分开独立运行,通过将一个指令周期分为4部分,产生四个不重叠的正交时钟(Q1、Q2、Q3、Q4)来实现在一个指令周期内即执行前一条指令又取出当前指令,使一条指令的取出和另一条指令的执行在同一个周期内完成。因此,通过本专利给出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架构,使得内核、外设及特殊功能部件通过总线互相连接,解决了传统控制器的不足之处,实现了各装置之间能够互相备份、互相依靠的技术效果。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②,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于“各装置互相备份、互相依靠的技术效果”,正像上述第1)点所分析的那样,本专利不仅在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记载了CPU(中央处理单元)和ALU(算术逻辑单元)采用两级四段流水线、哈佛型结构,把16位的程序储存器总线和8位的数据总线分开独立运行,产生四个不重叠的正交时钟(Q1、Q2、Q3、Q4),其中,在Q1相实现指令译码,PC备份,双周期指令预处理,中断向量处理,外部中断和端口变化中断预处理操作;Q2相实现接收译码后的寻址操作数和数据内容,并完成对功能寄存器或数据寄存器的读取,同时完成对中断请求标志位的扫描操作及外部中断对休眠模式激活的预处理操作;Q3相实现接收译码后输出的运算类型操作码、接收数据读取装置输出的数据内容,并完成ALU(算术逻辑运算)装置的算术逻辑运算、同时完成端口变化终端处理及其对休眠模式激活的预处理操作同时读取下一条指令;Q4相实现将算术逻辑单元的运算结果按照指令译码后操作数寻址部分做写回操作,包括完成ALU数据写回、内部中断和难栈处理,同时完成PC处理。而且,在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二行至第9页第二段还记载了,PC4处理器还包括微控制器执行跳转指令时,译码器将跳转地址赋值给PC4做跳转操作,以及为抗干扰而设计的PC备份操作,每次PC4的变化都将上一次PC值做备份,以备PC4受干扰时可以做一些补救操作;……,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Q3完成终处理,以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做出准确的判断,避免芯片受到干扰后,无法正确判断的现象发生。再次,结合说明书中的具体描述,本专利还通过附图直观、形象地示出了内核、外设及特殊功能部件三部分的各部件通过系统总线相连接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各装置相互备份、数据预处理和处理、以及抗干扰能力等具体技术细节进行了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能达到“各装置相互备份、相互依靠”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于“提供大容量的存储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段对本专利中所采用的存储器进行了详细描述:所说的器件的储存器包括程序储存器和数据储存器,其特征在于数据寄存器包括特殊寄存器和通用寄存器,利用地址映射电路把分布在不同的区和数据空间的特殊寄存器和通用寄存器的物理地址映射到连续的物理地址上;作为改进本芯片程序储存器为采用的大容量的8K×16位OTP存储器,以使得芯片能够适应当前应用程序越来越大趋势的需要,从而提高芯片的使用范围;数据存储器分为两部分,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共464×8bit,其中特殊寄存器为96×8bit,通用寄存器368×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由此可见,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非常详细地公开了本专利所采用的存储器系统以及各个存储器的具体大小,通过本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提供大容量的存储器”的技术效果。
再次,对于“提供较完备的外设”,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外设,包括输入输出端口、三路定时器、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串行外围接口模块、芯片间总线IIC方式、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8位8路模/数转换器、并行从动端口。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从第4页第二段到第6页第三段,分别对外设的以上各组成部件进行了详细描述。而且,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结合附图1、2对整个技术方案中的外设及其各部件之间的架构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最后,对于“提供大量特殊功能部件”,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特殊功能部件,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欠压复位逻辑、看门狗定时器、休眠模式。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从第6页第四段到该页页末,分别对上述大量的特殊功能部件进行了详细描述。而且,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结合附图1、2对整个技术方案中的大量特殊功能部件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综合以上四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其能实现的技术效果是相互适应的。
对于请求人的观点③,合议组认为,当请求人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将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内容对应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如果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的内容不涉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应当维持权利要求有效。具体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2、5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架构,对应的,在本专利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已经清楚地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具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而且还结合附图1、2形象化地给出了该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的结构框图,据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实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还进一步研究了请求人指出的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10处具体内容。①对于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中描述的“内核”,在说明书第2-4页详细记载了其各组成部件的具体内容,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结合附图描述了“内核”的实现方式和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内核的含义是清楚的。②对于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2行描述的“芯片间总线IIC方式”,在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已经给出了详细的描述,说明书中对“芯片间总线IIC方式”的描述是清楚的。③对于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1-2行,其描述了时钟发生器的作用??为四相提供时钟信号,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根据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时钟发生器的作用就是产生时钟信号,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详细地描述了四相(Q1、Q2、Q3、Q4),而且“同步时钟信号”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本专利。④对于说明书第2页第6段第1-3行的描述,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对Q1、Q2、Q3相的描述,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1-3行对“数据寄存器”的描述,说明书第4页第1段第1行对“标志位F”的描述,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行和说明书第12页第一行对PC处理器“抗干扰”的描述,以及说明书第9页第2段第1-3行的描述,合议组认为以上各处描述结合整个说明书上下文看均是详细的和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所述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的构架进行了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描述,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架构”不清楚,权利要求1对“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件”、“芯片间总线IIC方式”的描述不清楚。
权利要求1对“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件”中各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描述不清楚,使得整个微控制器的结构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使用“芯片间总线IIC方式”进行限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处理器构架,所述处理器包括内核、外设及特殊功能部件三部分,三部分通过系统总线相连接,并具体限定了其中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CPU(中央处理单元)的操作、ALU(算术逻辑单元)的操作、器件的存储器构成、中断操作和指令集;外设包括输入输出端口(I/O)、三路定时器、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CCP)模块、串行外围接口(SPI)模块、芯片间总线IIC方式、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USART(SCI)、8位8路模/数(A/D)转换器、并行从动端口(PSP);特殊功能部件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POR)、欠压复位(BOR)逻辑、看门狗定时器(WDT)、休眠模式。可见,权利要求1对微处理器的结构进行保护,其要求保护的是产品权利要求,其对该微处理器各个组成部件、即内核、外设和特殊功能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的描述和限定,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权利要求1采用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CPU、ALU等组成部件均为本领域通用的微处理器组件,其与微处理器中的其他部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清楚、明了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的“数据存储器”、“数据寄存器”、“通用数据存贮器”以及“通用寄存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通用数据存贮器”指代不明。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所述存储器包括8K×16位OTP程序存储器和464×8bit的数据寄存器,数据存储器分为两部分,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其中特殊寄存器为96×8bit,通用寄存器36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可见,权利要求2已经对存储器中各个组成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清楚的描述,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权利要求2中采用的通用数据存贮器为本领域通用的存储器形式,其作用就是对微处理器所要进行的处理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存储,其与微处理器中的其他部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清楚、明了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不清楚,在权利要求5中出现了两个“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中8位预分频器与看门狗定时器中其他组件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可产生溢出复位”由哪个组件/结构产生不清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仅因权利要求5中出现的两个“其特征在于”而无法正确理解本专利的整个方案;而且,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所述看门狗定时器带有8位预分频器,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采用了32KRC振荡器作为计数时钟;而且,看门狗定时器(WDT)是本领域中的一个常见计数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看门狗定时器(WDT)的功能是防止程序“跑飞”的计数器,其对系统频率进行分频计数,定时器溢出时,将引起复位。据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权利要求5中的限定以及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
① 权利要求1中没有任何与指令完备性相关的描述,从而缺乏使指令完备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包括“相互备份”的内容,权利要求1缺乏解决相互备份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第9页指出“端口处理是本实用新型较为突出的特点”,在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的技术效果中也提到“对于数据的预处理和处理,又可以使得该结构对于抗干扰能力又很大的提高”,所以,端口的预处理应当属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 权利要求2、5的进一步限定仍未包括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将权利要求2、5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仍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 根据本专利“发明内容”部分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目前市场上的8位OTP微控制器的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包括:内核、外设及特殊功能部件三部分,三部分通过系统总线相连接。本实用新型通过合理的设计,改善了系统架构,增加并调整了外围设备和特殊功能模块,解决了:1.提供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以使得指令不仅完备,而且能够相互备份,相互依靠,对数据进行预处理,从而提高整个结构的抗干扰能力;2.提供大容量的储存器,以使得芯片能够适应当前应用程序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趋势的需要,从而提高芯片的使用范围;3.提供较完备的外设,以使得单片机能够更方便的与外部进行联系,并可执行内部任务;4.提供大量特殊功能部件,以使得降低系统成本,提高系统可靠性,增加设计灵活性。此外,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其中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CPU(中央处理单元)的操作、ALU(算术逻辑单元)的操作、器件的存储器构成、中断操作和指令集;外设,包括输入输出端口(I/O)、三路定时器、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CCP)模块、串行外围接口(SPI)模块、芯片间总线IIC方式、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USART(SCI)、8位8路模/数(A/D)转换器、并行从动端口(PSP);特殊功能部件,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延时复位(POR)、欠压复位(BOR)逻辑、看门狗定时器(WDT)、休眠模式”,即,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所述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的三大部分,并具体限定了每一部分所包括的部件,给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端口处理是本实用新型较为突出的特点”,合议组认为,“较为突出的特点”并不是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的依据。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正像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② 由于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只是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限定了“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但是没有限定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来产生溢出复位、采用什么样的结构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权利要求5中这样的功能性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所述的看门狗定时器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看门狗定时器(WDT)是本领域中的一个常见计数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看门狗定时器(WDT)的功能是防止程序“跑飞”的计数器,其对系统频率进行分频计数,定时器溢出时,将引起复位,它也可以用于将器件从休眠或空闲模式中唤醒。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清楚地知晓上述看门狗定时器可产生溢出复位,在休眠模式下可唤醒CPU。此外,说明书第5页第一段中记载了“如果设置为外部异步计数模式,睡眠模式下继续计数,溢出中断可唤醒CPU”;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二段中记载了“休眠模式其特征在于进入休眠模式器件的振荡器停振,I/O端口保持原有电平,可通过以下事件唤醒CPU:器件复位、看门狗定时器唤醒(如果WDT被使能)、外部中断包括INT引脚、PORTB端口高位引脚上的电平变化、A/D、Timerl、SSP、捕捉”。因此,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
① 与附件2-4相比,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
② 与对比文件2相比,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
③ 与对比文件3和2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5不具有创造性。
(1)鉴于附件2-4的公开性均无法认定,本决定将不再针对附件2-4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比,一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或者为业界所熟知,或者既没有说明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什么问题,也没有公开其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和5均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披露了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PIC16ΧΧ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①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和特殊功能部分(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172页图1.4-2);
②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电路(或称复位逻辑)、算术逻辑单元(ALU)、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RAM)(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172页图1.4-2);中断操作(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201-204页);指令集(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1页);
③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的外设包括:I/O口,三路定时器0/定时器1/定时器2,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CCP1, CCP2),同步串行口(SPI, IIC),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8位A/D转换器,并行从动端口,并且上述各个器件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172页图1.4-2),其中所述A/D转换器为8位,且有8个模拟输入通道(参见对比文件2第1章第191页);
④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的特殊功能部分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复位、欠压复位逻辑、监视定时器WDT(即,看门狗定时器)、休眠模式,并且上述各个器件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41至49页以及第174页图1.4-2)。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是仍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2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图上均没有公开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然而,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和2中已经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和2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比,一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或者为业界所熟知,或者既没有说明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什么问题,也没有公开其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和5均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在其优选实施部分披露了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① 所述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包括:时钟发生器、指令寄存器以及与其相连的程序存储器和指令译码器、算术逻辑单元以及与其相连的状态寄存器、数据总线和数据存储器(参见对比文件3的图1);中断事件、指令集(参见对比文件3图57-59);
② 所述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还包括:I/O口、三路定时器0/定时器1/定时器2、比较和脉宽调制、同步串行口、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A/D转换器、并行从属端口,以上各个器件均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
③ 所述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还包括:电压降低复位、加电复位、上电定时器、振荡器起振定时器、监视定时器;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可将上述器件划分成内核、外设和特殊功能部分(参见对比文件3的图1);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是仍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对比文件3记载了其技术方案中省略了复位逻辑等器件或模块,即对比文件3并未明确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时钟发生复位逻辑当中的复位逻辑这一器件及其相应的功能;②对比文件3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图上均没有披露内核所包括的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与总线直接相连。
对比文件2披露了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PIC16ΧΧ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①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和特殊功能部分(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172页图1.4-2);
②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电路(或称复位逻辑)、算术逻辑单元(ALU)、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RAM)(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172页图1.4-2);中断操作(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201-204页);指令集(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1页);
③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的外设包括:I/O口,三路定时器0/定时器1/定时器2,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CCP1, CCP2),同步串行口(SPI, IIC),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8位A/D转换器,并行从动端口,并且上述各个器件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172页图1.4-2),其中所述A/D转换器为8位,且有8个模拟输入通道(参见对比文件2第1章第191页);
④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的特殊功能部分包括:器件配置位、片内上电复位、欠压复位逻辑、监视定时器WDT(即,看门狗定时器)、休眠模式,并且上述各个器件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41至49页以及第174页图1.4-2)。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第①个区别技术特征,即公开了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的内核部分包括有用于产生复位信号的复位逻辑这一技术特征,但仍然没有公开上述第②个区别技术特征,即没有公开内核通过总线与特殊功能部分相连,特别是没有公开内核中的时钟发生器与特殊功能部分中的复位逻辑器件通过总线相连,更加没有给出将所述第②个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各器件或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以及提高抗干扰性这一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放弃了权利要求3、4,请求人针对本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1、2、5所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62004658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5有效,宣告权利要求3、4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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