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13
决定日:2009-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6588.5
申请日:2006-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熙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G06F1/30G06F1/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书证真实性的认定,包含几个方面,其中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证据的关联性、是否有合法的来源,都是判断书证真实性的因素;对于以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26日、名称为“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的第200620046588.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所述的逻辑控制电路有两个信号输出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包括以下结构: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无效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本专利;
附件2:Microchip PIC18F2331/2431/4331/4431 data sheet((2003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首页、第DS39616B-page ii页、第DS39616B-page 1至第DS39616B-page394页,复印件,共396页;
附件3: 附件2的中文译文((2005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共396页;
附件4: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S-EX2004/0368,日期为2004年4月26日,产品为PIC18F4431-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5: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ESSZ2004/0259,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产品包括PIC18F4431-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6: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BCL/INV/0503/336495,日期为2005年10月3日,产品为PIC18F4431-I/PT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7: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S-EX2004/0366,日期为2004年4月26日,产品为PIC18F4431-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8: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EX2004/3773,日期为2004年7月22日,产品为PIC18F4431-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9:附件1与本专利的特征对照表。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1、2中“控制线”的概念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3)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案只披露了控制寄存器、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却并未披露控制寄存器、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在什么条件下,如何协作才能够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另外,仅根据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无法显而易见的推导出各个部件的启动条件和运行流程,因此也难以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对电源电压检测电路的结构进行了具体限定,但即使将权利要求2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也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提到“控制线4”、“控制线5”,后面通过标号4和5分别表示电压和低压信号,因此前后矛盾,使得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矛盾的技术方案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特殊的滤波器,而扩大到所有的滤波器;特殊的逻辑控制电路,而扩大到所有的逻辑控制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仍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不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28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请求人进一步陈述了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0:附件4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1:附件5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2:附件6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3:附件7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4:附件8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5-1:针对附件2与附件6关联性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及译文,共4页;
附件15-2:(2008)美领认字第000010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15-3: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BCL/INV/0503/336495,日期为2005年10月3日,产品为PIC18F4431-I/PT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即附件6),共1页;
附件16:针对附件6出具的深办第035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复印件及译文,共3页;
附件17:针对附件8出具的深办第035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复印件及译文,共3页。
请求人补充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① 说明书并没有明确地反映出本专利是想要“检测电压波动”,还是“检测电压过低”,还是要实现两者同时检测;
② 未对附图1中的LVD电路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通过阅读说明书关于附图1的描述,并不能清楚该电路的具体结构,如何通过“控制线”设置上述各个值;“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不清楚;
③ 未对附图2中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的电路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通过阅读说明书关于附图2的描述,并不能清楚该电路的具体结构是如何实现的,“控制线”、“分压电路”、“稳压器”、“比较器”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不清楚;
④ 说明书未能清楚、完整说明:“能在电源电压过低时对系统复位,在电压上升后,RISC微控制器可正常运行”(说明书第3倒数第1、2行)的技术方案。
⑤ 说明书未能清楚、完整说明:“本电路可设定不同的电源检测电压,可选择不同的滤波时间值。通过滤波处理,一方面,在电源电压下降时,对系统进行复位或中断CPU进行掉电处理;另一方面,在电源电压出现小的波动时,如果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系统仍可正常运行”(说明书第4第1-4行)的技术方案。
(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① 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路结构,以及“控制线”的概念不清楚;
② 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电路结构整体不清楚,“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表示一种操作,而不是结构特征,“控制线”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线”的关系不清楚。
(3)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① 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各自所需要具备的特定的结构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 从属权利要求2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4)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①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特殊的滤波器,而扩大到所有的滤波器;特殊的逻辑控制电路,而扩大到所有的逻辑控制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② 权利要求2仍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不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2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8日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针对无效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8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4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无效请求人于2008年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6月2日向无效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无效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质疑请求人的委托手续。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附件15-1、附件15-2的原件,专利人认可附件2、附件15-1、附件15-2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请求人未提交了附件15-3的原件;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的中文译文和附件2有诸多处不同;
请求人未提交附件4、5、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5、7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对附件4、5、7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请求人提交了针对附件6、附件8出具的公证文书(即,附件16、17)的原件,专利人认可附件16、17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认可附件6、8有公证认证手续,对附件6、8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附件4-8、附件16、17各销售发票与附件2手册之间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4)请求人明确,附件2的手册作为出版物,证明出版物公开;并用附件3至附件8、附件10至附件14、附件15-1、15-2、15-3辅助证明附件2的公开日期。附件16、17作为销售发票,证明使用公开,所销售产品的技术内容在附件2中记载。
请求人明确,关于创造性,与本专利进行对比的仅仅是附件2。
(5)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电子电路大全》,中国计量出版社,1985年7月第一版,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2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签名人身份证明书原件5页及译文2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关于附件2的公开性及其公开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㈠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㈡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㈢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㈣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㈤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节关于书证的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合议组给出如下审查意见:
① 请求人主张附件2的手册作为出版物,证明出版物公开;并用附件3至附件8、附件10至附件14、附件15-1、15-2、15-3辅助证明附件2的公开日期。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2、附件15-1、附件15-2的原件,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没有提交附件3至附件5、附件7、附件15-3的原件,提交了附件6、8公证文书的原件。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附件15-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附件15-2中国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因此附件2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
附件15-1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 Parnell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9616B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PIC18F2331/2431/4331/4431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销售美国微芯科技公司PIC18F4431-I/PT产品,而于2005年10月3日所开立之编号为BCL/INV/0503/336495的发票副本,确实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15-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15-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出具证言的证人是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因此,附件15-1、附件15-2、附件15-3与附件2之间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明,附件15-1、附件15-2、附件15-3无法辅助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
附件3是附件2的中文译文,外文证据附件2与其相对应的中文译文附件3的内容多处不一致,例如,附件2第332页-第335页标题及内容与附件3第332页-第335页不相对应;附件2、3第378页、第393页注释部分内容不对应;附件2第391页内容与附件3第391页内容不对应;附件2、3第392页传真号码不对应;附件2中的下脚标为“(2003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而附件3中的角标为“(2005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即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附件2与中文译文附件3是两份内容不对应的文件,请求人提交了两份版权标记后面日期完全不同的文件证明附件2的出版公开日期。显然,证据3无法证明证据2的公开时间。
在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4、5、7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4、5、7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
附件16、17只能证明附件6、8的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而附件2与附件6的关联性仅通过附件17的利害关系人所出具的未经过质证的证言来证明,附件2与附件8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实。正因为附件2与附件6、附件8之间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明,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无法证明附件6、附件8中发票日期即为附件2的公开日期。
② 对于使用附件2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的下脚标为“(2003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而言,附件2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附件2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2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附件2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无法确认附件2-4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
(2)请求人主张,附件16、17作为销售发票,证明使用公开,所销售产品的技术内容在附件2中记载。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6、17的原件,能够证明附件16、17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附件16、17能够证明附件6、8的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同时附件16、17的证明书上明确记载着文件内容由提供文件当事人负责,也就是说,附件16、17并不能证明附件6、8内容的真实性,而且,附件6、8两张发票里没有载明附件2的数据手册随同所产品一起销售公开。因此,附件16、17并不能证明附件6、8发票中所销售产品与附件2之间存在关联性。正因为附件2与附件16、附件17之间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明,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无法使用附件16、附件17证明本专利的产品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经使用公开。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并没有明确地反映出本专利是想要“检测电压波动”,还是“检测电压过低”,还是要实现两者同时检测,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4行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电源系统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子产品的开关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声,各种辐射、无线电波也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声,电源过载会造成电压下降;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电子产品就会不稳定,有时甚至无法正常运行;电源电压过低,电子产品也无法正常运行。所以,在设计RISC微控制器时,必须采用保护措施,防止电源电压波动造成死机。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对电压波动进行检测,当电压过低时进行处理控制。通过采取本专利的技术手段,给RISC提供了保护措施,防止电压电压波动,导致电压过低造成的死机。因此,本专利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开是充分的。
(2)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未对附图1中的LVD电路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通过阅读说明书关于附图1的描述,并不能清楚该电路的具体结构,如何通过“控制线”设置上述各个值;“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公开了,如附图1所示,微处理器的控制寄存器10通过控制线1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11的检测电压值,通过控制线2设置滤波器12的滤波周期值,通过控制线3设置逻辑控制电路13产生复位信号还是复位中断。在电源电压下降到设定值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11通过控制线4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滤波器12进行滤波处理;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则滤波器12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5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13,逻辑控制电路13产生复位中断信号6(BORIF)或复位信号7(BOR)。由此可见,说明书已经结合附图1清楚完整地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就“控制线”而言,说明书中的上述一段已经给出了控制线4、5的详细控制方式,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就“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而且,《电子电路大全》一书中也公开了许多种滤波器,该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滤波器的设置、结构、作用是非常清楚的,滤波器是公知技术。
(3)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未对附图2中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的电路结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通过阅读说明书关于附图2的描述,并不能清楚该电路的具体结构是如何实现的,“控制线”、“分压电路”、“稳压器”、“比较器”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公开了如下内容:如附图2所示,电源电压VDD通过控制线1进入分压电路21和稳压器22,控制寄存器20通过控制线2控制分压电路21。分压电路21输出电压3到比较器23反相输入端,稳压器22输出电压4到比较器23同相输入端;分压电路21的输出电压3随电源电压1的变化而变化,当电源电压1下降时,分压电路的输出电压3下降;当3的电压小于4的电压时即产生低压信号5(LV)。由此可见,说明书已经结合附图2清楚完整地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就“控制线”而言,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控制线1、2的连接关系和控制方式,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就“分压电路”和“稳压器”而言,它们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其结构和所起的作用。“比较器”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器件,其结构是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有很多种比较器,所起的作用是对电压、电流信号进行比较。本专利在权利要求2或附图2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文字描述中揭示了一种电源电压检测电路的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各个组成元件都是公知的,本专利对各个组成元件之间的结构和连接关系已经给出了清楚的说明。因此,说明书中关于附图2的描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4)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说明书第4页第1-4行描述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认为,首先,说明书第4页第1-4行的记载已经对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所述的“能在电源电压过低时对系统复位,在电压上升后,RISC微控制器可正常运行”作出了具体说明。其次,本专利电路的具体连接结构已经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及附图中详细给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上述部分的公开是充分的。
(5)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提到“控制线4”、“控制线5”,后面通过标号4和5分别表示电压和低压信号,前后矛盾。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本专利附图1中附图标号4、5标识“控制线”,附图2中附图标号4、5分别标识“输出电压”和“低压信号”,附图1、2中的附图标号虽然出现了重复,但是在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中,已经清楚地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据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会仅因附图中附图标号的数字而无法正确理解本专利的整个方案。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路结构,以及“控制线”的概念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权利要求1对所述低压检测电路的电路结构的限定是清楚的,对控制线的连接关系的限定也是清楚的。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电路结构整体不清楚,“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表示一种操作,而不是结构特征,“控制线”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线”的关系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清楚地限定了“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端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在权利要求1清楚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对所述低压检测电路的电路结构的限定、对控制线的描述也都是清楚的。对于“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这句话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到其含义指的是电源电压VDD分别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其是对电路连接关系的限定。而且,对应的附图2中也给出了权利要求2各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清楚、明了的。
4、关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
① 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各自所需要具备的特定的结构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 从属权利要求2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 根据本专利“发明内容”部分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所述的逻辑控制电路有两个信号输出端。本实用新型通过在设计RISC微控制器中,采取用LVD电路,防止了由电源电压波动造成的死机,可以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该LVD电路的电子产品。该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所述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的组成部件和连接结构,给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② 由于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ˉ?求人认为:
①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特殊的滤波器,而扩大到所有的滤波器;特殊的逻辑控制电路,而扩大到所有的逻辑控制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② 权利要求2仍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不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① 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记载了,微处理器的控制寄存器10通过控制线1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11的检测电压值,通过控制线2设置滤波器12的滤波周期值,通过控制线3设置逻辑控制电路13产生复位信号还是复位中断。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则滤波器12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5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13,逻??控制电路13产生复位中断信号6(BORIF)或复位信号7(BOR)。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完全可以知道“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进行具体的限定,但它们是本领域公知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而且,《电子电路大全》一书中也公开了许多种滤波器,该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滤波器的设置、结构、作用是非常清楚的,滤波器是公知技术。对于逻辑控制电路而言,现有逻辑控制电路的任何一种,只要其能够与本专利的滤波器的输出进行连接,并且能够输出相应的复位信号,有两个信号输出端,都可以应用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② 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而得出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由于请求人未能提供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具体参见本决定“决定的理由”部分第1点),故请求人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620046588.5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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