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内置比较器的微控制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61
决定日:2009-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7704.5
申请日:2006-1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2-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穆丽娟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G06F 15/78 G06F 13/40 G06F 9/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书证真实性的认定,包含几个方面,其中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证据的关联性、是否有合法的来源,都是判断书证真实性的因素;
对于以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名称为“内置比较器的微控制器结构”的第200620047704.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l、一种内置比较器的微控制器结构,包括内核、外设以及连接内核和外设的接口,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电路、存储器、算术逻辑单元分别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接,上述器件又分别与总线相连接;
所述的外设包括:一路捕捉、三路定时器、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两个模拟比较器和参考电压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参考电压模块的输出与两个模拟比较器相连,16个输入输出端口分为两组分别与总线连接;
所述的接口包括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以及存储器控制单元。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器大小为2k×16,数据存储器分为特殊功能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其中特殊功能寄存器为 96×8bit,通用寄存器为 224×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由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
3、一种内置比较器的微控制器结构,包括内核、外设以及连接内核和外设的接口,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内核包括数据随机存储器、算术逻辑单元、程序计数器分别与总线相连,堆栈、中断处理器分别与程序计数器相连,程序计数器的输出端依次与程序存储器、指令寄存器、指今译码器相连,指令译码器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数据随机存储器、算术逻辑单元、复位逻辑电路,数据随机存储器的输出端与算术逻辑单元连接,工作寄存器与算术逻辑单元相连,振荡器与复位逻辑电路相连;
所述的外设包括:一路捕捉、三路定时器、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两个模拟比较器和参考电压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参考电压模块的输出与两个模拟比较器相连,16个输入输出端口分为两组分别与总线连接;
所述的接口包括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以及存储器控制单元。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存储器大小为2k×l6,数据存储器分为特殊功能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其中特殊功能寄存器为96×8bit,通用寄存器为224×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由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3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权利要求1至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1:编号为07012611-8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共3页;
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000519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2-3:发票号为SLS/2025078,订货日期为1999年9月6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2-4: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复印件,共688页;
附件3-1:附件2-1的中文译文;
附件3-2:附件2-2的中文译文;
附件3-3:附件2-3的中文译文;
附件3-4:附件2-4的中文译文,共688页。
附件4:发票号为HKBN-04051401,日期为2004年5月1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5:发票号为700006060007,日期为2006年6月1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6:发票号为700006030117,日期为2006年3月2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7:发票号为HKBN-04122402,日期为2004年12月24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8:发票号为HKBN-04101801,日期为2004年10月18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附件9:发票号为700005100031,日期为2005年10月13日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各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4月8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8年4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窦振中,1998年10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第55至56、58至63、65、67至68页复印件,共13页;
附件11: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蔡纯洁等 编, 2003年4月第1版,首页、版权页、第145、149、192、290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12:第00800648.2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8月1日,共136页。
请求人补充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在被请求专利说明书中,①并未清楚公开相互备份如何进行的,“相互依靠”的含义不清楚,也未清楚的公开如何实现相互依靠,也未清楚地说明相互备份、相互依靠是如何实现抗干扰这一效果的。另外,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数据预处理是如何完成的,也未说明数据预处理如何达到了抗干扰的效果;②只给出了存储器的大小,而未说明这里的“小容量”是什么样的标准,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为什么可以采用小容量储存器;③只给出了一些外设,但未说明现有技术中缺乏哪些外设,以及为什么这些外设可以包括在该实用新型中;④此外,说明书中存在多处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的描述。
(2)权利要求1至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4中“上述器件”、“一路捕捉”、“共用引脚数据线”等用词分别造成各权利要求不清楚,“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以及“存储器控制单元”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与前面的“总线”的关系不清楚,此外“数据存储器”、“通用数据存储器”分别与微控制器框架的各个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
(3)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3中,①缺少程序计数器备份操作的必要技术特征,②缺少Q1完成的端口预处理和Q3完成的端口终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③缺少指令完备,而且能够相互备份,相互依靠,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④缺少对POR信号和外部复位信号都经过滤波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和4也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4)权利要求1至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①权利要求1中提到“所述的外设包括……一路捕捉、三路定时器、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意为外设包括有三种功能模块,分别是一路捕捉模块、三路定时器模块以及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而在说明书第5页第23行到第6页第24行中的描述表明一路捕捉与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实际上是集成了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的功能模块,而非功能分离的模块;②权利要求1中提到“所述的外设包括……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两个模拟比较器和参考电压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仅在第8页第21至22行中描述了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共同复用引脚的技术手段,而具体实施方式中并未包含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两个模拟比较器和参考电压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的技术手段;③权利要求3中除存在上述两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缺陷之外,权利要求3中的“程序计数器的输出端依次与程序计数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相连”,这种连接方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它权利要求也因为没有克服上述相应缺陷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利要求1至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①与附件2-4相比,权利要求1至4不具有创造性。②与附件10和11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至4不具有创造性;③与附件12相比,权利要求1至4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3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2008年4月2日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5月23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附件2-4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证据;
(2)附件2-4中并不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4中所记载的许多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至4相对于附件2-4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5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08年5月23日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要求其于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于2008年7月3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质疑请求人的委托手续。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至4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后也不能克服这个缺陷;权利要求1至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4相对于附件2-4、或者附件10和11的结合、或者附件12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明确附件2至9所采用的证据与7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的、针对20062004658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证据一样,专利权人明确其质证意见也与上述前案意见一样,合议组当庭表示对附件2至9不再进行质证;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0、11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0-12真实性不表示异议。
(4)对于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的答复期限还未到,合议组当厅询问请求人是否需要继续进行书面答辩,请求人明确表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专利权人意见陈述进行书面意见陈述。
合议组于2008年7月11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所陈述意见与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厅所陈述意见基本一致。
合议组于2009年3月2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签名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及译文共6页。
基于上述的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1)关于附件2-4的公开性及其公开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㈠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㈡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㈢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㈣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㈤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节关于书证的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合议组给出如下审查意见:
请求人主张以两种方式证明附件2-4的公开性及其公开日期。
① 请求人主张用附件2-1、2-2、2-3以及附件4至附件9证明附件2-4的真实性。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2-1、附件2-2、附件2-4的原件,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没有提交附件2-3、附件4至附件9的原件。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附件2-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附件2-2中国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因此附件2-1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件。
附件2-1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 Parnell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3023A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Microchip Techology台湾为销售美国微芯科技公司PIC16C73A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666页至第670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2025078的发票副本,确实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2-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2-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出具证言的证人是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且附件2-1中公证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A,但附件2-3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即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综上所述,附件2-1中存在的多个疑点,附件2-1无法佐证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同理,在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2-3、附件4至附件9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2-1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3的真实性。因此,附件2-3以及附件4至附件9均无法进一步证明附件2-4的公开时间。
② 请求人主张的另一种证明附件2-4的公开性和公开日期的方式是,使用附件2-4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经合议组审查,附件2-4中的下脚标为“(1997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4而言,首先,附件2-4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附件2-4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2-4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附件2-4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无法确认附件2-4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4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
(2)关于附件10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0是《PIC系列单片机原理和程序设计》一书,其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提供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书的出版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使用,下称对比文件2。
(3)关于附件11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是《PIC全系列单片机原理与开发》一书,其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提供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书的出版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使用,下称对比文件3。
(3)关于附件12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是一份中国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专利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使用,下称对比文件4。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共有四方面公开不充分:
①并未清楚公开相互备份如何进行的,“相互依靠”的含义不清楚,也未清楚的公开如何实现相互依靠,也未清楚地说明相互备份、相互依靠是如何实现抗干扰这一效果的。另外,说明书中没有公开数据预处理是如何完成的,也未说明数据预处理如何达到了抗干扰的效果;
②只给出了存储器的大小,而未说明这里的“小容量”是什么样的标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为什么可以采用小容量储存器;
③只给出了一些外设,但未说明现有技术中缺乏哪些外设,以及为什么这些外设可以包括在该实用新型中;
④此外,说明书中存在多处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的描述。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①,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所记载的,目前市场上的8位OTP微控制器存在着以下不足:对于两级四段流水结构,各模块间无法相互备份、相互依靠,更不能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和处理,严重影响了该结构的抗干扰能力。本专利通过合理的设计,改善了系统架构,提供一种抗干扰能力强、低系统成本、高可靠性、设计灵活的微控制器结构,包括各自分别与总线相连的内核、外设和特殊功能部件,以使得指令不仅完备,而且能够相互备份,相互依靠,对数据进行预处理,从而提高整个结构的抗干扰能力。而且,在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3行开始还具体记载了,程序计数器处理器在微控制器执行跳转指令时,译码器将跳转地址赋值给程序计数器做跳转操作,以及为抗干扰而设计的程序计数器备份操作,每次程序计数器的变化都将上一次程序计数器值做备份,以备程序计数器受干扰时可以做一些补救操作;微控制器在流水操作中实时的检测微控制器是否需要进入低功耗的空闲模式,所以安排Q3来完成空闲模式处理;而端口预处理和端口后处理是检测芯片的部分端口是否有变化,通过Q1完成预处理和 Q3完成终处理,以保证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做出准确的判断,避免芯片受到干扰后,无法正确判断的现象发生。其次,结合说明书中的具体描述,本专利还通过附图直观、形象地示出了内核、外设及接口三部分的各部件通过系统总线相连接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各装置相互备份、数据预处理和处理、以及抗干扰能力等具体技术细节进行了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微控制器的内核、外设及接口通过总线互相连接,解决了传统控制器的不足之处,实现了各装置之间能够互相备份、互相依靠从而达到抗干扰的技术效果。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②,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对本专利中所采用的存储器进行了详细描述:所述的存储器大小为 2k×16,数据存储器分为特殊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其中特殊寄存器为96 ×8bit,通用寄存器224×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采用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由此可见,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非常详细地公开了本专利所采用的存储器系统以及各个存储器的具体大小,相对于需要使用几兆、几百兆甚至更大的寻址范围的应用来讲,本专利所需的寻址范围确实非常小,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的记载能够实现“小容量”的技术方案。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③,合议组认为:
对于“提供较完备的外设”,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外设包括 16个输入输出端口(I/O)、三路定时器、一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CCP)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接收发进器 USART(SCI)、 2路比较器(COMPARATOR1/2)和参考电压模块(VREF)。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从第7页第1段到第9页第4段,分别对外设的以上各组成部件进行了详细描述。而且,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结合附图1、2对整个技术方案中的外设及其各部件之间的架构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针对请求人的观点④,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内置比较器的微控制器结构,对应的,在本专利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已经清楚地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具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而且还结合附图1、2具体地给出了该微控制器的结构框图,据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实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还进一步研究了请求人指出的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2处具体内容。①在说明书第8页第22至23行中提到“上述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共同复用引脚,可通过相关寄存器选择不同模式”,但未清楚的给出如何通过相关寄存器选择上述捕捉、比较、脉宽调制模块的不同模式,也未给出涉及的具体寄存器。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3行开始,已经对这些模块如何共同复用引脚以及捕捉功能在引脚上捕捉的四种状况,还有如何设置具体的寄存器进行了具体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完全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②说明书第5页第6至7行描述了“上述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上述四相提供时钟信号,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上述记载的内容无法确定“为四相提供的时钟信号”和“同时产生的同步时钟信号”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之间如何相互作用并相互影响。同时,“同步时钟信号”如何起作用也是不清楚的。在全部的申请文件中也没有其他的相关描述或者进一步的说明。合议组认为,关于时钟发生器,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记载四相为Q1-Q4,每一相功能不同,需要对应不同的时钟信号,而同步时钟信号是为了使二级四段流水线同步而使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技术能够清楚理解上述内容,并加以实施。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所述内置比较器的微控制器结构进行了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描述,实现本专利。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 ①权利要求1中“上述器件”指代的对象不清楚。②权利要求1中“一路捕捉”是一种操作,而非组成部件,不应该包括在外设中,属于方法技术特征。③权利要求1中“共用引脚数据线”并非技术术语,在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共用引脚数据线”的定义。④权利要求1中“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以及“存储器控制单元”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与前面的“总线”的关系不清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①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上下文即可理解该“上述器件”即指代“内核中的各个器件”;②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明确理解“一路捕捉”指的是一路捕捉模块,所以其为组成部件;③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共用引脚数据线”即为本领域技术术语,指多个部件对引脚数据线进行共同复用,该术语没有产生歧义;④权利要求1涉及的“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存储器控制单元”以及“总线”,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均为公知的标准技术术语,其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公知常识。可见,权利要求1对微处理器的结构进行保护,其要求保护的是产品权利要求,其对该微处理器各个组成部件、即内核、外设和接口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清楚的描述和限定,同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权利要求1限定的微处理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清楚、明了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清楚,权利要求2除了依旧没有克服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多处不清楚缺陷之外,其所涉及的中“数据存储器”、“通用数据存储器”分别与微控制器框架的各个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所述的存储器大小为2k×16数据存储器分为特殊功能寄存器与通用寄存器,其中特殊功能寄存器为 96×8bit,通用寄存器为 224×8bit,通用数据存贮器由单端口,异步低功耗SRAM实现。可见,权利要求2已经对存储器中各个组成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清楚的描述,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权利要求2中采用的通用数据存贮器为本领域通用的存储器形式,其作用就是对微处理器所要进行的处理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存储,其与微处理器中的其他部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都是清楚、明了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也存在多处不清楚之处,具体为:①权利要求3中“程序计数器的输出端依次与程序计数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相连”的描述模糊不清,既有程序计数器的输出端分别与程序计数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相连的含义,也有程序计数器的输出端与程序计数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顺次相连的含义。②权利要求3中“一路捕捉”是一种操作,而非组成部件,不应该包括在外设中,属于方法技术特征。③权利要求3中“共用引脚数据线”并非技术术语,在说明书中也未给出“共用引脚数据线”的定义。④权利要求3中“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以及“存储器控制单元”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与前面的“总线”的关系不清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认为,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3这些描述可以清楚的理解连接方式为:程序计数器的输出端顺次与程序计数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以串联的方式相连,而不会产生其他的歧义,因此该处描述是清楚的;②-④具体评述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评述,同权利要求1评述的②-④。因此,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不清楚,权利要求4除了依旧没有克服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的多处不清楚缺陷之外,其所涉及的 “数据存储器”、“通用数据存储器”分别与微控制器框架的各个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
具体评述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评述,由于与权利要求2评述理由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前提下,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
①权利要求1和3中,缺少程序计数器备份操作的必要技术特征,②缺少Q1完成的端口预处理和Q3完成的端口终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③缺少指令完备,而且能够相互备份,相互依靠,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④缺少对POR信号和外部复位信号都经过滤波的必要技术特征。
② 权利要求2、4的进一步限定仍未包括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即使将权利要求2、4的特征分别并入权利要求1、3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仍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根据说明书中“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所记载的,目前市场上的8位OTP微控制器存在着以下不足:对于两级四段流水结构,各模块间无法相互备份、相互依靠,更不能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和处理,严重影响了该结构的抗干扰能力。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内置比较器的微控制器结构,包括:内核、外设及连接内核和外设的接口三部分。该微控制器结构通过合理的设计,改善了系统架构,增加并调整了外围设备和特殊功能模块,解决了:1.提供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以使得指令不仅完备,而且能够相互备份,相互依靠,对数据进行预处理,从而提高整个结构的抗干扰能力;2.采用了小容量的储存器,大大降低成本;3.提供较完备的外设,以使得单片机能够更方便的与外部进行联系,并可执行内部任务。此外,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内核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逻辑电路、存储器、算术逻辑单元分别与中央处理单元相连接,上述器件又分别与总线相连接;所述的外设包括:一路捕捉、三路定时器、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两个模拟比较器和参考电压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参考电压模块的输出与两个模拟比较器相连,16个输入输出端口分为两组分别与总线连接;所述的接口包括数据,总线、地址总线、程序总线以及存储器控制单元”,即,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所述内置比较器的微控制器结构的三大部分,并具体限定了每一部分所包括的部件,给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端口处理是本实用新型较为突出的特点”,合议组认为,“较为突出的特点”并不是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的依据。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正像前面所分析的那样,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给出的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② 由于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③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不缺少请求人所说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3中给出的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④由于权利要求3已经包含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至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①权利要求1中提到“所述的外设包括……一路捕捉、三路定时器、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意为外设包括有三种功能模块,分别是一路捕捉模块、三路定时器模块以及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而在说明书第5页第23行到第6页第24行中的描述表明一路捕捉与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实际上是集成了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的功能模块,而非功能分离的模块;②权利要求1中提到“所述的外设包括……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两个模拟比较器和参考电压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仅在第8页第21-22行中描述了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共同复用引脚的技术手段,而具体实施方式中并未包含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两个模拟比较器和参考电压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的技术手段。③权利要求3中除存在上述两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缺陷之外,权利要求3中的“程序计数器的输出端依次与程序计数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相连”,这种连接方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它权利要求也因为没有克服上述相应缺陷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权利要求1的描述“所述的外设包括:一路捕捉、三路定时器、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两个模拟比较器和参考电压模块通过共用引脚数据线与总线连接,参考电压模块的输出与两个模拟比较器相连,16个输入输出端口分为两组分别与总线连接”,可以清楚的理解所述“一路捕捉、三路定时器、比较和脉宽调制模块”即为集成了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的功能模块,与说明书第7页第2段、第2页最后一段中的描述内容没有矛盾;此外,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这些模块设置成一体或者分离,在技术实现上是非常容易的;②说明书第7页第2段中描述了“外设包括 16个输入输出端口(I/O)、三路定时器、一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CCP)模块、通用同步异步接收发进器 USART(SCI)、 2路比较器(COMPARATOR1/2)和参考电压模块(VREF)”,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知晓这些外设均是与总线相连的,属于公知常识;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3的这些描述可以清楚的理解连接方式为:程序计数器的输出端顺次与程序计数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以串联的方式相连,而不会产生歧义,同时本专利附图1以及说明书相应部分对该连接方式已经进行了清楚描述和限定。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上述①-③项在说明书均能找到依据,并且与说明书中的表述相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4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
① 与附件2-4相比,权利要求1至4不具有创造性。
② 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至4不具有创造性;
③ 与对比文件4相比,权利要求1至4不具有创造性。
(1)鉴于附件2-4的公开性均无法认定,无法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效证据,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4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和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4分别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相比,一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或者为业界所熟知,或者既没有说明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什么问题,也没有公开其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和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8年公开出版的有关Microchip公司PIC单片机系列的参考用书以及培训班教材,其中介绍了PIC系列单片机。具体来说,对比文件2披露了一种8位RISC微控制器(PIC16C6X),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①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包括: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分以及各种总线(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65页图1.3-2);
②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包括:时钟发生器、复位电路(或称复位逻辑)、算术逻辑单元(ALU)、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RAM)、堆栈(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65页图1.3-2),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第61页关于引脚的定义可知,引脚RB0-RB7是用于处理中断事件的,即相当于中断处理器;
③ 所述8位RISC微控制器的外设包括:I/O口,三路定时器0/定时器1/定时器2,两路捕捉、比较和脉宽调制(CCP1, CCP2),通用同步异步收发器,并且上述各个器件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参见对比文件2第一章第65页图1.3-2)。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是仍然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在于:i)对比文件2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图上均没有公开内核与总线相连;ii)对比文件2的外设中为两路捕捉;iii)对比文件2的外设中没有包括两个模拟比较器以及参考电压模块;iv)对比文件2的I/O没有分为两组。
对比文件3是中国科技技术大学出版社2003年公开出版的有关Microchip公司PIC单片机系列的参考用书,其中介绍了PIC系列单片机。对比文件3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①所述8位CMOS微控制器包括:高性能RISC CPU、外围特征和特殊微控制器特征部分(参见对比文件3第8章第192页);
② 某些型号的8位CMOS微控制器还包括模拟比较器模块、或者包括同步串行端口模块、或者包括通用同步异步接收发送器、或者包括模拟/数字转换器模块,其中比较器模块可以选择内部参考电压模块产生的参考电压作为比较器的一个输入(参见对比文件3第145、149、290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只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iii),仍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i)至ii)、iv),并且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各器件或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以及提高抗干扰性这一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是仍然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在于:i)对比文件2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图上均没有公开内核与总线相连;ii)对比文件2的外设中为两路捕捉;iii)对比文件2的外设中没有包括两个模拟比较器以及参考电压模块;iv)对比文件2的I/O没有分为两组。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i)至ii)、iv)也未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并且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各器件或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以及提高抗干扰性这一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4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和3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或者为业界所熟知,或者既没有说明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什么问题,也没有公开其有益效果,同时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至4相对于对比文件4均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是申请号为00800648.2、公开号为CN1306640A、发明名称为“微控制器指令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具体来讲,对比文件4在其优选实施部分披露了一种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① 所述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包括:时钟发生器、指令寄存器以及与其相连的程序存储器和指令译码器、算术逻辑单元以及与其相连的状态寄存器、数据总线和数据存储器(参见对比文件4的图1);中断操作、堆栈(参见对比文件4图57至59);
② 所述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还包括:I/O口、三路定时器0/定时器1/定时器2、比较和脉宽调制、同步串行口、同步异步接受发送器、比较器、电压基准模块、A/D转换器,以上各个器件均通过总线与其他部分相连;
③ 所述8位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还包括:电压降低复位、加电复位、上电定时器、振荡器起振定时器、监视定时器;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可将上述器件划分成内核、外设、特殊功能部分以及连接各部分的各类总线(参见对比文件4的图1);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是仍然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在于: i)对比文件4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图上均没有公开内核与总线相连;ii)对比文件4的I/O没有分为两组。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将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4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但是仍然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在于:i)对比文件4无论是在文字上还是图上均没有公开内核与总线相连;ii)对比文件4的I/O没有分为两组。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正是由于上述连接结构的改进,使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在客观上能够实现各模块间相互备份、相互依靠,从而带来微控制器系统整体抗干扰水平提高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至4所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62004770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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