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06
决定日:2009-07-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00480.8
申请日:2000-0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冯长根
授权公告日:2003-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鹿泉吉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宋晓晖
国际分类号:F25B 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3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0100480.8,申请日是2000年2月1日,专利权人是鹿泉吉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包括一有门的箱体,在箱体壁的通孔中装有温差电致冷器,该温差电致冷器设置于箱体内的冷端和设置于箱体外的热端各设有散热传导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冷端和/或热端的散热传导结构包括一有梯形空腔蒸发室的梯形盒,该梯形盒的小端顶面连接温差电致冷器,该梯形盒有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该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汇合于同一入口管,该入口管连通所述梯形盒的梯形蒸发室空腔,构成工质循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散热传导结构的呈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道外壁上串接有相互平行的多束金属丝。”
针对本专利权,冯长根(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国际公布日为1999年10月7日、国际公布号为WO99/50604的PCT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检索报告,共22页;
附件2:公告日为1988年7月27日,公开号为CN862089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6页;
附件3:审定公告日为1990年10月10日,审定号为CN1009950B,申请号为8510116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审定说明书,共12页;
附件4:公告日为1988年7月13日,公开号为CN8721657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5页;
附件5:《家用电器原理与控制》,邹敦颐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1996年5月第1版,1999年9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9、20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6:《制冷技术及其应用》,金苏敏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第88、89页,共5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86年8月13日,公开号为CN8510061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无法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未记载工质循环如何实现,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至少1-2支出口管各连接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存在同样的缺陷,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1、2的结合,附件1、3的结合,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附件1、5的结合,附件1、6的结合,附件1、7的结合,附件1、2、5的结合,附件1、2、6的结合,附件1、2、7的结合,附件1、3、5的结合,附件1、3、6的结合,附件1、3、7的结合,附件1、4、5的结合,附件1、4、6的结合,附件1、4、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5月7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从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7、4的结合,附件1、7、2的结合,附件1、7、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2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上述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60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共16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证据2的审查结论已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词语含义即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证据1和2的审查结论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8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其中,新颖性理由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理由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1、2的结合,附件1、3的结合,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附件1、5的结合,附件1、6的结合,附件1、7的结合,附件1、2、5的结合,附件1、2、6的结合,附件1、2、7的结合,附件1、3、5的结合,附件1、3、6的结合,附件1、3、7的结合,附件1、4、5的结合,附件1、4、6的结合,附件1、4、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放弃其于2009年5月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具体意见。(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以及附件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519号决定中作出认定,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审理,双方无异议。(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 2000年1月第1版,2000年7月第3次印刷的《辞海》封面页、前言页、版权页、第1900、2254、2255页复印件,用于证明“热管”和“工质循环”为公知常识(第1900页)以及“螺旋”的定义(第2254页)。(4)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09年7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上述证据3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7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也无异议。(5)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而附件2中采用了双排螺旋管的设计,也就揭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及附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因此没有结合的启示,同时附件1和2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包括附件1、2、5,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和2均是专利文献,附件5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散热传导结构的温差电致冷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热管传导散热的温差电致冷器,并且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的特征:所述温差电致冷器包括一有门的箱体,在箱体壁的通孔中装有温差电致冷器,该温差电致冷器设置于箱体内的冷端和设置于箱体外的热端各设有散热传导结构(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9行,第8页第10-17行以及图8、图9)。附件1还公开了:所述冷端和热端的散热传导结构分别包括一有梯形冷凝室(12)的梯形盒和一有梯形蒸发室(13)的梯形盒,冷端和热端梯形盒的小端顶面均连接温差电致冷组件(11),冷端和热端的热管均为环流形式,其形态分别为:梯形冷凝室上端由蒸发主管道14(即出口管)连通的多束热管从两侧回转向下、在工质蒸发段17形成的多束蒸发管18、多数相互连通的蒸发管汇集于冷凝室下端的回流主管道19(即入口管)组成的致冷传导装置;梯形蒸发室上端由蒸发主管道14(即出口管)连通的多束冷凝管15,达到顶端后,多束冷凝管后向回转向下,在工质蒸发段17形成的多束蒸发管18,多束相互连通的蒸发管回转向上汇集于蒸发室下端的回流主管道19(即入口管)组成的热端散热装置(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9和10,说明书第5页第2段,以及附图11A、11B、12A、12B)。
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中的热管为“螺旋迂回弯曲”,即热管为多层结构,而附件1中的热管可以描述为“迂回弯曲”,即热管均处于同一平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螺旋迂回弯曲”方式使得散热效果优于附件1中采用的“迂回弯曲”方式。证据2作为生效的司法判决书对上述区别特征以及其技术效果作出了认定(参见证据2第13页)。
因此,上述“热传导管为螺旋迂回弯曲”的区别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解决“占用空间小,提高散热效率”的技术问题,但是附件2中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效气水换热器,为立体式的双排螺旋管换热器,成立体螺旋形状,其体积小,结构简单,节约能源,热效率高”(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4,说明书第1页第2段,附图1),即附件2中的热管为“螺旋迂回弯曲”的形式,同时其在附件2中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虽然专利权人主张附件2与本专利以及附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技术启示来结合附件1、2。但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关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本案中,附件2为热交换设备领域,附件1和本专利同属制冷设备领域,显然两者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占用空间小,提高散热效率”的技术问题,完全有启示将附件2中的 “螺旋迂回弯曲”的热管形式应用到附件1的热传导管上,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所述热传导结构的呈螺旋迂回弯曲的热传导管道外壁上串接有相互平行的多束金属丝。上述技术特征被附件5第20页的图1-20所公开,并且该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的作用与本专利中一样,都是为了提高散热效率,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5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0100480.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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