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鼠标快捷输入系统及其实现快捷输入的鼠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53
决定日:2009-08-2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93506.2
申请日:2005-08-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G06F 3/033,G06F 3/02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截然不同,则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已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技术效果上的显著进步,从而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鼠标快捷输入系统及其实现快捷输入的鼠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8月26日,专利号为200510093506.2,专利权人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鼠标快捷输入系统,包括鼠标和计算机主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鼠标至少包括一解译器和一程序计数器、多个输入件及通讯连接接口;其中,
所述解译器与程序计算器相互连接;所述输入件和通讯连接接口均与所述解译器与程序计算器连接; 所述鼠标通过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与计算机主机相连接,并通过切换模式切换至快捷输入设定模式;再通过鼠标,将连续动作的相关控制指令输入,并指定鼠标上其中一所述输入件作为触发键,通过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传送至鼠标中的所述程序计数器储存;
当被指定的输入件被触发时,所述解译器会将程序计数器的指令取出,并将解译后的控制指令经所述通讯连接接口输出至计算机主机,从而使计算机主机自动执行与所述控制指令相应的连续动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鼠标快捷输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件为按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鼠标快捷输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为USB。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鼠标快捷输入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为无线通讯接口。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鼠标快捷输入系统,其特征在于,经快捷输入设定的所述控制指令经计算机主机编译为可执行文件后,再通过通讯连接接口传送至鼠标中的程序计数器储存。
6.一种实现快捷输入的鼠标,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一解译器和一程序计数器、多个输入件及通讯连接接口;其中,所述解译器与程序计算器相互连接;所述输入件和通讯连接接口均与所述解译器与程序计算器连接;
所述通讯连接接口,用于将鼠标与计算机主机相连接,并通过切换模式切换至快捷输入设定模式;再通过鼠标,将连续动作的相关控制指令输入,并指定鼠标上其中一所述输入件作为触发键,通过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传送至鼠标中的所述程序计数器储存;
当被指定的输入件被触发时,所述解译器会将程序计数器的指令取出,并将解译后的控制指令经所述通讯连接接口输出至计算机主机,从而使计算机主机自动执行与所述控制指令相应的连续动作。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快捷输入的鼠标,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件为按钮。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快捷输入的鼠标,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为USB。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快捷输入的鼠标,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为无线通
讯接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公开号为CN12773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授权公告为CN25229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授权公告为CN26727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公开号为CN15987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揭示,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程序计数器及解译器,对比文件1为将移动或键按下信号和时间储存于存储器中并藉由中央处理芯片执行解译器功能。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所揭示内容无需花费脑力劳动轻易地加以变化就可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程序计数器及解译器,但对比文件2揭示了电路极板12内设的微处理控制器具有鼠标的信息处理、功能控制及数据编码等系统程序,也就是说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和2结合所揭示内容无需花费脑力劳动轻易地加以变化就可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中计算机对输入件的连续动作进行设定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中解译器和程序计数器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的技术方案也只能是鼠标功能的进一步增强,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再次于2009年6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证据,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5996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授权公告为CN25980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7:授权公告为CN2657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下称对比文件7)。
附件8:授权公告为CN26157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5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8)。
附件9:公告号为M267531的台湾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2页,其公告日为2005年6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9)。
附件10:公开号为CN1467610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1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10)。
附件11:《计算器结构与逻辑设计》的外封面、内封面、出版信息页以及正文“第七章控制单元”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12:授权公告为CN10037186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9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27日(下称对比文件12)。
附件13:授权公告为CN10038819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13)。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审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取消原定于2009年6月15日举行的口头审理,重新定于2009年7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公开的程序计数器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存储器,对比文件1的中央处理芯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6的解译器。权利要求1的结构特征和鼠标输入系统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他们同样是智能鼠标,同样是实现快捷输入的鼠标,同样能使计算机自动执行相应的连续动作。它们仅是名称有区别,但结构和系统的实质是一样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不用花费创造性劳动,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定。对比文件2揭示了电路极板12内设的微处理控制器具有鼠标的信息处理、功能控制及数据编码等系统程序,也就说明微处理控制器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译器和程序计数器。因此,本领域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所揭示内容无需花费脑力劳动轻易地加以变化就可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
口头审理于2009年7月22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且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9年6月8日提交的补充证据对比文件5-13以及2009年7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给专利权人;另外,请求人还当庭提交《计算器结构与逻辑设计》一书的外封面、出版信息页以及正文“第七章控制单元”和“第7.2.2减法指令”、“第7.2.3取操作数指令”的复印件共4页,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放弃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并且当庭明确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请求人于2009年6月8日提交的补充证据已经超过期限,应不予考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5页、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和无效理由
对比文件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了《计算器结构与逻辑设计》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没有异议,该书的出版信息页上记载的印刷日为2001年6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公开日,因此,《计算器结构与逻辑设计》的公开日期可以视为2001年6月30日,由于其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请求人于2009年6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补充证据已经超出了举证期限,但鉴于所提交的《计算器结构与逻辑设计》属于教科书,其本身能够作为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因此合议组对此予以考虑。除此之外,请求人于2009年6月8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及补充证据对比文件5-10,12-13,合议组均不予考虑。
请求人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中,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增加的新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截然不同,则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已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来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技术效果上的显著进步,从而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鼠标快捷输入系统,包括鼠标和计算机主机,其特征在于,(a)所述鼠标至少包括一解译器和一程序计数器、(b)多个输入件及通讯连接接口;其中,(c)所述解译器与程序计算器相互连接;(d)所述输入件和通讯连接接口均与所述解译器与程序计算器连接;(e)所述鼠标通过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与计算机主机相连接,并通过切换模式切换至快捷输入设定模式;(f)再通过鼠标,将连续动作的相关控制指令输入,(g)并指定鼠标上其中一所述输入件作为触发键,(h)通过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传送至鼠标中的所述程序计数器储存;(i)当被指定的输入件被触发时,所述解译器会将程序计数器的指令取出,并将解译后的控制指令经所述通讯连接接口输出至计算机主机,从而使计算机主机自动执行与所述控制指令相应的连续动作。 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可记录移动及键按下信号和其时间过程并再现的智能鼠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3行至第27行以及附图1)图1是本发明可记录移动及键按下信号和其时间过程并再现的智能鼠标的原理方框图,中央处理芯片(CPU)、非易挥发性存储器部分、移动传感接口及键接口部分、计算机接口部分组成;中央处理芯片(CPU)的键信号管脚与键扫描阵列接口相连,中央处理芯片的计算机接口管脚与计算机信号接口相连,中央处理芯片的存储器接口管脚与存储器信号接口相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26行)当按下鼠标上的键或开关时,中央处理芯片(CPU)进入判断是否为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如果是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则按下一个特殊定义键,开始取得移动或键按下信号传送至计算器,同时顺序存储已取得的移动或键按下信号及时问间隔于当前序列,进入判断是否为记录终止条件(键或开关),如果是记录终止条件(键或开关)时,则存储当前移动及键按下信号和其时间至该按下的特殊定义键所对应的存储器中,如果非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则返回至取得移动或键按下信号并传送计算机状态。如果非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将判断是否为特殊定义键,如果是特殊定义键则顺序提取存储器中该特殊定义键所对应的移动及键按下信号和时间间隔序列,将该特殊定义键的移动或键按下信号按已存储的对应时间间隔传送至计算器。
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传感接口及键接口部分、计算器接口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对比文件1中的“当按下鼠标上的键或开关时,中央处理芯片(CPU)进入判断是否为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e);对比文件1中的“鼠标上的键或开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特征(a)、(c)、(d)、(f)、(h)、(i)。
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多媒体按键的鼠标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3行至第5行以及第12行至第13行,附图1)鼠标本体1上包括数个输入部11、一位置移动机构12、一电路集板13、一外围接口14及数个多媒体按键15。该电路极板13设于该鼠标本体1的内部,其设有微处理控制器作为该鼠标本体1的信息处理、功能控制及数据编码等系统程序。
对比文件2中的“输入部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件”,对比文件2中的“外围接口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讯连接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特征(a)、(c)、(d)、(f)、(h)、(i),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非易挥发性存储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数器”,对比文件1中的“中央处理芯片CPU”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解译器”。对比文件2中的“电路基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解译器和程序计数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数器”和“解译器”只是名词的编译,实际上就是存储计算机的一些命令,再把这些命令通过编译编辑提取,把指令传给计算机指令这个动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在所提交的教科书《计算器结构与逻辑设计》的第7章中也记载了“计算机控制单元的任务就是提取指令和执行指令”。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实现这个功能,都是使鼠标具有智能功能,把计算机执行的命令通过鼠标键来完成,不同的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执行的是连续动作,对比文件1执行的是移动时间的间隔的信号和当前序列。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储的是一系列的连串的指令,但没有提出可以随意根据需要修改连续动作的每个动作,没有同时能保存多次连续动作,对比文件1也能做连续动作,只不过要比本专利少一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能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由上述区别特征(a)、(c)、(d)、(f)、(h)、(i)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原本需要通过多个指令连结在一起执行的动作变为可自动连续执行,并且能够达到使计算机主机自动执行与所述控制指令相应的连续动作的有益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的“非易挥发性存储部分”和“中央处理芯片CPU”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电路基板”都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并且达到上述效果。虽然请求人所提交的教科书《计算器结构与逻辑设计》的第7章记载了“计算机控制单元的任务就是提取指令和执行指令”,但该书中的“提取指令”和“执行指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解译器”和“程序计数器”所实现的“提取指令”和“执行指令”是不同的,无法实现将原本需要通过多个指令连结在一起执行的动作变为可自动连续执行,并且能够达到使计算机主机自动执行与所述控制指令相应的连续动作的有益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对比文件1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本专利只通过鼠标上的触发键来实现,而对比文件1按下鼠标上的键或开关进入纪录起始条件,只有按下特殊定义键之后才可以获得信号。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达到的效果与对比文件1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同,本专利无需先执行一次连续动作,可通过输入件来设定一系列连续的动作,而对比文件1的鼠标必须先执行一次完整的输入。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a)、(c)、(d)、(f)、(h)、(i),并且通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记载,也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解译器”以及“程序计数器”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键鼠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8行,以及附图1、2):在位于鼠标1的滚轮13外围适当位置,分别设有已定义的功能热键14,该数个热键14的两侧分别为鼠标的左、右键11、12,使鼠标1的热键14位于食指、中指、无名指可直接控制的范围。
可见对比文件3也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a)、(c)、(d)、(f)、(h)、(i),并且通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的记载,也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解译器”以及“程序计数器”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6-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快捷输入的鼠标,其特征在于,(a)至少包括一解译器和一程序计数器、(b)多个输入件及通讯连接接口;其中,(c)所述解译器与程序计算器相互连接;(d)所述输入件和通讯连接接口均与所述解译器与程序计算器连接;(e)所述通讯连接接口,用于将鼠标与计算机主机相连接,并通过切换模式切换至快捷输入设定模式;(f)再通过鼠标,将连续动作的相关控制指令输入,(g)并指定鼠标上其中一所述输入件作为触发键,(h)通过所述通讯连接接口传送至鼠标中的所述程序计数器储存;(i)当被指定的输入件被触发时,所述解译器会将程序计数器的指令取出,并将解译后的控制指令经所述通讯连接接口输出至计算机主机,从而使计算机主机自动执行与所述控制指令相应的连续动作。 对比文件1请求保护一种可记录移动及键按下信号和其时间过程并再现的智能鼠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3行至第27行以及附图1)图1是本发明可记录移动及键按下信号和其时间过程并再现的智能鼠标的原理方框图,中央处理芯片(CPU)、非易挥发性存储器部分、移动传感接口及键接口部分、计算机接口部分组成;中央处理芯片(CPU)的键信号管脚与键扫描阵列接口相连,中央处理芯片的计算机接口管脚与计算机信号接口相连,中央处理芯片的存储器接口管脚与存储器信号接口相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26行)当按下鼠标上的键或开关时,中央处理芯片(CPU)进入判断是否为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如果是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则按下一个特殊定义键,开始取得移动或键按下信号传送至计算器,同时顺序存储已取得的移动或键按下信号及时问间隔于当前序列,进入判断是否为记录终止条件(键或开关),如果是记录终止条件(键或开关)时,则存储当前移动及键按下信号和其时间至该按下的特殊定义键所对应的存储器中,如果非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则返回至取得移动或键按下信号并传送计算机状态。如果非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将判断是否为特殊定义键,如果是特殊定义键则顺序提取存储器中该特殊定义键所对应的移动及键按下信号和时间间隔序列,将该特殊定义键的移动或键按下信号按已存储的对应时间间隔传送至计算器。
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传感接口及键接口部分、计算器接口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b);对比文件1中的“当按下鼠标上的键或开关时,中央处理芯片(CPU)进入判断是否为记录起始条件(键或开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e);对比文件1中的“鼠标上的键或开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g)。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特征(a)、(c)、(d)、(f)、(h)、(i)。
对比文件2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多媒体按键的鼠标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3行至第5行以及第12行至第13行,附图1)鼠标本体1上包括数个输入部11、一位置移动机构12、一电路集板13、一外围接口14及数个多媒体按键15。该电路极板13设于该鼠标本体1的内部,其设有微处理控制器作为该鼠标本体1的信息处理、功能控制及数据编码等系统程序。
对比文件2中的“输入部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输入件”,对比文件2中的外围接口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通讯连接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特征(a)、(c)、(d)、(f)、(h)、(i),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非易挥发性存储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计数器”,对比文件1中的“中央处理芯片CPU”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解译器”。对比文件2中的“电路基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解译器和程序计数器”。权利要求6中的“计数器”和“解译器”只是名词的编译,实际上就是存储计算机的一些命令,再把这些命令通过编译编辑提取,把指令传给计算机指令这个动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在所提交的教科书《计算器结构与逻辑设计》的第7章中也记载了“计算机控制单元的任务就是提取指令和执行指令”。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是实现这个功能,都是使鼠标具有智能功能,把计算机执行的命令通过鼠标键来完成,不同的是,本专利权利要求6执行的是连续动作,对比文件1执行的是移动时间的间隔的信号和当前序列。本专利权利要求6存储的是一系列的连串的指令,但没有提出可以随意根据需要修改连续动作的每个动作,没有同时能保存多次连续动作,对比文件1也能做连续动作,只不过要比本专利少一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能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由上述区别特征(a)、(c)、(d)、(f)、(h)、(i)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原本需要通过多个指令连结在一起执行的动作变为可自动连续执行,并且能够达到使计算机主机自动执行与所述控制指令相应的连续动作的有益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的“非易挥发性存储部分”和“中央处理芯片CPU”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电路基板”都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并且达到上述效果。虽然所提交的《计算机结构与逻辑设计》的第7章记载了“计算机控制单元的任务就是提取指令和执行指令”,但该书中的“提取指令”和“执行指令”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解译器”和“程序计数器”所实现的“提取指令”和“执行指令”是不同的,无法实现将原本需要通过多个指令连结在一起执行的动作变为可自动连续执行,并且能够达到使计算机主机自动执行与所述控制指令相应的连续动作的有益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对比文件1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本专利只通过鼠标上的触发键来实现,而对比文件1按下鼠标上的键或开关进入纪录起始条件,只有按下特殊定义键之后才可以获得信号。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达到的效果与对比文件1所达到的效果也不同,本专利无需先执行一次连续动作,可通过输入件来设定一系列连续的动作,而对比文件1的鼠标必须先执行一次完整的输入。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a)、(c)、(d)、(f)、(h)、(i),并且通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记载,也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解译器”以及“程序计数器”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键鼠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8行,以及附图1、2):在位于鼠标1的滚轮13外围适当位置,分别设有已定义的功能热键14,该数个热键14的两侧分别为鼠标的左、右键11、12,使鼠标1的热键14位于食指、中指、无名指可直接控制的范围。
可见对比文件3也没有明确记载上述区别特征(a)、(c)、(d)、(f)、(h)、(i),并且通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的记载,也无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关于区别特征“解译器”以及“程序计数器”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510093506.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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