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63
决定日:2009-09-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87945.2
申请日:2006-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8-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潘文妃吴家奕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A47K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当一项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的第20062008794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8月11日,专利权人为潘文妃、吴家奕。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它使盖子和坐垫可以绕轴转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定位杆、转轴套(一)、转轴套(二)、转轴;在盖子或坐垫后端部的两侧设有转轴套(二),在转轴套(二)的径向上开有长条形的槽孔,在洁具的支座的相应位置上设有定位杆,定位杆穿过上述长条形的槽孔并插合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定位杆与转轴连接,转轴与转轴套(二)形成可转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杆与转轴为可拆连接,其连接装置包括:按钮、弹簧、固定件,按钮和固定件可以为同一个零件,在定位杆的上端径向设有卡槽,在转轴套的一端安装转轴,另一端装有一按钮,固定件设于转轴的轴向孔内,其一侧为按钮,另一侧接有弹簧后抵靠转轴,其固定件有一开孔,一般为长形孔,定位杆穿过转轴套的长条形的槽孔,插入转轴后再穿过定位件的开孔,于弹簧力的作用使定位件向一方向移动,其侧壁卡住定位杆的卡槽将定位杆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其特征在于坐垫上的后端两侧设有转轴套(二),在盖子的后端两侧设有转轴套(一);转轴套(一)、转轴套(二)与转轴分别为转动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其特征在于在其中一边的转轴套(一)通过阻尼器与转轴连接,另一边的转轴套(二)通过阻尼器与转轴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杆的定位支架其底部的螺丝安装孔为长条形,螺丝可装于长条形孔的任何位置,所述的定位杆与转轴的连接部分为圆形,这样支架与转轴连接后可绕固定杆做圆周向转动调节,两者结合使得螺丝可在一定平面范围内的任何位置安装。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杆上端设有凹槽或凸缘。”

针对本专利,厦门豪帝卫浴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0903Y(专利号为02233155.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6624Y(专利号为00267622.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转轴套(二)的径向上开有长条形的槽孔”和“定位杆穿过上述长条形的槽孔并插合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被附件2的“缺口22、32”所公开,特别是附件2公开的四种实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带杆的定位支架其底部的螺丝安装孔为长条形,螺丝可装于长条形孔的任何位置”与附件2公开的“槽中具有一穿孔14”的功能及效果相同,“所述的定位杆与转轴的连接部分为圆形” 与附件2公开的“圆形枢孔222、322”的功能及效果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6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5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8110Y(专利号为02256525.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4年9月16日,公开号为WO2004/078017A1的PCT专利申请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37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多功能马桶盖公开的装配轴53与装配轴螺丝54之间的连接是通过装配轴53上的U型槽实现的,给出了本专利采用长条形槽孔的技术启示,因此附件3中认定的本专利因长条形槽孔而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附件5公开的立柱及接收孔以及铰链组件关于旋转轴在座垫的高位和低位之间互相枢纽(见权利要求1)已经破坏了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9年6月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及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2的缺口22、32与本专利的长条形槽孔的位置和作用均不同,附件2的四种实施方式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附件4的枢轴套51、枢轴心管52、装配轴53、装配螺丝51与本专利均不同,本专利相对于附件4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没有具体论述附件5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差异,本专利相对于附件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9年8月19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2)合议组当庭明确: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的基础。(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分别结合附件2、4、5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5使用图2及中文译文的第3页第17、18行“铰链装置……柱6的上端”部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和5的结合公开,其中附件5使用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简单的要素变换;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通用结构或被附件5公开,其中附件5使用中文译文第4页倒数第3段第1行及图3;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5的结合公开,其中附件5使用附图2;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凹槽”被附件5公开,“凸缘”是要素变换,其中附件5使用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4行“立柱……凹槽”部分及附图2,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3用于说明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请求人当庭明确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4)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在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没有提到过上述权利要求1-6的评述方式,对请求人使用附件5中文译文的上述部分的准确性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2、4、5,它们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2、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2、4、5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2、4、5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5请求人仅使用附图2、3和中文译文的第1页倒数第4行“立柱……凹槽”部分、第3页第17、18行“铰链装置……柱6的上端”部分、第4页倒数第3段第1行以及权利要求1、2,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5中文译文的上述部分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5公开的内容以上述中文译文为准。

关于附件3,请求人用于说明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当一项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其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洁具用盖子和坐垫的安装支架,附件1(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第7行至第23行、附图1-3)公开了一种马桶座和马桶盖的铰链,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其包括一基板1及一设于基板上的套子2,该套子2两侧分别枢接有一铰链片4,该铰链片分别与该马桶座及马桶盖结合;套子2两侧分别凸伸有一枢轴22,各枢轴22分别枢接有一铰链片4,各铰链片4分别与马桶座51及马桶盖52结合,在基板1一体成型有一柱11,再将套子2套在柱11外侧后,才把螺栓3锁到柱11上以固定套子2;套子2不易从基板1上脱落,而让马桶座51及马桶盖52仍能维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从以上公开的内容可看出,在附件1中,基座1一体成型的直立柱11的作用是将马桶盖和坐垫安装、固定在马桶上,这与本专利中定位杆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因此附件1中的“直立柱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定位杆”;同时,附件1中的各铰链片4与盖子和坐垫后端部的两侧相连接,从而利用铰链片4使得马桶盖子和坐垫以套子2的枢轴22为转轴可转动连接,这与本专利中转轴套(一)和(二)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因此附件1中的“铰链片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转轴套(一)、(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在转轴套(二)的径向上开有长条形的槽孔”以及“定位杆穿过上述长条形的槽孔并插合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是:穿过转轴套(二)上长条形槽孔的定位杆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连接的同时,由于槽孔的让位作用,马桶盖、坐垫可以没有阻碍的绕转轴做圆周向的转动。

请求人认为附件2附图5、7、8中的导块、缺口、凸块、与凸块连接的榫轴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转轴套(二)”、“径向上开有长条形的槽孔”、“定位杆”和“转轴”,并且附件2的缺口的延伸起到让位作用,从而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同时附件2给出了技术上的启示,本专利与其相比是要素的改变,效果功能、用途是相同的。

合议组在认真研究了本专利与附件2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简易拆组式马桶座,是由二个扣接座10、一枢设在扣接座10上的座垫20、一枢设在同一扣接座10上的掀盖30,在扣接座10设有凸块12,在座垫20和掀盖30的后端设有导块21、31;在凸块12上横向贯穿一固定轴18,固定轴的两端为榫轴181a、181b,榫轴181a、181b露出在凸块12的左右两端,导块上设置缺口22、32,缺口前段为水平入口221、321,后段为圆形枢孔222、322,通过将榫轴181a、181b导入缺口内而使座垫20、掀盖30与扣接座10结合(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2和说明书第3-4页以及附图5-21)。附件2中导块21、缺口22、固定轴18的作用关系为,固定轴两端的榫轴181a、181b分别导入导块21、31上的缺口22、32的圆形枢孔222、322中,使座垫20、掀盖30与凸块12连接并绕着榫轴181a、181b转动从而实现座垫20、掀盖30的开合。因导块上的缺口位于于凸块的两侧,凸块并没有穿过缺口,从而,不存在要给凸块让位的问题,且缺口的圆形枢孔222、322用于使座垫20、掀盖30绕着榫轴181a、181b转动,缺口的水平入口221、321用于与榫轴相配合,使得座垫20、掀盖30能以榫轴为中心而具掀转作用,客观上也没有起到让位作用,从而附件2是凸块不需要穿过导块上的缺口,就已经实现座垫绕固定轴做圆周向转动,而本专利是通过定位杆穿过转轴套(二)上的长条形槽孔插合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马桶坐垫在槽孔的让位作用下绕转轴做圆周向转动,故附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的转轴套(二)上径向的长条形的槽孔。同时因为上述两个区别特征是相关联的,其限定的是定位杆、转轴、转轴套(二)和径向长条形的槽孔的连接关系,在附件2没有公开转轴套(二)上的径向长条形的槽孔的情况下,也没有公开定位杆穿过上述长条形的槽孔并插合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枢轴套51、装配轴53、装配轴螺丝54、装配轴53的U形槽孔分别相当于本专利“转轴套(二)”、“转轴”、“定位杆”,“长条形槽孔”,因此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

合议组在认真研究了本专利与附件4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附件4公开了一种多功能马桶盖,在马桶上盖1与下盖6之间设有连接枢轴组件5,该枢轴组件5包含有枢轴套51、枢轴心管52、与上述二部件不同轴心的装配轴53、与装配轴53相配的装配轴螺丝54,该螺丝通过耐磨座55等与马桶连接(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1-3)。从附件4图1可以看出,装配轴53与枢轴套51相邻,并没有放置在枢轴套51内,枢轴套51绕枢轴心管52转动,而本专利的转轴是位于转轴套(二)内的,并且转轴套(二)绕转轴转动,由此附件4的装配轴53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转轴,并且因为其是单独设置的,不是如本专利的转轴套(二)设置在盖子或坐垫后端部,也不同于本专利的转轴套(二)。从附件4图2中可以看出装配轴53上具有一与装配螺丝相配的槽孔,该槽孔可以使装配轴螺丝54与枢轴心管52连接,但该槽孔不是开在马桶盖1的枢轴套51上的,没有起到马桶盖、座垫绕转轴转动时的让位作用。而本专利的径向长条形槽孔是开在马桶盖的转轴套(二)上的,即附件4与本专利槽孔设置的位置不同,并且本专利槽孔起到了让位作用。因此附件4没有公开本专利的转轴套(二)上的径向长条形的槽孔,在此基础上附件4也没有公开定位杆穿过上述长条形的槽孔并插合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附件5图2及中文译文第3页第17、18行“铰链装置……柱6的上端”部分公开了立柱6直接插入铰链块9里面的接受孔10,从而公开了上述第2个区别特征,没有公开上述第1个区别技术特征。

合议组在认真研究了本专利与附件5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附件5公开了一种马桶盖组件,包括至少一个坐垫和/或一个马桶盖以及铰链装置,该铰链装置包括铰链块9和立柱6,该铰链块9包括顶盖14、顶盖14上用以接收立柱6的接收孔10、铰链销钉组件11、铰链眼组件12,其中,立柱6在接收孔10中通过互锁机构与顶盖结合(参见附件5附图2、3和中文译文的第3页第17、18行“铰链装置……柱6的上端”部分以及权利要求1、2)。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接收孔10开在顶盖14上,而顶盖14不是设置在盖子或座垫后端部,不同于本专利的转轴套(二),并且附件5的立柱6在接收孔10中通过互锁机构与顶盖结合,从而接收孔9没有让位的作用,因此附件5没有公开本专利的转轴套(二)上的径向长条形的槽孔,进而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定位杆穿过上述长条形的槽孔并插合于转轴套(二)内的转轴”,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附件1、2、4、5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要利用径向长条形的槽孔的让位作用来实现盖、坐垫绕转轴做圆周向转动,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由上述各附件或其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定位杆直接穿过转轴套无第三方连接而显得简单牢固的有益技术效果。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分别结合附件2、4、5或附件1、2、4、5的结合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前提下,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请求人提交附件3用于说明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其不能说明书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62008794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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