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型材(1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铝合金门窗型材(1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92
决定日:2009-09-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34391.2
申请日:2006-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贵川
授权公告日:2007-07-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雷婧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王美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局部形状差异和局部位置上的图案差异属于细微的设计变化,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30134391.2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铝合金门窗型材(11)”,申请日为2006年6月19日,专利权人为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李贵川(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公开出版物上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3306536.5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仅在上下两水平板体处存在区别,但该区别不影响两者相近似的观察效果,就整体而言,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8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通知其如有回避请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请求书。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答复,均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附件1是03306536.5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其产品名称为“型材(12)”,申请日为2003年4月3日,公开日为2003年10月1日。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所示的内容真实,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6月19日)之前,适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比较和判断

附件1中所示的产品与使用本专利的产品均为型材,二者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附件1所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以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和判断。

本专利的图片包括型材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简要说明中记载“仰视图与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本外观设计产品为型材,其长度视需要而定。”其所示型材截面的整体形状近似“工”字形;其上下端的左侧均呈直角形,两端中间有三角形凹进,该凹进在上下侧面呈条形凹槽状,凹槽的两侧各有多条线条形图案;截面中间右侧有勾形和近似“凹”字形的凸起。(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的图片包括型材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其公开的型材截面的整体形状近似倒置“工”字形,其左右端的下侧均呈直角形,截面中间上侧有勾形和近似“凹”字形的凸起。(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整体形状相近似,仅在两侧面的形状和图案上稍有差异,本专利两端中间有三角形凹进,该凹进在上下侧面呈条形凹槽状,凹槽的两侧各有多条线条形图案,而在先设计无上述设计。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局部形状差异和局部位置上的图案差异属于细微的设计变化,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因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134391.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左视图 俯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左视图



仰视图 俯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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