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面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20
决定日:2009-09-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14165.1
申请日:2004-02-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授权公告日:2004-1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军
主审员:张雪飞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5?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1月3日授权公告的200430014165.1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面料”,其申请日是2004年2月9日,专利权人是王军。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路易威登马利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附件:
证据1是本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3页;
证据2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1544号]复印件10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所示判决书已认定本专利与请求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因此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3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同时告知请求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2所示判决书的完整原件,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至专利复审委员会核实相关证据的原件。
请求人于2009年7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2所示判决书的原件。专利权人逾期未至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逾期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1544号];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
针对证据2,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了证据2所示判决书的完整原件,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予认定。在该终审判决中,人民法院已认定本专利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第241081号、第241029号、第1106237号、第1106302号、第1120556号、第1112498号、第241012号和第2410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因此本专利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基于上述判决,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30014165.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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