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96
决定日:2009-10-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3721.4
申请日:2008-09-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群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4-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天风塑料机械厂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D03D37/00D03D4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在于运动转变机构的不同,而另一份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与该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运动转变机构,并已经给出了将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在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该机构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的执行相同功能的机构进行替换时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15日授权公告的200820163721.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申请日为2008年9月5日,专利权人为浙江天风塑料机械厂。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包括皮带轮(1)、主轴(2)、主轴座(3)、尺码环(5)、上门圈(11)、梭子(12)、支架(15)、下门圈(16)、底圈(22)、机架(23),其特征是主轴(2)上固装有平面凸轮(4),平面凸轮 (4)与摆架(18)上的两个滚动轮(17)滚动接触连接,摆架(18)安装在摆架座(19)上且活动连接,摆架(18)另一端与综带(10)固定连接,摆架座 (19)安装在底圈(22)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平面凸轮(4)的凸台是近似圆弧三角形,凸台的两侧面与摆架(18)上的两个滚动轮(17)滚动接触连接,使平面凸轮(4)的运动以旋转中心形成三个变化周期。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摆架(18)上两个滚动轮(17)的中心点、摆架(18)与摆架座(19)连接的中心点、摆架(18)与综带(10)连接的中心点形成一个直角三角形,?摆架(18)的该直角三角形的直角顶点处安装在摆架座(19)上且活动连接,摆架(18)的该直角三角形的尖角顶点处固定连接在综带(10)上,平面凸轮 (4)旋转一周使摆架(18)的尖角顶点处带动综带(10)上下往复三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摆架(18)、两个滚动轮(17)、摆架座(19)、综带(10)、上滚轮(9)、下滚轮(20)、上支架(8)、下支架(21)均为36件或者以上,均匀分布在主机的圆周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支杆(6)有若干个,均匀分布固装在上门圈(11)上,上面又固装有盖圈(7)。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综带(10)呈环形结构,上端套在上滚轮(9)上,下端套在下滚轮(20)上;上滚轮(9)的心轴与固装在盖圈(7)上的上支架(8)固定配合,下滚轮(20)的心轴与固装在底圈(22)上的下支架(21)固定配合。”

针对本专利,浙江群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与证据1的权利要求完全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没有对皮带轮、主轴、主轴座、尺码环、上门圈、梭子、支架、下门圈、底圈和机架之间的位置关系及如何相互配合进行详细说明;(2)没有对“近似圆弧三角形”、“支杆有若干个”作出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准确理解凸台形状、支杆的个数以及它们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3)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描述未对其中多个技术特征之间的位置关系及如何相互配合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也无法理解它们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未对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及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限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也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上述(1)、(2)中所指出的不清楚之处也存在于权利要求1、2、5中,故权利要求1、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皮带轮、主轴、主轴座、尺码环、上门圈、梭子、支架、下门圈、底圈和机架,但这些区别均是圆织机中所必要的常见技术特征,证据3的图2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编织的制品宽度所作出常规技术选择的结果,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5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5、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5、6相对于证据3、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5、3、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2147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申请日为2008年9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1日,其专利权人为雁峰塑料机械总厂,共9页;

证据2:公开号为AT504348A4的奥地利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8年5月15日,共26页;

证据3:2005年第15卷第5期《塑料包装》相关页复印件,共8页;

证据4:《塑料编织工艺与设备》下册相关页复印件,共31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3139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14日,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9年7月14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其中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6: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2009)常常证民内学第3560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7: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证处(2009)盘兴证民字第78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8: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公证处(2009)盘兴证民字第1106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9: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发布的辽宁华锦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及股权报告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发布日为2005年8月25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6为卖方销售行为的公证,证据7为买方购买行为的公证,证据8为买方购买及使用的产品实物照片,证据9为买方主体资格变更证明,上述证据完整地证明了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产品的公开销售及公开使用行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上述公开使用的证据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上述公开使用的证据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009年7月29日,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8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针对证据1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包括皮带轮(1)、主轴(2)、主轴座(3)、尺码环(5)、上门圈(11)、梭子(12)、支架(15)、下门圈(16)、底圈(22)、机架(23),主轴(2)上固装有平面凸轮(4),平面凸轮 (4)与摆架(18)上的两个滚动轮(17)滚动接触连接,摆架(18)安装在摆架座(19)上且活动连接,摆架(18)另一端与综带(10)固定连接,摆架座 (19)安装在底圈(22)上,其特征是所述的平面凸轮(4)的凸台是近似圆弧三角形,凸台的两侧面与摆架(18)上的两个滚动轮(17)滚动接触连接,使平面凸轮(4)的运动以旋转中心形成三个变化周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摆架(18)上两个滚动轮(17)的中心点、摆架(18)与摆架座(19)连接的中心点、摆架(18)与综带(10)连接的中心点形成一个直角三角形,?摆架(18)的该直角三角形的直角顶点处安装在摆架座(19)上且活动连接,摆架(18)的该直角三角形的尖角顶点处固定连接在综带(10)上,平面凸轮 (4)旋转一周使摆架(18)的尖角顶点处带动综带(10)上下往复三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摆架(18)、两个滚动轮(17)、摆架座(19)、综带(10)、上滚轮(9)、下滚轮(20)、上支架(8)、下支架(21)均为36件或者以上,均匀分布在主机的圆周上。”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涉及纺织棉纱与麻纱的纺织机械,没有披露小六梭圆织机的平面凸轮与摆杆结构,与本专利的编织机械在结构上有许多不同。证据3没有公开小凸轮曲线是何种曲线,而该曲线关系到凸轮升程与降程、开口机构的开口大小、平面凸轮和摆杆与棕带之间的联系,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科学、合理的平面凸轮与摆杆结构。证据5也没有披露本专利的平面凸轮与摆杆结构。专利权人还提交了证据4的相关页复印件(共两页)以证明其是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出版物。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该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10:中国包装报2005年10月10日第005版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6-10与证据3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常州市恒力机械有限公司在2005年之前就研制出平面凸轮圆织机,并于2005年在行业报纸(中国包装报)上进行了报道,在行业期刊(塑料包装)上对相关技术内容、技术效果等进行了公开发表,同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销售,故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9年8月14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再次补充的意见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在口头审理时当庭答复。

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专利权人2009年7月28日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

请求人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及证据4,并提交了加盖有浙江图书馆业务专用章的证据10。专利权人对证据1-3、5-9的真实性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0不是原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请求人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3、5或证据2、3、5或证据3、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还认为证据6-10为一组使用公开证据,证据8中所附的48张照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3中的“摆杆”与本专利中的“摆架”不相同,证据3、5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及“摆架座安装在底圈上”,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3、5和证据3、2这两种证据组合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摆架”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公开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8日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中的原权利要求1、5、6,将原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3、4改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形式,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该修改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

2、关于证据

证据2、5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3是中文期刊的复印件,它们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认定上述证据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5公开了一种圆织机,包括皮带轮26、主轴22、主轴座24、隔距环18、门上圈6、门下圈10、梭子7、架8、底圈23,其中主轴22通过轴承安装在主轴座24上,在主轴座上安装有底圈23,在底圈的上方又安装有鼓形凸轮21,滑块11的两个滚轮与鼓形凸轮21外圆周上的引导轨道滚动接触,滑块11可滑动地安装在导柱上,而导柱的上端固定在门下圈10上,另一端固定在底圈23上,该圆织机还通过隔距环支架4、滚柱底板1、滚柱螺栓3架设有滚轮2,滚轮2上安装综带,综带的下端设有一滚轮,该滚轮与底圈23连接,当鼓形凸轮21随主轴旋转时,其将带动滑块11在导柱上移动,而滑块11的上下移动又会带动综带上下移动(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可以看出:证据5中的“皮带轮26”、“主轴22”、“主轴座24”、“隔距环18”、“门上圈6”、“梭子7”、“架8”、“门下圈10”、“底圈23”、“棕带”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皮带轮1”、“主轴2”、“主轴座3”、“尺码环5”、“上门圈11”、“梭子12”、“支架15”、“下门圈16”、“底圈22”、“综带10”。虽然证据5的说明书和附图没有说明或示出圆织机的机架,其图1中底圈23必然是通过主轴座24等与机架相连,即该圆织机必然要包括一个用于安装和固定圆织机的相关部件的机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一)权利要求1中“主轴2上固装有平面凸轮4,平面凸轮4与摆架18上的两个滚动轮17滚动接触连接,摆架18安装在摆架座19上且活动连接,摆架18另一端与综带10固定连接,摆架座19安装在底圈22上”这些技术特征没有在证据5中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由“平面凸轮4”及“摆架18”、“摆架座19”等构件组成的平面凸轮机构将凸轮的旋转运动转变为综带的上下移动,而证据5由“鼓形凸轮21”及“滑块11”等构件组成的鼓形凸轮机构将凸轮的旋转运动转变为综带的上下移动;(二)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圆织机为六梭圆织机,并限定了“所述的平面凸轮(4)的凸台是近似圆弧三角形,凸台的两侧面与摆架(18)上的两个滚动轮(17)滚动接触连接,使平面凸轮(4)的运动以旋转中心形成三个变化周期”,而证据5所公开的圆织机则未明确梭子的具体数量和凸轮引导轨道的形状。

证据3是一篇题为“平面凸轮小六梭圆织机的结构特点”的文章,其图2及相关文字公开了平面凸轮结构,包括平面凸轮盘、三角摆杆、摆杆座等部件,在平面凸轮盘的平面内设置适应三次开口变化的六把梭子运行小凸轮曲线,该曲线为近似圆弧三角形的凸台,三角摆杆的一端安装有两个滚轮夹持凸台并跟随曲线里外移动,摆杆的另一端带动综带上下移动(可以推知摆杆的这端与综带固定连接),以便形成开口。可以看出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除“摆架座19安装在底圈22上”以外的其它技术特征。证据3给出了采用平面凸轮结构的圆织机具有运行阻力小、无须润滑系统并能够提高产量和节能等技术特点,根据该技术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证据3所公开的平面凸轮机构来替代证据5中的鼓形凸轮机构,同时将摆杆座设置在用于固定滑块导柱的的底圈23上,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这种结构替换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证据3中的摆杆与本专利中的摆架不相同”的观点,合议组认为,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看不出“摆架”不同于证据3中的“摆杆”,通过上述技术比对,可以看出它们执行着相同的功能,只能认为是命名不同而已。

证据2公开了一种圆织机,该圆织机具有经纱升降件19、20和凸轮盘13,其中经纱升降件19、20环绕圆织机1的中轴设置,凸轮盘13对中地支承在轴颈14上并由其驱动,凸轮盘13具有两个升降调节凸轮15和16,升降调节凸轮15、16的作用是通过与它们配合的调节杆17、18并通过凸轮盘13的旋转使得与调节杆17、18连接的经纱升降件19、20如综带根据升降调节凸轮15、16的曲线轨实现升降;设置两个不同的经纱升降件19、20它们可以形成两种不同的织物结构。根据证据2的附图2可以获知:调节杆18上的两个滚轮的中心点、调节杆18与调节杆支座连接的中心点、调节杆18与综带连接的中心点形成了基本上为直角三角形的结构,且该直角三角形的直角顶点处活动安装在调节杆支座上,尖角顶点处固定在综带上(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及说明书附图)。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除“平面凸轮旋转一周使摆架的尖角顶点处带动综带上下往复三次”以外的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而证据3又公开了“平面凸轮旋转一周使摆架的尖角顶点处带动综带上下往复三次”这一技术特征。因此证据2、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就该附加技术特征有何特殊技术效果进行说明,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看,它们在证据2、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摆架(18)、两个滚动轮(17)、摆架座(19)、综带(10)、上滚轮(9)、下滚轮(20)、上支架(8)、下支架(21)均为36件或者以上,均匀分布在主机的圆周上”。合议组认为:鉴于证据3公开了三角摆杆、设置在三角摆杆端的两个滚动轮、摆杆座、综带,证据5公开了用于安装综带的上下滚轮和用于支撑和连接上下滚轮的上下支架,虽然两篇证据未具体公开上述部件的数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编织制品的宽度、经线的宽度等圆织机的实际使用场合对经线的根数及与之相关上述部件的具体数量作出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根据证据5、3、2已得出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与其它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82016372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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