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柔性甲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二维柔性甲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39
决定日:2009-10-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12261.1
申请日:2005-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国建
授权公告日:2006-09-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孟凡英
主审员:姚卫华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B65G15/32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外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则现有技术存在结合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二维柔性甲带”、专利号为200520012261.1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3月31日,专利权人为孟凡英。

本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二维柔性甲带,由若干小甲片互相凸凹咬合用销轴串接而成,其特征是:在横向包含一个以上的甲片,串接甲片的销轴用尼龙或其它高分子材料制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由主副两种甲片搭配互相凸凹咬合串接组成,主甲片交错排列,边沿由副甲片填补,主甲片两端均包含有一个以上的连接耳,销轴从连接耳中穿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由一种甲片互相凸凹咬合串接组成,甲片两端均包含有一个以上的连接耳,销轴从连接耳中穿过。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每块主甲片的长宽厚为100±50mm、50±20mm、20±6mm,每块副甲片的长宽厚为50±25mm、50±20mm、20±6mm,销轴直径为10±2mm。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二维预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甲片的长宽厚为100±50mm、50±20mm、20±6mm,销轴直径为10±2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甲片内表面做成与滚筒曲率相配的弧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维柔性甲带,其特征是:甲片外表面做成内凹相配的弧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简称本专利),高国建(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28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10月14日的US2004/0200698A1号美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90年8月28日的US4951457号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4:公告日为1991年2月19日的US4993543号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1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除“串接甲片的销轴用尼龙或其它高分子材料制成”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证据2公开了聚乙烯、聚丙烯、尼龙等材料可以被用来制作销轴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分别在证据1、2中??开;权利要求4-5关于甲片尺寸的具体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的范围;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分别在证据3、4中公开。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5:

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4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工程塑料手册?应用与测试卷》封面页、版权页、第413、419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5为工程手册,它公开了“尼龙?ˉ最早被机械行业使用的能承受载荷的热塑性工程塑料,它的主要特性是力学性能优异,拉伸程度高、韧性好,能耐反复冲击振动……”由此可见,尼龙材料的这种特性使其作为传动部件的特点是机械工程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识,因此,证据1结合证据5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指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及无效理由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996号生效决定中已经给出了认定,应当不予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5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答辩或进行书面答辩。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5的原件,并明确本专利的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一致。专利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同意合议组的核实意见,对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5为工程技术手册,两者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4为美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它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串接甲片的销轴用尼龙或其它高分子材料制成”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而证据2明确提出了聚乙烯、聚丙烯、尼龙等高分子材料可被用于制作销轴的材料,证据5也指出尼龙等高分子材料可作为传动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甲带给料机,具体公开了:甲带由若干小甲片互相凸凹咬合并用销轴串接而成,在横向包含一个以上的甲片(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段,附图5-9)。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串接甲片用的轴销为尼龙或其他高分子材料制成,而证据1没有公开制造轴销的材料。

证据2公开了模塑料传送带的导向聚合物销轴,并具体公开了:传送带由一个或多个带模块(相当于本专利的甲片)组成,每个模块沿着传送带的运动方向从前一个末端到后一个末端延伸。传送带的销轴可用高导向聚合材料制成,例如聚乙烯、聚丙烯,及尼龙等(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2、16段)。由此可见,证据2给出了采用尼龙等高分子材料制成销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涉及的尼龙销轴与本专利所使用的销轴的应用领域不同,因此不能与证据1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涉及一种模塑料传送带,它与本专利均属于输送领域,而且公开了连接输送带的销轴的制造材料可以是聚乙烯、聚丙烯、尼龙等高分子材料,这利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该种材料本身所具有的“拉伸强度高、韧性好、耐反复冲击振动”等特性。由此可见,尼龙等高分子材料可用于制作销轴是由其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决定的,且证据2亦给出了将上述材料制成销轴的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1、2中公开了,因此该两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证据1还公开了甲带由主副两种甲片搭配互相凸凹咬合串接组成,主甲片8.1交错排列,边沿由副甲片8.2填补,主甲片两端均包含有一个以上的连接耳,销轴从连接耳中穿过(参见证据1附图5-6),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公开。证据2公开了传送带12由一种带模块(相当于本专利的甲片)组成,其两端均具有一个以上的连接耳,销轴20从连接耳中的孔18穿过(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3段、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两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5

从属权利要求4、5对主、副甲片的尺寸以及销轴的直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甲带由大量小甲片组成(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3)的情况下,对各小甲片的长、宽、厚尺寸以及销轴的直径作出的限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两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指出“甲片内表面做成与滚筒曲率相配的弧形”。证据3公开了链环10的底面中间有一个凹部19,它可作为链环10绕压铁30(相当于本专利的滚筒)时的运行承载面(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附图3-4)。由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3中公开,且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甲片的内表面与旋转辊的外表面的贴合。证据3给出了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指出“甲片外表面做成内凹相配的弧形”。专利权人指出,此处“内凹相配”实际上是指甲片的外表面做成内凹弧形。而证据4公开了一种输送带,在垂直于带的运动方向上形成波状起伏,使得输送带的上表面呈波状(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附图9)。由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4中公开,且其作用在证据4及在本专利中相同,都是为了增加物料的带出能力。证据4给出了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52001226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