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果盒(金色?透明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28
决定日:2009-10-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340867.2
申请日:2007-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宝明
授权公告日:2008-1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
主审员:沙柏青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王红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1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虽然本专利的盒盖顶面采用的是透明材料,在先设计的盒盖顶面采用的是不透明的材料,但是盒盖上的不透明图案和手柄占据了盒盖的大部分面积,盒盖顶面图案的差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透明与不透明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果盒(金色?透明盖)”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30340867.2,申请日是2007年10月26日,专利权人是杨?。 ????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宝明(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 附件1:CN300873160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日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本专利均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仅存在微小的差别,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7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2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的形状、图案相近似,但本专利的透明盖是设计要部,一般消费者容易加以区别,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9年7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2009年5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的请求,请求人未对专利权人2009年5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2009年8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本案合议组在双方当事人意见陈述的基础上,经合议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确属同样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审查审查第四部分第七章第2节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放弃一项专利权的方式来维持另一项专利权有效。如果申请人欲通过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方式来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自申请日起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书面声明;如果专利权人欲放弃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自申请日起放弃该项专利权的书面声明。具体意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壹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答复,期满未答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作出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证据认定 ????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公告号为CN300873160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其申请号是200730340863.4,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 “果盒(金色)”,专利权人是杨?,与本案专利权人相同,经合议组核实,该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所示内容属实,确系与本专利申请日和专利权人均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该附件1可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本案证据。
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对比????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附件1为“果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可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性的比较。
本专利为圆台形体,顶面中心有一蝶形手柄,侧面等距设置有四个椭圆形锁扣,圆台体底部有圆形座台,盒盖顶面有一圈密布的花、叶形状的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为圆台形体,顶面中心有一蝶形手柄,侧面等距设置有四个椭圆形锁扣,圆台体底部有圆形座台,盒盖顶面有一圈密布的花、叶形状的图案。(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的整体形状和图案大体相同,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二者的盒盖顶面图案有细微的差别;2.本专利的盒盖顶面除手柄和花叶图案以外的部分是透明的,在先设计的盒盖顶面是不透明的。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的盒盖顶面采用的是透明材料,在先设计的盒盖顶面采用的是不透明的材料,但是盒盖上的不透明图案和手柄占据了盒盖的大部分面积,盒盖顶面图案的差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透明与不透明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专利权人同日申请的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即二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决定 ???? 宣告200730340867.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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