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27
决定日:2009-10-1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6765.1
申请日:2007-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桑荣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武磊
国际分类号:H04Q7/34,H04Q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二者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都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某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这种结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006765.1,申请日为2007年4月11日,专利权人为厦门桑荣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其特征在于:它主要由看门狗电路、延时电路和电源电路组成;看门狗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延时电路的输入端,看门狗电路产生复位或断电信号给延时电路;所述的延时电路的输出端连接电源电路的输入端,延时电路控制电源电路的上电或下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看门狗电路包括分压电路、看门狗芯片和缓冲电路;所述的看门狗芯片的一个输入端连接决定上电复位的门限电平的分压电路,另一个输入端连接喂狗信号WDI,看门狗芯片的输出端连接缓冲电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看门狗芯片采用具备上电复位和看门狗功能的UCC2946D芯片。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延时电路包括反向电路、定时电路和定时参数电路;所述的定时电路的参数输入端连接用于设定定时时间的定时参数电路,其信号输入端连接将输入的控制信号反向的反向电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电路包括缓冲电路、开关电路和电压调整电路;开关电路的信号控制输入端连接缓冲电路,其电压参数设定端连接电压调整电路。”

厦门四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于2009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号为200410070680.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2月1日;

附件2:《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第9期第76-78页的《80C51复位标志位的设置与应用研究》的复印件,页面下方标有“2006年第9期”的字样;

附件3:《中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24卷第2期p57-59页的《555电路在单片机测控系统中的应用》,页面左上方标有“第24卷第2期 2005年6月”的字样;

附件4:《SCIENCE科技信息(学术版)》第4期第291-293页的《嵌入式系统电源的设计》,首页标有“2006.4”的字样。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只是表述方式有细微差别,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构成、连接方式等在内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附件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的图1“80C51设置复位标志的支撑电路”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中的图2“555与SSR组成的温控电路”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中的图2“MIC39102接线图”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4日进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口审过程中记录的重要事项如下:

1)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相对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09)厦鹭证内字第07109号公证书原件,用于证明附件2-4是通过登陆中国知网(www.cnki.net)可以检索下载得到的真实文件,其中附件2、3的公开日期可以从文章本身公开的出版日期中确定,附件4的公开日期可以从公证书中所示的经公证的网络打印件或该文章的著录项目中确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公开号为CN1728044A、申请日为2004年7月29日、公开日为2006年2月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请求人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09)厦鹭证内字第07109号公证书原件对附件2-4的保全证据行为做出了公证,公证员为陈文辉,公证日期为2009年10月12日,经合议组核实,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该公证书的内容可知,附件2-4与公证书中所证明的内容一致,且都是在中国知网中收录的期刊中检索、下载的文件,由于中国知网是国内外著名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附件2、3的文件本身可以明确看出,附件2在2006年出版的《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的第9期第76-78页,可见其最晚应是2006年12月出版的刊物,公开日最晚可视为2006年12月31日;附件3在2005年6月出版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的第24卷第2期p57-59页,可见其应是2005年6月出版的刊物,公开日应视为2005年6月30日。附件4的公开日期可以从(2009)厦鹭证内字第07109号公证书的第32页中确认,其在2006年出版的《SCIENCE科技信息(学术版)》的第4期第291-293页,可见其最晚应是2006年12月出版的刊物,公开日最晚可视为2006年12月31日。

同时,上述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无线通信的虚拟职守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掉电重启装置,具体涉及动力设备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的重新启动,动力设备及环境集中监控系统是实现通信局(站)少人或无人值守并对设备进行集中监控和集中维护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由此可见附件1中的自动掉电重启装置也可以用于无线通信系统中,附件1中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0-14行、第25行-第2页第2行,第3页第5-25行,第4页第23-25行,第6页第15-20行,第7页第6-22行,说明书附图1-3):一种自动掉电重启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虚拟职守装置),包括微处理器应用设备A,看门狗电路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看门狗电路),延时电路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和一个继电器D,继电器D的驱动电路电源端接电源正端(继电器D和电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电路),所述延时电路C包括一个可预置计数值的计数器,一个上电封锁模块和一个双稳态触发器,所述看门狗电路B的输出端接计数器的时钟输入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看门狗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延时电路的输入端),异常工作时,由于微处理器应用设备A的输出控制OC无法产生清零脉冲,看门狗电路B计数器就会一直计数,当超过设定的某一值时,就会产生一复位脉冲通过WDO复位微处理器应用设备A,在复位微处理器应用设备A的同时,由于WDO还和延时电路C的CLK相连,因此复位脉冲同时进入了延时电路C中的计数器功能模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看门狗电路产生复位或断电信号给延时电路),所述双稳态触发器的输出端接继电器D的驱动电路输入端(相当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延时电路的输出端连接电源电路的输入端),当微处理器应用设备A工作异常时,在所述计数器的复位脉冲计数值达到预设值后,计数器的输出将触发双稳态触发器,双稳态触发器经过延时处理后其输出有效电平驱动继电器D,使继电器D常闭触点打开,除双稳态触发器继续工作外,所述装置其他部分掉电;当双稳态触发器的稳定时间到达后,双稳态触发器输出电平翻转停止驱动继电器D,继电器D常闭触点闭合,所述装置重新上电启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延时电路控制电源电路的上电或下电)。

由以上内容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全部被附件1所公开,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用于通信领域,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都是用于解决无线通信中设备无法自动掉电重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看门狗电路包括分压电路、看门狗芯片和缓冲电路;所述看门狗芯片的一个输入端连接决定上电复位的门限电平的分压电路,另一个输入端连接喂狗信号WDI,看门狗芯片的输出端连接缓冲电路”,附件2中公开了(参见附件2的第76页图1),该80C51设置复位标志的支撑电路是一种看门狗电路,其中包括看门狗芯片MAX813L、缓冲电路与非门G1,其中看门狗芯片的一个输入端连接喂狗信号WDI,一个输出端WDO连接缓冲电路与非门G1。因此,附件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附加的技术特征“看门狗电路包括看门狗芯片和缓冲电路;所述看门狗芯片的一个输入端连接喂狗信号WDI,看门狗芯片的输出端连接缓冲电路”。同时在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25行-第2页第2行还记载了如下内容:一般硬件看门狗电路都采用专用芯片,如Maxim公司生产的MAX813L等,除具有Watchdog输出功能外,还同时具有上电复位、掉电电压监视、手动复位等多种功能。权利要求2中的“看门狗电路包括分压电路,看门狗芯片的一个输入端连接决定上电复位的门限电平的分压电路”没有被附件1或附件2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MAX813L是一种具有上电复位等多种功能的看门狗芯片,其中集成有决定上电复位的门限电平的分压电路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所属技术领域,同时具有分压电路集成在看门狗芯片内或者单独位于看门狗芯片内的方式,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集成在看门狗芯片内的分压电路同样具有决定上电复位电平的功能,因此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选择哪种芯片都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选择分压电路单独位于看门狗芯片外,看门狗芯片的一个输入端连接决定上电复位的门限电平的分压电路,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看门狗芯片采用具备上电复位和看门狗功能的UCC2946D芯片”,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所属技术领域采用已有的看门狗芯片,具体采用具备上电复位和看门狗功能的UCC2946D芯片,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附件1和附件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延时电路包括反向电路、定时电路和定时参数电路,所述定时电路的参数输入端连接用于设定定时时间的定时参数电路,其信号输入端连接将输入的控制信号反向的反向电路”,附件3中公开了(参见附件3的第58页图2),其中的555与SSR组成的温控电路构成一个延时电路,R1和C1的组合构成一个定时参数电路,555芯片是一个定时电路,555芯片的第6、7输入端连接定时参数电路,555芯片的第2输入端连接将信号反向的反向电路。由于附件3具体公开了延时电路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附件3中公开的延时电路应用于附件1中的延时电路,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上述内容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相对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电源电路包括缓冲电路、开关电路和电压调整电路;开关电路的信号控制输入端连接缓冲电路,其电压参数设定端连接电压调整电路”,附件4中公开了(参见附件4的第293页图2以及图2下面的第一段):MIC39102等芯片可以根据实际外围电路需要作为其他设备提供所需电压的电源电路,其中电阻R1和R2构成一个电压调整电路,使能端构成一个开关电路,ADJ是参数设定端并连接着电压调整电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电源电路中有关缓冲电路以及开关电路的信号控制输入端连接缓冲电路的特征在附件1和附件4中都没有公开。在所属技术领域中,为了逻辑或电平的匹配,使用三极管或逻辑门作为缓冲电路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附件4公开的电源电路的基础上,使用三极管或逻辑门作为缓冲电路,使得开关电路的信号控制输入端连接缓冲电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得出上述结论的基础上,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其他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00676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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