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蛋糕盒底部托盘及其制造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72
决定日:2009-10-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6823.8
申请日:2004-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潮安县龙湖联群纸塑包装厂
授权公告日:2008-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泽雄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65D85/36(2006.01),B31D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有证据表明制造该产品的各加工工艺及相应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识和现有技术,则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设备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4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14日、名称为“蛋糕盒底部托盘及其制造方法和设备”、申请号为200410026823.8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洪泽雄。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圆形纸制蛋糕盒底部托盘,包括上、下两个纸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纸板中部向上突起形成平台,平台侧壁和底边有均匀分布的放射状折纹,底边贴合在下纸板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蛋糕盒底部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内部有加强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蛋糕盒底部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纸板上有塑料薄膜复合层或防水涂层。
4.权利要求1所述蛋糕盒底部托盘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纸板材料切成圆形用于作为上纸板,在上纸板的外侧冲压放射状条形折纹,然后将上纸板在凹凸模具中冲压使上纸板中部形成凸起的平台,外侧的条形折纹部分形成平台侧壁和底边,再将底边粘贴于下纸板。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作为上纸板的纸板材料复合有塑料薄膜或防水涂层。
6.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蛋糕盒底部托盘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冲压机床上有使上纸板形成放射状折纹的压痕模具,该模具周边有竖立排列形成放射状的压板;以及使上纸板形成凸起平台的凹凸模具。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痕模具的压板外端有环形切纸刀。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凹凸模具的凹模中有环形加热器。”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潮安县龙湖联群纸塑包装厂(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9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13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页下载的公告日为2004年3月24日、公告号为CN335828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网络下载打印件,共2页;
证据3: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印刷机与印后加工设备》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29页、第338页、第344页、第345页复印件,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57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60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证据2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所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以证明权利要求3、5中的纸板上有塑料薄膜复合层或防水涂层,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制作方法中涉及的压痕工艺和模切工艺,权利要求6、7请求保护的设备中涉及的压痕模具、凹凸模具和环形切纸刀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9年6月29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6:专利权人请求处理的请求人托盘和上纸板的实物照片;
证据7: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现代纸容器》的封面页、内容提要页、前言页、版权页、第252-257页复印件,共6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6用来说明本专利的上纸板可以是印刷物,其裁切、压痕、凸起平台压型也都可以属于印后加工。证据7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以证明纸盒制作过程的裁切、压痕、涂防水涂料、覆膜等为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5日将请求人于2009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7中的第352、353、356-359页的复印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8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证据3、证据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放弃证据5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结合上述证据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和4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和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和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和4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3、7为教科书,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3、7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3、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纸制蛋糕包装盒的底盘,包括上纸板和下纸板,上纸板中部向上突起构成凸台1,下纸板构成底板2,凸台1的底边粘合到底板2上(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1页第1-4段,第6段第6行-第2页第5行,附图1,8)。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蛋糕盒底部托盘为圆形,平台侧壁和底边有均匀分布的放射状折纹。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生日蛋糕盒底托,从俯视图和主视图可以清楚看出,蛋糕盒底托具有突起的平台和平坦底面,并且所述平台和底面均为圆形,在平台侧壁和底边均匀分布有放射状折纹(参见证据2的俯视图和主视图)。并且证据2中的折纹设置在客观上同样可以起到缩小底部尺寸,增大蛋糕盒底托横向抗弯曲强度的作用。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了“所述平台内部有加强肋”。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6段第7行和附图7已经公开了在凸台1的下平面和底板2之间设有支撑条,并且同样起到增强蛋糕盒底部托盘强度的作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了“所述上纸板上有塑料薄膜复合层或防水涂层”。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纸板上设置塑料薄膜复合层或防水涂层以达到防潮、防湿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第329页的“第一章 覆膜加工”和第338页的“第三章 上光加工”部分以及证据7第255页第15行-第256页第7行披露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佐证。因此,在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述蛋糕盒底部托盘的方法。证据3第344页-345页披露了模切压痕加工工艺,具体公开了模切工艺是用模切刀将印刷品或其他板状坯料轧切成所需形状和压痕的成型工艺;压痕工艺是利用压线模和压线刀通过压力在板料上压出线痕的成型工艺,包括利用阴阳模在压力作用下将板料压出凹凸或其他条纹形状。证据7第252-255页和第352-359页披露了常用食品纸容器的生产工艺,包括模切模压工艺,模切与纸盒的模切工艺与设备完全一样,模压是利用材料的变形与金属的冲压接近。并且还披露了纸餐盒成型机械,其中,通过上、下模使卡纸冲压成型。从证据3、7披露的上述技术内容可以看出,利用模切、模压工艺加工纸制产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证据4公开了一种圆盖冲压成型机,该成型机用于加工例如蛋糕盒等的圆形包装盒,在成型机上设置有上模8和底模6(上模和底模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凹凸模具),并且还设置有边模4,所述边模4与上模8之间齿形配合,底模6整体置于圆形边模4框内也可以纵向升降,上模8下行将加工纸板紧压在底模6上,同时压入边模使圆盖裙边成型(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附图),由此可见,证据4给出了使圆形纸板中部突起形成平台,底边形成齿状褶皱的技术启示。在证据3、4、7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纸制产品的结构已知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现有技术中的已知工艺,采取适当步骤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制造纸制产品,并在压痕工艺中利用凹凸模具使纸板成型。具体来说,由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圆形纸制蛋糕盒底部托盘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底部托盘的具体结构,可以对上、下纸板分别进行加工,首先采用模切工艺将纸板材料切成圆形纸板,分别用作上纸板和下纸板;然后利用压痕工艺在上纸板的周边形成放射状折纹,在上纸板中间部位形成突起的平台,使折纹位于平台侧壁和底边;最后将底边粘贴于下纸板上,从而制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蛋糕盒底部托盘,并且上述工艺和步骤的选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了“所述上纸板上有塑料薄膜复合层或防水涂层”。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纸板上设置塑料薄膜复合层或防水涂层以达到防潮、防湿目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第329页的“第一章 覆膜加工”和第338页的“第三章 上光加工”部分以及证据7第255页第15行-第256页第7行披露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佐证。因此,在其所引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述蛋糕盒底部托盘的设备。证据3第344页-345页披露了模切压痕加工工艺,其中,压痕工艺包括利用阴阳模在压力作用下将板料压出凹凸或其他条纹形状。证据7第252-255页和第352-359页披露了常用食品纸容器的生产工艺,包括模切模压工艺,并且还披露了纸餐盒成型机械,其中,通过上、下模使卡纸冲压成型。从证据3、7披露的上述技术内容可以看出,在冲压成型机床上设置相应的模具执行模压工艺以加工纸制产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证据4公开了一种圆盖冲压成型机,该成型机用于加工例如蛋糕盒等的圆形包装盒,在成型机上设置有上模8和底模6(上模和底模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凹凸模具),并且还设置有边模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痕模具),所述边模4与上模8之间齿形配合,底模6整体置于圆形边模4框内也可以纵向升降,上模8下行将加工纸板紧压在底模6上,同时压入边模使圆盖裙边成型(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附图),由此可见,证据4给出了在冲压机床上使用凹凸模具和压痕模具使圆形纸板中部突起形成平台,底边形成齿状褶皱的技术启示。在证据3、4和7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纸制产品的结构以及所采用的制造工艺,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设计供冲压机床使用的具有适当形状、尺寸和布置方式的模具。具体来说,由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圆形纸制蛋糕盒底部托盘没有创造性,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圆形纸制蛋糕盒底部托盘的结构及所用模压工艺在证据3、4和7的教导下设计如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设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了“所述压痕模具的压板外端有环形切纸刀”。证据3第344页第1段和第345页图5-4-1披露了模切工艺是用模切刀将印刷品或其他板状坯料轧切成所需形状和压痕的成型工艺,因此,根据产品形状设计模切刀的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权利要求7所涉及设备制造的蛋糕盒底部托盘为圆形,设计环形切纸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了“所述凹凸模具的凹模中有环形加热器”。设置加热器的目的在于使粘合部分迅速烘干,提高粘合效率。证据4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行公开了上模8可设置加热装置,在证据4给出的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想到在形成配合的上、下模之一上设置加热器。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10026823.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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