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用矿石铲装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巷道用矿石铲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092
决定日:2009-10-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9811.1
申请日:2007-03-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燕连根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徐伟锋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E02F3/28,E02F3/34,E02F7/00,E02F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如果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巷道用矿石铲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19811.1,申请日是2007年3月22日,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1月23日,专利权人是燕连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巷道用矿石铲装机,包括由动力装置驱动的行走装置(1),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铰接于所述行走装置(1)前端的铲斗(2),安装于所述铲斗(2)和行走装置(1)之间的第一液压缸(3);用于将铲斗(2)铲起的矿石从行走装置(1)的前端输送到行走装置(1)的后端的输送装置(4),所述输送装置(4)安装于所述行走装置(1)上;固定连接于所述行走装置(1)上的机架(5),安装于所述机架上的扒料装置(6),所述扒料装置(6)位于铲斗(2)和输送装置(4)的上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巷道用着?石铲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扒料装置(6)包括铰接于所述机架(5)的大臂(61),铰接于所述大臂前端的小臂(66),铰接于所述小臂前端的扒齿(67);以及铰接于机架(5)与大臂(61)之间的可使大臂(61)上下摆动的第二液压缸(62),铰接于机架(5)与大臂(61)之间的可使大臂(61)左右摆动的第三液压缸(63),铰接于大臂(61)和小臂(66)之间可使小臂(66)上下摆动的第四液压缸(64),铰接于小臂(66)和扒齿(67)之间可使扒齿(67)上下摆动的第五液压缸(65)。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巷道用矿石铲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装置(1)由轮式拖拉机或履带式拖拉机的行走装置构成。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巷道用矿石铲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装置由电动机(11)构成。

5.如权利要求1至4所述的任一种巷道用矿石铲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装置(4)由带式输送装置构成。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巷道用矿石铲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装置(4)和铲斗(2)均位于所述行走装置(1)的横向中间位置,所述行走装置(1)的驾驶部(12)侧置。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巷道用矿石铲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装置的驾驶部的上侧设有顶棚(13),所述顶棚(13)固定于所述机架(5)。”

针对本专利,青州市方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提交了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同时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3200Y(专利号为ZL200520086446.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0748Y(专利号为ZL97239931.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7969Y(专利号为ZL200520119029.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6相对于附件1、2、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3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如果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巷道用矿石铲装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全方位自由扒装,且不受巷道内路面限制,能自由行动的液压扒装机(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该机械采用分体集成结构,包括:常见的耙斗3、机架15、常见的履带行走机构1、常见的伸缩扒装臂机构;耙斗3安装在伸缩扒装臂机构的前端,耙斗3与伸缩扒装臂机构旋转连接;……机架15固定安装在履带行走机构1上;机架15上安装有回转座13,回转座13经轴承和轴与机架15旋转连接,回转座13与机架15之间另安装有回转油缸,回转油缸一端与回转座13旋转连接,回转油缸另一端与机架15旋转连接;伸缩扒装臂机构铰接安装在回转座13上,伸缩扒装臂机构与回转座13铰接连接,通过控制回转油缸可使伸缩扒装臂机构自由回转至某一方向;……机架15前部由销轴及油缸连接安装有常见的铲板2;……机架15上固定安装有常见的刮板输送机14,刮板输送机14机尾定位于机架15的前部、铲板2的后方;刮板输送机14从机架前部按一定角度上升到机架后上方,刮板输送机14机头定位于机架15后上方(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图1)。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巷道用矿石铲装机,附件1中的履带行走机构1、铲板2、与铲板2连接的油缸、刮板输送机14、伸缩扒装臂机构、机架15分别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行走装置(1)、铲斗(2)、第一液压缸(3)、输送装置(4)、扒料装置(6)、机架(5),附件1中的刮板输送机14用于将铲板2铲起的矿石从履带行走机构1的前端输送到履带行走机构1的后端,附件1中的伸缩扒装臂机构位于铲板2和刮板输送机14的上方。附件1中铲板2、与铲板2连接的油缸和刮板输送机14的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1中的铲斗(2)、第一液压缸(3)以及输送装置(4)与行走装置(1)作用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铲斗(2)铰接于所述行走装置(1)前端,附件1中的铲板2安装在机架15前部;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液压缸(3)安装于铲斗(2)和行走装置(1)之间,附件1中的铲板2由销轴及油缸连接安装在机架15前部;权利要求1中的输送装置(4)安装于所述行走装置(1)上,附件1的刮板输送机14固定安装在机架15上。但是,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行走装置(1)上必然包括有一个相应于附件1中所述机架15一部分的部件,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行走装置是一个整体性称谓,且权利要求1中的铲斗(2)、第一液压缸(3)以及输送装置(4)与行走装置(1)的连接、安装方式也是为实现其功能所采用的惯用的连接、安装方式,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附件1公开的铲板2、与铲板2连接的油缸和刮板输送机14的连接、安装方式,能够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中的铲斗(2)、第一液压缸(3)以及输送装置(4)与行走装置(1)的连接、安装方式,也就是说,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并未使得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附件2公开了一种装岩机的集料装载机构,其包括一个机械手,机械手包括一个由扒手、小臂、大臂首尾依次铰联构成的机械手臂和装在该机械手臂上的扒手驱动油缸、小臂驱动油缸、大臂驱动油缸,其中,扒手(10)通过回转销(11)铰联在小臂(12)的前端,扒手驱动油缸(13)的活塞杆前端通过四连杆机构(14)与扒手(10)联结,所述的四连杆机构由一对Ⅴ形连杆组成,该Ⅴ形连杆分别设置在扒手(10)尾部的左右两侧,所述的Ⅴ形连杆的底端铰联在扒手驱动油缸(13)的活塞杆前端,该Ⅴ形杆上端杆之一铰联在扒手(10)上,另一端杆铰联在小臂(12)的前端……所述的小臂(12)的尾端通过回转销(15)铰联在大臂(16)的前端,小臂驱动油缸(17)的活塞杆与小臂的尾端铰联,其油缸座底铰联在大臂(16)的尾部……所述的大臂(16)的尾端通过回转销(18)联结在塔架(19)上,大臂驱动油缸(20)的活塞杆与大臂前部铰联,其油缸座底铰联在塔架(19)……所述的塔架(19)通过回转轴结构(21)与支承座(22)联结,支承座(22)通过支架(23)固定在机身(1)上,塔架驱动油缸(24)的活塞杆铰联在弧形推杆(25)上,推杆与塔架固联,该油缸的油缸座体固定在支承座(22)上(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第2页第1行,第2页倒数第1-5行、第3页第1-11行,图1、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中的机械手、扒手(10)、大臂(16)、小臂(12)、大臂驱动油缸(20)、塔架驱动油缸(24)、小臂驱动油缸(17)、扒手驱动油缸(13)分别相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扒料装置(6)、扒齿(67)、大臂(61)、小臂(66)、第二液压缸(62)、第三液压缸(63)、第四液压缸(64)、第五液压缸(65),附件2的大臂铰联于塔架(19)上,小臂(12)铰联在大臂(16)的前端,扒手(10)铰联于小臂(12)的前端,大臂驱动油缸(20)可使大臂(16)上下摆动,塔架驱动油缸(24)可使大臂(16)左右摆动,小臂驱动油缸(17)可使小臂(12)上下摆动,扒手驱动油缸(13)可使扒手(10)上下摆动,由此可见,附件2中的的机械手、扒手(10)、大臂(16)、小臂(12)、大臂驱动油缸(20)、塔架驱动油缸(24)、小臂驱动油缸(17)、扒手驱动油缸(13)的作用分别与权利要求2中的扒料装置(6)、扒齿(67)、大臂(61)、小臂(66)、第二液压缸(62)、第三液压缸(63)、第四液压缸(64)、第五液压缸(65)的作用相同,并且,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扒齿(67)、第三液压缸(63)、第五液压缸(65)的安装方式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安装方式,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附件2公开的机械手能够想到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扒料装置(6),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行走装置(1)由履带式拖拉机的行走装置构成”,而铲装机采用轮式拖拉机作为行走装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附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电动挖掘装载机,其行走装置2主要包括前轮201、驱动电机202、后轮203、导向油缸204等……驱动电机202用于驱动后轮203,同时作为各路液压系统的动力输出(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和第3页第1行,图1、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给出了在铲装机中采用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附件2还公开了在立爪装岩机中,由槽中的传送带将扒入的渣料运送到位于槽尾下部的小车中,从而完成装载功能(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在装岩机中采用带式输送装置构成输送装置,给出了在铲装机中采用带式输送装置的技术启示,并且,在铲装机中采用带式输送装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和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查明,附件1还记载了“机架15上固定安装有操作台16……司机坐在操作台上工作即可保障司机的人身安全又可以很方便的控制整台机械”(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段,图1)。附件1说明书附图1示出了操作台16。

附件2还记载了“在已有技术中,由南昌通用机厂生产的立爪装岩机已较为普遍地应用在隧道工程中。参见图3、4,它主要由作为机身的运输槽(1)、机身的回转升降机构(2)和轨道行走机构(3)、铰联在机身前端的机械手(4)、集料推板机构(5)和液压操纵机构(6)组成”(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3-5行,图3、4)。附件2说明书附图3、4示出了运输槽1和集料推板机构5均位于轨道行走机构(3)的横向中间位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记载的内容结合附图3、4能够确定,运输槽1和集料推板机构5均位于轨道行走机构(3)的横向中间位置(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图3、4)。并且,由附件1公开的前述技术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附件1中的操作台(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驾驶部)侧置。并且,为结构紧凑、重心稳定、便于操作而将输送装置、铲斗位于行走装置的横向中间位置以及行走装置的驾驶部侧置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铲装机行走装置驾驶部的上侧设置固定于机架上的顶棚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铲装机在容易掉落碎石的地下巷道内的安全性能,对驾驶员进行有效防护,很容易想到在铲装机行走装置驾驶部的上侧设置固定于机架上的顶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1981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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