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11
决定日:2009-11-0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2456.2
申请日:2007-1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雅申
授权公告日:2008-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蒯一希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姚卫华
国际分类号:B21D5/08(2006.01)B21C4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未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720082456.2、名称为“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0日,专利权人为蒯一希。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包括顺序设置的金属带材截面形状轧制成型单元(3)和弯曲盘绕单元(6),截面形状轧制成型单元(3)中至少设置两组用于使带材(1)初步形成具有夹角α的V形截面型材、分别包括有一组相对设置的具有相应夹角的上下轧辊的轧制机构(2),弯曲盘绕单元(6)设置在与具有环绕支承周面的旋转支承结构(9)的支承周面相配合的部位处以承接来自截面形状轧制成型单元(3)的型材,并具有对其截面夹角进一步整形和送至旋转支承结构(9)的支承周面进行盘绕的截面夹角形状弯卷压辊结构单元(5)和与之配合的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其中该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为在相对两夹持块(10,11)间设置有与所说型材截面形状相适应的夹持通道形式的结构,其特征是弯曲盘绕单元(6)中包括至少一组弯卷压辊结构单元(5)和至少一组与之配合的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弯曲盘绕单元(6)中有一组弯卷压辊结构单元(5)和一组与之配合的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其中的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设置在弯卷压辊结构单元(5)之前,并具有直线延伸段形式的所说夹持通道结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弯曲盘绕单元(6)为按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和弯卷压辊结构单元(5)顺序交替连续排布两组的结构形式,其中后一组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和弯卷压辊结构单元(5)设置在与所需的盘绕弯曲曲率相适应的位置上。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说的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的相对位置处还设置有用于调整其上、下位置和/或弯曲半径角度的调整装置(17)。
5.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截面夹角形状弯卷压辊结构单元(5)由旋转速率不同的上下轧辊(8,7)组成,其中下轧辊(7)的转速大于上轧辊(8)的转速。
6.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轧制机构(2)和弯曲盘绕单元(6)中具有使带材(1)形成带有水平或夹角两侧翼缘的V形截面形状型材的成型结构。
7.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与型材截面形状相适应的辅助定型结构(4)的夹持通道结构为其截面夹角由进口端的较大夹角(α1)向出口端的较小夹角(α2)过渡的渐变夹角结构形式。
8.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辅助定型结构(4)为整体式的结构。
9.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辅助定型结构(4)为由沿其所在位置的型材运行方向依次排列的若干“子”定型结构体(14,16)经安装定位装置(13)组装而成的组合结构。
10.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说的辅助定型结构(4)的进口端部设置有一型材引导结构(15)。”
孙雅申(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5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5983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共22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87101818A的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88年1月20日,共37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2475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19日,共9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9364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7年3月28日,共8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9079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6日,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权利要求1所说的外凸筋状金属芯体与本专利的成型装置作用一致,技术方案、技术领域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均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权利要求21所述的辊轧冷弯成型工艺及生产装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原理和成型工艺相同,其中的上下成型辊可简化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上下轧辊,改变轧辊的形状也能形成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截面形状,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及预期效果均与本专利相同,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3的权利要求1-3中的成型机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的弯曲盘绕单元均是一种成型机械,成型原理、装置及工艺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4的权利要求1的钢带成型压辊成型钢带截面形状及工艺、原理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6相同,且证据4的图1钢带成型压辊共有4组,与本专利的钢带成型装置至少有两组吻合,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5的权利要求1-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原理、结构、成型工艺相同,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综上5份证据结合可以证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至少部分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2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4分别涉及管材及相应的制造方法,而本专利涉及是制造装置,证据1和4的主题与本专利不同,并且与本专利之间也无共同点,无可比之处;证据2、3、5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与本专利完全不同;请求维持本专利全部有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6相对于证据2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3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6相对于证据4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5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双方当事人还就其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针对口头审理时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于2009年11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其认为本专利是在证据1专利的启示下开发设计的,解决的问题就是证据1的“外凸筋状金属芯体”;证据4权利要求1中的“钢带成型压辊”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带材截面形状轧制成型单元”在本质上是一个装置,都是制造包覆在管材外面的成型钢带;证据2解决的是不同厚度的金属型材的成型,相比相同厚度的金属带材的成型,其技术方案、原理和结构是相同的,且后者更简单;证据3仅在具体技术参数与本专利不同,但成型方法、工艺、结构和解决的问题与本专利完全相同;证据5涉及钢板的成型加工,能够用于钢带的成型弯曲加工,技术方案都是滚压滚弯成型,与本专利的原理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1、证据认定:
证据1-5均是中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6相对于证据2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3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5、6相对于证据4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5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改进的连续槽条型材弯曲成型装置,其包括顺序设置的轧制成型单元3和弯曲盘绕单元6,轧制成型单元3用于初步形成具有夹角的V形截面型材,弯曲盘绕单元6具有对从轧制成型单元3承接的型材的截面夹角进一步整形和送至旋转支承结构9的支承周面进行盘绕的弯卷压辊结构单元5和辅助定型结构单元4。因此,通过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成型装置能将平面金属带材连续加工成槽条型材,并对加工成的槽条型材盘绕收卷。
证据1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带金属骨架增强体的缠绕成型双壁波纹管,其包括螺旋缠绕并将相邻边沿相互融熔搭接所形成的圆形内管壁和将外凸筋状加强结构体以同样螺旋缠绕方式在圆形内管壁上的塑料板材相邻搭接缝上连续螺旋缠绕所形成的外凸螺旋形外管壁,外凸螺旋形外管壁中包覆有金属芯体,金属芯体表面有粘结剂或粘结剂与聚合物的共混物层,圆形内管壁表面上或内管壁之中或金属芯体两边沿之上连续螺旋缠绕有表面有粘结剂和/或粘结剂与聚合物的共混物或表面有粘结剂和聚合物层的钢带,钢带两边沿与外凸螺旋形外管壁中金属芯体的两边沿相互重叠或相互弯曲啮合,钢带处于两个金属芯体之间的外管壁聚合物层融熔结合之处。
由此可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公开的是波纹管,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主题不同。尽管证据1的权利要求1也公开了该波纹管内有外凸筋状加强结构体,金属芯体、钢带,但并未公开上述部件的制造方法及制造所需的设备,而证据1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螺旋缠绕”也仅表明上述部件的布置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弯曲盘绕单元”无关。因此,证据1的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证据2的权利要求21公开了一种瓦垅板的冷弯成型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在轴胎(118)上支撑着带材的横向相间但纵向延伸的第一部位(112),然后逐步地在第一部位两侧施加剪切变形力,使第二部位(116,117)变薄,并对第一部位形成明显的角度。当连着第一部位的两个第二部位被第三部位(113)隔开时,剪切变形终止。
由此可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21仅公开了瓦垅板的成型方法,并未涉及成型的瓦垅板的盘绕、收卷,因此,证据2的权利要求2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弯曲盘绕单元”及与该特征相关的特征。
证据3的权利要求1-3公开了滚压滚弯成型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是由箱体、导向板、滚轮和传动机构组成,滚轮为上滚轮(4)、下滚轮(6)和侧滚轮(5),它们分别固定安装在相互平行的上轴(19)、下轴21)和侧轴(29)的一端,上轴(19)和下轴(21)的轴线为同一平面,侧轴(29)和导向板(2)位于该平面两侧,下轴(21)通过轴套(15)装在箱体(1)内,上轴(19)和侧轴(29)通过轴套(13)、(15)、(28)、(30)和活动轴座(14)、(18)、(27)、(31)装在箱体(1)内的滑槽上,并通过调整螺杆机构调整其与下轴(21)之间的相互位置,在上轴(19)、下轴(21)、侧轴(29)上分别装有齿轮(34)、(35)、(25),齿轮(34)与齿轮(35)啮合,齿轮(35)和齿轮(25)分别与装在过桥轴(38)上的齿轮(37)啮合,下轴(21)、侧轴(29)和过桥轴(38)之间通过连杆(24)、(36)联接,在下轴(21)的另一端装有齿轮(11),它与电机轴齿轮啮合。调整螺杆机构中的调整螺杆(3)为四根,它们分别装在各自的调整螺杆座(16)内,并采用螺纹装配,调整螺杆座(16)固定在箱体(1)上,调整螺杆(3)的一端与活动轴座(14)、(18)、(27)、(31)联接在一起。装在上轴(19)左端的齿轮(34)处的活动轴座(14)与调整螺杆(3)之间装有支架(32),支架(32)的上端与调整螺杆(3)的下端联接在一起,支架(32)与活动轴座(14)之间用销轴(32)联接。
由此可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3公开了将钢带坯料加工成非对称件,同时进行弯曲的机械,同样,也没有涉及加工成型后的钢带的收卷、盘绕,至于其公开的侧滚轮(5)也仅用于将成型后的钢带折弯。因此,证据3的权利要求1-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弯曲盘绕单元”及与该特征相关的特征。
证据4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连续复合缠绕承插式结构壁管材,其基本结构是塑料带、钢带复合缠绕成型的大口径管材,其特征在于:它是由如下步骤将塑料带、钢带在线依次螺旋缠绕在转动的模具芯管上,粘结成型大口径管材的:A、塑料带(6)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平带挤出机(5)挤出,在模具芯管(9)上螺旋热缠绕粘结成型作为基层;B、钢带(4)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钢带成型压辊(3)成型,在基层外部缠绕一层⌒形、∧形、∩形、或Ω形钢带(7);C、塑料包覆带(8)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挤出机(2)挤出,在钢带外部再热缠绕一层与步骤B钢带形状对应的塑料包覆带(8)。
由此可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只在步骤B涉及钢带的成型,而其中的“缠绕”仅表明钢带是如何布置在基层外部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弯曲盘绕单元”无关,因此,证据4的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弯曲盘绕单元”及与该特征相关的特征。
证据5的权利要求1-3公开了一种多辊冷弯成型机,包括一个以上的主台架(1),活动装在每个主台架(1)上的前支架(2),与前支架(2)平行的固定在主台架(1)上的后支架(3),装在前支架(2)和后支架(3)上的下轴(4),还包括分别装在前支架(2)和后支架(3)上的滑座(5),与下轴(4)平行的装在滑座(5)上的上轴(6),分别装在前支架(2)和后支架(3)上端与滑座(5)联结的升降机构(7),依次排列分别装在上轴(6)和下轴(4)上的定位套(8)、轧辊(9)、夹紧套(10),装在前支架(2)支撑轴处的上、下轴上可顶紧加紧套(10)的推力套(11),分别拧在伸出前支架(2)端的上、下轴上的压紧推力套(11)的螺母(12)。滑座(5)包括滑块(13),固定在滑块(13)内的轴承(14)。升降机构(7)包括与前、后支架上端连为一体的支座(15),伸入支座(15)内下端与滑块(13)联结的螺栓(16),拧在伸出支座(15)端螺栓(16)上的螺帽(17),拧在支座(15)内螺栓(16)上的螺帽(18)。
由此可见,证据5的权利要求1-3仅公开了板材成型设备,没有涉及加工成型后的板材的收卷、盘绕。因此,证据5的权利要求1-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弯曲盘绕单元”及与该特征相关的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获知,证据1的权利要求1、证据2的权利要求21、证据3的权利要求1-3、证据4的权利要求1和证据5的权利要求1-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弯曲盘绕单元”及与该特征相关的特征,并且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不相同,而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预期效果也不同,因此,相对上述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弯曲盘绕单元”及与该特征相关的特征,其不仅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具有成型、盘绕一体完成的功能,而且由于本专利可以通过弯曲盘绕单元对槽条型材进一步定型,故由此使通过本专利的装置生产出的型材具有了更精确的形状和尺寸。同时也没有证据对上述区别特征的采用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相对证据1的权利要求1、证据2的权利要求21、证据3的权利要求1-3、证据4的权利要求1和证据5的权利要求1-3,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应地,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权利要求1、证据2的权利要求21、证据3的权利要求1-3、证据4的权利要求1和证据5的权利要求1-3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20072008245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