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齿成型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链齿成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159
决定日:2009-11-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4054.8
申请日:2007-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东宏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詹永祥;厦门裕成拉链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王博
参审员:余仲儒
国际分类号:B29D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这份对比文件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链齿成型装置”的ZL200720104054.8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3月30日,专利权人为詹永祥、厦门裕成拉链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一种链齿成型装置,包括模具、左螺杆、右螺杆和中心棒,所述模具内设有上下延伸的左、右两个螺杆孔,所述左、右螺杆孔之间是链齿通道,所述链齿通道两侧分别与所述左、右两螺杆孔联通,所述左螺杆、中心棒和右螺杆与所述模具间隙配合,分别穿过所述模具的左螺杆孔、链齿通道和右螺杆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凹槽冲压件,所述模具上设有一个横向冲槽孔,所述冲槽孔自模具的一侧向里延伸,与同侧螺杆孔相交后连通所述链齿通道,所述凹槽冲压件插在所述冲槽孔上,与所述模具间隙配合,其顶端的移动范围延伸至链齿通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齿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冲槽孔位于所述模子上的打头槽的上方至所述螺杆螺纹段的顶端。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链齿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冲压件是一体的,或者由相互连接的连杆和冲压头构成,所述冲压头和连杆采用螺栓紧固在一起。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链齿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冲压头顶端的端面上有一个凸起。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链齿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冲压头顶端的端面上除所述凸起外的其他部分呈平面状。”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厦门东宏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960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具有如下区别:(1)本专利中用作凹槽冲压件移动轨道的冲槽孔直接设在模具上,附件1的侧向成型组件的轨道415独立于模具之外,需另设侧向成型单元40,而其模具上的相应通孔不能形成侧向成型组件的运动轨道;(2)本专利的凹槽冲压件是横向的(左右方向),而对比文件1的侧向成型组件是纵向的(前后方向)。由此可产生如下不同的技术效果:(a)本专利可将冲槽孔设置在模具的一侧;(b)本专利可产生垂直冲压的效果,相对于附件1中侧向成型组件的延伸方向与链齿的相应表面平行,其运动方向也与链齿的相应侧表面平行的成型方式,能避免对链齿造成损坏,在链齿侧面较好的形成凹槽。同时附件1中也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另于2009年9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2009年9月27日,请求人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并要求依据无效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2009年10月14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专利权人的意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认为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而且该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冲槽孔的设置位置、凹槽的形成方式、用于形成凹槽的部件的设置方向均不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拉链成型机的链齿成型装置,包括一由第一螺杆11及第二螺杆12构成的成型螺杆10、一由前模体21及后模体22所构成的模体单元20、一由前模座31及后模座32所构成的模座单元30、一由壳体41及侧向成型组件44及盖板45所构成的侧向成型单元40等构成;其中该前模体21,为具有两半圆形凹槽23的长矩形模体,两半圆形凹槽23间并形成一颈部231,且模体的适当位置处设有一前穿设槽孔25;该后模体22,为具有两半圆形凹槽24的长矩形模体,两半圆形凹槽24间并形成一颈部241,凹槽24与凹槽23所形成的空间,可容置第一螺杆11、第二螺杆12及一中心棒17,且模体的适当位置处设有一后穿设槽孔26;该前模座31,为具有一前凹槽33的长矩形模座,可容置固定前模体21,且适当位置处设有一前穿孔35;该后模座32,为具有一后凹槽34的长矩形模座,可容置固定后模体22,且适当位置处设有一较宽的后穿设槽孔36;该壳体41,为一可固定于后模座32的壳体,且具有轨道415;该侧向成型组件44,其前端具有一倾斜片443,倾斜片443末端为一弧形成型端446,并可由固定板440限制于轨道415内,倾斜片443经由后穿设槽孔36穿入后模体22内部;该盖板45,可由螺栓固定于壳体41末端,侧向成型组件44的弧形成型端446于链齿62的侧边,成型出一弧形凹部65(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3页、图1-5)。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1)冲槽孔的设置位置不同。权利要求1中所述模具上设有一个横向冲槽孔,所述冲槽孔自模具的一侧向里延伸,与同侧螺杆孔相交后连通所述链齿通道。可见该冲槽孔是设置在两个螺杆所确定的平面内,从模具的一侧向里延伸,先与位于该侧的某一根螺杆(即同侧螺杆)相交后再连通链齿通道。而附件1中供用来形成凹槽的侧向成型组件44通过的后穿设槽孔26、36的延伸方向是垂直于两个螺杆所确定的平面,并且从模具的外侧向里延伸时,是同时与容置两个螺杆的空间相交后再连通至容置中心棒的空间(即链齿通道)。(2)用于形成凹槽的部件及凹槽的形成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的链齿成型装置包括凹槽冲压件,所述凹槽冲压件插在所述冲槽孔上,与所述模具间隙配合,其顶端的移动范围延伸至链齿通道。可见本专利中凹槽是通过冲压的方式形成,冲压件安置在位于两个螺杆所确定的平面内的冲槽孔中,沿着冲槽孔的延伸方向往复运动,对移动中的链齿侧边进行垂直冲压现成凹槽。而附件1中包括一由壳体41及侧向成型组件44及盖板45所构成的侧向成型单元40,该壳体41具有轨道415,具有倾斜片443和弧形成型端446的侧向成型组件44由固定板440限制于轨道415内,其一端与壳体41末端的盖板45相接触,另一端的弧形成型端446经由后穿设槽孔36、26穿入后模体22内部,于链齿62的侧边,成型出一弧形凹部65。由此可见,附件1中的侧向成型组件44被固定板440和盖板45固定在垂直于两个螺杆所确定的平面内的轨道415和后穿设槽孔26、36中,其不是采用冲压的方式形成凹槽,即该侧向成型组件44不能在轨道415内和后穿设槽孔26、36中作往复运动,而是通过倾斜片443将弧形成型端446延伸至链齿的移动区域内,依靠对链齿的挤压作用在链齿的侧面形成凹槽。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链齿成型装置与附件1所公开的链齿成型装置的具体结构并不相同。且上述区别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备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这份对比文件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冲槽孔的设置位置、凹槽的形成方式、用于形成凹槽的部件的设置方向均不同,并且以上区别带来了结构简单、减少对链齿的损坏、减少对用于形成凹槽的凸起的损坏等有益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参照以上对新颖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链齿成型装置与附件1所公开的链齿成型装置的具体结构并不相同。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的穿设槽孔26和36形成的槽孔相当于本专利的冲槽孔,侧向成型组件44相当于本专利的凹槽冲压件。但从以上评述可知,本专利的冲槽孔的设置方式不同于穿设槽孔26和36形成的槽孔的设置方式,由于链齿成型装置的模具一般都为长方体,由链齿成型通道到相邻两个侧面的距离不相等,因此当采用本专利的设置方式将冲槽孔设置在由两个螺杆所确定的平面内时,冲槽孔的延伸长度较大,可为凹槽冲压件的往复运动提供了移动轨道,而不需要在模具的侧面再设置包含轨道的侧向成型单元,简化了整个结构。同时权利要求1中的凹槽冲压件的设置方式与具体工作方式也不同于附件1的侧向成型组件,其安置在冲压槽中,可以通过周期性的垂直冲压的方式在链齿侧边形成凹槽,而附件1的侧向成型组件被固定不动,只能采用与链齿一直保持接触的挤压成型工艺形成凹槽,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可以相应地减小成型时所需的力,减小凹槽冲压件与链齿的接触时间和由此产生的磨损,还可以避免接触过程中对链齿造成的损坏,提高凹槽的形状准确度和表面质量。附件1中没有给出通过改变冲槽孔的设置位置、形成凹槽的部件的设置方向和凹槽的形成方式以简化结构、减少对链齿和对用于形成凹槽的凸起的损坏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链齿成型装置与附件1所公开的链齿成型装置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ZL200720104054.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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