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54
决定日:2009-12-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0098.0
申请日:2004-01-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钱海鹏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A47J3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420010098.0、名称为“全自动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1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2日,专利权人为钱海鹏。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它包括壳体(3)和上盖(8)、转体底座(1)活动连接,提手(10)装置在上盖(8)上部,电机(21)及控制盘(12)连接在壳体(3)底部和上侧,其特征在于保温内筒(4)连接内置在外壳(3)的内端,内锅(5)活动连接在保温内筒(4)内和加热器(15)上面,搅拌器(19)活动连接电机(21)轴和藕合器(20)上端和内锅(5)内底部,控制器(13)连接在壳体(3)右上端,上加热器(7)连接在上盖(8)下端,下加热器(15)固定连接在保温内筒(4)内底部,且和控制盘(12)连接,密封垫(14)连接在壳体(3)上端,进风控制装置(16)连接在壳体(3)的底部所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其特征是酸奶盒(22)活动放置在支撑架(6)孔内,且活动连接在保温内筒(4)上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其特征是排气孔(9)、(11)连接装置在上盖(8)两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其特征是电源插座(18)和转换插座(2)连接装置在转体底座(1)的后底部两侧。”
永康市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3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61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开日为1997年12月16日、公开号为JP9-32285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8页(下称证据2);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78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在证据1、2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排气阀,而排气阀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选择设置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8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9月2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3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4:公开日为1990年5月9日、公开号为JP2-122124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下称证据4、证据4的中文译文);
附件5: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4日、公开号为JP2000-320840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下称证据5、证据5的中文译文);
附件6:证据2的中文译文(下称证据2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增加了无效理由,指出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还主张证据1、证据4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1、证据5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以及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1日将请求人于2009年9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09年10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全自动的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而证据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作蛋糕的机器,两者的工艺和技术方案必然不同,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控制器的位置能够优化布线,延长寿命,同时能有效地利用控制盘下方的空间,密封垫提高了密封性能,电源插座和转换插座能有效解决供电线路和本专利产品与其他电器相联通的问题,进风控制装置能使食品加工机在炒菜时锅内空气新鲜充足,保证菜肴的鲜美。证据3内层容腔无法移动,本专利利用取出内锅后的保温内筒的空间,设计出支撑架与酸奶盒的结合,增加了食品加工机加工酸奶的功能。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7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惯用手段的结合、证据1、5和惯用手段的结合、证据1、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排气孔连接装置在上盖上”被证据1公开,而排气孔的具体数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选择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证据2、4、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还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其同意请求人所指出的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认为本专利是在蛋糕机的基础上完善而来,证据2所解决的问题与本专利不同,证据4的目的和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不同,进气口的位置也不明确,证据5的加热烹饪机的原理是设置热交换元件,使热量留在加热室内。权利要求4中的转换插座是用于与其他食品加工设备连接,用其他设备控制本专利的加工机,控制器控制本专利的功率和时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证据认定
证据1-5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证据2、4、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证据2、4、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5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2、4、5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惯用手段的结合、证据1、5和惯用手段的结合、证据1、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排气孔连接装置在上盖上”被证据1公开,而排气孔的具体数量是本领域容易选择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在蛋糕机的基础上完善而来,证据2所解决的问题与本专利不同,证据4的目的和技术方案与本专利不同,进气口的位置也不明确,证据5的加热烹饪机的原理是设置热交换元件,使热量留在加热室内。权利要求4中的转换插座是用于与其他食品加工设备连接,用其他设备控制本专利的加工机,控制器控制本专利的功率和时间。
2.1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全自动的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用途智能蛋糕机,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图1-3):上盖7、排气阀1及提手13固定于该蛋糕机的顶部,上加热器8固定连接在上盖7下底部,且和控制盘6连接,上盖7和外壳2活动铰接,起密封、上加热及活动开启的作用;外壳2内置有保温内筒9,起保证恒温的作用;食品模10(相当于本专利的内锅)活动连接在保温内筒9和下加热器5上面,且与下加热器5用柱销、异形型槽活动连接,起固定蛋糕的作用,并在加工后使蛋糕易拿取倒出;电机12固定连接在保温内筒9下底部和外壳2的下部,其轴上端和活动内置在食品模10内的搅拌机构11的拨叉16固定连接,拨销17和拨叉16及密封套15活动连接,搅拌杆14活动连接在拨销17上端和食品模10的底部,搅拌杆14对放入食品模10内的面粉、鸡蛋和其它副料进行搅拌,从而使搅拌、加温一次完成;下加热器5固定连接在保温内筒9内底部,且和控制盘6连接;活动转盘4(相当于本专利的转体底座)活动连接在底座3的底部,底座3和外壳2固定连接。操作时,打开上盖,在食品模内放入食材,盖上上盖,按动控制器开关,开始加工,加工完成时,用提手打开上盖,取出食品模,把蛋糕、面包或其它食品倒出。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蛋糕机也包括壳体、上盖、转体底座、提手、电机、控制盘、保温内筒、内锅、上、下加热器及搅拌装置,并且由证据1的图2可以看出控制盘6是布置在外壳2上,与搅拌杆14连接的拨销17和与电机12的轴固定连接的拨叉16活动连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控制盘连接在壳体上侧”和“搅拌器活动连接电机轴和藕合器上端和内锅内底部”也在证据1公开,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无油烟烧菜食品加工机,而证据1公开的是能制作蛋糕、面包或其它食品的蛋糕机,并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如下特征:②控制器连接在壳体右上端,③密封垫连接在壳体上端,④进风控制装置连接在壳体的底部。
区别特征①对本专利的用途作出了限定,其用途与证据1不同,但证据1也与本专利一样同为利用电来制作食品的加工机,并且由证据1所公开的蛋糕机可以看出,该蛋糕机也包括内置于食品模底部的搅拌杆14,该搅拌杆在蛋糕加工过程中对其中食材进行搅拌,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搅拌器的作用相同,而且证据1也公开了其还可用于制作其它食品,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证据1公开的蛋糕机用于烧菜是显而易见的;
区别特征②和③分别对控制器的位置、所包括的密封垫及其位置进行限定,首先,证据1也公开了其包括控制器,至于控制器在机器上所处的位置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机器的空间大小和其与其他部件连接关系等进行常规选择得到,并且选择上述位置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其次,对于这种加工食品的机器,通常要求上盖是密封的,如证据1中的上盖就起密封作用,并且在壳体与上盖接触的部位设置密封垫是本领域常规采用的密封方式,而将密封垫设置在壳体上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区别特征④在本专利中起着控制调节排气的作用,在食物加工过程中能补充新鲜空气又能将废气油烟稀释排出。证据5公开了一种加热烹饪机,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第0004、0043-0046段,图1、2):电子烤箱具有机体1,机体1中内置有加热室4,该加热室底部具有盛放食物的加热底板10,在加热室4的壁面上设有进气孔5和排气孔6,为了往加热室4输送空气而设置了冷却风扇14,进气口21、进气部15和进气管16,为了使加热室4内空气排出箱体,设置了排气管18、排气出口22、排气口19和排气风扇20。外部空气经进气部15由冷却风扇14吸入,经进气口21、进气管从进气孔5流入加热室4内部,加热室4内的空气由排气风扇20经排气孔6排出,经排气管、排气出口22排出机体。由此可见,证据5已公开了用于控制调节加热室内空气进、排气的风扇,并且证据5第0004段(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第0004段)也公开了设置风扇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当排气口阀门紧闭时使食物中产生的气味、油烟、气体等滞留在加热室内,对食物的味道带来不好的影响,对烹调的效果不好。因此,证据5已给出设置进风控制装置的技术启示,至于进风控制装置的位置,其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冷热空气对流的原理选取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酸奶盒(22)活动放置在支撑架(6)孔内,且活动连接在保温内筒(4)上部。
证据3公开了一种家用酸奶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2页、图1、2),该酸奶器包括电热装置,其容器由内层容腔2和外壳3两部分构成,内层容腔在外壳内,具有供杯体(相当于本专利的酸奶盒)放置的凹腔4,使用时将盛有奶的杯体放入酸奶器的凹腔4中,扣上保温盖1,然后接通电源,经2-3小时即制成成品。由此可见,证据3给出了可以利用电酸奶器制作酸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对证据1的蛋糕机进行改装来制作酸奶;此外,尽管证据3公开的杯体是直接放置在固定不动的凹腔内,而不是放置在支撑架的孔内,但是为了使酸奶盒内的奶能均匀发酵,想到设置一个可拆卸的并且能支撑酸奶盒的部件以防止酸奶盒与加热器直接接触是容易的,而利用支撑架来支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活动支撑部件,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排气孔(9)、(11)连接装置在上盖(8)两侧。
证据1公开的处于上盖7上一侧的排气阀1也起到排气的作用,因此,证据1给出在上盖上设置排气孔的技术启示;对于排气孔的具体数量和位置,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常规选择的,该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电源插座(18)和转换插座(2)连接装置在转体底座(1)的后底部两侧。
为了解决用电设备的供电问题,本领域通常会设置一个电源插座与外接电源连接,而为了与其它设备电连接设置转换插座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电源插座和转换插座连接装置的布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空间等常规选取的,并且这些位置的选取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相对证据1、5、3已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证据及事实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420010098.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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