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电阻焊点焊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精密电阻焊点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55
决定日:2009-11-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2007-02-14
申请(专利)号:200820006634.8
申请日:2008-0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继胜
授权公告日:2009-04-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仕桐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23K11/11,B23K11/24,B23K11/26,H01R4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在现有技术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200820006634.8,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15日、名称为“精密电阻焊点焊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2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2月14日,专利权人为杨仕桐。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一种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包括主电源、焊头和机头,其特征在于:主电源包括阻焊变压器和电源控制装置,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机头在焊接时把阻焊变压器的输出端和焊头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控制装置包括用于提供脉冲输出的控制电路、用于提供信号给所述控制电路以调节脉冲输出的至少一个功能键、和与控制电路电性连接供输出信息的显示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控制装置所提供的阶梯波由∠θ、第一阶梯(V1)、第二阶梯(V2)和焊接时间(T)组成,其中,脉冲输出以一定的角度(θ)上升至第一阶梯,维持一段特定时间后继续上升至第二阶梯,并在第二阶梯维持至输出结束。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阶梯的电压值为设定值,第一阶梯的电压值为设定值的50%至100%之间,第一阶梯的维持时间约为设定焊接时间的一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电源控制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功能键用于调节第一阶梯幅度。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脉冲上升的角度θ值可调,调节范围为45o≤θ≤90o。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电源控制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功能键用于调节输出脉冲上升角度。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控制装置上安装有方波和阶梯波的切换开关。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焊机为电容储能式焊机或逆变电源焊机。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焊机机头为带压力显示的点焊机机头。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焊机的焊头为点焊焊头或电阻焊焊头或一对平行电极或一对上下电极。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控制装置控制电路所提供的阶梯波的脉冲输出可通过数字电路DAC实现,或采用恒流源对电容充电及电位切换实现。”

针对上述专利权,徐继胜 (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287036 A,公开日为2001年3月1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40页,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开号为US4072843,公开日为1978年2月7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下称证据2。

附件3:公开号为US4973814,公开日为1990年11月27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及其中文译文,共3页,下称证据3。

附件4:公开号为JP平3-138087 A,公开日为1991年6月12日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2页,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下称证据4

附件5:公开号为CN101121218 A,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下称证据5。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实质性特征“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已被证据1-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中任一篇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5、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和证据5所公开,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所述“∠θ”是一个不确定值,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9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主电源对外提供的阶梯波状脉冲是电压脉冲,不是电流脉冲;2.本专利中所述“阶梯波状脉冲”是单个脉冲呈阶梯状跳变,而不是有两个不同幅值的脉冲前后紧接而形成。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7日提交的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表示:首先,单独使用证据1、证据5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的创造性;单独使用证据2、证据3、证据4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8-12的创造性。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输出脉冲上升的角度θ”在不同的电压-时间坐标系中是不同的,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第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实质性特征“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已被证据2-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第五,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5、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第六,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和证据5所公开,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专利人认为:首先,在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主电源对外提供的阶梯波状脉冲是电压脉冲,不是电流脉冲;另外,本专利中所述“阶梯波状脉冲”是单个脉冲呈阶梯状跳变,而不是有两个不同幅值的脉冲前后紧接而形成,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11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了答复。其认为: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已经在口审过程中作出了清楚的答辩和叙述。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1-4公开的内容可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证据5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而证据5所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输出脉冲上升的角度θ值”是一个不确定值,因为相同的电压和时间函数关系,在不同的电压-时间坐标系中是不同的,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认为:实用性要求实用新型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应用,并产生积极效果。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阻焊点焊机,其可保证焊机为直接焊接漆包线提供精确的脉冲输出,以提高直接焊接漆包线的焊头的使用寿命。从属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包括主电源、焊头和机头,其中:主电源包括阻焊变压器和电源控制装置,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机头在焊接时把阻焊变压器的输出端和焊头连接;所述的电源控制装置包括用于提供脉冲输出的控制电路、用于提供信号给所述控制电路以调节脉冲输出的至少一个功能键、和与控制电路电性连接供输出信息的显示装置;所述电源控制装置所提供的阶梯波由∠θ、第一阶梯(V1)、第二阶梯(V2)和焊接时间(T)组成,其中,脉冲输出以一定的角度(θ)上升至第一阶梯,维持一段特定时间后继续上升至第二阶梯,并在第二阶梯维持至输出结束;所述输出脉冲上升的角度θ值可调,调节范围为45o≤θ≤90o。显然,在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漆包线提供阶梯状的脉冲输出,减少了烧除漆包线绝缘漆时由于电流过大对焊头的损伤,延长了焊头的使用寿命,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能够具体地应用于产业中,并产生积极的效果,具有实用性。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4、5、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相对于证据2、3、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包层导线的连接设备(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5页第16行至第10页第7行、图1-5),包括电极18、20、22,焊接变压器16,电源电路,电流监控装置和电流控制装置。该连接设备向电极的供电过程包括第一通电时间WE1和第二通电时间WE2。在第一通电时间,具有一能够熔化包层导线绝缘皮的电流SIa;在第二通电时间,具有一能够焊接包层导线的电流SIb, SIb值大于SIa值(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0-24行、图5C)。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证据1的“电极18、20、2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焊头”。

由于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点焊焊机(参见证据1图1、图2),因此其中所公开的“焊接变压器1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阻焊变压器”。

虽然在证据1中并未明确记载是否设置了电源,但是,电源是证据1所公开的连接设备所必不可少的部件,因此,“主电源”应当属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

本专利中电源控制装置的功能是“提供脉冲输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1行)。证据1中电流控制装置的功能是在第一通电时间和第二通电时间提供不同的熔化、焊接脉冲电流(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图5C)。因此,证据1中所述“电流控制装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电源控制装置”。

机头是点焊机中用于支撑和移动电极(焊头)、并实现电源与电极之间电连接的部件。而,证据1图10所示电极支撑元件60、水平臂62、64均可以认定为机头或者机头的组成部分。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机头”。同时,由于机头还必须实现电源与电极之间的电连接,将焊接所需的电输送到电极上,以实现焊接。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机头在焊接时把阻焊变压器的输出端和焊头连接”的技术特征。

在本专利中,辅助电流I2是焊接变压器16输出端(证据1图1所示变压器16右端)主回路中的电流(参见证据1图1),也就是焊接变压器16或者主电源的焊接输出电流。由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0-24行可知,SIa与SIb是在不同阶段对焊接输出电流即辅助电流I2的不同提法,也就是说,SIa与SIb并不是两个电流,因而,图5C中所示的阶梯波状脉冲并不是如请求人所述的那样是由两个电流叠加而成的,而是不同阶段I2的输出波形。因此,证据1中公开了主电源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的技术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证据1中直接或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基于证据1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主电源对外提供的阶梯波状脉冲是电压脉冲,不是电流脉冲。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关于阶梯波状脉冲的描述为“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上述描述并未对所述“脉冲”是电压脉冲还是电流脉冲进行限定。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电源控制装置包括用于提供脉冲输出的控制电路、用于提供信号给所述控制电路以调节脉冲输出的至少一个功能键、和与控制电路电性连接供输出信息的显示装置。”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包层导线的连接设备,其中包括用于提供脉冲电流输出的电流控制装置(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图5C)。因此,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2中电源控制装置还包括“用于提供信号给所述控制电路以调节脉冲输出的至少一个功能键、和与控制电路电性连接供输出信息的显示装置”。

合议组认为:在电焊机技术领域中,用于控制电源输出的功能键与用于显示输出的显示器的应用十分普遍,属于焊机中常见的构成部件。同时,上述“功能键”与“显示装置”在各种电焊机,包括点焊机中的功能也都与权利要求2中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所起到的功能相同,分别起到“控制电源输出”和“显示电源输出”的作用。也就是说,本专利权利要求2上述“功能键”与“显示装置”的引入也未起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不能作为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综上所述,基于证据1获得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源控制装置所提供的阶梯波由∠θ、第一阶梯(V1)、第二阶梯(V2)和焊接时间(T)组成,其中,脉冲输出以一定的角度(θ)上升至第一阶梯,维持一段特定时间后继续上升至第二阶梯,并在第二阶梯维持至输出结束。”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包层导线的连接设备,其中包括用于提供脉冲电流输出的电流控制装置(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图5C)。受该电流控制装置控制的阶梯波脉冲输出I2如图5C。参见证据1图5C所示,其中I2的波形完全符合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部分的描述,即:阶梯波由一定的角度、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和焊接时间组成,其中,脉冲输出以一定的角度上升至第一阶梯,维持一段特定时间后继续上升至第二阶梯,并在第二阶梯维持至输出结束。

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3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同时上述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阶梯的电压值为设定值,第一阶梯的电压值为设定值的50%至100%之间,第一阶梯的维持时间约为设定焊接时间的一半。”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中电流控制装置所输出的是阶梯波状脉冲输出,但是,证据1中给出的脉冲输出为电流脉冲,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脉冲为电压脉冲;同时,证据1中并未公开第一阶梯幅值、第二阶梯幅值以及第一阶梯的维持时间与焊接时间的关系,也并未给出获得上述关系的技术启示。并且,请求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从属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输出脉冲上升的角度θ值可调,调节范围为45o≤θ≤90o。”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中电流控制装置所输出的是阶梯波状脉冲输出,并且所述第一阶梯波具有一定角度。但是,证据1中并未公开该角度可调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该角度可调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述“该角度可调”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导致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属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9、11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焊机为电容储能式焊机或逆变电源焊机。”

合议组认为:电容储能式电源和逆变电源是常见的焊接电源种类,在电阻焊焊接领域中,上述两种电源被广泛应用;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本实用新型采用 “电容储能式电源或逆变电源”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采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点焊机的焊头为点焊焊头或电阻焊焊头或一对平行电极或一对上下电极。”

合议组认为:平行电极和上下电极是最为常见的点焊机电极设置方式,在点焊机技术领域中,上述两种电极设置方式被广泛应用;此外,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本实用新型采用 “平行电极或上下电极”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技术特征的采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8、10、1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源控制装置上安装有方波和阶梯波的切换开关。”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点焊机机头为带压力显示的点焊机机头。”

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源控制装置控制电路所提供的阶梯波的脉冲输出可通过数字电路DAC实现,或采用恒流源对电容充电及电位切换实现。”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10、12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焊接设备,该设备包含一对焊接电极,在第一焊接阶段时,输出低电流,用于击穿绝缘涂层;在第二阶段时,输出高电流,进行焊接。(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了一种逆变式电阻焊机,其中焊接电流波形数据指令由键盘输入(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阻焊点焊装置,其中为了防止焊接飞溅物的产生,焊接电流的输出分为高电流时间和低电流时间(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

参照证据1-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其中均未公开关于“方波和阶梯波的切换开关”、“带压力显示的点焊机机头”以及阶梯波的脉冲输出实现方式的技术内容,也未给出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所述上述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由于权利要求8、10、12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根据证据1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3、9、1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3、9、11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820006634.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9、11无效,在权利要求4-8、10、12的基础上,维持本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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