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69
决定日:2009-12-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21830.3
申请日:2005-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雅申
授权公告日:200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蒯一希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官墨蓝
国际分类号:B29C 53/60,53/84,53/80,B65H 54/10,81/00,77/00,B29K 305/00,B29L 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21830.3,申请日是2005年10月9日,专利权人是蒯一希。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在可沿导轨(14)往复运动的移动单元(2)上,经位于其运动方向上的两支承结构(21)设置有可在驱动结构(15)带动下旋转的可拆装芯模(1),在移动单元(2)往复运动范围内可与芯模(1)相适应的部位处定位设置有用于在芯模(1)表面敷设形成管壁层的塑料片材挤出单元和用于在塑料管壁层中敷设金属增强圈(13)的金属增强圈敷设单元,塑料片材挤出单元中包括有间隔方式设置的用于形成管壁芯层结构的第一片材挤出结构(4)和用于形成管壁外层结构的第二片材挤出结构(5),金属增强圈敷设单元包括以横越芯模(1)方式设置于第一、二片材挤出结构(4,5)之间的支承结构(16)上并可由送进驱动机构(17)驱动的金属增强圈敷设送进结构(12),在第一片材挤出结构(4)和第二片材挤出结构(5)的挤出部位前方分别设置有用于预热塑料片材敷设部位的加热结构(3,9),在金属增强圈敷设送进结构(12)之后设置有对金属增强圈的加热结构(10)。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说的第一和第二片材挤出结构(4,5)的挤出部位之后分别设置有可对芯模(1)施以径向压力的片材压紧结构(6,8)。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说的金属增强圈敷设送进结构(12)的敷设部位之后设置有能使金属增强圈(13)对芯模(1)施以径向压力的金属增强圈收紧张力控制结构(11)。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金属增强圈收紧张力控制结构(11)为能由压力调节结构(36)控制而使金属增强圈产生摩擦阻滞力的一对夹持结构(37,38)。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金属增强圈收紧张力控制结构(11)为能由制动调节结构(33)调控送进速度的一对金属增强圈夹持送进轧辊(23,24)。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金属增强圈敷设单元中还包括有在金属增强圈敷设送进结构(12)的附近设置的与之配合工作的主动旋转式金属增强圈储放结构(7)及至少一个金属增强圈辅助推送结构(18)。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金属增强圈辅助推送结构(18)为在驱动机构(31)带动下的一组辊面结构与金属增强圈的结构相适应的凹凸轧辊(23,24)。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金属增强圈加热结构(10)为高频加热结构。

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片材压紧结构(6,8)为碾压辊。

10.如权利要求1至9之一所述的金属增强塑料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片材挤出单元中还包括在第一片材挤出结构(4)与金属增强圈敷设单元之间设置的用于在金属增强圈(13)与管内壁层的接合部位处敷设塑料加强片材层(27)的第三片材挤出结构(20)。”

针对本专利,孙雅申(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其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83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3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8年1月20日,公开号为CN8710181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75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0日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附件4:公开日为1995年2月21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5390704A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共22页。请求人认为附件4所述管材成型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附件1?3中既没有记载和披露,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也都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2月1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0日收到的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放弃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权利要求5、或附件4中文译文第8?16行记载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附件3的权利要求1?3中的碾压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的碾压辊完全相同,附件3用来证明权利要求1、5的碾压辊已被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附件2权利要求21中的压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轧辊一样,附件2用来证明权利要求7的轧辊已被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请求人未提交附件4的附图,不结合附图,单纯从文字看不容易清楚准确地理解该附件的含义。双方当事人就上述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附件1?4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其中,附件4为外文文献,请求人提交了该附件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除对附件4中一技术概念名称的译文有异议外,对附件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而且专利权人对口审时请求人明确使用的中文译文部分也没有异议,因此附件4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在口审时明确使用的中文译文内容为准。

2、关于权利要求1、5、7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权利要求5的新颖性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权利要求5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两者的成型方法是一样的,附件1的权利要求5中的挤出机相当于挤出结构4、多根周向分布倾斜于内管壁轴心线的滚筒相当于可拆装芯模1、钢带相当于金属增强圈、用于包覆的挤出机相当于挤出结构5,因此附件1的权利要求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的权利要求5为“制造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金属骨架增强体的缠绕成型双壁波纹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从挤出机挤出的塑料板材或包覆有钢带的塑料板材在由多根周向分布倾斜于内管壁轴心线的滚筒组成的螺旋缠绕成型机构上螺旋缠绕,将板材相邻边沿连续依次相互融熔搭接而形成圆形内管壁,在圆形内管壁上连续螺旋缠绕表面有粘结剂或粘结剂与聚合物的共混物层的钢带,将带有粘结剂层的外凸筋状金属芯体以同样螺旋缠绕方式在圆形内管壁上跨压塑料板材相邻搭接缝上连续螺旋缠绕,并使金属芯体的两边沿压在钢带两边沿之上,或在圆形内管壁上连续螺旋缠绕外凸筋状金属芯体,在金属芯体的两边沿上面螺旋缠绕钢带,使钢带压在金属芯体的两边沿之上,钢带两边沿与金属芯体的两边沿相互重叠或相互弯曲啮合,使钢带处于金属芯体波峰之间,从挤出机挤出的塑料将金属芯体包覆,在碾压辊的作用下将金属芯体螺旋缠绕压接于仍处于融熔状态的内管壁上而形成外凸螺旋形外管壁。”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5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导轨(14)”这一特征没有被附件1的权利要求5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权利要求5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的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3的权利要求1?3中的碾压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的碾压辊完全相同,附件3用来证明权利要求1、5的碾压辊已被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公开了一种滚压滚弯成型机,其由箱体、导向板、滚轮和传动机构组成(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1?3)。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将其与附件3的权利要求1?3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导轨(14)”这一特征没有被附件3的权利要求1?3公开,因此无论附件3的权利要求1?3中的碾压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碾压辊是否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的权利要求1?3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不同的,请求人上述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有关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4中文译文第4页第8-16行说明了一种管成型方法,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成型原理是一样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中文译文第4页第8-16行公开了一种管成型方法,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中文译文第4页第8-16行记载的内容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导轨(14)”这一特征没有被附件4中文译文第4页第8-16行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中文译文第4页第8-16行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中文译文第4页第8-16行记载的内容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的权利要求2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权利要求21中的压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轧辊一样,附件2用来证明权利要求7的轧辊已被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的权利要求21公开了一种瓦垅板的冷弯成型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将其与附件2的权利要求21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导轨(14)”这一特征没有被附件2的权利要求21公开。因此无论附件2的权利要求21中的压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的轧辊是否一样,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权利要求2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不同的,同理,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权利要求2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也是不同的,所以请求人上述有关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10021830.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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