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83
决定日:2009-12-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64056.3
申请日:2008-07-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勇
授权公告日:2009-04-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魏科军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A01K39/0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所公开的装置的结构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相应装置的结构明显不同,且请求人也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前述证据中公开的装置的结构变形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装置结构的技术启示,故本专利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7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15日、名称为“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的200820064056.3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魏科军。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包括设置有饮水槽(1)的外壳(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2)壳体内的配重(3)和与壳体顶部固定连接的进出水控制装置,配重(3)上设有伸出壳体的挂杆(4),进出水控制装置套在挂杆(4)上,所述进出水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出水嘴(5)的给水杯(6)和设置有进水连接管(7)且与给水杯(6)配合的杯盖(8),给水杯(6)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4)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9),密封座(9)上设置有复位弹簧(10)和与伸入杯体内的进水连接管(7)配合开关的密封圈(11)。
2、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给水杯(6)上对称设置有两个出水嘴(5),出水嘴(5)处与壳体卡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2)呈半球状,壳体上对应出水嘴(5)设置有导流槽。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挂杆(4)上设置有凸台,密封座(9)的密封杆上部内凹与挂杆(4)凸台配合。
5、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弹簧(10)一端与密封杆配合,另一端与杯盖(8)配合复位。
6、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杯盖(8)与给水杯(6)盖合处设置有与给水杯(6)螺纹连接的连接盖(12)。
7、根据权利要求l、2或4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配重(3)呈中空状。”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罗勇(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9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8年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392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04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0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2均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进出水控制装置套在挂杆(4)上;2)给水杯(6)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4)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9);3)密封座(9)上设置有复位弹簧(10)和与伸入杯体内的进水连接管(7)配合开关的密封圈(11)。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新颖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进出水控制装置套在挂杆(4)上;2)进出水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出水嘴(5)的给水杯(6)和设置有进水连接管(7)且与给水杯(6)配合的杯盖(8);3)给水杯(6)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4)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9);4)密封座(9)上设置有复位弹簧(10)和与伸入杯体内的进水连接管(7)配合开关的密封圈(11)。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能满足自动关断水的目的,结构简单,密封圈与连接管配合精度要求较低,密封效果好,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同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2公开,也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了明显优于证据2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如要就此意见陈述书作书面答复,应在口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不提交,不影响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请求人认为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观点,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升降水盘的顶板与形成水杯的水盒不能相互连接固定,它们之间必须要进行相对运动,故证据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 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此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证据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国、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报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出水控制装置”以及中部内凹的“给水杯”,其中“给水杯”的中部内凹起到挡水密封的作用。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家禽饮水装置,其由吊胆8、防尘盖12、饮水盘7、托盘10和自动供水控制阀15构成,托盘10为立式,中间为中空,中心边缘处有凹槽,吊胆8置于托盘10 的中空位置上,吊胆8中可放入各种重物,作为配重和平衡。其底部形状与托盘10中空部分相匹配,饮水盘7上部为弧线形、下部连接有凹槽,罩在吊胆8外围以及托盘10的凹槽之上,其底部周边形状与凹槽相匹配,吊胆8上部有吊杆1,吊杆1中部有凸台,底部通过压紧螺栓3与吊胆8相连接,饮水盘7上部设有自动供水控制阀15,自动供水控制阀15套在吊杆1上,自动供水控制阀15由底座5、阀体16、弹簧6和阀门盖17构成,在底座5的底部侧面有出水口14,出水口14可为2-8个,阀体16置于底座5中央,设有三个凸台,弹簧6置于阀体16第一凸台上部,第三凸台上置有垫片4,阀门盖17置于底座5上部,与底座5通过压紧螺栓2连接,阀门盖17上设有进水管13,阀门盖17上设有水位控制压紧螺栓11将弹簧6压紧,阀体16内第二凸台处设有凹槽,凹槽的大小与吊杆1的凸台相匹配,防尘盖12卡在压紧螺栓2上,覆盖在出水口14外。饮水盘7上部弧线型外壳上设有流水槽,流水槽的数目及位置与出水口14相对应。在使用中,进水管13与自来水管连接,水从进水管13流入底座5与阀体16构成的空腔中,通过弹簧6控制垫片4的高低,水从上述空腔中从出水口14沿着饮水盘7上的流水槽流至饮水盘7的凹槽中,供家禽引用。饮用水少时,弹簧6自动向上运动,使得进水管13与垫片4间产生缝隙,水自动加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第1和2段以及附图1和2)。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证据1中公开的“饮水盘”相当于本专利的“带有饮水槽的外壳”,“吊胆”相当于本专利的“配重”,“吊杆”相当于本专利的“挂杆”,“带有出水口的底座”相当于本专利的“给水杯”,“设置有进水管且与底座配合的阀门盖”相当于本专利的“杯盖”,“阀体的第三凸台”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座”,“第三凸台上的弹簧”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簧”,“第三凸台上的垫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圈”。故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有的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1披露的家禽饮水装置包括带有出水口14的底座5,以及设置有进水管13且与底座5相配合的阀门盖17,如前所述,所述底座相当于本专利的给水杯,阀门盖相当于本专利的杯盖,证据1中的所述底座和阀门盖在弹簧6等部件的作用下对饮水器的进出水进行控制,因此,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进出水控制装置的构成部件,同时二者的作用完全相同,进而证据1已经公开了进出水控制装置;对于证据1是否披露中部内凹的“给水杯”的特征,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底座其中部也开有孔,而该中心孔处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内凹部,其内也套接有与吊杆相配合上下活动的阀体的第三凸台,故证据1的“给水杯”也是如本专利所限定的那样具有中部内凹的结构,对于专利权人强调的其内凹部是起到挡水密封作用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对所述“内凹”部的限定无法得出其必然是起到挡水密封的作用的结构。故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中公开的出水口14卡在饮水盘7的顶部,并且也对称在底座的两侧(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8-9行以及附图2),故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两者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其饮水盘的上部弧形型外壳上设有流水槽(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该流水槽即为本专利的导流槽,且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看出其饮水盘的上部外壳呈半球状,故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两者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还公开了其阀体16内第二凸台处设有凹槽,凹槽的大小与吊杆的凸台相匹配(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6-7行以及附图2),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中的弹簧其一端与阀体的上端配合,另一端配合阀盖复位(参见证据1的附图2),故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二者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将阀盖和底座连接起来的压紧螺栓2,本专利将杯盖和给水杯连接起来的装置为在其盖合处设置的与给水杯螺纹连接的连接盖,显然压紧螺栓与连接盖虽然同为紧固件,但是二者自身的结构及其与被紧固件的连接关系均不相同,故证据1并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1中公开的吊胆其内部也为中空(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的第2-3行以及附图2),故证据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二者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依据证据1已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和7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仅针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评述。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上进水封闭式家禽自动饮水器,其由吊柄1、吊杆2、升降水盘7、配重壶8以及弹簧12等部件组成。在配重壶8的上部安装有水台11,水台11的中部有一个圆环形的水盒,在水盒的底部有一个封水胶垫5,水盒和水台11上设置的导水槽相连通,导水槽的外端设置有水台出水嘴10,在水台11上对称设置有4个弹簧座6,在弹簧座6上装有弹簧12,弹簧12的上部顶于灯罩形的升降水盘7顶板的下部,升降水盘7的上部安装有调整套14,调整套14内插装有进水套15,进水套15的下部旋装有水嘴4,水嘴4的下部顶于封水胶垫5的上部,在配重壶8的上部安装有一个吊杆座16,在吊杆座上对称绞接固定有2根吊杆2,吊杆2的上部绞固于吊柄1上,水台出水嘴10位于升降水盘7上所开的流水槽9的上部并与该流水槽相匹配,流水槽9沿升降水盘7的外壁伸向升降水盘7下部的环形水槽的上部;调整套15旋装于升降水盘7的上部,在升降水盘7上部的调整套15旋装有调整套锁紧螺母13,进水套15插装于调整套14内,进水套的下部旋装水嘴4,在水台11上的水盒底部有一个凹形槽,封水胶垫5装卡于凹形槽内,在升降水盘7上装有吊杆塞3,吊杆2穿过吊杆塞3伸向上方并与吊柄1绞固,吊杆座16旋装于配重壶8的上部壶口处,弹簧座6为在水台11的底部设置的凸台,在水台11的外部设置有一个环形的围栏式的挡水环,进水套15上部的设置有与外部进水管连接的螺纹,进水套15上部的螺纹处的中心线与进水套下部的的套体处的中心线在铅垂面内呈30度角,水嘴4的下部为上粗下细的圆锥形的锥头,水台11的下部有一个向下凸的圆形凸台,该圆形凸台与配重壶8的上口相匹配并插装于壶口内(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
由上可知,证据2中公开的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座的部件,即为与封水胶垫5配合的水盒,水盒不仅通过封水胶垫5与水嘴4相连,同时还通过导水槽与出水嘴10相通,在弹簧12的作用下,水嘴4通过封水胶垫5处于密封或打开的状态,从而控制水盒内的水进出,故证据2中的水盒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给水杯,同时由于封水胶垫位于其内的凹槽内,因此所述水盒同时还起到密封座的作用。而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其包含有特征“给水杯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密封座上设置有复位弹簧”以及“所述杯盖(8)与给水杯(6)盖合处设置有与给水杯(6)螺纹连接的连接盖(12)”,也即,在本专利中给水杯与密封座是两个不同的部件,且在密封座上还设置有复位弹簧,而给水杯与杯盖通过连接盖连接呈一体。根据上述对证据2的分析可知:证据2的水盒不仅起到给水杯的作用,同时还起到密封座的作用,弹簧设置在水盒的外围,并且由于证据2是通过弹簧12对升降水盘7顶部的作用而实现所述水嘴密封或打开的状态,故升降水盘7的顶部与水盒不可能连接成一体,因此证据2并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以下技术特征:1)给水杯与密封座是两个不同部件;2)密封座上设置有复位弹簧以及3)给水杯与杯盖通过连接盖连接呈一体。正是由于上述区别所在,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家禽自动控制饮水器与证据2公开的上进水封闭式家禽自动饮水器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现有技术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中公开的饮水器的结构变形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饮水器结构的技术启示。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6405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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