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加油站或油库油气回收处理的膜式冷凝油气液化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加油站或油库油气回收处理的膜式冷凝油气液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57
决定日:2009-12-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9596.2
申请日:2007-03-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优必得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州永邦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67D 5/5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外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该另外一份现有技术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份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加油站或油库油气回收处理的膜式冷凝油气液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089596.2,申请日为2007年3月1日,专利权人为郑州永邦电气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适用于加油站或油库油气回收处理的膜式冷凝油气液化装置,其特 征在于:该装置包括压力传感器、压缩机组、冷凝器、气液分离器、膜组总成、真空泵、管路系统和电器控制系统;所述压缩机组的油气进口通过管路与加油站或油库的油气源相连,压缩机组的油气出口通过管路依次与冷凝器、气液分离器相连,气液分离器的液体排放口与连通储油罐的油气回收管路连接,气液分离器的油气排放口通过管路与膜组总成相连,膜组总成的清洁空气释放管口与大气相连通,膜组总成的高浓度油气回收管口通过真空泵接入连通储油罐的油气回收管路,所述压力传感器包括油罐正压传感器SW0、油罐负压传感器SW1、压缩机正压传感器SN2,真空泵负压传感器SN3,其中油罐正压传感器SW0、油罐负压传感器SW1设置在连通储油罐与压缩机的管路间,压缩机正压传感器SN2设置在连通冷凝器与气液分离器的管路间,真空泵负压传感器SN3设置在膜组总成与真空泵的管路间,尾气浓度检测传感器SN4设置在清洁空气释放管口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加油站或油库油气回收处理的膜式冷凝油气液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器控制系统包括电源盒内的开关电源和本安防爆电源、控制键盘、显示模块、主控板上CPU模块和信号隔离电路模块、转换板、以及排放传感器总成SN4、油罐正压传感器SW0、油罐负压传感器SW1、压缩机正压传感器SN2,真空泵负压传感器SN3、防暴接线盒内的电机控制回路和电磁阀驱动板;其中CPU模块采用78E58单片机,控制键盘信号输出接口通过IO总线接入CPU模块的相应输入接口,以及排放传感器CPU采用低功耗MSP430F157单片机,所有压力传感器均为干触点信号,两路隔离本安防爆电源分别接入CPU模块和信号隔离电路模块,隔离电路分别与键盘信号和转换板相连接,转换板通过接线电缆分别与传感器、电机控制回路,电磁阀驱动板相连接。”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优必得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621131A,公开日为2005年6月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2′:公开号为DE3824400A1,公开日为1990年1月25日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说明存在矛盾,几幅附图互相矛盾,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实现本专利,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只是一些部件的简单列举,而未能对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作出清楚、简要的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4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随后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17页;

附件4′:公开号为CN1880191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附件5′:公开号为CN1425486A,公开日为2003年6月2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6′:刊载于2000年第1期《电气防爆》总第139期第20-24页上的“燃油加油机防爆系统结构和防爆检验”复印件,共5页;

附件7′:半导体元件工业有限公司2000年第1次修订版“安森美半导体??三端可调节输出正电压稳压器”复印件,共10页;

附件8′:请求人声称2006年2月8日发表的“基于AT89C51的电源切换控制器的设计与实现”网页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5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6的结合、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或附件2与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6-8为公知常识,它们与其他证据结合可以证明争议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以及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电器控制系统”的限定,该权利要求并非仅是部件的简单列举,而是在该权利要求的第6-11行中限定了各个部件间的连接关系,此外,权利要求2中的各个部件均为功能性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权利要求的内容明确地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3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本次口头审理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提出的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结合证据进行详细说明,未对本专利与各证据进行特征比对,仅给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请求人提出的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仅笼统地指出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说明存在矛盾,几幅附图互相矛盾,而没有指出具体矛盾之处;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仅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进行审理。(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仅列举了电器控制系统中的一些部件,而没有给出部件之间具体的连接方式,特别是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转换板通过接线电缆分别与传感器、电机控制回路,电磁阀驱动板相连接”,仅笼统地说明了转换板与其它部件之间存在连接关系,但具体的连接方式并不清楚;专利权人对此认为,说明书图4中已经详细地示出了转换板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9年8月17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621131A,公开日为2005年6月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2:公开号为DE3824400A1,公开日为1990年1月25日的德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4:公开号为CN1880191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附件5:刊载于1996年第4期《过滤与分离》第22-25页上的“回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膜系统”复印件,共4页;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1328132C,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25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请求书的附件清单中记载了其公开文本的公开号为CN1495116A,公开日为2004年5月12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压力传感器并限定了各传感器的位置,附件4公开了类似于压力传感器的感测单元和控制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是附件2的中文译文,从附件3记载的“设备的压力值,通过预设值或者不断地测试中可以得到确定”可以直接且唯一地确定附件3具有油罐正压传感器和油罐负压传感器,附件3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还包括压缩机正压传感器、真空泵负压传感器和尾气浓度检测传感器,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压力传感器并限定了各传感器的位置,附件4公开了类似于压力传感器的感测单元和控制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尾气浓度检测传感器并且膜组件的设置位置不同,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5)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与附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和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未被公开的尾气浓度传感器并非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6)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与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从附件6与附件3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7)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与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6与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附件5还记载了经膜分离出的有机蒸汽为90-99.00%,由该数据可以得知需要设置浓度或尾气检测仪器,附件6与附件5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8)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只是一些部件的简单列举,这些部件大多是模块和总成,权利要求2及说明书对这些部件的具体构造没有说明,而对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得不清楚、不简要。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9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9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在本次口头审理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意见与请求书相同。(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6为授权公告文本,其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鉴于请求人在请求书表格的附件清单中填写的是附件6的公开文本号和公开日,合议组当庭向专利权人出示了附件6的公开文本,专利权人认可将附件6的公开文本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3)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4和附件6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未提交附件5的原件,并称附件5来源于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可上述事实并承认已从图书馆提取到了附件5的原件,故合议组要求专利权人核实附件5的真实性,如有异议,则在口审结束后三日内提出,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认为专利权人认可附件5的真实性。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 关于证据的认定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4和附件6的真实性,并且未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对附件5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附件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合议组核实,请求人所使用的附件6的相关内容在公开文本中和授权文本中实质相同,专利权人对此也无异议,故合议组以附件6的公开文本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这些附件所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加油站或油库油气回收处理的膜式冷凝油气液化装置。附件5公开一种回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膜系统,该系统包括压缩机1、冷凝器2、膜组件3、真空泵5和管路系统,所述压缩机1的油气进口通过管路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蒸汽源(对应于本专利的储油罐)相连,压缩机1的油气出口与冷凝器2相连,通过冷凝器2冷凝出的液态有机物6流向溶剂储罐,未冷凝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蒸汽和空气混合物通向膜组件3,含有大部分溶剂蒸汽的渗透气流4通过真空泵5吸入连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蒸汽源和压缩机1的管路,未渗透的贫化空气流排出系统外(参见附件5第1页左边栏倒数2段-右边栏第1、2段,图1、图2)。

附件5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①该装置包括气液分离器,其与冷凝器相连,气液分离器的液体排放口与连通储油罐的油气回收管路连接,气液分离器的油气排放口通过管路与膜组总成相连;②该装置包括电器控制系统和压力传感器,所述压力传感器包括油罐正压传感器SW0、油罐负压传感器SW1、压缩机正压传感器SN2,真空泵负压传感器SN3,其中油罐正压传感器SW0、油罐负压传感器SW1设置在连通储油罐与压缩机的管路间,压缩机正压传感器SN2设置在连通冷凝器与气液分离器的管路间,真空泵负压传感器SN3设置在膜组总成与真空泵的管路间,尾气浓度检测传感器SN4设置在清洁空气释放管口处。

由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5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将冷凝后的气体和液体更好地分离;②检测该回收装置各处的压力和排放的尾气浓度,并据此对装置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控制。

附件6公开一种罐压调节系统10,用于调节储油罐中的压力,包括蒸汽冷凝系统20、收集罐3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气液分离器)和控制器1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器控制系统),蒸汽冷凝系统20包括压力泵22(也称之为“压缩机”)、马达24和冷凝器26,压力泵22从储油罐12中抽取空气/蒸汽并送入冷凝系统20,经冷凝后的空气/蒸汽/液体进入收集罐30,其中液体经液体出口31通过液体管道32返回储油罐12中,空气/蒸汽经空气/蒸汽出口33通过空气/蒸汽管道34返回储油罐12中。该压力调节系统10还包括开启/关闭压力开关44、4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油罐正压传感器SW0和油罐负压传感器SW1)和高低安全关闭压力开关48、4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压缩机正压传感器SN2)。开启/关闭压力开关44、45设置在连通储油罐12和压力泵22的管路间,用于监测储油罐12的压力并产生相应的压力信号,该压力信号被送到控制器15。高低安全关闭压力开关48、49设置在连通冷凝器26与收集罐30的管路间,用于检测管路上的压力并产生相应的压力信号,该压力信号被送到控制器15。

附件6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真空泵负压传感器SN3设置在膜组总成与真空泵的管路间,尾气浓度检测传感器SN4设置在清洁空气释放管口处”。(1)对于真空泵负压传感器SN3,根据附件6中公开的四个压力开关、它们的设置位置和所起的作用等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在油气回收系统中需要监测油气压力的位置处设置压力传感器,并根据监测结果控制相应的电器装置。附件5公开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膜系统中包括有机化合物易于渗透的膜组件3,众所周知,一方面膜组件两侧需要保持一定的压力差以保证渗透过程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膜组件两侧的压力差不能太高,否则会破坏膜组件。在附件6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附件5的膜组件3和真空泵5之间设置监测该处压力的传感器,并根据监测的结果控制真空泵5的开启和关闭,从而保证膜组件3两侧的压力差在适当范围内。(2)而在将附件6与附件5结合时,由于附件5中的贫化空气流排出系统外,且附件5公开了排出气体中约残留1%的全氯乙烯(即,有机化合物),说明附件5必然需要具备对排出气体中残留的有机溶剂蒸汽浓度进行检测的装置,本专利中采用的尾气浓度检测传感器SN4,是检测气体浓度的常规装置,属于公知技术,将其设置在清洁空气释放管口处只是该传感器的一种常规应用,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附件5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大部分已经被附件6公开,个别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6的启示下,可以显而易见地将附件5与附件6及公知常识结合,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中透过膜组件3的渗透气4被再次吸入压缩机1,而本专利中透过膜组件的高浓度油气接入连通储油罐的油气回收管路,二者具有差别。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中渗透气4通入连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蒸汽源(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储油罐)与压缩机1的管路,渗透气连同蒸汽源提供的蒸汽被一同吸入压缩机进入下一个循环;本专利中渗透气经过油气回收管路进入储油罐,与储油罐内的蒸汽混合后再被吸入压缩机进入下一个循环。附件5与本专利的相关结构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6公开的是罐压调节系统,油气蒸汽在系统内部循环并不对外排放,与本专利中清洁空气释放到大气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6和本专利均用于收集油气蒸汽中的液态油,并且附件6给出了使用收集罐30(即,本专利的气液分离器)使冷凝后的气体和液体充分分离,以及在系统中设置多个用于监测系统各处压力的压力开关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控制器以控制电器设备的开启和关闭的技术启示,故而,尽管气体排放形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可以将附件6给出的技术启示应用于附件5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3.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仅列举了电器控制系统中的一些部件,权利要求2及说明书对这些部件的具体构造没有说明,对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得不清楚、不简要。其中,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转换板通过接线电缆分别与传感器、电机控制回路,电磁阀驱动板相连接”,仅笼统地说明了转换板与其它部件之间存在连接关系,但具体的连接方式并不清楚;“控制键盘信号输出接口通过IO总线接入CPU模块的相应输入接口”与说明书附图的连接关系不一致;“两路隔离本安防爆电源分别接入CPU模块和信号隔离电路模块,隔离电路分别与键盘信号和转换版相连接”的叙述不能准确描述电源、隔离电路等的连接关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唯一地实现上述连接,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通过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无法确定请求保护的范围。

经审查,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控制键盘信号输出结构通过IO总线接入CPU模块的相应输入接口”与附图4中显示的连接关系相同,特征“转换板通过接线电缆分别与传感器、电机控制回路,电磁阀驱动板相连接”和特征“两路隔离本案防爆电源分别接入CPU模块和信号隔离电路模块,隔离电路分别与键盘信号和转换版相连接”所描述的连接关系是清楚的,并且可以从说明书附图4得到印证。综上,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0720089596.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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