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温凝结水回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79
决定日:2009-12-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102488.5
申请日:2004-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天达京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树生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F22D 11/06,F22D 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温凝结水回收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102488.5,申请日是2004年12月27日,专利权人是李树生。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温凝结水回收器,包括带有进水管和出水管的封闭式集水容器,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内设有自动调压装置和汽蚀消除装置,下面设有水泵,所述自动调压装置设有贯穿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壁的调压管,所述汽蚀消除装置位于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的下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内还设有除污装置,所述除污装置下部设有贯穿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壁的排污管,所述进水管和出水管分别连接于所述排污管上部和所述水泵,所述汽蚀消除装置设有多层不锈钢导流体,所述多层导流体上下分布。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温凝结水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压装置是采用U形管原理的多级水封调压装置。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温凝结水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调压装置设有若干单向压力阀。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温凝结水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压力阀是PN≤0.09Mpa的无压型单项压力阀,或者是PN≥0.1Mpa的压力型单项压力阀。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温凝结水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泵是一备一用的双套高温泵,其泵体设有氟橡胶密封。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温凝结水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泵的底座是轻型底座,直接固定在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下面的槽钢上。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温凝结水回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泵设有对其进行编程控制的可编程控制器。”
针对本专利,北京天达京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答辩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7265Y,专利号为0126430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5804Y,专利号为200520114810.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7月1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针对本专利出具的编号为09-306的检索报告复印件;
附件5:1997年第10期《给水排水》的第56、57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6:1998年第5期《北京节能》的第15-17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2442Y,专利号为00209163.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6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5720Y,专利号为92241570.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4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8858Y,专利号为96244752.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10: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5或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2、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8、2、9与附件5或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对于自动调压和导流体没有任何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未对本专利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具体对比分析,因此不认同请求人的主张。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9年9月1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0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8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5或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2、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8、2、9与附件5或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对于自动调压和导流体没有任何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关于证据质证: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6的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打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5、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使用的其他证据(附件2、8、9)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上述专利文献证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可以核实,要求专利权人自行核实,专利权人拒绝核实。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附件5和6,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8、9是公开出版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拒绝核实。合议组经审查,确认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同时,由于附件5、6和2、8、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温凝结水回收器,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5或6均公开了一种凝结水回收器,从其图2及相关文字说明可以得出,包括带有回水干管(相当于进水管)和出水管的封闭式集水容器,封闭式集水容器内设有自动调压装置和汽蚀消除装置,下面设有水泵,自动调压装置设有贯穿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壁的调压管,汽蚀消除装置位于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的下部,封闭式集水容器内还设有除污装置,除污装置下部设有贯穿所述封闭式集水容器壁的排污管,出水管连接于水泵,汽蚀消除装置设有不锈钢制成的多层导流体,当水位下降时,上部导流结构自动闭锁(分别参见附件5的图2及第56页右栏第2段至第57页左栏第4段,或附件6的图2和第16页左栏的相关文字说明)。由此可见,附件5或6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附件5或6中未明确公开“进水管连接排污管上部”和“多层导流体上下分布”,前一个区别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实现装置的除污,但是根据附件5或6的图2中所显示的凝结水回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想到将回水干管(相当于进水管)与排污装置相连接以实现装置除污的目的,即进水管连接排污管上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可以采用的;对于后一个区别特征,附件5或6已经公开导流体为多层,当水位下降时,上部导流体结构自动闭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想到设置导流体为上下分布。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或者6来说并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同时,附件8也公开了一种锅炉回水器,包括带有进水管1和泵供水口13(相当于出水管)的箱体8(相当于集水容器),箱体8内设有调压装置9和防汽蚀曲线圆钢板10(相当于汽蚀消除装置),下面设有加压离心泵14(即水泵),调压装置9设有贯穿箱体8的调压管,防汽蚀曲线圆钢板10位于箱体8的下部,箱体8内还设有除污装置2,所述除污装置2下部设有贯穿所述箱体8(相当于集水容器)壁的排污管,所述进水管1连接于所述排污装置2的排污管上部,泵供水口13(相当于出水管)连接于离心泵14(参见附件8说明书第2-4页,图1、2)。由此可见,附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①附件8中的箱体8(相当于集水容器)具有顶部开口,而权利要求1的集水容器是封闭式的;②附件8中的调压装置9没有明确是自动的,而权利要求1中是自动调压装置;③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汽蚀消除装置设有多层不锈钢导流体,所述多层导流体上下分布,而附件8中未公开。但是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附件2中公开了“高温凝结水闭路回收装置”和“调压装置5自动调节筒体1内的压力”(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7、23行,图1),由此给出了采用封闭式的集水容器和自动调压装置的启示;附件9中公开了一种汽蚀消除装置18,分为上、中、下三部分,构成多层导流体式汽蚀消除装置(参见附件9说明书第3页第3-14行,图1、2),此外不锈钢是一种常见的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和9给出的启示下,完全可以改进附件8中的锅炉回水器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2、9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调压装置是采用U形管原理的多级水封调压装置”在附件5第56页右栏第2段或附件6第16页左栏第1段中被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水泵是一备一用的双套高温泵,其泵体设有氟橡胶密封”在附件5第57页左栏第3段或附件6第16页左栏第7段中有记载,此外安装双套水泵进行“一备一用”或者同时使用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或6相关的文字说明中也有相同的记载,专利权人对此在口头审理中也无异议。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权利要求1-7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102488.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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