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80
决定日:2009-12-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0529.4
申请日:2007-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雅申
授权公告日:2008-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蒯一希
主审员:苏 青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刘以成
国际分类号:F16L 9/147;F16L 9/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个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二者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的200720080529.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名称为“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申请日为2007年8月2日,专利权人为蒯一希。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 1. 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在机架单元(1)上设有具有支承圆周面的旋转支承单元,在与其圆周支承面相适应部位处设置有可在该支承圆周面上以螺旋缠绕方式敷设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敷设单元,并设置有能以相适应缠绕方式在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内、外两侧面分别敷设与之热熔接合的带状材料片材的挤塑单元(3,4),所说的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敷设单元中包括有用于使带状金属材料成型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用于卷绕输送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轧辊组(6),其特征是在所说的两带状材料片材挤塑单元(3,4)间的金属加强结构层(7)输送段中设置有一组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 (11),并在所说的用于使带状金属材料成型的轧制机构(8)前设有能以对称方式缩窄金属加强结构层(7)带宽的带宽缩窄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为设置在支架(23)上由定压辊(22)和由操纵机构控制可沿支架往复运动的动压辊(21)组成的一对碾压辊。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碾压辊为具有圆柱碾压面的压辊对。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碾压辊为具有可相互配合的凹凸曲面碾压面的压辊对。

5. 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带宽缩窄机构为在轧制机构(8)之前以对称方式设置在金属加强结构层(7)运行两侧的一对金属带缘切割装置(12),各切割装置为在基座(20)上设置有一个由动力机构驱动可作往复回旋转动的转盘结构(17)和,在其上经偏心安装的支撑结构(18)设置的可切割金属加强结构层(7)带缘的切割机构(19)。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切割机构(19)为往复式切割锯。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切割机构(19)为可由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上下两面以交错方式相互咬合的切削滚轮结构。

8. 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带宽缩窄机构为在轧制机构(8)之前的金属加强结构层(7)运行方向上设置的一个窄带焊接机构(13),与之配合并设置有一金属加强结构层(7)储带机构(14)。

9. 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说的旋转支承单元后设置有对管材径向切割的平口切割装置(15)。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管材平口切割装置(15)为设置于支架(24)上可同时由纵向行走机构(25)和横向行走机构(26)带动运动的支承座(27)上的切割锯片(16)。”

针对本专利权,孙雅申(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10040680.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下称证据1),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

附件2:CN87101818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7页(下称证据2),公开日为1988年1月20日。

附件3:95229550.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下称证据3),公告日为1997年2月19日。

附件4:200620083767.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下称证据4),公告日为2007年6月6日。

附件5:200520112528.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下称证据5),公告日为2007年3月28日。

附件6:200610102031.3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下称证据6),公开日为2007年3月28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设置的各种制造装置是按照证据1的权利要求5的方法进行设置的,二者在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等方面实质上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2、3、4中的压辊机构与证据2中的辊轧冷弯成型工艺及其生产装置在机械原理和成型工艺上完全相同,证据2中的上下成型辊可简化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4中的压辊对,二者在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等方面实质上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本专利权利要求2、3、4与证据3的权利要求1、2、3的碾压辊完全相同,二者在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效果等方面实质上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2、3、4与证据4在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等方面实质上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⑤本专利与证据5在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等方面实质上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⑥本专利权利要求1、2、3、4与证据6的权利要求1、2、3在技术方案、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等方面实质上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7: US5390704号高耐压人造树脂管专利网络下载打印件共15页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下称证据7),公开日为1995年2月21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7的管材成型方式与本专利的方法相同,结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的6项证据共同可以证明:早在申请日之前就有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在国内外公开,本专利的制造装置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09年9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和证据7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时,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证据5、证据6分别涉及的是管材及其相应的制造方法,本专利涉及一种制造装置,这些证据与本专利的技术主题毫不相关,在技术方案及相应技术特征上完全没有共同点和可比之处;证据2、3、4分别都涉及辊轧设备,所解决的技术任务、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以及相应的技术效果,都与本专利无关;本专利涉及的不是管材或管材的制造方法,而是一种用于制造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完全不同于上述各份证据的内容,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及相应的技术特征在上述各份证据中,无论是单独或相互结合既没有记载和披露,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厅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证据5、证据7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4、6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按照证据1中权利要求5的原理实现的,证据1没有公开轧制机构、带宽缩窄机构,但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压辊被证据2的权利要求1-4公开,证据2中没有明确说明对应具体部件,二者对比没有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但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3、4中的碾压辊被证据3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动压辊与证据3的权利要求1中的滚轮相同,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④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被证据4的权利要求1-4公开,证据4中定位套、轧辊、夹紧套对应本专利的压辊机构,轧辊对应轧制机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与证据6的权利要求1-3相同,其中塑料包覆带对应金属加强塑料包覆带,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4、6都与本专利毫不相关,请求人不是用证据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进行对比,而是用某个技术元素进行对比,采用的比对方法是错误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请求人放弃证据5、证据7作为证据使用,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证据1-4、6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4、6的真实性无异议,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证据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证据1(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5)公开了一种带金属骨架增强体的缠绕成型双壁波纹管及其制造方法,将从挤出机挤出的塑料板材或包覆有钢带的塑料板材在由多根周向分布倾斜于内管壁轴心线的滚筒组成的螺旋缠绕成型机构上螺旋缠绕,将板材相邻边沿连续依次相互融熔搭接而形成圆形内管壁,在圆形内管壁上连续螺旋缠绕表面有粘结剂或粘结剂与聚合物的共混物层的钢带,将带有粘结剂层的外凸筋状金属芯体以同样螺旋缠绕方式在圆形内管壁上跨压塑料板材相邻搭接缝上连续螺旋缠绕,并使金属芯体的两边沿压在钢带两边沿之上,或在圆形内管壁上连续螺旋缠绕外凸筋状金属芯体,在金属芯体的两边沿上面螺旋缠绕钢带,使钢带压在金属芯体的两边沿之上,钢带两边沿与金属芯体的两边沿相互重叠或相互弯曲啮合,使钢带处于金属芯体波峰之间,从挤出机挤出的塑料将金属芯体包覆,在碾压辊的作用下将金属芯体螺旋缠绕压接于仍处于融熔状态的内管壁上而形成外凸螺旋形外管壁。

对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可知,证据1的滚筒、挤出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旋转支承单元、挤塑单元,由此可见,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所包括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的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和带宽缩窄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2)关于证据2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证据2(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1-4)一种将原始厚度为T的压延带材上在纵向延伸的带状区域轧薄的冷弯成形方法,向上述带材某一选定区段施加一定域的剪切力,该剪切力相对带材的表面倾斜成一角度B,并基本上作用于带材长度方向的法向平面内,因此在纵向几乎没有剪切分力,从而在剪切变形随后的金属变薄过程中,带材不产生纵向变形,同时带材横向相邻的部分不产生拉薄,并且沿带材长度方向产生相应的移动以产生一纵向延伸的薄带区段,控制对带材施加剪切力大小的措施,以使变薄带状区段的厚度至少和带材原厚度T1与角B正弦之积相等,向带材施加足够的剪切力,以将上述带状区段的厚度减至和角B正弦与原厚度T之积相同的厚度,将上述带状区段及与其横向间隔的一相似带状区段同时轧薄,以使施加在带材上的力大致平衡。

由此可见,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支承单元、敷设单元、挤塑单元,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所包括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的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和带宽缩窄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2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3)关于证据3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证据3(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3)公开了一种滚压滚弯成型机,滚压滚弯成型机是由箱体、导向板、滚轮和传动机构组成,滚轮为上滚轮4、下滚轮6和侧滚轮5,它们分别固定安装在相互平行的上轴19、下轴21和侧轴29的一端,上轴19和下轴21的轴线为同一平面,侧轴29和导向板2位于该平面两侧,下轴21通过轴套15装在箱体1内,上轴19和侧轴29通过轴套13、15、28、30和活动轴座14、18、27、31装在箱体1内的滑槽上,并通过调整螺杆机构调整其与下轴21之间的相互位置,在上轴19、下轴21、侧轴29上分别装有齿轮34、35、25,齿轮34与齿轮35啮合,齿轮35和齿轮25分别与装在过桥轴38上的齿轮37啮合,下轴21、侧轴29和过桥轴38之间通过连杆24、36联接,在下轴21的另一端装有齿轮11,它与电机轴齿轮啮合,调整螺杆机构中的调整螺杆3为四根,它们分别装在各自的调整螺杆座16内,并采用螺纹装配,调整螺杆座16固定在箱体1上,调整螺杆3的一端与活动轴座14、18、27、31联接在一起,装在上轴19左端的齿轮34处的活动轴座14与调整螺杆3之间装有支架32,支架32的上端与调整螺杆3的下端联接在一起,支架32与活动轴座14之间用销轴32联接。

对证据3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可知,证据3中的分别固定安装在上轴、下轴上的上滚轮、下滚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由此可见,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支承单元、敷设单元、挤塑单元,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所包括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的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和带宽缩窄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4)关于证据4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证据4(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1-3)公开了一种多辊冷弯成型机,包括一个以上的主台架1,活动装在每个主台架1上的前支架2,与前支架2平行的固定在主台架1上的后支架3,装在前支架2和后支架3上的下轴4,还包括分别装在前支架2和后支架3上的滑座5,与下轴4平行的装在滑座5上的上轴6,分别装在前支架2和后支架3上端与滑座5联结的升降机构7,依次排列分别装在上轴6和下轴4上的定位套8、轧辊9、夹紧套10,装在前支架2支撑轴处的上、下轴上可顶紧加紧套10的推力套11,分别拧在伸出前支架2端的上、下轴上的压紧推力套11的螺母12。

由此可见,证据4中的轧辊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轧制机构,但是证据4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支承单元、敷设单元、挤塑单元,以及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和带宽缩窄机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5)关于证据6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平口型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证据6(参见证据6的权利要求1-3)公开了一种连续复合缠绕承插式结构壁管材,其基本结构是塑料带、钢带复合缠绕成型的大口径管材,它是由如下步骤将塑料带、钢带在线依次螺旋缠绕在转动的模具芯管上,粘结成型大口径管材的:A、塑料带6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平带挤出机5挤出,在模具芯管9上螺旋热缠绕粘结成型作为基层;B、钢带4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钢带成型压辊3成型,在基层外部缠绕一层⌒形、∧形、∩形、或Ω形钢带7;C、塑料包覆带8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挤出机2挤出,在钢带外部再热缠绕一层与步骤B钢带形状对应的塑料包覆带8。

由此可见,证据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支承单元、敷设单元、挤塑单元,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所包括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的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和带宽缩窄机构。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实质上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6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证据1

参见上文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所包括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的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和带宽缩窄机构。证据1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证据2

参见上文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支承单元、敷设单元、挤塑单元,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所包括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的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和带宽缩窄机构。证据2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2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证据3

参见上文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支承单元、敷设单元、挤塑单元,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所包括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的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带宽缩窄机构。证据3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证据4

参见上文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支承单元、敷设单元、挤塑单元,以及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和带宽缩窄机构。证据4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关于证据6

参见上文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6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支承单元、敷设单元、挤塑单元,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敷设单元所包括的轧制机构8及设置于其后的轧辊组6,同时也没有公开可调节碾轧间距的压辊机构11和带宽缩窄机构。证据6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6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2008052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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