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34
决定日:2009-12-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78715.9
申请日:2008-0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日港置信非晶体金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中机联供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F27/24,H01F27/30,H01F4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采用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得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1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4日、名称为“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专利号为200820078715.9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北京中机联供非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中机联供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包括两个并列的铁心,所述各铁心均呈四角弯曲的矩形,所述两铁心相邻的两个臂套在同一个线圈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铁心的侧面设有环氧树脂涂层。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涂层覆盖相应铁心的全部端面面积。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涂层只覆盖相应铁心的部分端面。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涂层只覆盖相应铁心端面的部分面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铁心的侧面设有胶水涂层。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胶水涂层覆盖相应铁心的全部端面面积。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胶水涂层只覆盖相应铁心的部分端面。

9.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胶水涂层只覆盖相应铁心端面的部分面积。

10.如权利要求1、2、3、4、5、6、7、8或9所述的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为浸漆线圈,其断面呈内外边缘都是矩形的环形,其穿过各铁心中孔的部分基本上充满相应铁心中孔。”

2009年5月22日,上海日港置信非晶体金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该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20062004807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7日,共7页;

证据2:发表在《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2007第6期上的“变压器铁心制造技术的发展”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3:公开号为WO99/00805A1的国际申请专利说明书以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1月7日,共24页;

证据4:《变压器绕组制造工艺》(机械工业出版社),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59页的复印件,2003年3月第1版第4次印刷,共5页;

证据5:发表在《变压器》2007年4月,Vol44,No.4的“浅谈非晶合金铁心变压器”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有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5不具有创造性;证据2和3结合给出了得到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9不具有创造性;证据4和5以及公知常识相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2009年7月14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5的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不能破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同其他证据的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并且这些证据本身也存在瑕疵。

2009年8月4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9月23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附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陈述了其提交证据的情况: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7日,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证据2来源于《现代制造技术杂志》当中2007年第6期其中的文章,从万方数据库下载,公开日为2007年12月31日;证据3来源于网络欧洲专利全文打包下载,公开日1999年1月7日;证据4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出版日期为2003年3月;证据5来源于 2007年4的《变压器》杂志,公开日期为2007年4月,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4、5的原件,没有提交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认为证据1-3都是从网上下载的,所以对真实性有置疑,从形式上有欠缺,网站上的内容不一定是权威的内容,对证据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9相对于证据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2、3、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表示其他无效理由以及意见与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无效理由以及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陈述。

2009年10月9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无法认定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且证据1-3不符合法定形式。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

根据请求人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无效理由以及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9相对于证据1、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2、3、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专利文献,证据2为万方数据库上保存的《现代制造技术杂志》2007年第6期中的文章,证据1、3均能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而且万方数据库是中国学术期刊的权威数据库,并且专利权人仅仅由于证据1-3的获得途径是从网上下载而质疑证据1-3的真实性,除此之外专利权人没有提出关于证据1-3具体记载的哪些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足以证明证据1-3不具有真实性的反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4、5均为正规出版物,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12月10日,并且证据1-5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因此证据1-5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设有单线圈结构的非晶双铁心,证据1披露了一种非晶合金单相油浸配电变压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5页,附图2):该变压器由两个非晶合金铁心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两个并列的铁心)和一个变压器线圈3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线圈),该两个非晶合金铁心尺寸相同且并列设置,该两个并列的非晶合金铁心30在相邻的两个框柱之间留有有效间隙,所述线圈31套装在两个并列的所述非晶合金铁心30相邻的铁心柱上,所述非晶合金铁心呈四角弯曲的矩形。

由上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采用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均取得将一个铁心的磁通量传递给另一个铁心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各铁心的侧面设有环氧树脂涂层。证据2披露了一种变压器铁心,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第26页):非晶合金铁心退火出炉冷却至常温,经初步检测合格后,一般要在其两侧端面涂2mm厚的环氧树脂漆,待其加温固化后即可使铁心成为一个整体。

证据2虽然公开了在制造非晶合金铁心时在其退火后在其两侧端面涂环氧树脂漆,但环氧树脂漆与环氧树脂并不完全相同,而且证据2没有记载在环氧树脂漆固化后是否形成了一定厚度的涂层,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证据2公开的在非晶合金铁心退火时在其两侧端涂的环氧树脂漆固化以后是否会在非晶合金铁心的两侧端形成一定厚度的环氧树脂层,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2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可以起到减小铁心的振动和噪音,方便整体储运、安装和拆卸,避免给铁心带来应力的技术效果,因此在结合证据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证据3公开了一种非晶体变压器铁心的涂覆方法(参见证据3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5页):铁芯在退火以及涂覆过程中都要保持其最初的形状,在铁芯腿部,除分布空隙区域,涂覆上一层低粘度的粘合剂,粘合剂同铁芯应该是相容的,能够全部渗透过铁芯边缘表面,通过毛细作用进入铁芯叠片层间,这种粘合剂可以完全渗透入铁芯叠片层间,而不会残留在铁芯表面。

证据3明确记载了粘合剂可以完全渗透入铁芯叠片层间而,不会残留在铁芯表面,因此证据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结合证据1、2、3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5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各铁心的侧面设有胶水涂层。证据2虽然公开了在制造非晶合金铁心时在其退火后在其两侧端面涂环氧树脂漆(具体出处同上),但环氧树脂漆与胶水涂层不同,而且证据2没有记载在环氧树脂漆固化后是否形成了一定厚度的涂层,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证据2公开的在非晶合金铁心退火时在其两侧端涂的环氧树脂漆固化以后是否会在非晶合金铁心的两侧端形成一定厚度的涂层,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证据2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并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可以起到减小铁心的振动和噪音,方便整体储运、安装和拆卸,避免给铁心带来应力的技术效果,因此在结合证据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证据3明确记载了粘合剂可以完全渗透入铁芯叠片层间而,不会残留在铁芯表面(具体出处同上),因此证据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结合证据1、2、3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6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9是引用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9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线圈为浸漆线圈,其断面呈内外边缘都是矩形的环形,其穿过铁心中孔的部分基本上充满相应铁心中孔的剩余空间。

证据4公开了绕组浸漆处理工艺(参见证据4第259页):对于绕组的浸漆处理,过去一直是我国变压器制造行业采用已久的传统处理方法,目的是为了增强绕组的机械强度,防止绕组在工序传递中受潮,对干式变压器、线路阻波器等为了增强绕组层间、匝间的绝缘强度,以及达到三防(防潮、防盐雾、防霉)的要求,对这类绕组必须进行浸漆处理。

证据5公开了一种非晶合金铁心变压器(参见证据5,图3):非晶体合金变压器的铁心采用方形截面,因此非晶合金变压器的高低压绕组为环形,其断面为矩形。

证据4公开了对变压器绕组进行浸漆处理是本领域的传统处理方法;证据5公开了当非晶体合金变压器的铁心采用方形截面时,其绕组断面为矩形内外边缘为矩形的环形,并且为了节省材料充分利用空间,使线圈与铁心紧密配合,使线圈充满铁心中孔的剩余空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4、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

当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时,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证据1、4、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0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当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2-9时,由于证据4公开的的内容为绕组浸漆处理工艺,证据5公开的内容为非晶合金变压器高低压绕组的形状,证据4、5均没有记载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关的内容,证据4、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没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权利要求2-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无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证据1、2、4、5还是证据1、2、3、4、5的基础上,均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0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当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2-9时,权利要求10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当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当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2-9时,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78715.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0的专利权无效,在权利要求2-9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9的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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