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05
决定日:2009-12-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80249.3
申请日:2007-07-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雅申
授权公告日:2008-07-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一希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B29C 70/32,B29C 70/54,B29C47/02,B29C 47/06,F16L9/147,B29K 305/00,B29L 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80249.3,申请日是2007年7月10日,专利权人是?一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在机架单元(1)上设有具有支承圆周面的旋转支承单元,在与其圆周支承面相适应部位处设置有可在该支承圆周面上以螺旋缠绕方式敷设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敷设单元,还设置有能以同样的缠绕方式在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内、外两侧面分别敷设并与之热熔接合的相应带状材料片材的挤塑单元,其特征是用于敷设管壁芯层以外结构的挤塑单元为在所说缠绕方向上依次设置的至少两个,其中设置于最末位置处的挤塑单元(4)为用于敷设并热熔接合形成管壁表层结构的带状材料片材挤塑单元。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说的用于敷设管壁外层结构的前后依次设置的各挤塑单元中,设置于最末位置该挤塑单元(4)之前的各挤塑单元中,至少有一个挤塑单元(9)为用于在管壁结构中形成肋筋结构的挤塑单元。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说的挤塑单元(9)为用于在管壁结构中相邻两金属加强结构层(7)之间形成山状凸起肋筋结构(12)的条棒型挤塑单元。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用于敷设金属加强结构层(7)内层带状材料片材的挤塑单元(3)设置在所说旋转支承单元的支承圆周面的径向内侧位置处。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用于敷设金属加强结构层(7)内层带状材料片材的挤塑单元(3)设置在所说旋转支承单元的支承圆周面的径向外侧位置处。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旋转支承单元为由沿所需的螺旋缠绕圆周排布的若干可转动的承托辊(2)组成,并由各承托辊(2)的共同外切圆周面构成所说的支承圆周面。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敷设单元为对带状金属板型材加强结构的敷设机构,包括依次设置的带状金属材料成型轧制结构(8),及依次设置的若干金属材料层(7)卷绕输送轧辊组(6)。
8、如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说的第一挤塑单元(9)之前还设置有用于调整金属加强结构层(7)敷设位置的张力控制结构(10)。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在与所说该旋转支承机构的支承圆周面附近位置处,还设置有对已敷设缠绕于该支承圆周面上随支承机构转动的材料层进行加热的加热装置(5)。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其特征是所说的以螺旋缠绕方式敷设金属加强结构层(7)的敷设单元在与旋转支承单元的圆周支承面相适应部位处设置有至少一个。”
针对本专利权,孙雅申(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5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5983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6日、公开号为CN29079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829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公开日为1988年1月20日、公开号为CN871018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为2007年3月28日、公开号为CN19364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和9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5、6和9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与附件2的多辊冷弯成型机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权利要求1或附件5的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4、7与附件4的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相同,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综上5个附件结合起来可以证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30日收到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5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其中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附件3,并明确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3)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请求人要求对合议组当庭转交的专利权人的书面意见给予答复期限,合议组当庭宣布请求人可以于11月16日之前提交书面意见,但该书面意见仅针对合议组当庭转交的专利权人的书面意见,否则合议组不予考虑。5)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9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其认为附件1的权利要求5、6、9的成型方法与本专利完全一致,附件2和4公开了权利要求7中的敷设机构,因此本专利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无效。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2、4、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2、4、5的真实性,并且它们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带金属骨架增强体的缠绕成型双壁波纹管及其制造方法,在螺旋缠绕成型机构上螺旋缠绕之前,将要螺旋缠绕在圆形内管壁3上的钢带6从放带机15放送到打孔机16上打孔后由收卷机17收卷;将钢带6从放带机15放送到清洗机18、粘结剂喷涂装置19包覆一层粘结剂后由收卷机17收卷;将要作为金属芯体8的钢板从放带机15放送到清洗机18、粘结剂喷涂装置19包覆一层粘结剂后,再由挤出机20、复合模头21包覆一层塑料并经冷却定型箱22冷却后由收卷机17收卷,由内管壁挤出机23和内管壁挤出模头24形成圆形内管壁3,在多根周向分布并倾斜于内管壁轴心线的滚筒25组成的螺旋缠绕成型机构上螺旋缠绕,在滚筒25推动下内管壁3向前作螺旋运动,钢带6从接缝钢带放卷机15放送到内管壁3上螺旋缠绕运动,将钢带6螺旋缠绕在内管壁3上,作为金属芯体8的钢板从芯层钢带放卷机17放送到滚轮成型机26上碾压成型为外凸筋状U形金属芯体8,在碾压轮28的作用下以同样螺旋缠绕方式在圆形内管壁3上的塑料板材相邻搭接缝上连续螺旋缠绕,并使U形金属芯体8的两边沿压在钢带两边沿之上,从挤出机29挤出的塑料将U形金属芯体8包覆,将U形金属芯体8螺旋缠绕压接于仍处于融熔状态的内管壁3上而形成外凸螺旋形外管壁2。此外,附件1权利要求5还公开了将包覆有钢带的塑料板材在螺旋缠绕成型机构上螺旋缠绕,以及或在圆形内管壁上连续螺旋缠绕外凸筋状金属芯体,在金属芯体的两边沿上面螺旋缠绕钢带,使钢带压在金属芯体的两边沿之上,钢带两边沿与金属芯体的两边沿相互重叠或相互弯曲啮合,使钢带处于金属芯体波峰之间;附件1权利要求6公开了利用一台挤出机从两个流道和模头中分别挤出形成圆形内管壁的塑料板材和将金属芯体包覆的形成外凸螺旋形外管壁的外层塑料,或利用两台挤出机分别从两个流道和模头中挤出形成圆形内管壁的塑料板材和将金属芯体包覆的形成外凸螺旋形外管壁的外层塑料(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5、6、9、说明书第6页、7页以及附图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① “用于敷设管壁芯层以外结构的挤塑单元为在所说缠绕方向上依次设置的至少两个”没有被附件1的上述内容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实质上不同,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的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钢塑复合压力管的制造装置,附件5公开了一种连续复合缠绕承插式结构壁管材,其基本结构是塑料带6、钢带4复合缠绕成型的大口径管材,它是由如下步骤将塑料带6、钢带4在线依次螺旋缠绕在转动的模具芯管9上,粘结成型大口径管材的:A、塑料带6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平带挤出机5挤出,在模具芯管9上螺旋热缠绕粘结成型作为基层;B、钢带4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钢带成型压辊3成型,在基层外部缠绕一层⌒形、∧形、∩形、或Ω形钢带7;C、塑料包覆带8由置于平移拖车1上的挤出机2挤出,在钢带外部再热缠绕一层与步骤B钢带形状对应的塑料包覆带8(参见附件5的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3页、以及附图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5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至少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① “用于敷设管壁芯层以外结构的挤塑单元为在所说缠绕方向上依次设置的至少两个”没有被附件5的上述内容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5公开的上述内容实质上不同,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上所述,附件1和5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至少两个挤塑单元不是一种进步反而是一种退步,两个挤塑单元可以实现的,本专利反而设有三个挤塑单元,不认为是有创造性的表现。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和5用于敷设管壁芯层以外结构的挤塑单元仅有一个,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中已经限定所述挤塑单元至少有两个,在其中一个挤塑单元设置于最末位置处,用于敷设并热熔接合形成管壁表层结构的带状材料片材的前提下,为了实现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行记载的“管壁层结构中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复合管壁管材的制造装置”,第二挤塑单元可以对压力管壁芯层以外的其他结构部分进行挤塑,例如用于形成肋筋结构,并不是一种退步,附件1和5并没有公开完成芯层以外的多个结构部分的挤塑,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7-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前提下,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也不成立。权利要求2、7-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使用其他附件仅是说明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从而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前提下,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权利要求8、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8024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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