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381
决定日:2010-01-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101309.0
申请日:1998-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安居家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程丰原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姚卫华
国际分类号:B27D1/04,B27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证据显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8101309.0、名称为“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4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25日,专利权人为程丰原。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加工程序包括首先选择适当的原竹,并将原竹定长,即截取至所需的长度,其长度为生产尺寸所需;将原竹分片,竹片双面修平,同时去除内竹节及外竹青的部份,取其内部细致的材质,将其作防腐防蛀处理,即于水中煮沸,再作干燥,于后作胶合的处理,并将胶后的竹条在加压状态以纵接的方式胶合加工至所需的尺寸,其特征在于煮沸的水为稀释后的工业用双氧水,煮沸时间为8小时;再作干燥后,做四面的细加工至所需尺寸后再作胶合处理;胶后竹条是置于气压拼板机进行加压,并须作四面的修平,然后经由滚圆抛刀作表面的抛光处理,即为滚圆的加工;

于滚圆加工后,再进行多片机分片的工作,筛选一适当的厚度,分片完成的叶片经由气压至砂光及双面的砂光所需的尺寸,经砂光完成的叶片,可进行底漆涂装的工作,于后将其做砂光的处理,即可做面漆涂装;

涂装后的竹片可进行冲孔的加工,即可进行组装,而成为成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于胶合处理的竹条,以纵接的方式结合至所需的尺寸,其厚度17~25mm,宽度28~110mm。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加工后的竹片维持一定的硬度,其硬度介于2H与4H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使用的竹材以楠竹及麻竹为主,且该原竹的生长期为三~四年,生竹的直径为3″~5″,其厚度为10mm~26mm,且竹根部以10公分以上为主。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原竹分片为宽度20mm~30mm的竹条。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干燥竹片的方法是为摄氏50度至60度加温48小时的干燥过程。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胶合的材质为压克力粉与树脂混合而成C胶,以纵接的方式胶合加工至所需的尺寸,其加工后为一厚度D为20mm,宽度55mm的竹板。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多片机分片筛选一适当的厚度,其厚度是介于2.7mm~0.6mm之间,分片完成的叶片经由2磅气压至砂光及双面的砂光所需的尺寸。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底漆的成份是为树脂、平光粉、消化纤维素所组成。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面漆的成份是为树脂、平光粉、消化纤维素及有机溶剂所组成。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竹制百叶帘叶片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拉绳孔离边的边距的尺寸为140mm~150mm。”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东莞安居家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96年4月3日、公开号为CN11195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6年7月31日、公开号为CN112782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4年7月13日、公开号为CN108920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附件4:本专利在申请过程中的相关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34页;

附件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24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6:申请日为1998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28701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稀释后的工业用双氧水”及“分片完成的叶片经由气压至砂光及双面的砂光所需的尺寸”的表述、权利要求4中“为主”的表述以及权利要求7中“C胶”的表述均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11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干燥”及“气压”,但未对干燥的具体方式及气压的具体参数作限定,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一种干燥方式及一种气压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11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并且,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加工后的竹片维持一定的硬度,其硬度介于2H与4H之间”,而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竹片的硬度取决于竹片厚度及其他尺寸以及涂装在竹片上的底漆和面漆,而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对竹片的厚度、面漆和底漆的原料及比例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煮沸的水为稀释后的工业用双氧水,煮沸时间为8小时”、b:“胶后竹条是置于气压拼板机进行加压,并须作四面的修平,然后经由滚圆抛刀作表面的抛光处理,即为滚圆的加工”、c:“经砂光完成的叶片,可进行底漆涂装的工作”、d:“于后将其做砂光的处理,即可做面漆涂装”、e:“涂装后的竹片可进行冲孔的加工,即可进行组装,而成为成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公知技术,并且特征a在附件3第6-7页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附件6是专利权人的继续申请,该申请文件中删除了对煮沸时间的限定,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煮沸时间限定为8小时”没有显著的技术效果,附件5中认定了特征b、c为公知常识,附件2公开了特征c、d,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纵接”在附件1中公开,竹条厚度、宽度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烘干”在附件2中公开,其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用于证明权利要求9、10中底漆、面漆的比例是常规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6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结合方式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2-5、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附件5、6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选择双氧水煮沸竹片不是本领域公知的,但选择了双氧水要考虑浓度因素是公知的,气压是为了使竹片展平,双面砂光是对砂光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权利要求4中对竹材的要求是主要采用楠竹及麻竹,也可掺杂其它种类的竹子,如果大部分采用其他竹子的话可能影响本专利的效果,权利要求7中的C胶是指混合胶,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1-11中的相关表述,因此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干燥”是为了让竹材达到一定的干燥效果,“气压”是为了把竹片展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等同的其它干燥方式及选择其他气压参数,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已描述了底漆和面漆步骤,并且底漆、面漆涂刷对硬度影响不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在这些具体工艺步骤限定下说明书实施例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都具备类似的性能,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3的技术领域不同,附件1-3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的一些区别技术特征在附件2、3中没有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是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3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附件4为本专利在申请过程中的相关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已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请求人明确附件5、6仅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对上述附件不再予以评述。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稀释后的工业用双氧水”及“分片完成的叶片经由气压至砂光及双面的砂光所需的尺寸”的表述、权利要求4中“为主”的表述以及权利要求7中“C胶”的表述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11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如果权利要求中的表述方式可以由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以及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而清楚地理解出来,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对于权利要求1,首先,由于工业用双氧水的通常浓度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可以明白“稀释后的工业用双氧水”是指将工业用双氧水稀释至小于通常浓度的一个浓度范围内,且该浓度应当适合于对竹条的煮沸,因此权利要求1中“稀释后的工业用双氧水”含义是清楚的;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的相关记载以及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分片完成的叶片经由气压至砂光及双面的砂光所需的尺寸”的表述中,气压、砂光、双面砂光均为步骤,双面砂光是对砂光的进一步限定,该句的含义是指将分片完成的叶片进行气压、砂光及双面砂光步骤后,获得所需的尺寸,因此该表述是清楚的;对于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竹材原料的种类及材质条件进行限定,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制作百叶帘叶片是将原竹切片经过处理形成具有一定尺寸的成品材,成品材对竹子原料的选择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以楠竹及麻竹为主”、“竹根部以10公分以上为主”的含义是指竹子原料主要采用楠竹及麻竹,并主要选用根部在10公分以上的竹材,也可掺杂其它的竹子,如果大部分采用其他竹子的话可能会影响成品的效果,因此其表述是清楚的;对于权利要求7,其中“C胶”是指混合胶,是本领域的俗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理解其含义,由于权利要求7中已明确限定了该混合胶是由压克力粉与树脂混合而成,因此该“C胶”的含义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表述不清楚之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干燥”及“气压”并未对干燥的具体方式及气压的具体参数作限定,而说明书中仅公开了一种干燥方式及一种气压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11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其加工后的竹片维持一定的硬度,其硬度介于2H与4H之间”,而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竹片的硬度取决于竹片厚度及其他尺寸以及涂装在竹片上的底漆和面漆,而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并未对竹片的厚度、面漆和底漆的原料及比例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竹材煮沸后进行的“干燥”步骤,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已公开了一种具体的干燥方式,由于该权利要求中“干燥”的目的是将竹材脱水达到一定的干燥效果,其干燥的程度及所要达到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合理预测其他的等同替代方式都可以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其次,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气压”步骤,说明书中已公开了一种气压参数,由于“气压”的目的就是将分片后的叶片进行展平,气压参数的选择完全可以根据叶片展平的要求进行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选取其他的适当气压参数均可以达到相同的展平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干燥”、“气压”是对说明书的适当概括,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已有相应的记载,并且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筛选一适当的厚度”、“底漆涂装”、“面漆涂装”等步骤,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中已对实现竹片硬度的工艺步骤进行了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在这些具体工艺步骤限定下竹片的硬度能达到所需的硬度,因此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2-5、7-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竹胶合板的制造方法”,首先将原竹2切成规定长度,在原竹的全长度以规定的周向间隔设置多个切口5,将具有切口5的原竹2用水煮沸约1小时,除去竹子中的糖分等,进行防虫处理,将经过上述预处理的原竹2自然干燥,除去原竹2的节膜3,将各竹壁4相互分离,制成细条14,对细条14进行四面的细加工,制成细长板材24,在多块板材24的内外表面24a、24b涂布耐水性粘接剂,排列成规定的宽度,使板面互相叠合,再从两侧加压,使其粘合成胶合板坯料34,然后与叠合面垂直地锯割胶合板坯料34制成具有规定厚度的薄板34A,并用砂带抛光机进行两面抛光,然后使薄板的方向互相交叉层叠并粘接,制成竹胶合板40(参见该附件的说明书第2页第11行-第4页第5行、附图1-5)。

附件2公开了一种“竹地板生产工艺”,其中在三头砂光机砂光竹板后,涂装流水线反复三次涂装UV底漆,再进行单头砂光机砂光底漆后,淋幕机涂装UV面漆(参见该附件的说明书第3页第2-4行)。

附件3公开了一种“装璜用竹拼板材的制造方法”,其中将竹板条移入一漂白池,该漂白池内装有浓度为30%的双氧水,保持水温在摄氏70度加热60分钟,使竹板条外表颜色变淡,并产生防霉防蛀的效果(参见该附件的说明书第3页第7-11行)。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的方法用于制造百叶帘叶片,而附件1的方法适用于制造混凝土模板材料等建筑材料的多层胶合板;(2)附件1未公开“煮沸的水为稀释后的工业用双氧水,煮沸时间为8小时”;(3)附件1未公开“须作四面的修平,然后经由滚圆抛刀作表面的抛光处理,即为滚圆的加工”;(4)附件1未公开“分片完成的叶片经由气压”;(5)附件1未公开“经砂光完成的叶片,可进行底漆涂装的工作,于后将其做砂光的处理,即可做面漆涂装”;(6)附件1未公开“涂装后的竹片可进行冲孔的加工,即可进行组装,而成为成品”。

虽然附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5),附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中除“8小时”以外的部分特征,但是,由于附件1涉及用于建筑材料的多层胶合板,附件2、3涉及建筑装饰用的竹拼板,其公开的产品性能要求及工艺均与本专利涉及的百叶帘叶片不同,因此附件1-3既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也没有给出采用竹材制造百叶帘叶片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的是一种制造工艺,是一个完整、有序的工作流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3均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不会有动机将区别技术特征(2)-(6)有序组合在该工艺中;再次,由于附件1中的薄板仅是半成品,其后还要将薄板纵横叠放再次胶合,每片薄板并无涂布底漆、面漆的客观要求,因此,附件1、2并无相互结合的启示;综上所述,附件1、2不能进行结合,而即使将附件1与公知常识、或附件1、3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造百叶帘叶片的方法,在竹片纵接胶合的加工过程中佐以气压拼板机连同其披覆的胶合体成型至所需尺寸,再施以更细部的修平、砂光,再进行漆体涂装的工作,而实现所需硬度,其可取代传统的木质制品,并可以较少的材料实现其目的,降低其厚度,提升其使用寿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8101309.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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