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漆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喷漆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51
决定日:2010-01-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106451.0
申请日:2004-1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岑建达
授权公告日:2005-06-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央聪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8-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1.本专利主视图和后视图所示设计基本一致,大体呈对称性设计。2.在先设计和本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所示设计基本一致,不同点主要在于在先设计没有清楚显示手柄上的字样和细节设计,合议组认为,二者的不同点相对于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而言均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均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从而合议组认定,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0430106451.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喷漆枪”,其申请日是2004年11月24日,专利权人是高央聪。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岑建达(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7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附件:

附件1,《大陆制品采购指南》杂志的封面、目录、右上角有“Textile Cleaning”字样的页和A-675页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5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3, 包括1989年11月11日中国台湾《经济日报》复印件、页面下端有“?懋企?有限公司”字样的复印件、公证文件的复印件和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4,包括页眉上有“August 21,1981”和“BUSINESS&INDUSTRYTAIWAN”字样的印刷品的复印件、公证认证文件的复印件和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5,包括页面上有“Asian Source”和“Hardwares”字样的印刷品的复印件、公证文件的复印件和中文译文共5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3、4、5所示外观设计均与本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附件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在先决定已经采纳了附件1作为在先公开的出版物。本专利应该被宣告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5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5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而且其形成于台湾,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附件2不能证明附件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附件3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附件4形成于中国境外,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附件5并非形成于中国的大陆或者台湾,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且本专利每个面都具有具体的设计要素,上述相关附件都只展示了产品的一个侧面,不能作为外观设计对比的基础。本专利应予维持。合议组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请求人,告知其在指定的期限之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坚持原有主张,并当庭提交了附件3至附件5的原件。合议组调取了附件2涉及的在先案卷。双方当事人就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和在先案卷中涉及本案附件1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专利权人认为,在先决定中认定的在2006年可以在台湾采购的杂志不一定就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杂志。附件1应该经过公证认证。对于相同和相近似性的判断,双方当事人仍坚持原书面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经中国台湾公证人公证、北京市公证员协会认证的中国台湾《经济日报》相关页面和?懋企?有限公司产品宣传页,根据公证文件所附复印件的记载,该《经济日报》的出版日期是1989年11月11日。专利权人虽然对附件3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没有举出反证证明其不真实。合议组认为,该附件属于较容易核实的报刊性出版物,经过了在其上发布广告企业证明其真实性,又履行了公证认证手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明其真实性和在先公开性。虽然专利权人有所质疑,但并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真实性,因此应该认定附件3中的《经济日报》相关页面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作为适用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

3.该《经济日报》相关页面刊登了“?懋企?有限公司”和“??塑?有限公司”的产品广告,该广告公开了一款纺织清洁枪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从图片上观察,在先设计主要由瓶体和枪体两部分组成,瓶体的上部近似圆柱体,中部至下部近似圆锥体,枪体由握把、枪身和枪管组成,握把前部有按钮,枪身具有正方形的区域,后部具有旋钮状的设计,枪管上部具有吊钩。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是喷漆枪的外观设计,授权公告的图片共有6幅,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和俯视图。从图片上观察,本专利主要由瓶体和枪体两部分组成,瓶体的上部近似圆柱体,中部至下部近似圆锥体,枪体由握把、枪身和枪管组成,握把前部有按钮,枪身具有正方形的区域,后部具有旋钮状的设计,枪管上部具有吊钩。详见本专利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涉及工业用喷枪,用途相近似,属于相近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两个面的设计,即主视图和后视图所示设计各不相同,在先设计只显示了一个面,所以不能构成同本专利进行比较的基础。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主视图和后视图所示设计基本一致,大体呈对称性设计,不同之处仅属于细微差别。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在先设计和本专利的主视图和后视图所示设计均基本一致,故在先设计未显示另一面的设计并不能影响二者的整体相同和相近似性的判断。而二者的不同点实际主要在于在先设计没有清楚地显示手柄上的字样和枪体上的细节设计。合议组认为,二者的不同点相对于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而言均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均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从而合议组认定,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106451.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左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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