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方法及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09
决定日:2010-01-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80621.1
申请日:2004-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日普工艺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家顺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汤元磊
国际分类号:C23F 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且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方法及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80621.1,申请日是2004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是李家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方法,它包含选择金属板材步骤;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选择金属板材步骤后还设有:将阻光剂膜压着于金属板材一面的压膜步骤、曝光步骤、显影步骤、蚀刻步骤、剥膜步骤、精蚀步骤及抛光步骤;利用压膜步骤及以制作的刀模底片进行曝光及显影步骤以将影像转印至阻光剂膜上;蚀刻步骤为以雾化蚀刻液对压膜、曝光及显影后保留的裁切线部位的光罩保护膜喷淋而进行第一次蚀刻,并按所需刀垣的高度调整蚀刻液的喷淋压力及角度;剥膜步骤为利用喷水对裁切线上的光罩保护膜迅速进行剥离;精蚀步骤为以少量雾化的蚀刻液去除刀垣顶端上方两侧棱线,使刀刃形成缩角小圆弧刃锋;抛光步骤为利用磁力使活动圆柱体刷毛于刀垣及底座表面高速窜动进行磨刷及抛光,以成形刀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膜步骤中还包含于金属板材另一面压着不受曝光及蚀刻的薄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蚀刻步骤、剥膜步骤及精蚀步骤中流下来的蚀刻后的废水流入回收槽内,并利用筛筒将弃料与废水分离,收集至废水与弃料的回收单元。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抛光步骤后的刀垣面上黏贴作为裁切时脱模及保护之用弹性泡棉薄片。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形的刀模为裁切或冲压用模具。
6、一种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含影像转印机构、蚀刻回收机构、剥膜过滤机构、复蚀刻成形机构及磨刷抛光机构;所述的影像转印机构包含压膜装置、曝光装置及显影装置;所述的蚀刻回收机构包含一组具喷水口的加压蚀刻液喷水管、承载被蚀刻金属板材的网状平台及设置于平台下方借以回流入蚀刻药水储存槽内供再利用的回收过滤槽;所述的剥膜过滤机构包含清洗单元及衔接在清洗单元末端的弃料回收单元;所述的复蚀刻成形机构包含一组具喷水口的酸洗药水喷水管、承载被蚀刻金属板材的网状平台及药水回收槽;所述的磨刷抛光机构为设置于磁场内高速窜动的活动圆柱体刷毛。”
针对本专利,日普工艺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5缺乏新颖性,所以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1974年11月26日,专利号为3,850,059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3:《物理手册》第95、96页的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9月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
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9月1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2009)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47286号公证书,以及公证书所附公开日为1974年11月26日,专利号为3,850,059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42页;
附件5:五金科技,研究与开发,2003年12月,第13-16页,标题为“金属蚀刻技术”的文章,复印件共4页;
附件6:中小企业科技,2003年9月,第24、25页,标题为“金属蚀刻技术”,复印件共2页;
附件7:工艺与技术,第10-14页,2002年6月,标题为“突飞猛进的光化蚀刻工艺”,复印件共5页;
附件8:材料保护,第33卷第2期,第22-25页,2000年2月,标题为“不锈钢花纹图案蚀刻技术”,复印件共4页。
在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详细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证据:
证据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09)东中院民三初字第221号及举证通知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交换通知书(2009)东中院民三初字第221号,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案号为(2009)东中院民三初字第221号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共1页;
证据4:日普工艺制品(东莞)有限公司的答辩状,复印件共15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的发明目的、技术特征、功效均不同;与附件3的技术方案也存在差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新颖性。即使将附件2和3结合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并用证据1-4证明专利权人李家顺与请求人存在侵权诉讼。在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正文中记载了附件2摘要第一句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09年11月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于2009年9月
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超出了举证期限,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附件3的公开日,请求人认为附件3的公开日虽然是2007年9月,但其第1版的公开日是2004年,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可以在口头审理后20日内提交证明,否则不认可其公开性。双方当事人就附件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达成一致,除摘要第一句话以专利权人提供的中文译文为准外,其余部分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不予考虑。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2、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3仅使用图4.1所述步骤中蚀刻步骤为粒子径迹蚀刻技术的技术方案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2(参见中文译文的第10-16页以及附图4-10)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选材步骤、压模步骤、曝光步骤、显影步骤、蚀刻步骤、剥模步骤、复蚀刻步骤,未公开抛光步骤,但认为抛光步骤是已过时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制作刀模方法已不需要抛光这一步骤。并结合附图指出附件2的图4上下两部分为压膜步骤,图5为曝光显影步骤,图6为将需要的印制的在金属板上标识42留下的光阻剂膜,图7为经过腐蚀剂形成的金属板材,到此为止第一次蚀刻中止,金属板材一部分被腐蚀,有光阻剂的那一部分没有被腐蚀。图8是剥模步骤,图9是经过第二次蚀刻后形成的,标识32是最后形成的刀锋,图10为最后成品。另外,还认为附件2中压强为35磅/平方英寸的喷洒已经达到了雾化的程度。雾化需要的压强是根据材质的不同而特设的,在本领域中喷淋和雾化是同一概念。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2刀模的工艺以及性能都不一样。本专利蚀刻步骤使用的是雾化蚀刻液,附件2中没有提到雾化蚀刻液,喷洒可以达到很多效果,喷洒不一定就是雾化。附件2也未公开抛光步骤及其具体内容,且附件2中剥膜步骤没有采用喷水。
请求人逾期未提交证明附件3所用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文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很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理由和证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的日期是2009年6月26日,其于2009年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超出了1个月,因此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书和证据不予考虑。
请求人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2。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而且附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2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达成了一致,因此对于附件2公开的内容,摘要第一句以专利权人提供的中文译文为准,其余部分以请求人提供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而且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2.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蚀刻直接成形刀模的方法,它包含选择金属板材步骤、将阻光剂膜压着于金属板材一面的压膜步骤、曝光步骤、显影步骤、蚀刻步骤、剥膜步骤、精蚀步骤及抛光步骤。附件2(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0-15页以及附图4-10)公开了一种刀模及切标签或类似产品的方法,附图4-10分步举例说明了该刀模的制作步骤,其中刀模由金属板36制成,金属板36可以是热处理钢、软钢或不锈钢等,如图4。将光阻剂42涂布于金属板36,然后将底片44置于将要蚀刻的金属板上面的光阻剂上方,通过向底片44照射紫外线,将所需的刀模图案转移到光阻剂上,如图5。当底片44放在光阻剂上感光时,光阻剂透过底片被紫外线照射的地方会保留在金属板上,其它没有被照射的地方将被溶解而去除,如图6。感光显影后,金属板用传统的方式蚀刻成刀模版36,众所周知的传统方式是用化学和电解的技术来完成,蚀刻液体用喷嘴不断的呈十字交叉以很快的速度喷洒于金属板上,其中的一个实施例中,以35磅/平方英寸的压强喷洒化学蚀刻剂,如图7。然后将光阻剂42从未蚀刻的部分用来形成刀模图形的上方移去,这样就形成了图8的刀模板,刀模板进一步进行蚀刻步骤,形成图9和图10所示的刀锋。蚀刻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特定的金属板材、特定的蚀刻药剂、片材经过喷嘴时移动的速度、蚀刻药水喷洒的压力、喷嘴的方向。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含有抛光步骤,且抛光步骤为利用磁力使活动圆柱体刷毛于刀垣及底座表面高速窜动进行磨刷及抛光,以成形刀模,但附件2中不含抛光步骤;(2)本专利权利要求1剥膜步骤为利用喷水对裁切线上的光罩保护膜迅速进行剥离,附件2中未明确公开剥膜方法;(3)本专利权利要求1蚀刻步骤和精蚀步骤使用了雾化的蚀刻液,附件2公开了喷洒蚀刻剂的压强为35磅/平方英寸;(4)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刀刃形成了缩角小圆弧刃锋,附件2的附图10中刀模的刀锋为圆弧状。对于区别(1),合议组认为,抛光步骤以及利用磁力使活动圆柱体刷毛高速窜动实现磨刷及抛光是刀模制作领域的常用步骤,其技术效果是使制得的刀模光洁度、光滑度、锋利度等更好,外观更漂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抛光步骤使用与否或者使用何种常规抛光方法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光阻剂使用了光罩保护膜,对于膜的剥离,如果仅利用外力不能实现的话,一般会采用其它介质,比如水、溶剂等,其中水由于方便和环保是常规的选择,因此选用水进行剥膜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3),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了采用35磅/平方英寸压强喷洒蚀刻剂,蚀刻剂在加压通常会雾化,其目的都是为了使蚀刻液分散以期达到良好的喷洒效果,在附件2的基础上,将蚀刻液雾化以达到良好的喷洒效果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4),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为了形成刀锋,本专利和附件2为了形成刀锋都使用了第二次蚀刻(精蚀)步骤并且均形成了圆弧形刀锋,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刀锋锋利而通过以少量雾化的蚀刻液去除刀垣顶端上方两侧棱线以形成缩角小圆弧刀锋是很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压膜步骤中还包含于金属板材另一面压着不受曝光及蚀刻的薄膜”和“成形的刀模为裁切或冲压用模具”。附件2(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1页和第1页)公开了金属板36的上面38和底部40处覆盖光阻剂,防止金属板36不需要蚀刻的那一面被蚀刻到,以及其中的刀模用于切标签和类似物品。即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予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410080621.1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5无效,在权利要求3、4和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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