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43
决定日:2010-01-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41558.6
申请日:2004-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陕西金之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艳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樊延霞
国际分类号:A01B5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比较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该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未被该对比文件公开,在此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对比文件从而得到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请求人据此主张相应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16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420041558.6、名称为“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2月6日,专利权人原为乔宏岳,后变更为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它至少包括行走机构、发动机、变速箱组成,其特征是:在机架两侧有行走机构,行走机构是履带式机构,机架上固定有发动机、变速箱、离合器;变速箱和离合器与操作手柄连接;农用机最大高度选择在500-700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履带式行走机构是由一前一后两组抬车、一个驱动轮和一个张紧轮通过履带传动连接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每组抬车由两个支重轮和一个抬车总承组成,抬车总承的两个底端通过轴承分别与两个支重轮相连,抬车总承的顶端通过轴承与机架相连。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机架上有农业操作机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农业操作机构是旋耕机。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型履带灵巧型农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农业操作机构是农药喷洒装置。”

2008年2月2日,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针对本专利提出过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请求,2008年9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3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200420041558.6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5、6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陕西金之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记载有公开(公告)日为2002年8月21日、申请专利号为CN01261898.5等信息的信息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2:记载有公开(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9日、申请专利号为CN98240256.2等信息的信息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3:记载有公开(公告)日为2000年2月2日、申请专利号为CN99202645.8等信息的信息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4:绘有操作员的机械图片复印件,共1页;

附件5:记载有“书籍画册刊物:东方红54拖拉机结构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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