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445
决定日:2010-01-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40260.5
申请日:2001-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3-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东升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F16N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出发,不会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3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01240260.5,申请日为2001年6月4日,专利权人为王东升。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包括油站和主控制柜,其特征是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设置在主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各给油控制器。? ????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油站有油路管道设置压力控制阀控制油压。? ????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油站至给油控制器管路中串接设置有压力传感器和过滤器,压力传感器所示压力由与其连接的数显压力表显示。? ????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每个给油控制器由管道连接润滑点,管道上设置有传感器,传感器与可编程控制器通过电路连接。? ????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主控制柜内对应各润滑点设置有指示灯,与给油控制器电路连接。? ????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主控制柜内对应各给油控制器设置有开关按钮,二者有电路连接。? ???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其特征是可编程控制器连接计算机,由计算机编程并监控其工作状态。” ????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7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3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 证据1:专利号为US6145626A、公开日为2000年11月14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0页; ???? 证据2:公开号为CN1064115A、公开日为1992年9月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 证据3:第一请求人声称由原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设计的“烧结机干油润滑装置电控原理图”复印件,共12页; ???? 证据4: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年4月第3版、1999年8月第19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三版第2卷的封面、版权页、10-10、10-11、10-12、10-13、10-36、10-38、10-39页的复印件,共9页; ???? 证据5:中国标准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1998年12月第1次印刷的《重型机械标准》第四卷的封面、版权页、445-453、518、532、662、663、672、680、681页的复印件,共18页; ???? 证据6: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编制、1987年12月第1版、1987年12月第1次印刷的《重型机械标准》第三卷封面、出版信息页、JB/ZQ?4089-85第4页、JB/ZQ?4586-86第7页和第9页、JB/ZQ?4587-86第4页、JB/ZQ?4599-86第1页的复印件,共7页; ???? 证据7: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1992年6月第1次印刷的《建筑电工手册》的封面、版权页、446-453页的复印件,共10页; ???? 证据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于2007年8月14日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编号为G071691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4页。 ???? 第一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限定“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的表述内容存在几种可能的理解方式,其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点式润滑系统,包括油站和主控制柜,油站通过管道14并联给油控制器18至各润滑点30,利用可编程控制器56控制给油控制器18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器56设置在主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各给油控制器18,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相同,技术领域相同,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且,证据1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4-7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证据4、5、6都公开了润滑系统,在这些润滑系统中设有压力控制阀、压力传感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传感器、指示灯,润滑系统的工作可采用手工切换(即设有手动开关)或自动切换,自动控制可以采用PLC可编程控制,因此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技术,由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2提供了一种为针织机提供多点润滑的润滑装置,其包括由油泵10和室2构成的油站、由面板57和壳体6构成的控制柜,油站通过管15、27并联润滑油分配器16(对应本专利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电子可编程控制装置(对应本专利可编程控制器)控制润滑油分配器16的程序动作,可编程控制装置设置在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润滑油分配器,管道27上还设有电子位置指示器48(对应本专利传感器),在控制柜设置对应各润滑点的加油点显示机构58(对应本专利指示灯),与油分配器连接,在控制柜上设置按钮63,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6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和2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5)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1和3或者证据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 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技术特征“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理解并且是足够清楚的,该技术特征并无任何疑义,并且,通过结合说明书的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也能够清楚、唯一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②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并没有公开,二者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要技术特征“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在证据1中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可编程控制器,可以根据程序自动控制各个给油控制器向各个润滑点按需供油,实现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从而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并且,请求人声称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主张没有具体证据支持,缺乏事实依据,其认为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③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多个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并没有公开,二者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要技术特征“油站通过管道并联给油控制器至各润滑点,利用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程序动作”在证据2中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利用了可编程控制器,可以根据程序自动控制各个给油控制器向各个润滑点按需供油,实现润滑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从而相对于证据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④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主张没有具体证据支持,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和2中均没有公开,其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公知常识,因此与证据1和2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⑥证据3是单位的内部技术文件,不是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由于证据1和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2不能否定权利要求5-7的创造性。 ????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0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且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无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2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7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无创造性。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及证据3的补充证明,并出示了证据5、6的原件,放弃证据4、7;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无异议;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为单位内部资料,不是公开出版物;补充证明的提交时间超过了举证期限,并且证据3上标注的日期无法证实。双方当事人并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意见陈述和辩论。 ????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第116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或2均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故维持本专利有效。

第一请求人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8年9月20日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63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 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71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7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作出评价。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24日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中南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二),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US5531085A、公开日为1996年7月2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附件2:专利号为US4444292、公开日为1984年4月24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专利号为US3976989、公开日为1976年8月24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86316Y、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7月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属于同样的技术领域,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6、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6、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8年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9月27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附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5页、附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4页及附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4页。第二请求人补充了下述意见:(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可编程控制器设置在控制柜中,然而将涉及控制的电路等设置在控制柜中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开关按钮设置在控制柜中,但该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7也不具备创造性;(b)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2的结合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压力传感器所示压力由与其相连接的数显压力表显示,但附件2给出了通过压力表显示压力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c)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附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d)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2日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9月2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关于案件的合并审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合议组将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6月1日向专利权人及第一、第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30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及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本次口头审理中调查的事项如下:

(1)专利权人及第一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5,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5转送给第一请求人。专利权人及第二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6,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6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反证如下:

反证1:冶金工业出版社于1982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设备润滑基础》封面、版权页、第14、212、219、220、221、222、240、241、284页的复印件;

反证2:化学工业出版社于1993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三版第2卷的封面、版权页、第10-3、10-4、10-41、10-76、10-77、10-85、10-86页的复印件;

反证3: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设备润滑基础》第2版的封面、第145页的复印件;

反证4: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润滑技术手册》的封面、第44、360、365页的复印件;

反证5:专利权人声称的“润滑脂基础知识说明”复印件,共10页;

反证6: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封面、第10页的复印件。

第一请求人对反证1-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反证3、4未提交版权页,不能认定其是公开出版物,也不能认定其公开日,并认为上述反证的提交时间已超过举证期限。第二请求人对反证1-6的真实性无异议。

(2)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1号行政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做出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本次口头审理是在上述判决的基础上进行审理。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组合方式为: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其中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6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2、5、6的真实性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认为证据3是内部文件,不是公开出版物。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3是设计院的图纸,是对外公开出售的。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都是稀油润滑系统,而本专利说明书现有技术部分“单线式、双线式”及第2页“给油脂量”说明本专利是干油润滑系统,这两种润滑系统的特点、要求不同,不能互换,本专利所解决的问题是干油润滑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并未说明其就是针对干油润滑的,且稀油润滑、干油润滑都是润滑系统,证据5中也公开了干油润滑。

(3)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2、6、7相对于附件1无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无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及附件2-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附件1中文译文有异议,未收到该译文的第4页,且该译文中全部“润滑油”应为“润滑剂”、译文第3页第2段第4行及倒数第4行的“开关按钮118”应为“开关118”,专利权人还补充提交了第二请求人未翻译的附件1部分中文译文2页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补充提交的2页译文转给第二请求人,并将附件1的译文第4页转给专利权人,第二请求人同意将附件1译文的“开关按钮”改为“开关”,“润滑油”改为“润滑剂”。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不是干油润滑系统,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单线式、双线式”的表述不能证明本专利只能用于干油润滑系统。 ???? 通过以上查明的事实,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高行终字第711号行政判决所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 1、关于证据 ???? 第一请求人在2008年1月16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中明确放弃了证据4、7,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证据4、7进行评述。 ???? 证据1、2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 证据3是标注有“烧结机干油润滑装置电控原理图”及“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字样的图纸,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图纸原件及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证明。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认为,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证明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可允许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证据,因此其提交时间超过了举证期限,合议组对该补充证明不予考虑;同时,在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证据3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 证据5、6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手册,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5、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或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及附件2-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对附件1中文译文有异议,第二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该译文的修改,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1-4的真实性及附件2-3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将附件1中文译文的“开关按钮”改为“开关”,“润滑油”改为“润滑剂”,附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6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上述反证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可允许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证据,因此其提交时机没有超过举证期限,由于反证5的来源不明,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合议组经核实对反证1-4、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反证3、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仅反证1、2、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专利权人提交上述反证是用于证明: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表述“单线式、双线式、给油脂量”说明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干油润滑系统,而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6及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都是稀油润滑系统,由于技术领域不同,上述证据均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反证1、2、4的记载只能证明干油润滑系统中有“单线式、双线式”的分类,并不能证明只有干油润滑系统才有这种分类方式,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仅出现一处“给油脂量”的表述,还存在多处“供油”的表述,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明确记载干油润滑的情况下,仅凭该“给油脂量”的表述不能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干油润滑;其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表述中也无法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干油润滑的结论;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不能限定于干油润滑,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 2、关于创造性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无创造性。 ????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点式润滑系统10,包括油站和主控制柜,油站通过管道14提供到混合模块18,该混合模块18的基部部分24的前侧连接到标准的分流阀64,分流后的一部分流体从出口26流出,通过连接管线28连通到轴承壳体或轴承点等润滑点30,可编程逻辑控制器56设置在主控制柜内,通过电路与近程传感器31以及表示管线28或出口26压力的压力传感器38相连。其中,近程传感器31设置在混合模块18处并向可编程控制器56提供表明润滑剂流过模块18的指示,此外,一方面,连接管线28中或混合模块18的出口26处的压力通过管线52由监视模块34中的压力表36可视显示,另一方面,每个管线52借助每次仅一个能够“通”或者“打开”的单独电磁阀40连接到唯一的压力传感器38,控制电磁阀40依次启动的控制器模块42包括可编程逻辑控制器56,用于监视管线28或出口26处的压力,并在扫描过程中控制电磁阀的通断。(参见该证据1的附图1-4以及该证据的中文译文第30-46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高行终字第711号行政判决中认定:证据1中分流阀的主要作用在于将油进行分流,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合适的分流阀,能够实现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证据1虽然没有公开每个管道上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并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调控的技术特征,但是,对于流体的控制,普通开关或者电磁阀就属于一种控制器,在有多个管道并希望进行单独控制时,在每个管道上都安装控制装置是很显然的选择。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有多个并联管道供应液体润滑剂并需要单独控制时,可轻而易举地想到对每个管道用相应的控制器进行单独控制,其能够达到对润滑剂无先后顺序的单独控制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中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对给油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也属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常用手段。证据1公开了通过PLC控制电磁阀的状态,此外,证据1中还明确记载了PLC除了监视和控制润滑剂的施加,还监视管线或出口的压力,因此,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连接每个给油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7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2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无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无创造性。 ???? 证据2公开了一种为针织机提供多点润滑的润滑装置,其包括由油泵10和室2(油箱)构成的油站、由面板57和壳体6构成的控制柜,油站通过管15连接到润滑油分配器16(相当于本专利的给油控制器),分配器16的壳体18上同心圆筒形的凹孔20开了很多径向油通道26,通道26与连接蛇管27相连后通向润滑点,电子可编程控制装置56(相当于本专利的可编程控制器)按预先确定的时间间隔控制驱动马达40,使分配器部件21的分配器通道30对准与各加油点相连的分配器壳体18上的径向油通道26,在油站和润滑点之间建立油通道,然后控制装置56启动活塞泵10将精确计量的并且不受温度和粘度影响的润滑剂通过管道连接传送到加油点,可编程控制装置56设置在控制柜内,由电路连接到驱动马达40和活塞泵10。(参见证据2的图1-2以及相应的说明书内容,尤其是第5页第1段、第6页第20行-第7页第13行、第12页第7行-第13页第4行)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油站有油路管道设置压力控制阀控制油压”,但是,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5第452页图5的润滑系统中就设有控制油压的溢流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油站至给油控制器管路中串接设置有压力传感器和过滤器,压力传感器所示压力由与其连接的数显压力表显示”,但是,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5第452页图5的润滑系统中就串联了过滤器及压力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将压力传感器的测得值用数显压力表显示出来,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每个给油控制器由管道连接润滑点,管道上设置有传感器,传感器与可编程控制器通过电路连接”,但是,证据2已经公开了在管27与通到各润滑点的润滑剂管44之间的穿心通道43内设置观察元件45及电子位置指示器48,该45及48一起构成电子润滑剂流量计,能进行电子操作监督(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1页第3段、图1),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将证据1、2结合起来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主控制柜内对应各润滑点设置有指示灯,与给油控制器电路连接”,但是,证据2已经公开了在前面板57上排列着用来识别各个加油点的显示机构58(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2页第3段、图2),将证据1、2结合起来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可编程控制器连接计算机,由计算机编程并监控其工作状态”,但是,将可编程控制器与计算机连接并由计算机编程、监控该可编程控制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没有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3的结合无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主控制柜内对应各给油控制器设置有开关按钮,二者有电路连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及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该权利要求中的开关按钮是指与各给油控制器一一对应的、采用手动控制的开关装置,而证据1、2所公开的润滑装置都仅由程序自动控制其给油动作,因此证据1、2并未公开设置开关按钮进行手动润滑控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对应于各给油控制器的开关按钮,使得该润滑系统可自动或手动无扰转换,提高了润滑作业的灵活度,使润滑准确无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无创造性。

经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模具润滑器20,从润滑剂压力源22将润滑剂通过多个喷油嘴24喷射到冲压模26上,润滑器20还包括与各个喷油嘴24相联系的控制装置48,用于响应动模28相对于固定模30的往复运动,使计量装置46控制润滑剂在设定和可编程的保压时间内从压力源22输送到相应的喷油嘴24,可以将多个控制装置封装到一个单独的处理器模块124,也可以采用可编程控制器,该润滑器的位置感应装置112包含一个或多个开关118。(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第1段-第4页第1段,图1、5)

本专利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可编程控制器设置在主控制柜内;(2)主控制柜内对应各给油控制器设置有开关按钮,二者有电路连接。对于区别(2),由前述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开关按钮是指手动控制各给油控制器的通断状态的按钮,而根据附件1的记载,该开关118是由与动模相连的凸轮机构驱动的,通过动模运动到某个位置而使其触发,也就是说,附件1中的计量装置的给油动作只能是由动模运动及程序进行控制的,该附件既未公开设置开关按钮进行手动润滑控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正是由于采用了对应于各给油控制器的开关按钮,使得该润滑系统可自动或手动无扰转换,提高了润滑作业的灵活度,使润滑准确无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124026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5、7无效,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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